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
『壹』 想问关于财政收据问题
票据管理办法如下:
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购领。省票据中心负责发放全省的财政票据。省级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以及驻粤的中央单位(除财政部有专门规定外)和驻各市、县的省级单位统一到省票据中心购领;地级市的部门(单位)和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到地级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购领;县(市、区)部门(单位)和乡镇财政所到县(市、区)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购领。
第十四条 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除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证、单位介绍信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所使用的票据种类,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所注册项目、标准调整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批文、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
(一)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教育、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二)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复印件。
(三)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属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收费许可证》、《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第十五条 委托银行代收费的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委托银行代收批文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并购领《收费缴款通知书》。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委托银行代收批文和单位办理的《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通知委托的代收银行办理相关购领和核销财政票据衔接手续。代收费的银行不得擅自将财政票据交由第三者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尚未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和水上、边远地区等需现场执收的部门(单位),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和“验旧换新”的制度。
(一)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二)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除保留上次购领的少量票据备用外,应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出示《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和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用票单位留存,第二联票据监管机构核票,第三联财政主管处、科、室备查),内容包括已使用的票据名称、领购时间、册数、起止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和已划缴财政金额、未缴财政金额等,并附已上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原则上须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已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如票款不符或资金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有权停止供应票据。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五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经有关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销毁,省以下单位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汇总造册其本地区应销毁的财政票据,报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批准后进行销毁,核销委托银行代收的财政票据时须与财政专户进行核对帐目。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撤消、改组、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和收费、基金、罚没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部门(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贰』 财政定额票如何销毁程序
核销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票据核销资料→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批→同意办理核版销的,在《权财政票据核销表》及票据封面盖章,予以核销;对票据使用存在问题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加具纠正意见后办理核销手续;
对涉及应税事项错开财政票据的,单位应收回错开票据作作废处理后办理核销手续→《财政票据核销表》一份由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留存,另一份交单位留存→票据存根交回单位按规定保存,电子票据作废核销的各联交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按规定报销毁。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销毁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票据销毁资料→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核→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审批→同意办理销毁的,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开具销毁证明给申报部门(单位)并组织单位进行票据销毁和监销。
办理期限:经省财政厅批复后2个工作日
『叁』 清远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怎么样
简介:清远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全市财政票据领购的注册与登记工作,并核定用票单位的领购资格;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肆』 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取证的申请
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相关事宜的通知_网络文库
http://wenku..com/link?url=ET13JgjpK021_-_NrEbxCu3igQ3
民间中心函〔2013〕13 号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原有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统一替换为《财政票据领用证》。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社会团体需来我中心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3年7月22日至9月30日(逾期者请自行前往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 (二)地点: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505室)。 (三)办理方式:按业务主管单位分批办理,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申请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财政票据领用证》;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三、未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用申请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书》一份(现场填写); (三)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五)本单位章程(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六)《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联系电话: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85120106、85120113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 68589856
『伍』 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怎么样
简介:财政部票据监 管中心于1997年11月成立,主要职能是指导全国财政票据监管工作。负责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审验、发放、保管和核销。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陆』 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与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哪个好
个人认为国库支付中心相对好些。
票据中心一般和非税处合署办公,主要负回责票据印制发答放等,有时也参与一些非税业务,但毕竟不是财政的核心业务。
国库支付中心一般和国库处合署办公,是财政的核心业务,但是就是个大出纳,比较辛苦、枯燥。而且直接接触财政资金,廉政风险较大。
『柒』 东莞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怎么样
东莞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东莞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捌』 天津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票据发售岗怎么样
从工抄作性质看,发票管理是个重要和细致的工作
从单位性质看,财政绝对是个金饭碗
如果你的这个问题的本意是想问此岗位的后续发展前景的话, 我个人觉得,首先是要在这个位置上熟悉业务,稳定后,有了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后,才有可能往更好的位置上走.,因为真正务实的领导看中的永远是实力
『玖』 县财政局的票据股是干什么的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于1997年11月成立,主要职能是指导全国财政票据监管工作;负责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审验、发放、保管和核销;监督检查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伪造、贩售虚假财政票据等犯罪行为。通过票据监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推动部门预算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印制、审验、发放中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罚没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保证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发放、存贮安全;
(二)核销、稽查中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罚没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查处财政票据违法违纪行为,为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促进“收支两条线”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三)研究制定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
(四)配合公安、税务等部门,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五)负责财政票据相关情况的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工作;
(六)负责设计、监制、维护财政票据电子管理系统,并负责该系统的相关推广及培训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国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关于财政票据监管业务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