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成立
A. 中纪委和监察部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1.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章强调了党的纪律,但是没有单设一章。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单列了“纪律”一章,规定党员要服从党的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等党的纪律。
2.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其后,受党的“五大”委托,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召开会议修改了党章,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专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对纪检机关的任务和职能、领导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3.1949年11月,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任命朱德同志为书记,王从吾、安子文同志为副书记。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二是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处分;三是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截至1954年,中央纪委共有干部126人,设立了四处一室。
4.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任书记。之所以将中央纪委改为中央监委,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当时党内出现不少贪污腐化等违法乱纪现象;二是发生了高岗、饶漱石阴谋分裂党的严重事件。与中央纪委相比,中央监委的职权比过去纪委有所扩大,组织机构有所扩充,工作条件也更好了。正如朱德同志所说,之所以将纪委改为监委,就是要使中央纪委“成为党中央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强有力的机关”。1956年9月,党的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了由21人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任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监察部门。建国初期,我国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督部,1959年4月撤销。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监察部由部长、副部长组成部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家监察部的重大事项。
B. 2018年宪法新增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专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属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C. 国家为什么要设立监察委员会来规范权力的运行
权力运行需不需要规范?如果不需要,那我们的中国将会是一个怎么样的状况?如果需要,那就必须要设立的一个机构,监察委就是这么一个机构。
D. 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以后会怎么样
监察委员会和纪律监察委员会不同,前者是国家机构,后者是党内机构。
一个是人大,一个是党委。
检查委主要以,国家公职人员为主,监管履职,用权,廉洁,道德等几项。
检查委就是反腐机构,与纪委不同,他的工作重点是监督所有公职人员,因其从政府分离,为国家监管单位,所以他的规格更高。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工作。
嗯未来是比纪委还要厉害的单位,具备强制权。
也就是本级纪委因受党的领导,不能越级办案,但是它可以,因为它是监督一府两院的。
E. 没有成立监察委的,如何给予行政处分
由任免机关或主管事业单位依据规定给予处分。
F.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回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答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G. 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历史沿革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主任谭平山
副主任刘景范、潘震亚
委员张秀岩、张慕尧、朱蕴山、韩兆鹗、董鲁安、张难先、何燏时、宁武、郭任之、安子文、许立群、刘达潮、丘金、帅孟奇(女)、萧明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朱德
副书记王从吾、安子文、钱瑛(女)(1953—1955.4)、萧华(1952—1955.4)
委员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吴溉之(1952—1955.4)、徐立清(1952—1955.4)、刘晏春(1954—1955.4)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
书记董必武
副书记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王维舟
候补常委吴溉之、帅孟奇(女)
委员李士英、徐立清、马明方、高克林、高扬、张鼎丞
候补委员王维纲、王翰、朱明、李景膺、梁国斌、龚子荣
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书记董必武
副书记刘澜涛、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王维舟、帅孟奇(女)、吴溉之
候补常委王维纲、李士英
委员李楚离、高克林、高扬、马明方、刘格平、张鼎丞
候补委员王翰、刘其人、李景膺、龚子荣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
调整后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为:
书记董必武
副书记张云逸、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务委员王维舟、李运昌、帅孟奇(女)、马国瑞、袁任远、吴溉之
候补委员王维纲、伍云甫、杨之华(女)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场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邓颖超(女)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胡耀邦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书记
黄克诚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第一书记陈云
第二书记邓颖超(女)
第三书记胡耀邦
常务书记黄克诚
副书记王鹤寿、王从吾、刘顺元、张启龙、袁任远、章蕴(女)、郭述申、马国瑞、李一氓、魏文伯、张策、赵毅敏(1980.2—1982.9)
常务委员马辉之、王建安、王维纲、王鹤峰、方志纯、孔祥桢、帅孟奇(女)、吕剑人、刘型、刘建章、刘澜波、李士英、李楚离、张子意、武新宇、周扬、周仲英、唐天际、曹瑛、曹广化、阎秀峰、韩光、傅秋涛、曾涌泉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陈云等132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2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黄克诚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王鹤寿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1982年9月13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一次全会选举并经中共十二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第一书记陈云
第二书记黄克诚
常务书记王鹤寿
书记王从吾、韩光、李昌(土家族)、马国瑞、韩天石
常务委员李之琏、李正亭、蔡顺礼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增选刘丽英、包玉山为常务委员。
1985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中共十二届四中全会关于同意一部分老同志不再担任中纪委委员的请求的报告。代表会议增选了强晓初等31名中纪委委员。9月24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选举并经中共十二届五中全会批准,王德瑛、萧洪达、陈作霖、傅杰、强晓初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王鹤寿为第二书记,韩光为常务书记,强晓初、陈作霖为书记。增选和调整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王鹤寿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韩光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第一书记陈云
第二书记王鹤寿
常务书记韩光
书记强晓初、韩天石、陈作霖
常务委员李之琏、李正亭、萧洪达、刘丽英(女)、包玉山、王德瑛、傅杰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报》刊发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消息。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乔石等69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7年11月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乔石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尉健行1987年至1993年任监察部部长
1987年11月2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三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乔石
副书记陈作霖、李正亭、萧洪达
常务委员郭林祥、王德瑛、刘丽英(女)、傅杰
1989年1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会增选曹庆泽、谢勇为常务委员。
1990年12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会增选王德瑛为副书记,陈达之为常务委员。
监察部领导班子(1987—1993):
部长尉健行
副部长刘鸣九、徐青、何勇、冯梯云、李至伦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08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
199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尉健行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曹庆泽1993年至1998年任监察部部长
1992年10月19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尉健行
副书记侯宗宾、陈作霖、曹庆泽、王德瑛、徐青
常务委员王光、刘丽英(女)、安启元、李至伦、何勇、彭钢(女)、傅杰
1995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鉴于安启元同志任中共陕西省委书记,决定安启元同志不再担任中央纪委常务委员职务,补选祁培文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
监察部领导班子(1993—1998):
部长曹庆泽
副部长何勇、冯梯云、李至伦、左连璧
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15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十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7年9月19日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尉健行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何勇1998年至2003年任监察部部长
1997年9月19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尉健行
副书记韩杼滨、曹庆泽、何勇、周子玉、夏赞忠、刘丽英(女)
常务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馼(女)、祁培文、李至伦、李登柱、赵洪祝、袁纯清、彭钢(女)、傅杰
2000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增选刘锡荣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傅杰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吴定富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
2002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补选李至伦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监察部领导班子(1998—2003):
部长何勇
副部长李至伦、赵洪祝、陈昌智、干以胜、黄树贤、李玉赋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吴官正等121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02年11月15日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吴官正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何勇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
李至伦2003年至2007年任监察部部长
2002年11月15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吴官正
副书记何勇、夏赞忠、李至伦、张树田、刘锡荣、张惠新、刘峰岩
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干以胜、马馼(女)、马志鹏、王振川、刘峰岩、刘家义、刘锡荣、李至伦、吴官正、吴毓萍(女)、何勇、沈德咏、张树田、张惠新、赵洪祝、夏赞忠、黄树贤、解厚铨
2004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补选马馼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
2007年1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补选干以胜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
监察部领导班子(2003—2007):
部长李至伦
副部长陈昌智、黄树贤、李玉赋、屈万祥
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贺国强等127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10月22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贺国强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何勇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
马馼2007年至2013年任监察部部长
2007年10月22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七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贺国强
副书记何勇、张惠新、马馼(女)、孙忠同、干以胜、张毅、黄树贤、李玉赋
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干以胜、马馼(女)、王伟、令狐安、孙忠同、杜学芳(女)、李玉赋、吴玉良、吴毓萍(女)、邱学强、何勇、张军、张毅、张纪南、张惠新、屈万祥、贺国强、黄树贤、蔡继华
2011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增选吴玉良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
2012年1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增选张军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陈文清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监察部领导班子(2007—2013):
部长马馼(女)
副部长屈万祥、王伟、姚增科、郝明金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130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11月15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王岐山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赵洪祝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
黄树贤2013年起任监察部部长
2012年11月15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书记王岐山
副书记赵洪祝、黄树贤、李玉赋、杜金才、吴玉良、张军、陈文清、王伟
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伟、王岐山、刘滨、江必新、杜金才、李玉赋、吴玉良、邱学强、张军、张纪南、陈文清、周福启、赵洪祝、侯凯、俞贵麟、姚增科、黄树贤、黄晓薇(女)、崔少鹏
2013年4月,中央批准王伟同志不再担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常委职务。
2014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增选杨晓渡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监察部领导班子(2013—):
部长黄树贤
副部长姚增科、郝明金、黄晓薇(女)、于春生
H. 当前试点的监察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因此,监察委员会将是专门的国家监察机关,与同由立法机关(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检察院与法院)并列。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权,将是传统国家权力“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一类新型的权力。
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与之前监察体制最大的区别是,监察机关将是与政府并列的国家机关,而非政府的组成部门,从而实现监察权和行政权的并列和分立。
将监督性质的监察机关与执行性质的行政机关并列,符合“执行和监督分设”的现代组织机构设置原则,有利于增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8)监察委成立扩展阅读:
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军队组建了新的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军委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军委直接领导,向军委机关部门和各战区派驻纪检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监察委员会
I.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专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属,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