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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01 23:37:46

『壹』 依法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的监察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秦朝建立监察机构以来,在2000多年的历史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时期,行政监察工作对促进依法行政愈益重要。
《 行政监察法 》规定,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并及时加以纠正;“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对政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命令,可以建议纠正或撤消”。行政监察机关通过这些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和保证监察对象在各项工作中都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和守法的宣传教育使其知法,从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能增强其公仆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和法制观念、纪律观念,促使他们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战略、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自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清正节俭、奉公守法、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高效率地为人民工作,从而加强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发挥监察职能,不断清除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中的障碍,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贪污贿赂、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腐败现象侵吞国家、集体财产中,损害人民的权益。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对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既要从严治标,惩治腐败,又要着力治本,预防腐败;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又要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纪检监察工作就是要通过惩治腐败,促进廉正建设,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激发人民群众投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有力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展
第三,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纠正执法中的偏差,解决政令不畅的种种问题有利于促进和保证有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还可以避免或减少因贪污受贿、奢侈浪费、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第四,查办违纪案件、惩治腐败是端正党风、政风,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查处违纪案件和进行执法监察,纠正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广大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减轻负担,为他们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近几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大案要案不胜枚举,象李纪周、成克杰、赖昌兴、袁剑锋等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给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敲响警钟,给贪污腐败现象以沉重打击,让老百姓真正地感受到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就东阿县来讲,自2003年成立行政投诉中心以来,监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扰乱经济发展的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有效地遏制了“三乱”,为东阿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第五,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克服官僚主义拖拉作风,促进政府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也有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当然,近几年纪检监察工作之所以不断深入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还与我们有一支政治坚强、能打硬仗、党和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组织保证是分不开的。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不畏强权,不怕麻烦,力排干扰和阻力,坚定地开展工作。在这方面,梁雨润同志就是一个好的典范。他心忧百姓疾苦,敢为百姓撑腰,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敢于同腐败现象和邪恶势力作坚决斗争。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
如果没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家的法律法规将不能正常贯彻执行,贪污腐败横行,党和国家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就有可能动摇党的根基。象蒋介石独裁下的南京国民政府,由于无法有正常的监察,导致吏治日趋腐败,党政军官吏贪污受贿成风,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从而葬送了蒋家王朝。
可见,行政监察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其他工作所不能替代的。正因为其重要而决定了其必要,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最后,正因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就要求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法制建设,加强对中纪委三次全会以及《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的学习,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贰』 什么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后一关。
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同时,监督法庭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卜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有权以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另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叁』 如何理解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的监督

政府接受监督是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清正专廉洁,有利于减属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更好的集民智合民意聚民心做出正确的决策,有利于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建立起一个具有权威的政府。

『肆』 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小矿落地于市县,归属于市 (县),市 (县)政府管理部门直接面对小矿,应当依法加强对小矿的监督管理。坚持事前防范与事后处理相结合,突出事前防范,切实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帮助,促进小矿依法、按规范开采。对符合办矿条件的、依法取得合法采矿权的,应依法保护其权益;对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小矿应引导其联合,规模经营、做大做强,增强竞争力;对不符合条件的矿山,要有步骤地停产整顿或关闭;对非法开采的矿山坚决取缔和关闭。对新办矿山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准入条件要求严格把关,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更要求严格把关,必要时采取公示、听证办法进行论证。对西部少数民族和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某些资源尤其是能源资源紧缺的地区,对小矿开办的准入条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生态保护、社会稳定等情况,因地制宜,适度要求。对小矿通过进一步勘查找到的大、中型矿床,或原已占有储备的大、中型矿床,应逐步通过规划和采矿权整合,促使其规模开发利用,防止随意分割出让、转让,甚至一哄而上乱挖滥采。对目前只发现为小型矿床或矿点的,在允许小矿企业开采的同时,应鼓励其投资勘查,以探明新的资源,扩大矿区储量,增强企业后劲。

与此同时,要为小矿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坚持依法行政,推行窗口办公和电子政务,规范行政行为,增加透明度,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加强信息收集发布,搞好本行政区的资源形势、矿业权流转动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统计分析、矿产品市场动态和矿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发布,引导矿业生产和企业发展方向。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依法调处矿业纠纷,维护正常的矿业生产发展秩序。多用服务、规范的手段,引导、指导小矿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自生自灭,少采取行政干预甚至直接取缔的办法。

『伍』 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有哪些

1、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2、《刑事诉版讼法》第八条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陆』 《消防法》重新修订,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的消防工作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柒』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什么职权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捌』 如何开展依法行政监督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被普遍认为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亮点。 一、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 市县乡三级基层政府都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其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不仅会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而且还会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享了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而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作。行政法通过创设行政公开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对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等行政制度的规定,既确保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政府是广大人民的希望,也是时代的要求。 由于我国有着的封建专制的影响,缺乏法治传统,在体制下行政权又不适当地强化,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而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当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在一些行政单位尤其是基层,依法行政意识树立的不够牢固。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作法。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达到目标比手段重要、完成任务比途径方式重要、看到结果比程序重要,把法治作为自己完成任务目标的方式之一,有选择的“执法”,有用的用之、有碍的不用或者改之。在基层政府长官意志往往比较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轻视法律手段重个别处理,轻制度管理重协调解决,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导致决策失误无人负责或者推脱推诿时有发生;有的干部只考虑自己的晋升权在哪、干的活应该让谁看到、自己的仕途怎么走才更顺畅,因此往往出现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只重视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导致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有的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脱离实际,导致依法行政缺乏具体实际的内容。 (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体制有待完善、系统、顺畅的。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重要职责。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哪个地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搞的好,其依法行政也就搞的比较好,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也比较顺利。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与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从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乡一级政府未设置专门的机构,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政府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目前,政府法制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的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不少政府的法治人员并非科班出身、人员流动比较大,接受培训时往往应付了事,造成了政府法治机构人员法治水平普遍不高。政府法制工作在一些基层政府看来是不得不设立的一个部门,在开展总做中往往要受地方“发展大局”的影响为地方“发展大局”服务,在对于违法执法人员的处理上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严重影响监督效果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对依法行政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这就造成了文件的合法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的合法性和力度等审查的确实或者有时的越位。 (三)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法律、法规能否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作用,最终要靠行政执法来落实。同时,执法活动是面向社会的活动,客体是社会上的公民和各种团体,因此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人民群众往往是通过行政执法来认识和评价政府,认识和评价法律,行政执法是否公正、廉洁,直接关系着政府的威望和法律的权威。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甚至在一起违法案件出现之后,几家单位抢着去罚款,谁先罚了是谁的。目前,一些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一项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甚至在一些交管部门在罚款后不开具罚款单,罚款的去向让人怀疑,在基层往往听到这样的话“开单...钱,不开单...钱。”往往差距较大,作为客体的被罚款对象多数选择不开单,这就促使了违法行政的蔓延,造成了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收费已经成为个别执法人员的“准绳”。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利,争罚款,争收费。执法程序在一些地方呈现“随意性”。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有的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从文化素质看,基层执法人员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偏低。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一般也就集中参加几次法律方面的有关培训,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 在基层有一个应该引起关注的现象:不少政府的执法人员一般只知道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单位的职能,对于关系较远的单位的职能知之甚少,有的甚至分不清人大和政协的性质和职能,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对于一些涉法案件甚至不知道归哪个司法机关受理,这不能不说是普法活动的一个不足。基层干部往往把自己宣传的东西告诉群众,自己却只当成一般的任务应付了事,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群众法治意识渐强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思想的转变,没有思想的转变就没有行为的改善。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出发、从党的方针政策出发、从正反两个方面事例出发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没有法治就没有大发展、违背法治理念必将受到惩罚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继续做好面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活动。在一些基层政府把普法看成是不得不干的任务,把贴几张标语、进学校讲一次课看成普法的成果,不愿也不像话费力气去开展此项活动,甚至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越高自己的管理越难。他们习惯于落后的“人治”,这个区域是我的天下我说的就是规定,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法治一旦增强,自己的行为将受到约束、利益受到限制,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地位将动摇,因此暗中抵制普法活动。殊不知,普法运动就是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纠正基层政府的违法或者有法不依行为,让行政变的更科学、更合理。要创新普法性质,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双向互动、有来有往,在形式和思想上注重趣味性和实用性,使群众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在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乡镇一级政府的抽象和具体重要行政行为要经过上级法治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县法制机构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同时,市县两级的政府法治部门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作为本单位的一个部门很难有效的监督级别比自己高、权力比自己大而且是用人用钱来源的政府,因此,建议提高市县两级法制部门的地位和职权,在用人用钱上或者至少是业务上归上一级人大或者政府管理,在重要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把法制部门的意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对于法制部门提出异议但是政府仍然施行的法制部门不应承担责任,对于法制部门签字同意认为合法的实际却是违法行为的政府相关责任人和法制部门签字人、责任人都应承担责任,并且设定合理的追究期限。让法制部门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部门,切实强化其职能和责任。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不少人认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这一群体不需要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可以胜任,不像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那样有法定的准入标准。这种忽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认识,导致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等同于一般政府工作人员。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没有“门槛”和职业定位,导致社会对政府法制工作认识的缺乏。实际上,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比一般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这一职业群体必须共同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知识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议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定具有司法从业资格方可上岗的门槛,在人员岗位上不易流动性过大,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军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骨干,力争成为优秀合格的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 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法制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成员,自然要服从行政机关的领导。从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对法律负责。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符合行政首长的意志。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法律负责的行动违背了个别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首长也不应非法干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或者以此随意撤换其工作岗位。因此,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让他们放心放胆去干,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并通过这种专门的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实践中,往往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也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舆论监督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社会新闻媒体要敢于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单位行使监督权就是行使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建议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本级和上级政府应该建立台账和记录,改变以往重大舆情事件只是听听本级政府汇报、说明一面之词的简单做法,应该建立双方都有记录、都能说话甚至互相辩论的冲突解决机制。 制定准确的监督标准,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如逐步制定和完善党纪、政纪量化监督标准,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督的机关、权限、范围、方式、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使监督本身有法可依

『玖』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这句话的出处

这句话出自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其部分内容如下:

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9)依法监督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

但是,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以及监管工作亟待加强。

『拾』 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

监督是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内公共权力的活动所容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关键举措,是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10)依法监督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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