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监管主体
㈠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是什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本职能: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5. 统一监管证券业。
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券业协会属于自律组织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㈡ 从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来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 )。
【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从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来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和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
㈢ 如何有效划分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可以通过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我国安全生产机制来回答:
1.《安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 这里面很清晰的表明:安全生产政府负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即企业负主体责任。
㈣ 什么叫银行的监管主体与客体
主体就是银行,客体就是监管对象。
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
按金融机构监专管范畴划分为金融机构行属政监管和业务监管;
按监管性质可划分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
从监管的主要内容或范围看,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总结:金融监管三要素,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客体(监管对象)、金融监管工具(方式、方法、手段)。
备注:金融监管当局有权威性、独立性和公共性。
㈤ 安全“责任主体”职能还是“监管主体”职能发挥是关键
安全抄“监管主体”职能发挥是关键 因为他们最专业,并且有公权力。不要指望全部的责任主体主动发挥,即使部分主动发挥,基本都是经历血的教训的,更多的是不了解危害有多大,或心存侥幸 若 “责任主体”职能发挥才是关键那监管主体在做什么..责任主体职能的发挥是依附于监管主体的职能发挥..我们试想一下若没人制定交通规则避免车祸的发生..我们在来往的大街上开车行走如何保证我们的人身安全..就是说我这责任主体很想遵守规则可你监管主体不把规则制定出来让我怎么去遵守?让我自己去制定..那我就是监管的了..职能的发挥就是权力与规则的执行..而责任主体既不是权力的使用与执行者也不是规则的制定者..一句话概括就是责任主体职能要充分发挥其前提就是监管主体的职能充分发挥..如果说如果监管主体不发挥其职能了那责任主体还发不发挥呢?那我要说的是那监管主体就该换了.规则就必须重新制定了..
㈥ 论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从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出规定以来,经过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一直到2006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一直是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它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和党政领导干部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和责任,其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审计机关受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的限制,越来越难以独立承担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任务。为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建立了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会议制度。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会议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组织协调问题,但目前普遍实行的干部管理部门委托立项、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利用审计结果的监督主体相互分离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也暴露出明显的弱点,他导致审计立项不能很好地考虑审计部门的特点、审计实施不能很好地反映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审计结果不能得到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很好利用。因此,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监督、纪律监督、经济监督都以经济活动为中心,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一致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等监督主体应当在坚持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环节探索适应当前形势要求并适合各自特点的协作机制。如果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看成国有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我们认为,对需要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手段考核、评价和监督的领导干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降低监督的成本,提高监督的绩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应当实施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为依托,成立以审计部门领导为组长、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副组长,以审计部门人员为主、辅之于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行统一立项、统一组织、结果统一利用的监督主体一体化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模式。
一、监督主体一体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
组织人事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并不相同,但它们监督的时点、监督的重点和监督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对同一监督对象——领导干部的监督,而且都需要在干部任期和离任时组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的方法调查核实有关考核对象的情况。《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其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相同的重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第十条把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因为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作风问题最终都会表现为工作绩效不高或贪污腐败,工作实绩不佳和廉洁自律问题也都有其思想、能力和作风的根源;因此,无论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还是审计机关的经济监督,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都是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最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共同目的是为了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及时清除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企业干部,除了有限的人事决定权外,主要是对上级决定的事项进行贯彻落实,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比较单一,对干部的评价和监督相对简单,组织人事部门是当时惟一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竞争性和分散决策的要求,各级各类干部在被授予很大权力的同时,也必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增加了干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难度,组织人事部门一家难以完成监督管理干部的任务,实践中出现的大量违规违纪和经济犯罪问题催生了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经济监督。相互分离的监督主体提高了监督的独立性,使监督主体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但同时也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为解决相互配合与协调问题,建立了各种各样的联系协调制度,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要求“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系会议制度。”《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系会议制度。”虽然联系会议制度有利于单个监督主体手段不足时得到其他监督主体的协助,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准确界定领导干部本人的经济责任,无论是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还是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甚至领导干部为小集团的谋利行为,都可能使被审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不配合、甚至阻扰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随时有可能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纪检监察或审计机关单独发现及核实案件线索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审计机关移交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的查处也往往采取一体化的办案方式,因此,在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发现和查处案件方面,并不存在审计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的简单分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体化协作。
二、监督主体一体化有利于优势互补和风险防范
组织人事部门是干部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他通过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水平测试等方式对干部进行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是干部纪律监督的专职机关,主要通过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以核实情况和案件查处的形式实施纪律监督;审计机关是综合经济监督机关,主要通过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审查,监督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干部管理,监督是为管理服务的;纪检监察和审计都是对干部职责的一个方面的监督,这种监督也是为干部管理服务的,纪检监察侧重于查处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侧重于查处经济上的违纪行为,并评价经济绩效。监督主体一体化有利于把干部管理部门的宏观性与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专业性相结合,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效率,如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的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或党纪政纪处分;监督主体一体化可以把纪检监察的专门手段与审计机关在财政财务收支上的专业优势相结合,把问题查深查透。监督主体一体化可以把纪检监察对人的处理和审计机关对事的处理结合起来,避免移交过程中的时滞问题和效率损失,使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监督主体一体化可以把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个人的考核与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相结合,防止纪律监督和经济监督中干部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向领导集体推委或向上、向下的转移。
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质是对领导干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和评价领导干部职责的履行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备导致的错评风险,二是鉴定和评价面过窄导致的漏评风险,三是鉴定和评价不准确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备性是正确鉴定和评价领导干部的基础,由于市场经济完善的渐进性导致的领导干部权力责任边界的动态性,必然要求评价指标体系的动态性,在单个监督主体的职责没有改变前,新的指标可能导致单个监督主体无法评价,监督主体一体化有利于解决相对固定的监督职责与动态的指标体系之间的矛盾,同时,监督主体一体化有利于避免单个监督主体评价单个指标的片面性,如干部管理部门民主评议的群众满意度很高可能是违规违纪谋求单位利益结果;监督主体一体化可以根据各个监督主体的优势,进行合理分工,避免重复劳动,从而扩大审查的范围;通过审查手段的优势互补,人员知识结构的取长补短,技术方法的综合利用,提高审查的质量。监督主体一体化使监督主体成为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有利于防止监督主体之间推委监督责任,提高监督主体的责任心。
三、监督主体一体化应完善工作机制和审计程序
监督主体一体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主体监督优势的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整合监督主体的人材和技术优势,避免重复监督,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绩效。完善工作机制首先必须树立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一盘棋的思想,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看成各个监督主体的共同成果,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责任看成各个监督主体的共同责任,避免各个监督主体的本位主义、封锁信息或推委责任。其次要把联系会议制度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从交流和通报有关情况、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转变为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项目的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的审定、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的审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发布等。最后,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建立有相关监督主体人员参加的综合工作组,交流和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协调配合的建议,并对审计重点、审计人员调整的重大问题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除了监督主体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需要完善外,审计程序也应当根据监督主体一体化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有以下步骤:第一,各个监督主体根据联席会议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联合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签署的联合审计通知书。第二,在联合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联合召开有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各个部门领导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统一部署和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三,联合审计组应当统一安排审计中对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访谈、被审计单位的资料使用,避免不同监督主体同一时间使用相同资料或访谈相同人员。同时要注意证据的相互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第四,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各个监督主体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或处分的意见,当监督主体的一方收到了另一方正确的意见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处罚或者处分的决定。第五,联合审计组中的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审计应当分别向自己的派出机关提交相应的报告,其中审计部门的报告还应当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在各自报告的基础上,联合审计组应当向联席会议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综合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干部管理部门的考核情况和纪检监察部门纪律监督的情况等三部分内容组成。该报告将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主要依据。
此外,监督主体一体化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指标设置上的综合性。监督主体一体化除了加强监督主体之间的协作外,更重要的是解决单个监督主体监督职责不便评价的责任,因此,指标设置应当注意综合性,如决策程序和决策绩效、经济廉洁与用人失察、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等。二是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独立性。监督主体一体化审计模式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没有弱化各个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在实施过程中,各个监督主体之间是平等的相互协作关系,各监督主体不能以一体化为借口削弱其他主体的独立性或者放弃自己的独立性。三是监督责任的可落实性。监督主体一体化在使监督主体加强协作的同时,并没有影响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各个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党加强对审计机关领导的一条重要途径,审计机关应当把自己的审计监督作为干部监督管理一个环节,深化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模式和审计结果利用方式,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干部的监督管理由于干部权力和责任的扩张而分工,干部的监督管理由于组织监督、纪律监督和经济监督的相互联系而协作。干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特点,合理分工、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监督管理的任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对干部的考核管理与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经济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对干部的监督中要树立为组织人事部门服务的思想。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监督成为干部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的情况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依托,统一组织、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干部监督管理的任务。
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的监管主体是什么 县级 市级 地区级 还是升级
1、监管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2、质量监督站一般是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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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分为一下四点:
(一)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立企业法人资格、明确企业合法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起点。
(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是企业行为的法律准则,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不能随意更改,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登记事项、章程、合同规定。为了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登记主管机关要经常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登记事项、章程、合同从事生产经营,防止企业出现违法的现象,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
(三)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宏观控制的过渡,由原来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管理手段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四)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该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查处企业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其实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工商行政管理都有其必要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这种追求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混乱、无序,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就是为了制止无序竞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平稳、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2.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3.维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处理好哪些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管理内容的多样性和管理过程整体性的统一。市场是各种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市场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关联性,决定了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性。工商行政管理要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许可和确认,要对各类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等等,其监督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同时,各项管理内容相互关联,使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如: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参与竞争、退出市场,都处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之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市场主体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不会与其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它只是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它没有部门自身利益的影响和制约,能够超脱于部门利益之上,可以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使用经济手段调控,但本质上属于经济的国家宏观管理范畴,是通过行政监督管理手段,以致构建活而有序的市场秩序,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整体调控目标。同样,工商行政管理不直接干预经营者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个案微观监督,以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具体联系在一起。
㈨ 财政主体内部监管的几种主要形式及其内容是什么
一、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具体由企业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过程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就中国目的情况而言,社会监督包括了法定监督和非法定监督两种类型:法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目标由审计准则来设定;非法定监督的典型表现是群众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赋予了社会公众检查的监督权利,但并未规定其监督义务。
三、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也称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
政府会计监督是以政府法定机构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宏观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及税务监督等几种类型。财政监督是财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厅、局)依法对企业会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最主要的国家监督形式;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监督;税务监督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㈩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是什么
2014年7月19日至20日,“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在上海市举行。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会上指出,互联网促进金融消费方式和交易行为改变,资源得到更有效快捷配置,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层面的支持。但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因子,决定了风险远比互联网和传统金融更为复杂。
这些年,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逐渐被关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只有风险控制得当才能让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台盟广东省副主委,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审计处副处长卢馨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详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其对风险防范的建议。
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
据统计,2011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7批次共250个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可提供网络支付的有97个。截至2013年年底,余额宝的客户达到4303万人,资金规模达到1853亿元。
卢馨说,互联网金融依靠大数据、批处理等网络技术及平台,交易方式灵活、业务处理高效,相比于传统金融,刚好与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相适应,显著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吸引众多贷款者和小微企业参与,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截至今年2月底,阿里小贷累积投放借款1700亿元以上,为超过70万家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了贷款,且不良借款率控制在1%以下。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交易信息的处理效率和资金的配置效率都得到提升,大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卢馨说,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很重视。去年年初,国务院就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列入金融领域重点研究课题,今年更是首次将互联网金融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但是,作为新兴产物,发展自然伴随着风险。”卢馨详细分析了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很多业务产品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缺乏相关政策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各种业务模式自成一体,同一模式的不同平台,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极大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整体质量。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处于监管边缘地带,难以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关数据。
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低门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认证方式过于简单,用户注册账号十分容易。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及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后续跟踪措施还很欠缺。反洗钱法没有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市场成为洗钱的新场所。专门针对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的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为洗钱分子提供了机会。
卢馨还强调,目前互联网金融几乎是纯粹依靠互联网技术在发展,平台容易存在缺陷或者漏洞,所以要警惕网络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借款者都存在信用风险。
“网络平台没有统一的运营标准却可以掌握巨额的周转资金,存在资金挪用、携款跑路、平台关闭的风险。而借款者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难以评价,隐藏着造假的可能性,使到期违约风险增大。”卢馨说。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种风险,卢馨建议要明确其法律地位,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但是,卢馨也强调,完善更多的是从原有的法律制度上找到能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内容,不是一味地颁布新的法律。
卢馨建议,互联网金融应作为反洗钱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反洗钱法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国家应考虑修改此法,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中,并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相关规定,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
卢馨还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条例以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确保在信息泄露后个人权益得到合法保障。同时出台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办法,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务模式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市场行为,构建互联网金融体系。
“特别是对电子货币是否合法以及电子合同的管理,需要尽快立法明确。”卢馨说。
针对目前监管的缺失,卢馨强调对互联网的监管要做到监管主体的明确性与监管措施的严厉性。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已经制定了比较明确的监管机制,但对其他业务模式大多数尚处于无监管状态。她建议,可以考虑以分业监管为出发点,充分发挥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作用,各监管机构进行职责分工,分别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某种业务模式和产品。此外,监管机构应以金融业、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民法通则为依据,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该制度应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务模式,明确监管手段和惩罚措施。同时通过强制信息披露的方式,要求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公开披露信息,以促进企业规范运作,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伪造信息的可能性,防范非法集资。
进一步完善全国征信系统
卢馨说,我国的征信系统包括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均处于不断补充和完善的阶段。直接使用征信系统的包括商业银行、司法部门以及数据主体本人。目前,互联网金融数据还没有被纳入征信系统,也没有征信系统的使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了解借款者信用情况。
随着小微企业不断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数据将是这些企业信用数据的一大重要来源。因此,针对我国征信系统的实际情况,卢馨建议扩大征信系统数据的来源,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数据的搜集,赋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征信系统的权限。
此外,卢馨还建议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建立惩罚机制,加强行业内监督,建立黑名单公示机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共享数据库,归集各种模式下的数据信息,使互联网金融数据在行业内共享,达到信息的相互监督,也便于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数据进行统一分析,建立良性的互联网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