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监管
❶ 工商部门如何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一、加大监管力度,注重监管实效 目前,工商部门的职责主要分为对经济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登记,对经济主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对经济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几个方面,其中最为烦琐同时也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日常监管。理论上,通过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可以及时了解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和近期动态,对其已经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一些经营活动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项工作本应成为查处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案件来源;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工商干部对经济主体的监管流于形式,拿着日常巡查表到经营者那里签个字,盖个章,回来做个日常巡查记录就算是检查过了,而对经济主体的实际经营状况一无所知。大量工商干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经济主体进行日常监管,这项工作耗费了工商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但效果却不尽人意。要切实地加大监管力度,取得监管实效,工商干部在这项工作中应做到三多: (一)多看,眼见为实。 工商干部们应当在经济主体的生产或经营场地内多转转,多看看,尤其是在餐馆、小吃店、副食品商店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场所,要走进厨房,亲眼看看厨房的卫生情况,厨房里使用的原材料以及调味品的状况;货架上出售的食品饮料等要随机地多拿一些下来看看,检查商品的标识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有条件的话还应当要求经营者出示进货凭证,了解货物的来源。 (二)多问,有疑必问,有问必答。 多与监管对象沟通,这是处理好服务与监管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不影响经营者经营的前提下,沟通的对象可以不局限于经营者,还可以扩大到在经营场地内工作的人员以及消费者。通过多问,我们可以了解到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近期动向,对于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疑惑也可以及时予以解答。 (三)多听,兼听则明。 实事求是地讲,对于某一个经营者,工商部门能倾注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对经营者的每一个行为都能做到了然于心。因此,充分运用群众监督这一最广泛的监督形式,听一听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的议论,听一听附近经营者对于监管对象的反映往往能更全面地了解监管对象的情况。 做有心人,切实地在日常监管中做好三多,一方面可以预防经营者在无心中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另一方也可以有力地震慑一部分企图打擦边球或以身试法的经营者,使其自我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日常监管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 二、重视群众举报等线索,顺藤摸瓜,一查到底 研究案例可以看到,很多案件直接来源于群众的举报。客观地讲,工商部门的工作同志绝大部分都遵循着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制,对于在这一时段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工商干部们有可能能够及时发现并加以查处,但对这一时段之外的违法行为往往就难以发觉了。一部分职业的违法经营者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律大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此外,如前文所述,对于某一个经营者,工商部门能倾注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做到对其进行全天候地监管,因此,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我们做好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法宝。一方面,群众是与违法犯罪分子接触最为全面的群体,可以对其做到24小时的监控;另一方面,群众是违法经营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们也最关注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堡垒最容易从内部被攻破的规律也告诉我们,追查举报线索(尤其是匿名举报)往往能查出一些难以为外人所察觉的重大案件。因此,对于群众举报、申投述等线索,工商干部们首先要端正态度,绝不能认为这是在给自己的工作找麻烦,添乱子,不管线索来源如何,或者提供线索者是出于什么目的,工商干部都应当认真对待,仔细分析,敏锐地发现问题,最终做到顺藤摸瓜,一查到底。要做到这一点,充分地发动群众和充分地相信群众是必不可少的。 三、充分运用专项整治等平台,集中精力查处一批相同或相似性质的案件 实际监管执法中,很多案件来源于专项整治、集中检查或排查等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当前,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工商工作者在日常监管的过程中往往要同时处理多种多样的问题,同时也由于人员不足,条件有限等客观因素使得许多工商工作者处处扮演着救火员的角色,疲于应付,难以有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和发现当前的重热点问题,工作局面相当被动。专项整治行动往往能为工作提供一个充分发挥整体合力优势的平台。专项整治行动通常是依据近一段时间来的数据统计和分析而展开的,所要集中整治的问题往往也是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可能或已经对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出矛盾。这些矛盾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抓住了它也就抓住了不法分子的要害。同时,专项整治行动往往以大范围,跨区域的规模开展,这样就能突破属地管辖的束缚,集合多部门优势形成整体合力给不法分子以沉重打击。基于以上分析,工商部门应当对专项整治行动报以高度的热情,认真参与到这些行动中来,并且充分运用这一平台,力争在行动中有所建树。 四、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联系 作为一个执法单位,工商部门应当紧密加强与公安,城管,环保,卫生,文化等多个部门之间的联系,正确处理好分工与合作的关系,从而对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做到罚当其责。 (一)坚决杜绝越权行政的现象。 对于工商部门无权处理的情况不要轻易向群众许诺,否则不是因为无法处理而失信于民就是因为越权行政而引发行政诉讼。面对群众的不理解我们应当耐心地向群众做出解释说明,并且及时的将有关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以使问题尽快获得解决。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尽量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即便不能达到弄清楚客观事实的程度,也一定要保证达到弄清了法律事实的程度, 使证据链完整且符合逻辑,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奠定基础;二是对案件准确定性,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这需要不断研读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三是注意程序正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避免因程序漏洞而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四是注意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一旦发现犯罪行为一定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绝不能因为罚没款指标的压力或案件数指标的压力而擅自以行政处罚代替司法刑罚,给犯罪分子以罚代刑的机会。 (二)加强兄弟部门之间联系。 工商干部也应从思想上坚决摒弃各扫自家门前雪的想法,注意加强与与兄弟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联系,积极地开展和参与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政府信息等资源的利用率,使各部门及时了解事态的发展,另一方也有助于借助多种执法手段给违法分子以重击,确保一方平安。
❷ 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分为一下四点:
(一)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立企业法人资格、明确企业合法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起点。
(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是企业行为的法律准则,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不能随意更改,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登记事项、章程、合同规定。为了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登记主管机关要经常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登记事项、章程、合同从事生产经营,防止企业出现违法的现象,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
(三)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宏观控制的过渡,由原来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管理手段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四)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该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查处企业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其实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工商行政管理都有其必要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这种追求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混乱、无序,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就是为了制止无序竞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平稳、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2.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3.维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处理好哪些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管理内容的多样性和管理过程整体性的统一。市场是各种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市场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关联性,决定了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性。工商行政管理要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许可和确认,要对各类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等等,其监督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同时,各项管理内容相互关联,使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如: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参与竞争、退出市场,都处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之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市场主体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不会与其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它只是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它没有部门自身利益的影响和制约,能够超脱于部门利益之上,可以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使用经济手段调控,但本质上属于经济的国家宏观管理范畴,是通过行政监督管理手段,以致构建活而有序的市场秩序,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整体调控目标。同样,工商行政管理不直接干预经营者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个案微观监督,以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具体联系在一起。
❸ 市场监督局可以对非经营活动监管吗
市场监督局主要是对市场进行监督,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所以应该不能对非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❹ 小公司股东如何对经营者的监管
1、兄弟两人股权合起来是否达到控股这是一个很决定性权力,能控股就能内对另一个经容营股东有较大的约束力,可以对他的经营决策进行表决;这是最大的监管权;
2、公司章程对一些重大公司决策表决方式是怎样规定的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表决权才能通过(如:变更法人需要2/3以上表决权通过,任命公司管理人员需要1/2表决权通过等等),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加强兄弟两的监管权;
3、如果另一股东是控股的,又是法定代表人,你们又不想持股了,干脆转让股权,先转让给这个股东,他不要,可转让给第三人
❺ 对保险机构的经营业务监管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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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范围的限制[1]
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禁止非保险业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禁止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以外的业务(不包括保险投资)。大部分国家还禁止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如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也有允许寿险、非寿险兼营的(如美国)。而英国对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基本上不加限制,每个保险企业都能够自由经营任何一种或数种保险业务。
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条款是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保险文书,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保险条款的公平性、公正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都要依法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查。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保险基金的积累、偿付能力等。因此,许多国家均规定保险费率的制定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始为有效。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各国对再保险业务都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和稳定经营,有利于防止保费外流和发展民族保险业。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法律责任等。保险中介人一般均需经考试合格,向保险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存规定的保证金后,才能经办保险业务。
5.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
精算是指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保险业务数理计算的科学。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务,必须通过精算才能来保证保险公司科学地收取保险费,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精算是一门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科学,精算人员必须经过精算知识的专门培训才能胜任这一工作。现在,我国许多高校与国际保险学术机构合作开办了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1999年我国开始自办了精算师资格考试,为培养精算人才奠定了基础。
❻ 如何对络经营实施有效监管
建立违法线索的甄别比较机制。网络违法经营主要集中在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假冒公司等,如何才能找准案源呢?通过对上述违法案件的总结,要发现违法线索,首先要对招聘单位的企业字号进行分析。由于企业字号是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常规范的名称,如字号中出现国际公司、网络公司、科技网络公司等不是很常见或极不规范的字号,该单位的非法性就非常之大。其次,要对招聘单位公布的网站或其他有关内容(如公司简介、业务推广、广告等)进行监管,重点是对需办理前置审理项目的监管。
查处违法案件要事先做好证据的提取保全工作。由于网络信息更新速度快,网站每天都会不断更新,如果事先不主动保存证据,很可能导致违法线索、违法证据的消失。如在查处华信通的查处过程中,由于电脑技术非常专业,执法人员事先未进行证据保全,加之经验不足,查处过程中未能控制该单位的电脑主机,导致其工作人员直接修改、关闭了网站有关内容,毁灭证据,增加了案件的查处难度。
要建立网络违法案件专人取证体制。由于网络违法案件取证较困难,且证据极易丢失,取证的专业性很强,由专业人士进行取证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环节。
建立网络巡查和市场巡查相互结合的监管体制。由于网络违法隐蔽性较强,在现实的经营中都有较好的伪装,单纯的市场巡查是很难发现其违法行为的。如“华信通”外面看上去是一个销售电脑配件的个体零售商,执法人员依据网络监管发现的证据进入其内部场所进行检查才发现里面别有洞天,里面完全是一个机构完备、分工细致、聘请了大量员工的“专业性公司”。
执法部门还必须转变观念,建立配套的网络执法监督体系。
❼ 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有对经营户实行监管的责任吗
经营地点与办证申请的地点不相符的要受到罚款处罚。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处以1500以下罚款。
有限公司变更住所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可以变更营业执照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2014年12月31日前免费办理。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❽ 求问如何对非正常经营进行监管
烟草在线专稿 作为一名基层的市场管理员,笔者在日常的走访与检查过程中,总能发现一些长期处于关门状态、店面转作他用的非正常经营零售客户,这一类零售客户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他们实际已停歇业或异地经营但却始终坚称自己有正常营业。从专卖内管角度来看,这类零售客户都是辖区潜在的卷烟外流风险点,也是我们日常管理中应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他们在实际停歇业后仍想利用订购卷烟赚取利润,而他们在接收卷烟往往容易将卷烟转手卖给上门非法收购的人员,更有甚到在接取卷烟后就将卷烟整包的转手卖向非法收购的人员,这也极易造成辖区卷烟外流而被其他单位查获。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呢?笔者认为可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多渠道获取异常信息。首先,市场管理员在日常的走访或检查活动中,可通过实地观察、侧面了解,获取零售客户非正常经营的相关信息;其次,市场管理员可充分利用三员联动市场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从客户经理、送货员等处获取他们在日常的下乡维护、卷烟配送过程发现的零售客户疑似非正常经营的相关信息;此外,市场管理员从查获的真烟案件入手,对涉案卷烟喷码进行分析倒查,查找出存在非正常经营嫌疑的零售客户。 二是多方式展开异常核查。在日常的监管中,市场管理员可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相关核查,例如实地核查、电话核查、针对性检查的方式了解相关信息。在电话核查时,有些非正常经营零售客户也会承认自己已实际停歇业确已不再从事卷烟经营活动。而有些零售客户则坚称自己是有正常营业的,之所在造成长期关门是因为生意不好经常性关门,而他们所谓的经营时间凑巧都与我们开展的走访与检查时间错开了,往往都在中午、下午的下班高峰期或晚上进行。对这一类坚称正常营业的零售客户,专卖管理部门可在日常的监管中可适当调整,可安排一些有针对性错时的检查或走访,从而破除他们所谓的正常经营。其次,市场管理员可通过实地核查的方式,对零售客户的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尽可能的获取零售客户未开展卷烟经营活动的证据,例如:经营场所内无卷烟经营的必备设施,到异常经营零售客户的现经营地址拍摄取证。最后,市场管理员可从零售客户的周边商铺、零售客户或周围群众入手,从侧面了解零售客户相关经营活动情况,从而掌握零售客户非正常经营的真实材料,例如:零售客户有无开门营业、有多久没开门营业、异地经营的现址在哪。 三是及时跟进处置措施。市场管理员可利用掌握的资料,及时对零售客户进行相关处置。
❾ 为什么要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指导意见》提出:“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具备条件的进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意见》明确了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改革方向,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是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企业被赋予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但仍然没有从体制上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目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二是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建立健全统一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自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建立了一整套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包括统计评价、产权管理、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规划投资、领导人选任、监事会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2003 -2014年,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发布了 27项部门规章、326项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整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体系。1998年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9年国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了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应当指出的是,由于部分国有资产未能纳人统一监管,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监管制度不统一、法律规章制度缺位等问题,而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建立健全统一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是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资监管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通过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探索实现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防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条块分割,为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加快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国有资产 “大资源、大配置、大效益”目标,做优做强做大国有企业。
四是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进—步优化国有资本的布局结构。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在全国范畴内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指导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要通过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推动国有资本向资源性、基础性重点行业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向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方向发展,不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避免重复竞争、恶性竞争。
❿ 企业有哪些经营行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辖范畴的
你好,根据机构改革原工商和质监两个部门整合,形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盐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强县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
(三)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及行政审批事项。
(四)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和其他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负责消费者维权的申诉和举报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六)负责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以及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七)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
(九)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查、风险监控、质量预警、监督抽查、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县级推荐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十四)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依法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监督管理。
(十五)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及联动机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等工作。
(十六)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落实中、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中、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十七)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督导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上报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规范。
(十八)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发布县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九)负责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盐业稽查和盐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私盐、非碘盐、劣质盐等各类违法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制止非法盐产品流入市场;协调跨区域的盐政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