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
① 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察大队有什么不同
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察大队的不同:
行政级别不同。环境监察支队是设区的市环境部门的下属机构。而环境监察大队是区市县环保部门的下属机构。环境监察支队是正科级或副处级参公事业单位,而环境监察大队为副科级参公事业单位。
(1)环境监察执法扩展阅读:
支队:
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自治州、盟政府组成部门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
例如:兰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
大队:
县、自治县、旗、市辖区等县级政府组成部门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一般为副科到正股级,如县农业局综合执法大队、县文化局执法大队、县税务局稽查大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等。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是成都市环保局直属行政执法单位,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正县级,市财政全额拨款。
成立于1980年,原为成都市排污收费管理处,1981年更名为成都市环境保护经济管理处,1986年更名为成都市环境污染监理所,1996年增挂成都市城建监察总队环境保护大队牌子并合署办公。
2000年更名为成都市环境监理支队,2003年更名为成都市环境监察支队,2008年更名为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网络-支队
②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水政监察执法人员哪个要好点
1、区别: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水政监察执法人员隶属部门不同。前者属于环境保护回局工作人员。后答者属于水利局工作人员。
2、作为有过环保部门工作经验的我认为:如果是同一级别的单位没有什么好与不好的,都是一样。如果有省、市、县的区别,那待遇就不一样了。
3、“封招必考”竞争都不是很小。竞争时刻存在。
4、你就算是考进任何一个单位,进去后,工作任务都是随着局里的安排而产生不同。不会给女生安排“相对危险的工作任务”。暗访的工作也不存在,所以您尽管放心。
③ 环境监察大队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0.9.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施行日期:1996.12.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6.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1.1)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3.6.16)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3.7.1)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1998.11.2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0.3.20)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4.7.1)
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日期:2005.12.1)
14、《各省环境保护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15、《各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
16、《各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
17、《各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各省人大常委会 )
18、《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日期:1994.7.1)
1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施行日期:2006.3.1)
2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1999.10.1)
2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4.6.1)
2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1.5.8)
2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施行日期:1997.3.25)
2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6、《各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各省政府)
27、《各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省政府)
28、《各地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各地市政府 )
29、《各地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各地市政府 )
等等。
④ 环境监察今后可能有独立执法权吗
但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执法仍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环境监察人员缺少足够执法权,污染企业阻碍、抗拒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环境监察”这一术语,无论是作为一项制度,还是作为一个机构名称,都未见诸于《环境保护法》。环境执法,急需立法确权,才能挺直腰杆。
权限不明降低执法效率
部门之间执法权限划分不够清晰,导致有利大家上,无利就推诿
环保法律法规较“软”,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框架比较完善,但内容过于宏观,大多是有“要求”或“禁止”规定,却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导致操作性差,使环境执法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乏力,甚至束手无策。
不仅如此,一线环境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受制于环境监察队伍执法地位不明确。中央层面,环境监察局属于环境保护部的内设机构,它与环境保护部的其他内设机构共同行使执法权限。
然而,在地方层面则有所不同。省级、市级和县级分别由环保部门内设机构与环保部门授权的环境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分别行使部分执法权限。
“环境监察”这一术语,无论是作为一项制度,还是作为一个机构名称,都未见诸于《环境保护法》,只有个别单项法在法律责任部分提及监管职责。而与环境监察制度密切相关的机构权限、人员编制等问题,仅通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和环境保护的规章、通知、复函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
目前,有的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编制仍为事业单位,加之地方环保行政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使地方环保机构监察执法的独立性大打折扣,执法地位和权威受到影响。
除了执法地位不明确,环境监察机构与环保局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还存在模糊、重合之处。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陈柳钦分析道:“我国的环境监管体制实际上是从各部门分工监管逐步发展为统一监督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在这种变化过程中只注重对新设机构的授权,忽略了撤销原有机构及其相关职能,由此产生环境监管机构重叠现象。”
在地方环保部门,这些职能交叉的问题同样存在且更加严重。比如,在一些环保事项协调会议中,环境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职能重合部分,“有利大家一哄而上,无利就相互推诿”。
授权执法成软肋
身份权限缺乏法律依据,派出机构“转委托”面临合法性质疑
地方环境监察机构除了面临与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相同的困境之外,还面临着其特有的身份认定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行政序列中并不属于各级环保门的内设机构,而属于其下属事业单位,他们的执法权限来源于环保部门的委托。
然而,这种“委托执法”在实际中却可能遭遇合法性危机。例如在行政处罚领域,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但通知明确规定“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⑤ 请问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是做什么工作的是城管吗
环境监察执法来大队不是城管,源隶属于环保系统胡环保局。
工作职能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受县环保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负责对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
负责对污染事故及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负责对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负责对“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负责对排污档案汇总,环境统计报表的整理和编报;
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进行现场监督处理;
负责对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负责承担主管领导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⑥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水政监察执法人员哪个要好点
1、区别: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水政监察执法人员隶属部门不同。前者属回于环境保护答局工作人员。后者属于水利局工作人员。
2、作为有过环保部门工作经验的我认为:如果是同一级别的单位没有什么好与不好的,都是一样。如果有省、市、县的区别,那待遇就不一样了。
3、“封招必考”竞争都不是很小。竞争时刻存在。
4、你就算是考进任何一个单位,进去后,工作任务都是随着局里的安排而产生不同。不会给女生安排“相对危险的工作任务”。暗访的工作也不存在,所以您尽管放心。
⑦ 公务员中环境保护局和环境监察执法那个部门好些
1,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属于环境保护局。
2,按照《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版:“国家实权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像你说的,环境保护局职位应该是“专业技术”,监察执法的话就是“行政执法”。比如让你去检测噪音分贝,这就是“专业技术”;如果让你出去处罚排污企业,那就是“行政执法”。
3,“科员”就是公务员定级啊,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正处等等等等,级别呗。
⑧ 目前环境监察的执法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版各部门以及跨地区权、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