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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意义

发布时间: 2020-11-21 04:57:57

❶ 《国家监察法》(草案)的争议问题以及基于宪法学理论的分析

法理学复习大纲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概念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第二节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体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适用法)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第七节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津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 法律含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第二章 法的运行第一节 立法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体制 (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第四节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可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推理的类型)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章 法的演进第一节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第三节 法的传统法的传统的含义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第五节 法治理论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第四章 法与社会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般理论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的社会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第二节 法与经济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第三节 法与政治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第四节 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区别)第五节 法与宗教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第六节 法与人权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
宪法学复习大纲第一章 宪法概论1. 宪法的概念。宪法为什么也是法?2. 宪法规范的特征3. 宪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掌握课本中所介绍的四个基本原则;而且要明确在每个原则中西方的宪法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相对内容的差异。4. 宪法监督的主要模式,以及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1. 简述宪法产生的条件2. 现行宪法的理论基础和意义。3. 要初步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4. 我国三次修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三章 国家性质1. 什么是国体?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 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3. 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内容。4. 初步了解我国的所有权制度和分配制度5. 什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国家形式1. 什么是政权组织形式?2.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涵义是什么?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宜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3. 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几种国家结构形式?4. 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我国法律关于取得国籍的规定2. 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什么?3.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4.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又有哪些基本义务?5.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有什么含义? 第六章 选举制度1. 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2. 简述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特点3. 简述我国选举的程序 第七章 中央国家机关1. 我国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3.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的三权分立有什么不同?4.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5. 我国宪法规定有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6. 国家主席的职权和国务院的职权7.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8. 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 第八章 地方国家机关1. 宪法是如何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种类和效力等级的?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职权3.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4.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❷ 你认为监察法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监察法的规定意义就是能够完善监察法律体系,能够建设更完备的法律体系。

❸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扩大了监察对象的...

【答案】C
【答案解析】试题分析:该题考查依法行政、民主监督的有关知识点,内题干说的是中容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机关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而不是外部监督,故排除③,①②④观点正确且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的意义,故答案应选C。
考点:依法行政、民主监督

❹ 为何国家监察法草案在社会反应巨大,它有什么利与弊

一、概念中央集权
centralization of authority
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是相对与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控于中央。
中国古代的政体---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封建专制主义是一种决策方式,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利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而中央集权是相对与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控与中央。
专制主义体现的是君臣关系;而中央集权处理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君主专制必然实行中央集权,但中央集权不一定要实行君主专制。在封建社会一般实行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君主专制必然被淘汰,而中央将继续存在。当前世界上如法国、中国等都实行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但都不是君主专制体制。 [编辑本段]二、建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就着手建立和健全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以巩固其对全国的统治。
皇帝制 秦王政统一全国后,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超五帝,王的称号已不能显示他的至高无上的权势和地位,于是更改名号,把古代传说中的三皇、五帝的称号合而为一,号称"皇帝"。从此,皇帝便成为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称号。此外,还规定皇帝自称"朕",命称"制",令称"诏",印称"玺"。废 除子议父、臣议君的"谥法",规定皇帝按照世代排列,第一代称始皇帝,后世以二世、三世计,以至"传之无穷"。这些规定都表明皇帝的神圣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
三公九卿制 秦朝的中央机关实"三公九卿"制。三公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政务、军事和监察。三公之间互不统属,相互制约,都直接为皇帝负责,使权力集中于皇帝一身。三公之下设九卿,具体是: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卫尉,掌管皇宫保卫;郎中令,掌管宫廷警卫;太仆,掌管宫廷车马;典客,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及外交;廷尉,负责司法;治粟内史,掌全国财政税收;宗正,管理皇室亲族内部事务;少府,掌管全国山河湖海税收和手工业制造。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袭。
郡县制 在地方行政机构上,秦始皇彻底废除了古代的分封制度,把战国时期已经实行的郡县制推行到全国。郡设郡守、郡尉和监御史,分别掌管政务、军事和监察。一郡之内辖若干县,县设县令或县长,此外还有县尉、县丞。一县之内再分为若干乡,乡之下有亭、里等,构成了一套严密的地方机构。
秦始皇所创立的上述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基本上被后代的封建统治者所继承。
实行原因
1、经济根源——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导致旧的生产关系解体,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经济的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的特点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封建的个体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模式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2、社会根源——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秦吸取周无子在诸侯割据局面下无能力的教训,在统一全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
3、思想根源——法家思想奠定理论基础。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韩非子总结诸子百家学说,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秦始皇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4、地理原因——由于中国属于大河文明,以农业生产为主,土地束缚了过多的劳动力,无法更多的发展商业与手工业。而且领土面积较大,需要统一的管理。 [编辑本段]三、完善与发展1)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和演变规律。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并通过军政官僚机关管理、控制国家的政体。包括皇帝制、官像政治和中央集权等方面,其基本特征是皇权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皇权不可转让,皇位实行世袭,君尊臣卑等。皇权愈来愈尊,臣民愈来愈卑,是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总趋势。
(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①战国时期初步形成
战国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增长、国家局部统一局面的出现,为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创造了社会条件。为适应新兴地主加强专政和保护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初步确立起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这为秦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权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中央集权理论。
②秦朝正式建立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承了商鞅变法的成果并实践了韩非子的理论,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它既包括皇帝对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包括对地方及各级官吏及百姓的控制,从而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正式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对战国前的分封制来说是一大进步;对于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封建统治基础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③西汉巩固
西汉建立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为解决王国问题,景帝在削藩的基础上,平定七国之乱,收回王国官吏任免权。武帝时,又颁布了推恩令及其他举措,解除了王国的威胁。武帝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终于找到了一种最适合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从此,封建政治制度的政体基本定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得以巩固。
④隋唐完善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过程中,不仅要伴随着克服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而且还要克服君权与相权的矛盾。隋朝实行三省六部制,把原为丞相的权力分散于三省六部。这项新的措施,被唐朝沿袭并有所发展,从而使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完善。隋唐以来的科举制也是与当时政治制度的发展相适应的。三省六部制与科举制的实行,提高了行政效率,扩大了统治基础,有利于官僚队伍文化素质的提高,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⑤北宋加强
北宋建立后,宋太祖吸取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教训,接受赵普的建议,采取“杯酒释兵权”等举措,收回朝中大将和节度使兵权,将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防止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加强了中央集议,但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使北宋形成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庞大的军队,导致了后来严重的社会危机。
⑥元朝新发展
元朝实现了全国性的大统一。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和对辽阔疆域的管辖,在中央设中书省;地方实行行省制度。既是元朝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成功的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是对古代郡县制度的重大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⑦明清达到顶峰
明朝建立后,为处理君臣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使秦朝以来的宰相制度走到了尽头;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地方势力进一步削弱。明朝还遍设厂卫特务组织,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加强的突出表现。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悟涵
中央集权的产生最早由中国战国时期思想派系之一的法家系统提出君主专制形式所衍生出的一种政治结构,法家代表之一的韩非子在他的论著中认为:在现有社会局势混乱,割据势力强大的情况下,需要君王统一国内一切力量来维护统治,这便需要有一个权力集中的政府来辅助君王统治国家,扩大领土。同时在当时社会中农业自然经济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发展,同时作为社会中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地主而言,也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镇压农民的反抗,来维护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
秦成为第一个将中央集权付诸实施的国家,公元前3世纪秦国商鞅推行的变法初步确立了中央集权的雏形:将地方一级官员的委任权划归中央,并统一了部分物资的流通。这为日后秦有能力统一六国,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秦帝国正式建立的时候,李斯利用已有的经验建立郡县制,并统一地方文字、财经、度量衡,建立了一个实际意义上的中央集权国家。
隋朝时期隋文帝成功的进行了一次中央集权的改革:推行三省六部制,将中央政府的权力进行了划分,不仅令政府机构效率、职权范围提高,也使各官员的权力相对分散,保证了皇权的稳定,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稳定性。唐朝在这一改革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深改革,并广泛推行科举制度,提高了官员整体文化素质,令平民也有机会成为社会的上层人物,稳定了中央集权后带来的社会底层不稳定因素。这次成功的改革经验也传至中国的周边国家,加强了这些国家的集权体制。
公元14世纪,中央集权的影响逐步为君主专制所替代,通过设立一些特务机构加强了帝王对政府、社会的管辖,在中国,清朝废除行省,设立三司,设立军机处;印度莫卧儿帝国则在17世纪中叶建立一套极为完善的集权整体,标志着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发展达到了顶峰。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初,欧洲许多国家建立了中央集权制。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 ,资本的集中要求政治权力的集中,更趋向于中央集权。采用单一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多实行中央集权;采用联邦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地方政府虽有相当的权力,但国家大权仍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随着19世纪中期后大批的中央集权国家半殖民半封建化的开始,中央集权制遭到近代民主制度的强烈冲击。尤其是要求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近代民主政治制度,其理念正是对中央集权的全面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中国共产党宣称代表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号称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
萌芽:理论上,韩非子最先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实践: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 “ 燔诗书而明法度”,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建立于秦朝:秦统一后,为了巩固统治,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确立皇帝制、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制,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权利高度集中成为秦朝统治的最基本特征。
巩固于西汉:
内容:西汉改革管制,组成内朝和外朝,加强皇权。实行刺史制度,加强对地方官僚的控制。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西汉的统治思想。
特点:强化了皇权。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完善于隋唐:
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将宰相的权利一分为三从而消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
创立和完善了科举制,扩大了官吏来源,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加强了中央集权,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不易 形成将帅用兵的自重局面。
特点:用分权的办法加强皇权。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考试成绩取代了门第出身。
加强于宋元:
北宋:集中军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实行更戍法,以防武将专权。
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派文官做知州,知州设通判,二者互相牵制。
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
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职员。悟涵
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财政、行政和司法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加强了中央集权。
元朝: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 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物;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
在地方,实行行省治度。
特点:强干弱枝(北宋);在中央分权基础上的地方分权(北宋);
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元)和;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辖管理制度(元)
提醒:在皇权与相权方面,唐朝和北宋均通过分权的方式来削弱宰相的权利。
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将宰相的权利一分为三;
北宋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军权、财权。
元朝时,废三省,施行一省制,即中书省,长官为宰相由此宰相地位逐渐位高权重,威胁皇权。于是,明朝建立后,裁撤中书省,废除丞相也就成为必然。
由此可见,皇权和相权的矛盾在唐朝、宋朝、元朝、明朝尤为突出。
强化与明清
明初:在中央、,废丞相 权分六部 ;地方实行三司分权。
改大都督俯为立军都督俯,统兵权和调兵权分离。
制定《大明律》。
设厂卫特务机构。
实行八股取士,加强思想控制。
设内阁(明朝设立的内阁是封建主义君主专制的产物,英国的内阁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
清: 沿用了明朝的内阁六部 。
增设军机处,标志着我过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
大兴宣政院。
特点 皇权空前强化,封建专制注意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
结束与1912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编辑本段]四、评价作用
1、积极作用:
① 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 在统一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
2、消极作用:
① 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② 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箝制了思想。
③ 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否定君主专制思想的出现
元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制度渐趋衰落。
早期的民主启蒙思想也在潜滋暗长。宋代的邓牧曾著书大胆斥责皇帝是最大的掠夺者和剥削者,否定封建君主专制统治。邓牧的非君思想,对明清进步思想家有一定影响。明后期,思想家李贽,指责儒家经典并非“万世之至论”,否定孔子是“天生圣人”。他揭露道学的虚伪,反对歧视妇女和压抑商人。李贽是我国反封建的思想先驱。他的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资本主义萌芽时代的要求,带有民主性的色彩。悟涵
对封建君主专制进行最激烈批判的要数明末清初的黄宗羲,他认为君主专制是“天下之大害”,他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反对重农抑商,提出“工商皆本”的主张。黄宗羲的思想震动了当时的学术界,对晚清民主思潮兴起也有一定的影响。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历史评价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建立于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来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以保障封建经济的发展。封建地主阶级为维持统治,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分散的个体小农,也需要依赖于政治上强大的力量,以稳定社会,抵御外敌和抗击大的灾害。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作为封建国家的管理体制,其承担着两方面的国家职能:一方面压迫、剥削、镇压人民,另一方面也起着组织公共事务的职能。
其历史作用是:它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巩固了国家统一,为封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民族融合,使中国产生了高于同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但是也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影响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由活泼发展。这种制度又往往取决于君主个人政治品质的优劣,因为皇帝个人因素对政局影响巨大,统治集团内部的各种矛盾斗争(宦官专权、朋党之争、外戚干政等)可以说都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副产品。其消极作用在封建社会后期越来越大,特别是明清以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禁锢了人们的头脑,造成了生产力的停滞。这也是中国长期停滞于封建社会的重要政治原因。
自古以来,只要国家存在,就会存在地方和中央的权力分配问题。至于怎样分配才能使国家得到稳定的同时又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始终是政治一直要解决且每一个时期都不易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国都会根据不同的国情采用不同的政治体制,以促进各自国家的发展。一般而言,如果中央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发展就是失去活力,地方只是听命于中央而没有太多的自主权,地方的发展就不会主动,没有地方的主动发展只依靠一个中央政府则全国的发展肯定就会受到制约。但是如果地方权力过大,中央不能统领控制地方,则地方权力的分散就会造成地区发展的不均衡,进而也会影响国家的发展;这种两难境地是摆在任何一个国家领导者面前的难题,具体到中国,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往往被人形象地概括为“一统就,一放就乱”,怎样统而不活而不乱是政治所要追求的目标,实现起来很难。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民主意识强,则更多地喜欢自己管理且有能力自我管理,那么大多希望是地方权力多一些,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主意识相对薄弱,人们习惯于领导做主,且领导愿意做主,则希望权力集中一些,地方权力就不能过大。而领导对权力十分嗜好且缺乏民主监督机制则领导也希望权力集中,这样的国家则更多的采取中央集权制度。总的来说,从目前的社会现状看,大多的国家希望是二者的结合,一种中庸状态是最理想的,即便如此,对中庸的理解也各有差异。
不过具体到中国古代则较为简单,居于中央的帝王为了统治的稳定是不愿意将权力过多的下放给地方的,双方自古就是上下关系,平等都是奢望,权力集中于中央当时一种普遍的政治体制,这一点从秦朝开始体现的很明显。虽然地方权力有时会威胁中央,但集权是一个常态这应该是没有异议的。中国自秦朝以来就是中央集权制度一致体现于整个古代政治制度,这一点是学术公论自无异议。但是集权制度什么时候结束,到现在还存在吗?则意见很难一致。历史问题特别是历史上在常人看来是污点的问题一旦探讨其现实的依存则往往使学者们支支呜呜,自动失语,学者们也很难体现历史智慧对现实的批判,实在是因为批判现实往往会引来麻烦,历史研究难以发挥其现实作用而成为单纯的象牙塔中的屠龙术,历史的无用有时是因为缺乏勇气。但这样的委琐只能导致学术的衰微,实际上对这个问题已经有学者进行了研究,我想只要是守住学术的原则,这样的思考应该是难能可贵且应该得到支持的。于是“有观点认为现在中央集权并没有消失,而是隐藏于民主政体之下”隐性存在,也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既保证中央统一领导,集中处理国家事务,同时又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地方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恕我疏懒,以上两种观点均来自维客,实际应该去查找其他的真正的学术支持)两种观点都没有否认中央集权在中国现实中的存在,差异程度而已。实际上承认我们的制度中的中央集权并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情,即使在古代,中央集权也不是罪恶,中华文明长期领先于世界就与这样的集权制度和政治架构有密切的关系,只是到了近代,这样的制度连同当时的其他政策可能出现一些问题,与集权是否关系密切尚可商榷。要知道,民主与集权从来都是相对的,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西方的制度在中国确实不能照搬,我们国家民众的民主法制素质还有待完善,否则就不会有民主法制需要完善之说,这既有制度上的完善,实际上还有商品经济的所构成的市场制度的完善以及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的完善,如此中国存在中央集权的这样的色彩也并非坏事,而当属必要。当然未来的发展是不断完善的民主,这一点应该也是无异议的。
君主专制问题
君主是国家的最高首脑,在中国古代,君主自秦朝以后基本被称为皇帝。皇帝的地位无疑是高贵的。为了保持这样的高贵,皇帝们挖空心思做了许多的规定以保证这样的高贵,如皇权的世袭、至尊、他人不可僭越等。但高贵并不等于大权独揽,也不能说是君主就是独裁,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特别是在现在社会更是如此,欧洲很多国家现在还有君主,还有皇室,但没有一个人说他们可以独裁。然而这种现实并非古来如此,君主不能“圣躬独断”在西方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君主何时专制何时权力受到限制,在西方的历史上分解线是十分明显的。学界都承认一般是民主制度的确立,而民主制度使伴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而具体到中国,却颇有些踌躇,因为作为皇帝的君主自秦到清,只存在了这样一段时间,现在并没有君主。作为历史上已经存在了两千多年的帝制能不能以“专制”二字谥之,原来是众口一词,都认为帝制是万恶的渊薮,现在却有些异议。
虽然从秦朝开始中国就确立了皇帝制度,中央除此之外尚有三公九卿制度,在地方上实行了郡县制度。这些制度的创设使中国的政治制度与先秦时期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依靠血缘和世卿世禄的贵族政治被依靠才能和皇帝任命的官僚政治所取代,全体官员都是皇帝的打工仔,“主奉爵禄臣卖智力”的模式成为中国政治的常态。这样的制度之下,皇帝拥有至尊的权力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在权力掌握上能不能说是专制则要看历史事实,我们的思考习惯有一个很不好的习惯,可以说是一种定向思维:在现代,我们看西方的制度,能够理解国王与政府是分开的,皇室与政府不是一回事。但是看中国历史则十分笼统地将政府和皇室看成一体。这样的看法很有意思,也很值得思考,中国的皇帝在明清时期确实是可以称为君主专制,因为丞相被废了,政府的机构直接由皇帝控制。皇帝不仅控制政府,还控制着朝臣,一切都可以称为大权独揽。但是在明朝以前说皇帝的君主专制是否如此,则很难下断论。翻看钱穆先生《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就不难明白,在秦汉时期,皇室与政府不是一回事,皇室有皇室的机构,政府有政府的机构,丞相是政府的首脑。按照钱先生的观点,政府的秘书机构比皇室都要庞大,相府的十三曹与皇室的六尚相比,相府的权力显然是很大的。相权到明朝初年才彻底消失,其作用似乎也不能单从为皇权服务以利君主专制这个角度去看,实际上,相权与皇权的之间的制衡与牵制也使明清以前的君主能否专制大打折扣,也正因为如此,钱穆先生根本就不认为中国古代明以前的政治是君主专制的。钱先生的观点可能有些地方过于热爱自己的国家“敝帚自珍”,但是他的论据也是十分充分的。我们没有办法无视那些机构那些制度那些中央内部权力制衡的制度架构而因为皇帝处于最高地位就认为皇帝专制。但是如果从西方角度去观察,很显然中国的皇帝从秦朝建立之后,其权力就不曾遭到削弱而在不断的加强,这一点与西方的不同,也许就是君主专制的铁证,再如军权的控制,人事的任免,甚至司法的审判,这些分属不同部门的权力在中国古代政治中似乎也经常看到皇帝插手乃至直接控制的影子,从这些表现上看,似乎皇帝又是专制的,君主专制在我们国家是自秦朝就存在,教科书明清部分君主专制的加强似乎也暗示着明清之前政治上君主专制的存在,否则何来加强之说?但是君主专制真的是自秦朝就存在吗?似乎海外的学者又很多的异议,他们的质疑也有道理,即使赞成中国古代秦朝以后就存在君主专制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宦官专权,丞相专权,外戚专权等皇权旁落的现象存在,当然他们会说这正是皇权专制制度的副产品,恰恰证实了君主专制的弊端。而现实是这些专权存在的时候,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君主专制,因为那时的君主根本就没法管理政治,有的昏庸无才者也不愿意管理政治,何来君主专制?再加上前面所述,相权与皇权的矛盾,很难就得出结论说中国古代自秦之后就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是有的,但是皇权专制,恐怕未必如此,许多问题用君主专制难以说明。

❺ 《行政监察法》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有何要求

《行政监察法》作为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完善《行政监察法》是行政监察工作适应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的需要,是行政监察工作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需要,是行政监察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从科学总结行政监察实践经验、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范围,增加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完善了举报等相关制度,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各级监察机关一定要深刻认识修改《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❻ 为什么要制定新国家监察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忘初牢记使命高举特色社主义伟旗帜决胜全面建康社夺取新代特色社主义伟胜利实现华民族伟复兴梦懈奋斗

❼ 如何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一)思想统一,认识到位,为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一个宽松的工作及生活环境;

(二)党委重视,措施到位,各级党委应把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作为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三)加强自身素质修养,提高专业技能,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美好形象;

(四)及时有效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强化职能用凸现,以震慑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和教化民众;

(五)党和国家及早尽快出台和制定保护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相关的可操作性强、有适用价值的政策等及规章制度,建立可靠的保障机制,以增强廉政风险防范能力;

(六)树立典型,起模范带头和教化作用;

(七)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新观念,真正担当起保驾护航的作用;

(八)坚决重拳出击,严肃打击干扰、阻挡和报复纪检监察干部的人和事,为他们开展好履行岗位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和人生价值开辟生命的新航线;

(7)监察法意义扩展阅读:

纪检监察部内设机构

监察部内部设办公厅、预防腐败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法规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执法监察室、绩效管理监察室、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外事局等26个职能厅(室、局)。

纪检监察部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❽ 公民参与监察法立法有什么意义

公民参与监察法立法有利于法律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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