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没有具体的文号。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审查
第四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2.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作出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现在是否有效
有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自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是在新《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颁布的。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则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地位。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