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两规两指
『壹』 监察法用留置代替两规里的置留指什么意思
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批准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
留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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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操作规范要求:
一是使用条件更加严格。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必须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一点在留置的使用条件上得到了充分体现,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同时明确,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严格。纪检监察机关一直以来对严格程序高度重视,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一经验,专设“监察程序”一章,明确“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并对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各个环节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尤其是对留置的审批程序规定极其严格: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三是使用期限更加严格。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期限更加严格。草案第五十九条还规定,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这就意味着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采取留置措施。
四是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1、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极为严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一有益经验,第四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既是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也是对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的保障。
2、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同时明确提出“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贰』 双规,两指!官员双规、两指后大概多久进入审判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专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指”。 “两指”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是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的一项有效措施。这项措施只能由监察机关依法行使,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无权采取这项措施。监察机关也只能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这一措施。
『叁』 纪检体制改革三个两指的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来办案采用的“自两规”“两指”措施,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一项重要权限,是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纪律约束措施、组织措施和行政措施。“两规”是指纪检机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指”是指监察机关“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两规”、“两指”办案手段,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对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肆』 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审批程序有什么规定
纪检机关决定对所辖地方或者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重要领导干部实回行“两规”措施的,答应由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其中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两规”的,还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党组通报;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确需使用“两指”措施的,必须经过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下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必须随即补办审批手续。
『伍』 双规和两指的范围
双规是来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名词和动词,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简称。 通常是指高级党政人员在接受检查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通常一位领导被双规就意味着东窗事发,下台和接受法律的审判。
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双规通常用于查处腐败分子,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虽然是说在规定的时间,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 官员被双规并不向媒体公开,但是媒体的灵敏的触角总是能够传出一些内幕的双规消息。
目前许多观点认为,双规不是一种符合法制的调查手段,仅凭共产党的内部条例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缺乏法律依据。
两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陆』 两规两指的问题
什么是“两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指”。
“两指”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是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的一项有效措施。这项措施只能由监察机关依法行使,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无权采取这项措施。监察机关也只能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这一措施。
什么是“两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规”。
“两规”措施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对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违纪的党员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纪检机关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和变相拘禁。
『柒』 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权限有什么规定
“两规”措施只能由县以上(含)纪检机关使用。县处级以下纪检内机关如乡镇纪委容、中小型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等不准使用“两规”措施。“两指”措施只能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其它任何机关均无权使用。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协同办案中经批准使用该措施的,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领导、组织实施。
『捌』 两规两指是什么意思
两规是指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两规是指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一般称“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