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 元朝为什么会灭亡
元朝灭亡主要是下面三个方面:
1、元朝中期政变,导致当时元朝国内政治不稳定。
2、元朝后期政治腐败,权臣干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加剧,导致元末农民起义。
3、元朝臣子鬼力赤计划谋取政权,北元灭亡。
4、1635年,爱新觉罗·多尔衮与爱新觉罗·岳托等领兵万人渡河,招降了库图克图汗剩下的部众,之后孛儿只斤·额尔孔果洛额哲献传国玉玺出降,整个漠南蒙古完全纳入了后金的版图,大蒙古国的汗位至此断绝,而蒙古帝国,也永远的消失了。
(1)元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扩展阅读
元朝末期民变:元朝时期,蒙古统治者变本加厉向汉人收取各种名目繁杂的赋税,民族压迫十分严重,汉人被掠夺更为常见。将各民族分为不同等级,残酷剥削汉族群众,人民揭竿而起,在泰定二年(1325年)就发生了河南赵丑厮、郭菩萨领导的起义。
元朝灭亡: 元朝单单凭借着军事优势而欲支配诸国人民,在丧失其优越条件之后,立刻就被逐出了占领地。就连在忽必烈汗的领导之下所建造的大都亦无法守住,被逼回原本故乡所在之北方草原,大蒙古帝国再也不曾复活。
2. .历史题, 秦朝,汉朝,宋朝,元朝,对官员监察分别采取了什么措施 在线等!
秦代开始形成监察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西汉:①汉武帝时,建立刺史制度,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有利于地方稳定和加强中央集权。②选官制度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察举制等,有利于选拔人才。 隋唐:①选拔官员的主要制度是科举制,用考试方式选拔官员,合格者方能为官。②唐时科举制进一步完善,考试科目增多,录取人数扩大,高官主持考试等。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把选拔官员的权力集中到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但是,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吏治清明和长治久安,吏治的腐败是不可避免的。
3.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哪几个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
发展阶段:
一、战国时期
战国时代,设有御史一职,御史原作史官,兼掌记事文书。后来,御史权力日益增强,还兼著纠察功用。在《史记·滑稽列传》记载齐王赐酒予淳于髡,淳于髡说:“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旁,御史在后,髦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说明淳因御史在场,不敢放肆狂饮,怕醉后遭纠察,可见齐国之御史并负有纠察之职能。《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记载,说明秦赵两国亦设有御史。《战国策》记“安邑之御史,其次恐不得也”,则记魏国亦设有御史。秦国宰相张仪,为秦游说赵韩,曰:秦王使臣献书大王御史,证明韩赵两国亦设有御史之职。可见战国时代,各国都设有御史一职。御史本身为掌文书及记录,而从淳于髦的说话,看出御史并兼纠察之职,则越来越接近监察概念。战国时代可说为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
二、秦代
自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才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秦始皇建立起以三公九卿制度为行政管理体系,即中央集权国家。秦始皇以御史大夫为中央监察长官。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绥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从百官公卿表看来,御史大夫有三大职责:
1、御史大夫是仅次于丞相的副丞相。
2、御史大夫掌握行政秘书之大权。
3、御史大夫按公卿之奏事,举劾按章,掌握监察之权。
因此,御史大夫为集行政,秘书,监察大权于一身的要职,御史大夫主要功用是对丞相进行监督和牵制。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则把秦朝的御史大夫,更进一步成为监察吏,但仍独保留兼掌文书记事之职,尚未专司监察。
三、汉代
汉代时期,监察机关为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又名宪台。汉初,御史大夫仍兼兰台秘书,兰台即“藏书之室,著述之所”,显示御史大夫仍掌管秘书职务,监察制度仍未独立行使。直到汉成帝八年,丞相被更改为大司徒,改大司马为太尉,御史大夫被改为大司空,改为专掌水利和工程建设的部门。监察之职由御史大夫改由御史中丞行使,至此,御史中丞便与御史大夫相脱钩,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而地方则以监察御史、丞相史为监察系统,刺史为监察长官。京师则以司隶校尉作监察长官。标志着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
东汉时期,汉光武帝刘秀为巩固新政权,设法加强中央集权制度,以作纠正西汉末年的混乱局面。
汉光武帝下令,汉朝最高监察长官为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下设治书侍御史二人,选明法律者充任。凡遇疑事,按律定其是非。御史中丞的地位后来亦有所提高。东汉建武元年,刘秀特诏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尚书令三官号为“三独坐”,三独坐则是指在朝会时,有专席独坐,而在专独坐中,监察长官占二席,足证监察制度在东汉初已受到统治者重视,有利监察系统运作。
强化阶段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的监察制度,大多沿用汉制,御史台仍为最高监察机关。但由于世族地主的势力日益壮大,占据朝廷大量重要职务,造成“门阀政治”,影响了监察制度运作。后期规定世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于是引起斗争,六十年内换了近五十三名御史中丞。
组织成熟阶段
一、隋朝
隋朝时期,由于再次统一,重新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隋文帝恢复汉之旧规,在中央恢复设立御史台,由御史台重掌“纠不当者,兼纠弹之”,设台主一名,台主为御史大夫,而下设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十六人,录事、主簿等下属官员。值得注意的是,下属官员不再由台主御史大夫随意更换,改由吏部铨叙任命,与现代的文官制度相仿,由行政加强对监察制度的主导。隋亦在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司隶大夫为台主。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合称作三台。 隋朝时,中央设门下省,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共议国政,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具有监察机构的性质。
二、唐朝
监察制度在唐朝时期更为完善,唐代监察机制沿袭隋朝制度,仍称作御史台,设副职御史中丞二名。并把御史大夫职责确为“掌持国家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即由御史大夫主理国家刑法,并有弹劾众官的违失、违反朝廷纪律。御史中丞辅助御史大夫实施其职。 唐朝御史台一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司其职。三官的官阶各不同,各有不同职责,形成唐代严密的监察系统。
而唐朝另外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为国家最高官吏,对传统的以法治官,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等违失进行直言直谏,劝使其改正错误。唐太宗时期的魏徵则为好例子,魏徵进谏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错误。谏官系统作为皇帝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不少决策错误,避免祸国殃民之政。虽受到皇帝,谏官自身政风受到局限制约,但其监察功能是无容置疑的。
唐代的门下省,长官称侍中,其下有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等官。侍中二人,掌出纳帝命,相礼仪。散骑常侍,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谏议大夫,掌谏谕得失,侍从赞相。给事中,掌侍左右,分判省事。补阙、拾遗,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三、宋朝
宋朝时期,宋太祖赵匡胤为加强皇权集中,加强君主专制,削弱宰相之权,便提高监察制度地位,仍沿袭唐之旧制。宋代监察制度比唐朝变化更大的是,谏官不只再议谏,开始负责监察,对朝政得失,为官不当者,皆可谏诤。而御史权力亦不断扩大,由于已设谏诤之职,这样台(御史台)谏职能相趋,由谏官言事,台官弹劾,这现象被称为“台谏合一”,体现出宋代监察制度之强化。
宋初门下省仅主朝仪等事。以分隶门下、中书的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为谏官。神宗元丰改官制,始恢复审查诏令的旧制。
四、元朝
元朝时期,忽必烈鉴于吏治废驰,采纳张雄飞之建议,于至元五年重建御史台,与负责行政的中书省、掌军的枢密院成元朝三大权力系统。开始时,御史台的官吏皆由中书省任免,但后来,御史大夫又夺回任免权。御史大夫负责纠正百官,和前朝职能相仿。后来,下令各地设行御史台,为中央御史台派出机构。行御史台共三台,分察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各道设肃政廉访司,由监察御史兼任肃政廉访使,领导各地的监察,这样由下到上,形成了巨大的全国监察网,扎实了元朝监察制度。
由于元朝实行种族歧视制度,把人民分为四种特级,这无可避免地给监察制度造成破坏,由于元朝治国须汉人,但为了元朝贵族自身利益,又必须进行内部整理,故对蒙古贵族进行监察的不单有蒙族监官,亦有汉人御史,这打破了四种特级规限,汉人御史多受打击,如御史陈天祥,因弹劾蒙古贵族而被关进监狱,亦有贵族要胁废除御史台,汉人御史在元朝时期多为缄默,令御史台不能发挥真正效用,直到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才令监察制度 更为顺利运行。
五、明清两朝
明朝时期,沿袭元朝,中央设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分管行政、监察、军事。御事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郎史、殿中侍郎史、察院监察御史。洪武九年,废除侍御史、治书侍郎史、殿中侍御史等职,三职合并至监察御史。1380年,洪武十三年,因宰相胡惟庸被叛变罪杀害,朱元璋决定废除左右丞相之职同时,撤销御史大夫,新设左右中丞,左右御史。但不久后,撤销御史台机构,改置都察院,即总领监察御史,负责维持国家机关及官吏纪律的监察机关。
洪武六年(1373),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均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务。享有“科抄”,“科参”及“注销”之权,注销是指圣旨与奏章每日归附科籍,每五日一送内阁备案,执行机关在指定时限内奉旨处理政务,由六科核查后五日一注销。六科还可以参与“廷议”,“廷推”,参与朝廷大政方针的制定,监督其执行。
清朝时期,设立都察院,雍正元年(1723)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置丞政一人,左右参政二人,其余各沿明制。至此,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中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4. 中国古代官员品级制度
中央官职:皇帝下有丞相或称宰相佐理国政,统领百官。中央一般设六部分管政务,即吏部,户部,
礼部、兵部、弄部、工部,部长官称尚书,副职为侍郎。
地方官职:大政区称郡、州或称省,长官分别称郡守、太守(或刺史)、巡抚。
基层政权称县,县官称县令或知县,间乎大政区和县之间高州(或府),长官称知州(知府)。
即爵位、爵号,是古代皇帝对贵戚功臣的封赐。旧说周代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爵位,后代爵称和爵位制度往往因时而异。如五代有史弘肇为郑王、 南宋史浩为越 王 史弥远封为卫王,元朝史天泽为镇阳王。再如南北朝史文忻封英国公、唐朝史 懿 封沣国公、宋代史嵩之为鲁国公、西汉有史恭为杜陵侯、史高封乐陵侯、史玄封平台侯、史丹封武阳侯、东汉史崇为溧阳侯、晋朝有史楚封安吉伯 ;唐朝史宪忠封北海县子、唐朝史务滋封溧阳县男。
是封建官僚机构中的最高官职,是秉承君主旨意综理全国政务的人。有时称相国,常与宰相通称,简称“相”。
指两种官职,其一,古代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后多为大官加衔,表示恩宠而无实职,其二,古代又称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为“东宫三师”,都是太子的老师,太师是太子太师的简称,后来也逐渐成为虚衔。
参见“太师”条。古代“三公”之一。又指“东宫三师”之一。
指两种官职,其一,古代称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后逐渐成为虚衔。其二,古代称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为“东宫三少”,后也逐渐成为虚衔。
最初是掌管文书奏章的官员。隋代始没六部,唐代确定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各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如史可法曾任兵部尚书。
魏晋时是掌管典礼、编撰诸事的官职。唐以后指翰林学士,成为皇帝的秘书、顾问,参与机要,因而有“内相”之称。明清时承旨、侍读、侍讲、编修、庶吉士等虽亦为翰林学士,但与唐宋时翰林学士的地位和职掌都不同。
周代官制,天子及诸侯皆有卿,分上中下三等,最尊贵者谓“上卿”。
【大将军)先秦、西汉时是将军的最高称号。魏晋以后渐成虚衔而无实职。明清两代于战争时才设大将军官职,战后即废除。
又简称“参政”。是唐宋时期最高政务长官之一,与同平章事、枢密使、框密副使合称“宰执”。实宰相之职。
军机处是清代辅佐皇帝的政务机构。任职者无定员,一般由亲王、大学士、尚书、侍郎或京堂兼任,称为军机大臣。军机大臣少则三、四人,多则六、七人,被称为“枢臣”。
参见“军机大臣”条。是军机处的办事人员,军机大臣的属官,被称为“小军机”。
本为史官,如《廉颇蔺相如列传》“秦御史前书曰”,“相如顾召赵御史书曰”。秦以后置御史大夫,职位仅次子丞相,主管弹劾、纠察官员过失诸事。明代史可法曾任右佥都御史。
枢密院的长官。唐时由宦官担任,宋以后改由大臣担任,枢密院是管理军国要政的最高国务机构之一,枢密使的权力与宰相相当,清代军机大臣往往被尊称为“枢密”。如史天泽右丞相兼枢密使,都督全国诸路军马。
战国时楚国的官名,与后世左右拾遗相当。主要职责是规谏皇帝、举荐人才。
元代以前的官职名称。是辅佐皇帝的最高武官,汉代称大司马。宋代定为最高一级武官。
先秦官名,比卿低一等。
各个朝代所指的内容不尽相同,有时可指中央机关的要职,如御史大夫、谏议大夫等。《屈原列传》:“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上官大夫”,一般认为是指上官靳尚。“子非三阊大夫欤?”屈原担任的是掌管王族昭、屈、景三姓事务的长官。《〈指南录〉后序》:“缙绅、大夫、士萃于左丞相府。”指的便是御史大夫、谏议大夫等
5. 元朝的所有官职
元代以中书省统领百官,颇类汉时的相府制度。中书省置令,往往为皇太子兼任,实际政务由中书令之下的左右丞相处理。军事制度延续宋制,以枢密院统军。与宋代不同的是,元代的枢密院直接指挥战事,并得于战区设立行枢密院。元代监察机构特别发达,御史台权力极大,原非前代与后世可比。元代官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宗教官署权力极大、而工匠、手工业管理机构也很发达。元朝的地方政府级次与设置较为混乱,有行省、路、府、州、县五级制,同时也有行省、府、州、县四级制。另东北设都司兼管军民,如奴儿干都司。边地也有以行枢密院领民政者,另在少数民族地区设宣慰司,西藏地区为宣政院直辖,漠北为诸王分地,内地亦有诸王、皇后、太后、公主分地者,领于诸王皇后、太后、公主府,不隶地方。
一、中央政权
(一)三公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各一员,正一品,银印,以道燮阴阳,经邦国。又有所谓大司徒、司徒、太尉之属,或置,或不置。其置者,或开府,或不开府。
(二)中书省
(1)中书令一员,银印,典领百官,会决庶务。
(2)右丞相(注:元朝以右为上,与前代不同)、左丞相各一员,正一品,银印,统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令缺,则总省事,佐天子,理万机。
(3)平章政事四员,从一品,掌机务,贰丞相,凡军国重事,无不由之。
(4)右丞一员,正二品,左丞一员,正二品,副宰相裁成庶务,号左右辖。
(5)参知政事二员,从二品,副宰相以参大政,而其职亚于右、左丞。
(6)参议中书省事,秩正四品,典左右司文牍,为六曹之管辖,军国重事咸预决焉。
(7)右司、左司,郎中二员,正五品;员外郎二员,正六品;都事二员,正七品。
(三)六部
吏部,掌天下官吏选授之政令。
户部,掌天下户口、钱粮、田土之政令。。
礼部,掌天下礼乐、祭祀、朝会、燕享、贡举之政令。
兵部,掌天下郡邑邮驿屯牧之政令。
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
工部,掌天下营造百工之政令。
以上六部各置尚书三员,正三品;侍郎二员,正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
又以吏、户、礼为左三部,以兵、刑、工为右三部。各置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四员,员外郎六员,总领三部之事。
六部下设有各类分工精细、名目繁多的院、台、府、监、库、司、局、寺、仓、署、所等官署,职数和品阶一应俱全。
(四)枢密院
枢密院,秩从一品,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凡宫禁宿卫,边庭军翼,征讨戍守,简阅差遣,举功转官,节制调度,无不由之。
置知院六员,从一品;同知四员,正二品;副枢二员,从二品;佥院二员,正三品;同佥二员,正四品;院判二员,正五品;参议二员,正五品;经历二员,从五品;都事四员,正七品;承发兼照磨二员,正八品;架阁库管勾一员,正九品;同管勾一员,从九品;掾史二十四人,译史一十四人,通事三人,司印二人,宣使一十九人,铨写二人,蒙古书写二人,典吏一十七人,院医二人。
枢密院下设有客省使、断事官、行枢密院、右卫、左卫、中卫、前卫、后卫等官署。
(五)御史台
御史台,秩从一品。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正三品,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
后定置御史大夫二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品秩如上;经历一员,从五品;都事二员,正七品;照磨一员,正八品;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正八品;架阁库管勾兼承发一员,正九品;掾史一十五人,译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台医二人,蒙古书写二人,典吏六人,库子二人。
御史台下设有殿中司、察院、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官署。
(六)大宗正府,
大宗正府,秩从一品。国初未有官制,首置断事官,曰札鲁忽赤,会决庶务。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员。三年,置八员。九年,降从一品银印,止理蒙古公事。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又有怯薛人员,奉旨署事,别无颁受宣命。十四年,置十四员。十五年,置十三员。二十一年,置二十一员。二十二年,增至三十四员。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员。大德四年,省五员。十一年,四十一员。皇庆元年,省二员,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元年,复命兼理,置札鲁忽赤四十二员,令史改为掾史。致和元年,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札鲁忽赤四十二员,从一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都事二员,从七品;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员,从八品;掾史十人,蒙古必阇赤十三人,通事、知印各三人,宣使十人,蒙古书写一人,典吏三人,库子一人,医人一人,司狱二员。
(七)宣政院
宣政院,秩从一品,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如大征伐,则会枢府议。其用人则自为选。其为选则军民通摄,僧俗并用。至元初,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
定置院使一十员,从一品;同知二员,正二品;副使二员,从二品;佥院二员,正三品;同佥三员,正四品;院判三员,正五品;参议二员,正五品;经历二员,从五品;都事三员,从七品;照磨一员,管勾一员,并正八品;掾史十五人,蒙古必阇赤二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马赤四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五人,典吏有差。
(八)太禧宗禋院
太禧宗禋院,秩从一品,掌神御殿朔望岁时讳忌日辰禋享礼典。天历元年,罢会福、殊祥二院,改置太禧院以总制之。初,院官秩正二品,升从一品,置参议二员,改令史为掾史。二年,改太禧宗禋院,置院使六员,增副使二员,立诸总管府为之属。凡钱粮之出纳,营缮之作辍,悉统之。定置院使都典制神御殿事六员,同知兼佐仪神御殿事二员,副使兼奉赞神御殿事二员,佥院兼祗承神御殿事二员,同佥兼肃治神御殿事二员,院判供应神御殿事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二员,管勾、照磨各一员,掾史二十人,译史四人,知印二人,怯里马赤二人,宣使一十五人,断事官四员,客省使大使、副使各二员。
(九)储政院
储政院,秩正二品。至元十九年,立詹事院,备左右辅翼皇太子之任,置左、右詹事各一员,副詹事、詹事丞、院判各二员,吏属六十有二人,别置宫臣宾客二员,左右谕德、左右赞善各一员,校书郎二员,中庶子、中允各一员。三十一年,太子裕宗既薨,乃以院之钱粮选法工役,悉归太后位下,改为徽政院以掌之。大德九年,复立詹事院,寻罢。十一年,更置詹事院,秩从一品,设官十二员。至大四年罢。延佑四年复立,七年罢。泰定元年,罢徽政院,改立詹事如前。天历元年,改詹事院为储庆使司。二年罢,复立詹事院。未几,改储政院,院使六员,正二品;同知二员,正三品;佥院二员,从三品;同佥二员,正四品;院判二员,正五品;司议二员,从五品;长史二员,正六品;照磨二员,管勾二员,俱正八品;掾史一十二人,译史四人,回回掾史二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六人。
6. 简述元代的监察制度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御史的“御”字,即代表了古代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君主)个人拥有和占有之意。“非国姓,不以授”。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
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御史台直接在地方设立行御史台,与行枢密院、行中书省并立。
(6)元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
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