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监委会成员必须依法选举产生。村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根据村委会的总人数由3-7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监委会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可下设村务公开、财务、重点工程、治保安全、环境卫生等监督小组,组长一般由监委会成员担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1)本村村民代表,为人正派,无违法乱纪行为;(2)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基层各项涉农政策,且有协调议事能力;(3)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4)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衷于公益事业。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2)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3)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职评议;(4)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6)引导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7)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并拒绝更正的,可由监委会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的权源(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㈡ 村财务监督委员会有那些权利组织成员如何产生
1、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2、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扩展阅读: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
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
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4、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
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㈢ 今年安徽省对村务监督的新举措有哪些
安徽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强化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
第二章组织性质与设置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村级事务管理、村务公开等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相同。换届选举工作一般与村“两委”同期举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举行。
第四条各村级办公场所大门前增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牌子,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规格和式样与村民委员会牌子相同。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村务监督组织职能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若干监督小组。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一般应是党员,可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三章委员任职条件及产生方式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行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中应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任职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外,村“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或与村“两委”成员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通过以下方式,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一)提名。通过村党组织推荐、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或村民本人自荐报名的方式进行。
(二)审核。乡镇纪委和村党组织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结构和委员候选人基本条件要求,做好产生委员候选人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三)选举。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的程序和方式参照同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乡镇党委和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组进驻村现场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和纪委备案。
第四章委员会职责与监督程序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事务管理和村干部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督,收集和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村“两委”做好有关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进行,及时发现、反映和督促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二)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主要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监督村务“点题公开”、公开质询制度的落实。
(三)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行监督。主要对村集体财务收支事项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审查,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对村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主要对项目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对村干部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室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具体监督事项。
(二)调查和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落实。及时将调查了解的结果、工作意见和建议向村“两委”反映,提出实施监督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直接向乡镇纪委、监察室反映,督促村级组织改进工作、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结果反馈。通过公开栏、个别反馈等形式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五)民主评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每年至少提请村民委员会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终止;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应予解聘。
第五章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有关会议,特别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事项的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事项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询问、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有关村务事项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或认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二)坚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三)认真完成工作职责确定的监督事项;
(四)每年向村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和乡镇纪委、监察室报告工作,接受乡镇纪委、监察室的工作指导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信任度测评。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或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少于四个半天。根据监督需要和村党组织意见,工作时间可以自行安排。
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室以及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支持和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建立完善村“两委”工作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双向通报制度、乡镇包村干部指导协调制度、乡镇纪委、监察室监督与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经费及委员的误工补贴纳入县乡财政预算。其中误工补贴实行打卡发放,确保补贴到人。
乡镇纪委、监察室应把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定期培训、督查指导等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村“两委”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落实必要的办公条件,帮助其做到“六有”,即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
第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委员:
(一)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实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情形的。
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室可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职尽责、群众满意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称职甚至违纪违法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建制村。拥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城市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㈣ 如何更好的发挥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
(一)创新领导体制。探索建立垂直领导工作机制,尝试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实施领导权与村党组织分离,改变原有的监督定位,实现逆向监督向平行监督转变。这种做法将有利于消除村监委会成员的思想顾虑,让他们能够放开手脚,彻底解决无法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让监督变得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不违背党的领导原则,也不用担心政治方向的偏离。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完善《选举办法》,修改关于候选人条件,设定最高年龄界限和最低文化程度,提高选人标准,将更多年龄轻、有文化的人选进村监委会队伍;修改关于初步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提名的规定,采取群众“海选”的方式,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初步候选人,避免出现少数村党组织按“需”选人的现象,选出群众的“贴心人”。要结合村“两委”换届,及时对村监委会进行换届,大力优化年龄结构和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履职能力,着力打造一支敢监督、善监督、能监督的队伍。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强化对选举程序的监督检查,督促乡镇严格落实推选、组织考察等相关程序,确保选好人;要强化对保障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双向通报制度、矛盾协调制度及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落到实处,确保能履职;要强化对工作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台账制度和指导员制度,确保履好职。要以监督检查为抓手,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将监督检查落实融入到监督会工作的各个环节,扎实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
(四)突出监督实效。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对村务决策、执行、公开全程监督的职责,重点围绕人、财、事等方面进行监督:一是监督人。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两委班子成员尤其是对村主要干部的监督上,看其是否勤政廉政、廉洁履职,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帮助做好自查自纠,督促抓好问题整改。二是监督财。把监督的重点放在“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上,围绕村务华数电视公开、村级财务按月逐笔流水账式公开、村级财务集体审账日等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活动。三是监督事。把监督重点放在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断完善和落实村监会参与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二监督”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对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五)健全奖惩机制。重点从提高村监委会成员经济待遇着手,努力解决工酬不对等问题。实行市、县、乡三级联动,县级要将误工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并确定每年增长幅度。在政治待遇方面,在对村监委会成员进行评先评优的同时,应将其纳入村干部序列,享受“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公务员”待遇,激发其更高的工作热情。健全惩处机制,对不积极履职的,由乡镇纪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信任度测评“满意”得票率低于50%或发生违法违纪被查处的,终止其资格并启动罢免程序。
(六)实行上下联动。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需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不断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村务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县纪委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村监会工作的直接指导和监督,大力支持和保障村监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实工作推进、监督制约、纠错救济、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要切实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关系,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㈤ 农村监事会成员的职责和奋斗目标
村委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回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答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㈥ 南庄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为切实推动村级事务民主监督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村务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我乡制定了严格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一、 严把“五关”,破解“有壳无核”、监管不力问题
在具体履职过程中,各村务监督委员会严把村级事务议事决策关、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减负关、低保评选等党务政务事项公开关、村级财务收支关、村干部履职关,对各类村级事务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着力破解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壳无核”、监管不力的问题。
二、 突出“五员”,破解职能不清、业务不精的问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充分发挥“监督员、宣传员、督办员、信息员、调解员”的角色,重点围绕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事项监督、惠农政策宣传、村两委班子议事决策执行、民情信息的收集及村级矛盾纠纷调解等方面履行职责。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坚持“依靠村民、合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民主集中”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对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本村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重新公布;
(二)对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督促执行村级财务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
(三)监督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支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四)引导村民代表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调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之间的关系;
(五)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完成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
(六)上级组织安排的其它事项和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其它事项。
㈦ 村务监督委员会没有任何工作可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两委有责任吗望高人指点。
村两委有很大责任,尤其是村支部没管理好。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有:
其主要职责:
(1)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
(2)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3)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职评议;
(4)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
(6)引导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7)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并拒绝更正的,可由监委会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运行规则
(1)监委会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由监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2)监委会主任应列席村委会会议或村两委会议。
(3)监委会下设各组按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职责分工对村民委员会的相应工作进行监督。
(4)监委会应每季度听取下设各组工作汇报;每半年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并进行半年度满意率测评。
(5)监委会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全体村民代表,每年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年终述职测评,并进行信任度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不信任票数超过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30%的,由村党组织和监委会对其进行谈话和告诫;不信任票数超过50%的,由村党组织找其谈话,按照村干部承诺辞职制度的有关规定,视情劝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绝辞职的,应按照有关法律启动罢免程序。
(6)监委会成员的免职和补选:监委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成员兼任的,如果其党内职务被免职被免去,其监委会主任职务也应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监委会主任由非村党组织成员担任的,因违法违纪而不宜继续担任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由党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实施罢免。监委会成员因违法的,自立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务,判刑后其成员资格自动取消;监委会成员违纪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由村党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实行罢免。
(7)监委会成员因故缺位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监委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补选。补选工作由监委会主任主持,主任缺位的,由副主任主持。补选按本意见规定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8)监委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管理,监委会至少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年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监委会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若不信任票数超过应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50%的,其监委会成员的职务自动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