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纪监督
❶ 如何落实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执纪审查工作
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审查过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纪律审查操作规范。严格回避制度、量纪步骤、量纪建议等纪律审查基本程序和具体规定,严格审查步骤、审查方式、审查时限等权限批准,严格涉案款物处理、审查时限等程序审核,以严格程序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始终在依纪依规轨道上运行。
严格审查取证,规范事实认定。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强化证据意识和执纪审查人员责任意识,严格遵循借鉴相关政策法规,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纪律审查依据充分、事实确凿。充分遵循证据规则,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证据效力的判断,强化对取证工作的审核监管。在实现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求所有办结案件达到“定性、定情节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和“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标准,确保事实认定扎实可靠。
严格执纪裁量,规范量纪处分。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撰写纪律审查调查报告、提出量纪建议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相关规定和要求,依违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量纪,避免出现“重定性、轻量纪”、“量纪畸轻畸重”等情况,确保执纪公正。量纪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量纪均衡,既客观全面把握党规党纪,又遵循已有案件先例标准,对于同一时期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相近或类似的案件,做到量纪均衡,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确保纪律审查质量。
严格权利保障,规范审查措施。强化纪律审查人员权利保障意识,严格落实依纪依规安全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正确使用纪律审查措施,切实保障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杜绝在审查措施使用、纪律审查过程中出现侵害被调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调查阶段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负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依纪依规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纪律审查规范化,为纪律审查提供安全保障。
❷ 如何提高基层纪委执纪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党委更加重视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建设,不断配强纪检、监察人员。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单位都设立了纪检、监察机构,配备了纪检、监察人员,没有配备的也由纪检、监察主管部门派驻纪检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监督本单位工作,加强和促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应该说,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工作包括了思想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那么,纪检、监察部门应如何发挥其监督作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抓。
一、从思想上着手抓监督认识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是加强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两者相互联系,互相制约,又相互促进。因此,纪检、监察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作前提。如果一个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是从思想认识入手,首先让大家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那么要想抓出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恐怕有点难度。所以,纪检、监察部门还是要加强与政工部门的配合,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认识到位的基础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这样的工作效果可能会更佳。
二、从制度上着手抓监督机制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监督活动,必备的制度不可缺少。可以说,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大法宝,如果没有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就无法开展工作,监督更是无凭无据。因此,要通过党委(党组)牵头,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涉及纪律和作风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这样,纪检、监察部门就可以用这些制度作为监督活动的主要依据,通过开展监督活动,促使大家自觉执行党的纪律,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做到不违法,不违纪。
三、从形式上着手抓监督工作创新。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监督活动中,最关键的是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监督,同时,还要抓一些具体工作,以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模式,打造新的工作亮点。我们大埔检察院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中,大胆创新监督模式,针对现职纪检组长在办案科室工作时间较长、办案工作经验丰富的实际,院党组安排其协管反贪工作。一是发挥资深作用,在办案工作上传、帮、带;二是发挥指导作用,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三是发挥参与作用,在办案中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四是发挥监督作用,确保案件质量的提高。这样,有利于指导、参与和监督办案工作,使反贪办案收到较好的效果。这种做法,得到了市检察院的认可,通过《简报》转发到各县(市)、区院进行推广。
四、从措施上着手抓监督工作落实。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就是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上级决定、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开展进行监督;受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抓好跟踪监督落实;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要抓好这些工作的落实,加强对这些工作的监督,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就必须依靠党委(党组)的重视和支持,采取相应的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通过抓制度促监督、抓监督促行动、抓行动促落实。
五、从做法上着手抓监督经验总结。纪检、监察工作有其独特的一面,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原则性比较强,对于一些制度的执行难度也比较大,而且比较容易得罪人。所以,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善于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寻求解决办法,大胆探索利于管人、利于治人、利于监督人的队伍管理机制,对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做法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着力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❸ 如何充分履行执纪监督职责,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不断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制定权力清单,推行权力公开,解决权力取得无据、行使无序等问题。推进全程控权,解决权力滥用问题。二是进一步健全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议事规则,完善重大决策的形成机制和程序。三是进一步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四是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健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五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体制机制。
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干部地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应受到制约和监督。一要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使其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学决策和加强监管中,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二要科学配置权力,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做到权责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动实现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健全直接掌管人财物的高风险部门的内控机制,压缩和规范各种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
加强巡视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巡视重在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紧紧盯住,防止反弹;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近几年,委党组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出台了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开展了两轮巡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巡视监督不够深入、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组局将积极协助巡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央精神和委党组要求,调整思路,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一是改变方式,如变年底定期巡视为不定期巡视,将巡视工作与群众信访工作相结合;二是突出巡视工作重点,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落脚点;三是有针对性地确定巡视对象,对领导班子工作不力、管理混乱、矛盾突出、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及时开展巡视。
坚决反对“四风”,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反对“四风”,关键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快体制机制改革,经常抓、长期抓,确保作风建设成为一种常态、一种习惯。
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夯实作风建设基础。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持之以恒地抓好作风建设。一是聚焦“四风”,狠抓专项整治,扎扎实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对作风建设遇到的新问题、“四风”变换的新花样,尽快建立新的管用的制度,编紧扎严制度的“笼子”。二是盯住重要时间节点,强化预警提醒和监督检查,制止公款消费、印制贺年卡等,积小胜为大胜,以作风建设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三是健全长效机制。完善作风建设评价机制,以群众口碑检验作风建设成效。建立制度执行监督检查机制,努力根治作风之弊、行为之垢。
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实现改进作风常态化,关键要看各级领导干部能否坚持带头改、带头抓。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制度,督促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联系群众,坚持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用做出样子代替喊破嗓子,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改进作风,要整顿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一要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民委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二要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和失察问责制度。加强问责和责任追究,把执行力作为年终考核的一个标准,对中心任务执行不力的严格问责。实行背书制度,对遗漏重大问题的失职行为追责,对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行为严肃处理。
❹ 如何加强监督执纪工作
接触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一些意见,做好群众和干部间的桥梁,对于群众反映的一些违反纪律的问题要解决,做好与干部交流,了解他们所想,加强沟通,做他们工作,思想工作,实事求是,解剖自己严于解剖别人,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监督,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人民服务,一切工作为了人民。
❺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思考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❻ 如何 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和其他集体经济,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❼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整治作风等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一)层层签订责任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要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实际,着眼防范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廉政风险,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领导责任,每年都要与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传递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建立报告工作制度。实行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情况每年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制度。实行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对上级党委、纪委安排的专项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三)实行三谈两述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坚持对新任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打好预防针;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及时提醒,打招呼,教育和挽救干部;对单位主要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廉政责任谈话,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实行第一责任人述责述廉制度,每年年初,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进行述责述廉。
(四)实行评议测评制度。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受理下级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情况报告,组织纪委委员(纪检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报告进行测评,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直接把关,形成评议意见,向同级党委(党组)书记汇报测评情况,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评议意见。上级纪委要对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约谈制度。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约谈下级单位、部门一把手,通报纪委(纪检组)评议测评情况,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地区、部门、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要限时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汇报。纪委书记要约谈下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了解重大工作推进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改进意见。
(六)加强专项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作用,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内容,结合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检查,开展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形成震慑。
❽ 如何加强行政执法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县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出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出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❾ 如何用谈话函询加强执纪监督工作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4、进行诫勉的事由; 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八条 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诫勉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由干部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❿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1、必须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认识和处理问题,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必须立足全局,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谋划和定位。
3、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向中央看齐,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