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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等级

发布时间: 2020-11-21 04:57:58

1.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对吗

这样肯定是对的而且也是必须的,有了制度才会有约束力

2. 检察院检察员什么级别

检察员的级别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七条 ,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3、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4、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2)监察官等级扩展阅读

检察员的相关情况

检察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体现在:

1、职业保障:

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人身保障:

检察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3、工资保障:

检察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其他保障:

履行检察员职责应当具有一定的职权和工作条件,还有辞职、申诉控告等权利。

3. 监察官的职权是什么

公元前443年设置两个监察官职位,规定只能由贵族担任,据说这也同平民反对贵族斗争有关。因为设立军政官之职后,平民担任此职握有执政官大权,而贵族不愿把执政官全部权力交给平民,于是另设监察官来分担执政官的部分职权。起初,监察官的职权是对公民进行财产调查,分配公民到相应的财产等级和部落,后来权力扩大,负责掌管国家契约,编制元老院名册,监督社会风尚等。公元前421年原先作为执政官助手的财务官由两人增至四人,负责管理国家财政,并对平民开放。据说公元前409年四个财务官中有三个是平民。可见,到公元前5世纪下半期,平民已经获得担任国家一些官职的权利,贵族垄断政权的局面开始改观。

4. 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晋升是对的吗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是正确的。

5. 国税监察官的分级标题

第一回.加勒比的魔术师
第二回.假金
第三回.永久的旅行者
第四回.复仇
第五回.世上最大的阴谋
最终回.加勒比海的黑玫瑰

6. 法官的12个等级分别是检查官的12个等级分别是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2-4大法官
5-8高级法官
8-12法官

7. 检查官的任职资格是什么

(一)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1、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
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2、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
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
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
律工作满二年。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检察官的任免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三)检察官的管理
1、检察官的等级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2、考核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3、培训
对检察官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4、奖励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3)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4)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6)有其他功绩的。
5、惩戒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6、辞退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 监察官到底是职务还是职级

检察官的级别跟职务是两个概念,两者没有必然的对称关系,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9. 2020年能否实施监察官法

监察官制度是在监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门开展试点。

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下简称《公报》)。《公报》明确,2020年要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并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

今年将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

全会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要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其中还提到要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简称监察法)。出台此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监察法起草组成员马森述曾指出,制定监察法,有利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今年是《监察法》正式施行第三年,中央层面提出要在今年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

南都记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4月,监察法通过施行不到一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同月还制定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列明了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明确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管辖分工和协调等事项,为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作为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对接,将发挥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作用。

制定监察官法被纳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监察官法则在监察法表决通过的当年就已被提上立法日程。

南都记者注意到,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深刻把握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条不紊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规项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监察官法被纳入。

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岳仲明首次亮相,介绍立法工作相关情况。

据岳仲明介绍,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岳仲明表示,2020年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将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近日撰文指出,改革领域的立法通常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固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至今已近三年,但监察官制度却是在监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门开展试点,在短期内恐怕也难以形成比较全面、稳妥、有效的经验做法。倘若匆忙制定,可能导致法律内容脱离现实,从而难以为预期的监察官制度提供良善的规范和指引。

秦前红建议,从立法思路层面考虑,制定监察官法宜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即只对相对宏观和实践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作出规定;至于更为细致的内容,可以先不做规定,经过实践探索后,今后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加以完善,以免规定过于细致限缩了实践探索的空间,以及实践突破规定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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