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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体制

发布时间: 2020-12-01 14:35:04

①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
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② 监督权的监督体系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田增辉——浅谈执行监督权 绝大部分执行案件实行的是执行独任制。执行干警就如同“承包到户”的农民一样,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沟通和往来,至于每起执行案件是如何执结的,采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则绝少被问及和了解;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大,什么时间送达、取证,执行的快、慢,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均由自己决定。甚至出现案件到办案人手后已两年,却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的现象,以致错过执行良机,造成当事人上访;个别执行员在形式上虽按执行程序操作,实质上却不做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也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实际支出费没少花,却没有一点执行效果,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更有甚者,借手中所集中的权力,勒卡当事人,从而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以上种种表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执行工作的职权划分不清晰、运作机制不科学,执行权过于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的。 对于执行批准权、裁决权、实施权,现已初有定论,笔者亦不再谈及。下面只对执行监督权谈几点个人看法:
首先是执行监督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目前在执行局内部的意见是,执行监督权由局长和主管院长来行使,或者在执行局内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有二:其一,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长各有自己的业务要办,分身乏术。缺少时间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况;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实在是难以为之,苍白无力的监督只能是多了一个空架子。特别是现在,人民法院内部人员有限,执行力量已严重不足,如还要在执行局内分人专管监督,岂不有对执行工作掣肘之嫌?笔者认为,监督执法公正和人员廉洁自律,是人民法院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相对于社会监督、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等外部监督体系而言,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和监督,因其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特点,无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手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时,目前的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长期处于“无米下炊”的境地。更应发挥其应由的职能作用,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发展贡献力量。并且,在《民诉法》、《行诉法》、《刑诉法》中,并未作出禁止审判监督庭不能监督执行案件的规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员的前提下,应由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来行使执行监督权较为妥当。
其次是如何行使执行监督权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监督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对执行员的监督。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可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对执行员的监督由监察室来完成。审判监督庭因为已经建立了对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所以只要将执行工作纳入到现已成形的监督机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将监督活动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即全程监督。具体包括:审查立案条件,监督执行批准权、裁判权、实施权的行使,随同个案执行,执行期限催告,审查月结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申诉,参加案外人异议的听证等等。这些工作对于审判监督庭来说,驾轻就熟,毫不费力;另外,因为只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纪问题,才能对执行员进行审查。所以,对于执行员的监督,监察室可与审判监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奖惩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院干部“八不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制度,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即可。具体包括:戒勉谈话,立案审查,处分听证等等。 此类监督是在政治主体纵向授权后,对被授权者行使权力情况的监视、监督、督察或者是督促等,如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政务监督、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都是管理和领导需要,专门设置监督部门对被领导者的公务行为进行监控的一种政治行为。在这种纵向监督的体制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相称的。监督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对被监督者的违纪行为的纠正与惩罚。这种形态的政治监督是体现权力集中的重要标志,只有上级权力主体才有实质性的权力,才可能对下授权。这种纵向分权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集权下的分权,纵向分权后的权力监督是集权能力的重要体现。

③ 中国的政治监督机制是什么

政治监督,是指监督公共权力机关在正当范围内行使职权,是政协组织三大职能之一,分为上行、下行两种。
在政治管理过程中,为保证社会公共权力机关在所担负的职权的正当范围内和轨道上运行,而对其进行监视、检查、控制和纠偏的各种活动。政治监督本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其目的在于抵御权力的腐蚀性,避免普遍利益受到特殊利益的干扰,以保证政治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在政治管理过程中,政治监督的主要任务就是防止和惩治腐败。从行为方向看,有上行、下行两种。

我国的政治监督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国家性质的体制内监督。体制内监督是在国家机关系统内部或者国家机关各系统之间进行的,包括上级监督,主要是以党委为领导中心的权力辐射体制;党内监督,这是一种来自政党内部的对政党自身的监督;人大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属于立法监督的范畴;司法监督,即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由于行政机关与群众直接打交道,腐败几率高,直接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行政监督尤为重要。

另一类属于非国家性质的体制外监督机制,又称为社会监督机制。体制外监督来自个体公民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包括公民或者政协、新闻传媒等对政治权力主体的监督活动。体制外监督的主体是个体公民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监督的客体则是拥有法定政治权力的执政党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④ 监督体制特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从宪法监督的机关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属于代议机关监督体制。
1)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见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代议机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
3)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
2.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1)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2)事后审表现为: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 法规定的立法;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
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从违宪制裁措施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的措施有:
1)撤销违背宪法的法律;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违宪决定;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
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的不适当的决定;
⑤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同级人民政府违背宪法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的不适当的决议。
2)不批准违背宪法的法案;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背宪法规定而不予批准;
②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背宪法规定而不予批准;
③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背宪法的规定而不予批准。
3)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
4)责成违宪机关纠正违宪行为。

⑤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版以权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
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⑥ 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呈现怎样关系

公共权力得不到科学、有效的控制,腐败滋生、蔓延,是我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针对这一问题在各种场合的讲话无不流露出迫切、焦虑之情,但却苦于没有找到一个即能保证党的领导,维护政治稳定,又能控制权力、抑制腐败的有效办法。本人苦思多年,觉得只有下面这一个办法了:
先辈们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不仅缔造了新中国,而且使中国崛起于世界强国之林。可见,吸收人类一切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党的一条重要政治经验。解决权力失控、腐败滋生的问题,也同样应该把人类在控制权力、抑制腐败方面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才能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反腐之路。
由于国情不同,我国肯定不能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但从技术层面看,西方“体制外监督”的理论和实践确实是控制权力、抑制腐败的一剂良药。
体制外监督,指政府体制以外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形式,包括个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党派监督等,是与体制内监督相对应的概念。
仅靠体制内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必然使监督者趋向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懈怠状态,甚至由于体制内的监督权也由官员掌握,难免监督权的寻租腐败。回顾人类数千年的政治史不难发现:古今中外,最高统治者或统治集团不论如何英明勤勉,吏治监督不论如何严明周密,最终都难逃改朝换代、人亡政息的命运,只有建立了完善的体制外监督机制的国家,吏治才算跳出这一历史宿命,实现了基本的廉政、勤政。
体制外监督之所以能够更有效地控制权力、抑制腐败,大抵是体制外的监督者与滥用权力和腐败有天然的利害冲突,犹如白血球,天然地对权力滥用、腐败等病毒有绞杀作用;而且,体制外监督者个体的监督只能靠集体的力量和健全的体制内处置渠道才能发挥作用,因此体制外监督权无法进行权力寻租,不会被腐蚀。
因此,从我党、我国的实际出发,从技术层面借鉴“体制外监督”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主动建立、完善起体制外监督机制,应该是我党解决权力失控、腐败滋生的唯一出路。

⑦ 如何建立一个好的领导监督体制

一、建立领导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加强领导监督,搞好领导监督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使隶属于各系统的多元监督主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才能充分发挥领导监督的整体功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二、健全以权力约束权力的领导监督制约机制
综观各种腐败现象,核心问题和集中体现是权力腐败。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权力失去监督是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的根源。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制约权力的最有力、最有效的东西,也是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三、健全领导监督法律机制
健全领导监督的法律机制,从总体上讲,要在领导监督立法、守法、执法三个环节齐抓共管。

四、完善群众监督机制
群众监督是我国领导监督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国家领导机关外部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基础和力量的源泉,是一种最普遍、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主体。

五、健全舆论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对领导活动进行追踪、调查、曝光的监督行为。舆论监督以其信息传递上的公开、迅速、广泛等特点,对领导者的行为起着独特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六、提高领导监督人员的素质
“为政在人”,领导监督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广大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提高领导监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完成各项监督任务,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的重要保障。

七、强化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缺乏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的产生。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⑧ 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包括

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种组成部分: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5)党的监督。

(8)监督体制扩展阅读: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上来,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不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推进党的建设,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日常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各级党委(党组)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监督作用,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全过程。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把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上,坚定斗争意志,把握斗争方向。

明确斗争任务,掌握斗争规律,讲求斗争方法,增强斗争本领,通过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监督工作抓具体、抓深入。

要坚持权责统一,抓好问责条例贯彻落实,以精准规范有力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增强政治担当,主动开展和自觉接受监督,推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要突出党内监督政治属性,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和常态化。

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坚守职能定位、践行职责使命,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健全制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要补齐日常监督短板,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贯穿始终,综合运用平时观察、谈心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形式,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要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建立健全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充分彰显巡视监督严肃性和公信力。要完善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

上级监督必须加强、同级监督不可偏废、下级监督必须支持,这三点做好了,“关键少数”就能盯紧盯牢。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完善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推动主要领导干部决策和用人情况等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三)强化纪委监委专责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必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统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

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升履职尽责水平。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能力。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实行派驻机构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

深化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真落实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强化纪法思维、程序意识,严格工作规程,健全内控机制。

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把依规依纪依法体现在各方面各环节,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四)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

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每一种监督都会对其他监督产生重要影响,也都需要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必须上下统筹、联动推进。要紧紧围绕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着力加强党对监督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牢牢掌握主导权。

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着力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巡视巡察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监督互动,汇聚监督合力。要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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