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监管规定
❶ 社区矫正人员在监管期间继续犯罪要如何执行
应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将当事人收押。
进行社区矫正的,主要是三类人员: 缓刑、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对于缓刑、假释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的,应由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并由公安机关对新犯罪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的,应由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机关决定予以收监,并将罪犯移交负责刑事侦查的公安机关收押。
之后,由法院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尚未执行的余刑和新犯罪行应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以确定应执行的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❷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处,由什么机关执行
司法机关执行。
❸ 精神病骚扰,监护人无力监管,110说没办法,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哪些罪名
可以起诉,要求其监护人赔偿损失、看管被监护人停止侵害行为。
那个老父赔怕了,自然会去想办法制住他那疯儿子。
❹ 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禁止令
根据《刑复法修正案(制八)》以及《规定》,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有必要在判决书中作出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❺ 为什么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立案,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官司输赢都要管),法律规定不是形式审查吗没人监管
很多法院立案都较难,坚持较真,找主管院长,找政法委
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的关系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也是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
以上三个机关称"一府两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其首长由全国人大产生。最高检,最高法又称最高司法机关。
(6)法院监管规定扩展阅读: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同时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并设立国务院党组。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是正国家级,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级别是相同的。国务院常务副总理、党组副书记因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也是正国家级。国务院其他的副总理和党组成员、国务委员均是副国家级。上述所有的国务院领导同志均属于国家领导人。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并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是副国家级,与国务院副总理级别是相同的,属于国家领导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是正部级。其他的党组成员、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副部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四)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五)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二)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三)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四)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十五)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是副国家级,与国务院副总理级别也是相同的,属于国家领导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是正部级。其他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副部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❼ 人民法院法官给罪犯量刑,如轻伤害刑法规定管制至三年,法官是如何,区别判一年
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议庭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有无加重情节和结果,有无法定或酌定减轻情节,根据认罪态度以及考虑被害死人及家属是否谅解等众多相关因素,作出裁判。
❽ 罪犯判刑以后,因为有病看守所不收,法院应该对他采取什么管制措施
抄羁押场所不接收生病罪犯的,法院可依法宣告暂予监外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