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避
⑴ 淘宝产品被监管了,怎么避免产品被监管导致的强制下架。
违规都有提醒的,下架后还能修改。淘宝怎么要求,你就怎么修改,不可能任性。如果反复违规,严厉处罚风险就大了。至于怎么看违规,打开卖家帐号,有违规提醒,违规管理的。
⑵ 京东大额促销规避监管是什么意思
下列属于大额交易的是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 借壳上市规避监管 拆分工程规避招标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 资金风险及规避方案 大额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⑶ 规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应不应该处罚
按照环来保法,至少是拘留。源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⑷ 剑指规避监管强监管助信托业“阳光化”转型吗
12月22日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剑指规避监管、资金空转的银信合作。此外,上海信托、平安信托、陆家嘴信托、金谷信托、国民信托,分别被罚款20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20万元。金谷信托及国民信托的违规相关责任人还将受到纪律处分。中泰信托被暂停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再募集。由于中泰信托本身集合类业务占比就重,且集合类主要是依靠市场三方募集为主,所以上述处罚措施实际上是掐住了中泰信托的命脉。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约15家信托公司被罚没805万元。而今年四成的罚款发生于12月,共计约330万元。今年密集的大额罚单,被业内人士视为监管层坚定惩治的态度,“警示信号明显”。信托业正迎来强监管时代。
中泰信托被按“暂停键”
中泰信托第二大股东——新黄浦近日发布公告称,中泰信托由于实际控制人不能承担股东责任和关联交易认定,中泰信托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其主要业务被叫停。新黄浦持有中泰信托29.97%的股权,是中泰信托的第二大股东。
半个月前,中泰信托刚刚受到上海银监局责令改正,罚款合计人民币90万元的处罚。因为2015年中泰信托通过自主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较大金额贷款;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股票交易。
实际上,中泰信托公司治理之混乱,信托业务之萎靡,在上海信托圈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中泰信托2016年年报显示,该年度公司新发行信托产品108个、信托本金235.15亿元,包括分期发行和开放式产品在内累计新增信托本金362.51亿元;清算信托产品196个、信托本金479.61亿元,包括分期发行和开放式产品在内累计兑付信托本金660.04亿元。全年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87.15亿元。
某信托公司投资总监表示,从数量上看,中泰信托的上述信托业务在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应该居于中游水平。但信托公司业务分化比较大,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业务规模数倍于此。但从数量上可能看不出问题,关键是信托计划的质量如何,是否给公司、股东和客户带来了收益。
实际上,因中泰信托尽调不充分,风控不严格等问题,该公司“天地缘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被爆出逾期。
此外,新黄浦半年报显示,中泰信托今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仅为1.07亿元,对比中泰信托40.84亿元的净资产,其净资产收益率难言可观。
“管理层多次动荡,使得中泰信托大批业务骨干流失,信托业务停滞。”上海某大型信托公司的信托经理称:“这次银监局的整治很及时。否则中泰信托真要不行了。”
中泰信托大股东历经多次变更。2008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港股01339)公司(简称“人保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买了华闻投资55%的股权,完成对中泰信托大股东华闻投资的股权重组。
2011年,人保集团筹备上市,挂牌出售所持的华闻投资55%股权。2012年4月,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从人保集团手中买下华闻投资55%的股权,成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中泰信托目前的股权结构无法穿透其实际控制人。
在实际控制人易主的背后,中泰信托的人事也经历了几次大变动。2012年4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吴庆斌出任中泰信托公司董事长,原董事长刘虹、原财务总监何德见、原总裁助理叶晓军等人先后离职。
“隐秘的”信托
正如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至今面目不清一样,在资本玩家手中,信托产品是资本大鳄的工具。
2012年,北京信托就是假手“德瑞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完成其对华闻投资55%股权的收购。这也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至今不明埋下了伏笔。
业内人士指出,银监会此次对中泰信托从重处罚显示出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股东、实控人“阳光化”的监管意图,穿透监管是大势所趋。作为一个金融产品,“北京信托-德瑞信托计划”成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显然不符合监管要求。德瑞信托计划的4名劣后受益人(易建科技、盛宝通达、智尚劢合与桥润资产)据悉也并非实际经营的实体,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另有其人。德瑞信托计划的实际控制人发生过多次变动,在引入新的机构力量之后,仍未达到监管部门提出的实际控制人“阳光化”的要求。
早前出台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提出股东阳光化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信托公司的股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第十条中明确要求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分析人士指出,2016年7月中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发。这一被业界称为升级版资管“八条底线”的《规定》,最显著的变化是大幅降低杠杆倍数: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并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也正是从那时开始,信托公司作为通道的信托计划开始增加。道理非常简单:之前计划发行券商资管计划的项目,由于资管“八条底线”,只能1:1配银行的钱,达不到规模要求。于是不得不找没有收紧政策的信托公司来做产品,1:2甚至1:3配资。通过信托计划大量资金通过信托通道进入二级市场。不过,目前这类业务也被信托公司主动喊停了。因触及平仓线的股票不在少数,劣后级资金因此亏损巨大,引发了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银信证信皆收紧
2017年12月下旬,银监会开出了对信托公司的一大波罚单。国民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北京银监局罚款20万元;金谷国际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50万元;上海国际信托因“在开展信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监局罚款200万元;平安信托因“违反程序签订信托文件,作为受托人履职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深圳银监局罚款20万元;陆家嘴信托因“内部管理不到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信托业务”,被青岛银监局罚款4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处罚决定显示出在资管新规破刚兑的背景下,监管方面开始对违规刚兑加大处罚力度。破刚兑对整个结构化产品的明股实债、并购基金很多业务冲击较大。从目前的刚兑实际情况看,以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最为常见,预计未来监管层对刚性兑付的处罚力度会持续加大。从技术手段上讲,资管新规要求所有资管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以打破刚兑,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并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未来除非标以外的所有公募和私募产品可能都要用市值法进行估值计算净值。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打破刚兑呼声高涨,但若没有对信托公司(受托人)的尽职量化界定,对信托资产管理过程中过失界定没有一个衡量规则,打破刚兑就难以操作。
据悉,由信托业协会拟定并将于近日提请会员审议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对信托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调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审批、营销原则、产品推介、合同管理制度、信托披露等诸多行为规范进行了量化明确。
方正证券认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的出台预示着信托行业监管的持续收紧。具体来看,《通知》首次定义了银信通道业务,优先规范收缩。在此前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基础上,此次《通知》优先从银信类业务领域着手规范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作为监管套利的手段,银行“影子化”的媒介,将进一步收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对通道业务实行穿透监管,避免虚假出表。方正证券指出,此前72号文要求融资类信托在银信理财业务占比不超过30%,且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计提资本,自此银信合作规模从64%下降到22%(2017年9月)。但银证信合作、银基信合作等创新模式的出现,加重了通道业务中的嵌套,加大了交叉性金融风险。防范风险是当前金融监管的出发点,今年以来多重文件出台要求穿透管理、禁止三套利、四不当等。《通知》打通了前期银行、信托领域监管规定,减少资金空转,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责任,不得投向限制领域,这将再度推动信托行业主动管理转型,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对主动管理能力强、优先布局转型、资本金充足的信托公司是发展契机。
⑸ 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几种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专非法倾倒;
3.在雨污属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⑹ 安全生产监督如何规避风险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24号令的施行将对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如何防范潜在渎职风险起到决定作用。
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最有可能涉及安监部门的渎职案件是玩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对照上述标准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有关监管人员有渎职行为就有可能涉嫌渎职罪。当然存在渎职行为并不一定构成渎职罪,只有当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达到渎职罪构成要件的相关标准。但如果不构成行政责任肯定不会构成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是从行政角度来定性的,有关职责的严格界定对执法监察人员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对执法人员来讲应该是自我保护的有利武器,也为如何规避潜在风险提供依据。
对于安全生产监管风险的理解:
安全生产监管风险来自多方面,最根本的是职能分工风险。安全监管职责的存在决定了监管风险的先天存在,风险与职务是共生共存的,也就是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必然要承担有关责任和风险。其次是不作为风险,作为不当风险,执法不到位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从思想意识讲要树立两方面意识
(一)树立牢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该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中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利益。既然我们的一切源自人民,就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岗位负责、对自己的良心负责,真正踏踏实实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树立依法行政和职权法定的意识。依法行政和职权法定要求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经法定授权,遵循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使行政权在法律的框架体系内得到有效的控制。
执法监察人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人,应该按照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开展有关工作要牢固树立一下三项依法行政意识:1、忧患意识:时刻提醒自己,我的这种行为会不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会不会有过错,会不会被追究责任。2、程序正当意识:时刻遵守既定执法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行为。3、证据充分意识:法律面前是讲证据的,我们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有严密关联性、逻辑性,有没有经过确认,经不经得起审查,所有收集的证据能否证明违法事实的确立。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具体工作上要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执法监察任务。24号令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这条内容很明确,就是要求执法监察部门应制定工作计划,并按照既定计划开展工作,经批准后执法监察职责将限定在工作计划中。对于执法监察人员亦应据此进行操作,这样我们的责任就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或者不确定的。
二是明确执法监察重点。24号令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等19条。可以看出24号令对执法监察的要求还是侧重管理方面,对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应该是灵活掌握。笔者认为24令第八条的19项内容是执法监察工作中必须重点检查的,任何疏忽都是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落实自己的岗位职责,根据自己的权限及时处理或请示上报。24号令第二章有关规定执法监察人员应该认真学习领悟。
几点思考:
1、监管任务应该进一步明确。原来出台的执法监察分级分类管理和检查频率次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当重新修订,使之更加明确。
2、与检方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交流与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络员制度。形成情况通报制度,将有关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对于移交案件和其他涉案公函(如建议公安机关《停止爆炸物品供应函》等)及时备案,有助于避免有关责任,保障公函的处理效果。
3、事故处理方面。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但是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只列席而不表达意见对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起不到指导监督作用。事故调查组应该要求检察机关对整个事故处理过程出具有关官方意见。
⑺ 规避监管的排污行为依据什么处理
当地环卫部门依国家级及地方级的法律条例处理;
⑻ 如何实现监管全覆盖有效避免和消除监管上的空白
针对当前群众关注的食品突出安全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着力抓好四项重点工作。首先,要集中力量在全区开展九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塑化剂”专项清查行动;“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整顿行动;乳制品行业为重点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三手抓”监管机制专项整治行动;集贸市场经营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检查专项行动;治理边贸进口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食品工业诚信体系试点专项行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其次,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建设。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的建设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实体化设置,并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会商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有力、有序和有效。第三,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涉及多环节、跨部门监管的职责进行调研和裁定,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消除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实现食品安全全程有效监管。第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情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提高舆情监测、分析、应对和处置的能力。
⑼ 监管规避属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么
是的,那就是你监管不到位,到时会有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