执纪监督室
1. 《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执行范围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究竟是什么范围。
具体机关范围包括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局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
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都是地级各纪委监察局,而且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路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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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2. 纪检监察室的职责
1.负责全区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的区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回、复杂案件的查处工答作,监督、检查各街道、区直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综合、协调、指导各街道、区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统计、汇总、综合分析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情况。
3.协助委、局领导制订并落实办案计划,协调有关办案工作;对重要案件进行跟踪、督办、检查和反馈;对案件和办案工作进行专题分析和典型剖析,编发案例材料和案件通报。
4.协调办理查报件、阅处件和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承担区执法执纪机关联席会议与区委组织部的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3. 纪检工作人员监督工作职责
1、要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2、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3、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监督重点,注重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处理。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4、要把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使全党同志逐渐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5、坚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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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的地位作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归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
纪委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职责,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各级纪委只有履行好这个“专责”,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4. 如何做好纪检监察案件室工作
可以先看文档 http://wenku..com/link?url= 1、纪检监察干部要解放思想,创新意识,防止固步自封的惰性心理。多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一切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成绩明显,也形成了一套纪检监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所有这些都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习惯于原有的思维定式,往往也容易产生固步自封,不思进取的心理。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各种不良现象和腐败问题的产生,不同时期有其不同的特点,同样的干部队伍在不同时期也会有各种不同情况的发生。我们一定要用敏锐的目光看待事物的发生发展,不断解放思想,创新意识,明确使命,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好工作。 2、纪检监察干部要排除异念,忠于职守,防止照搬照套的工作方法。纪检监察干部要干一行爱一行,排除那种“纪检监察工作是得罪人的工作”的错误思想认识,要树立为党为人民要勇于得罪“人”,得罪不法之人,是无尚光荣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严做起,从严要求,严格执纪,严肃执法,严查违法乱纪案件,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审视问题,做到察事早,定位准,主见明,运筹帷幄,把握态势,不失时机,善于从战略上观察,提出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对待每一项工作。 3、纪检监察干部要依靠群众,为民谋利,防止脱离群众。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工作都离不开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实基础。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做到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善解民意,善待百姓,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要加大力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扎扎实实、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不断提高素质,改进作风 反腐倡廉是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职能,而纪检监察干部又身处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因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至关重要,必须全面加强。 1、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所以特别强调从事纪检监察干部的个体素质,我认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掌握一定的政治理论,能够运用这些理论分析解决问题,辨明是非,不管遇到多么复杂的情况都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旗帜鲜明地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要有正义感、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勤勤恳恳地工作。 2,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成为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就必须做到懂全局、精本行。除了加强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外,还应注重法律、金融、证券等知识的学习,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提高执法执纪水平,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要在工作实践中日积月累地勤学,脚踏实地地苦干,培养敏锐的洞察力、高强的分析力、正确的判断力、敏捷的应变力,真正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 3、提高和改善心理素质。我认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坚定的信念,对于人们的某些偏见,不仅要正确对待,更要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安心投入工作;要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和较强的自制力,能够恰当地掌握和支配自己的行为;要有稳定的情绪,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感情用事,在挫折面前不消极,成绩面前不骄傲,始终保持健康稳定的情绪;更要坚信,通过我们的努力,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依靠党内的健康力量一定能够战胜各种不正之风和清除腐败现象。
5. 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存在哪些困难,困惑
(一)工作力量较为薄弱。在内设机构调整后,“四室合一”将给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带来大量的工作任务,如果只是将原有职能进行简单的相加,而不进行有效整合优化,在相当一部分编制和人员投入新成立的其他室的情况下,工作多力量少的矛盾将会凸显。
(二)职能转变难以到位。按照“三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就是执纪监督问责。但当前不少地方党委、政府从服务中心、促进发展角度考虑,还没有把优化环境、推进改革等方面的担子完全从纪委头上卸下来,而这些工作很多又落到了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身上,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还有待时日。
(三)专项治理效果不佳。党风政风监督工作中的专项治理工作较多,一般都有“转发文件、召开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等环节,经过层层转发文件,到了基层有时开展工作的时间已经不足,甚至出现清理整治尚未开始就需要报送总结材料的情形,不得不陷入走过场的尴尬境地。
(四)问责缺乏统一规定。自中央八项规定落地生根以来,各地纷纷根据自身实际出台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与细则。从公开曝光的案例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问责规定,各地制定的问责办法宽严不一,相同的违纪行为在不同的地区处理结果不一,甚至悬殊较大,不利于作风建设制度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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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的内在张力指的是监督者的品质意志力和思想境界。监督是重要的权力。权力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神圣职责使命,必须树立担当精神,敢于较真、敢于监督。善于站位全局,用正确的政治立场看问题,从政治的高度把握问题。
坚持用科学、客观、辩证的思维和观点看待分析问题,做到实事求是。培养健康向上的心态,锤炼坚强的意志品质、坚定的理想信念、顽强的毅力和甘于奉献的精神,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强化提升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内在张力。
6.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指的是哪个部门
《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1994年印发的《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徐伟认为,“《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就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是,《规则》将1994年《条例》规定的‘立案’进一步扩展为‘监督执纪’,这样在实践中就新增了谈话函询、组织调整等方式,体现了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王文柱说。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样才能有“领”有“导”。
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依据和与派出机关的联系方式,使派驻监督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
7. 纪检委(监察局)下边大概都有些什么部门 什么科室呢
各地都不一样,没有普遍性
你只能咨询当地编制办,办公厅,或直接问纪检委(监察局).
下面是沈阳市某区的编制批复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于洪区党政机关改革方案》,设置中共于洪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区纪委)机关、于洪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在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和区政府机关各部门、各乡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和区委、区政府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的错误,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对全区纪检和监察机关查办重大案件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负责对全区各种党政纪案件的管理,以及党政干部违纪倾向、特点、规律的研究;负责总结全区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经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工作。
6、负责审理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察局审批的违纪案件和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违纪案件;负责对本级或上级批准的案件申诉的复查、复议和下级呈报的重要复杂案件和备案的复审;负责对有关党纪条规和行政监察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
7、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和政纪的决定,制订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政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
8、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任务,根据不同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领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调研和纪检监察工作理论研讨;拟定全区党的纪律检查规章和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
9、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纪委、区监察局内设机构6个,设办公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执法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党风廉政教育室。
三、人员编制
区纪委、监察局人员编制21名。其中领导职数5名。
联系电话:25319402 25319403
8.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央,地方,基层纪委分别受理和审查哪些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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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9. 纪委谈话室建设标准是什么
纪委谈话室建设标准是:
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要求,纪委谈话室均设在办公楼第一层,对墙体、地面、桌椅、门窗、电源等进行软包处理。安装高清摄像监听设备,实现360度无死角监控和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配备电脑、打印机、移动录音录像设备等办案装备,确保办案安全规范。
为加强纪检监察谈话室的管理,纪委监委出台了县、乡(镇)纪检监察谈话室分级管理制度、纪检监察谈话室使用审批登记制度、随机抽查调阅谈话视频制度等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进一步促进了谈话室规范化使用。
(9)执纪监督室扩展阅读:
基层纪委谈话室是基层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主要阵地,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保障。以抓牢“硬件配套”为目标,实现建设全覆盖。谈话室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求,确保执纪审查安全。
以提升“软件质量”为抓手,规范纪律审查行为。乡纪委结合“走读式”谈话工作要求,加强谈话室的使用程序、权限,制定岗位职责、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办案期间应急情况处置预案、谈话对象身体健康检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机制,确保使用谈话室时做到安全、文明,有效促进依纪依规安全文明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定西纪检监察网—陇西:乡镇纪委谈话室建设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