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
『壹』 谁知道有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相关的 国家级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背景:《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该办法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
实施时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于2017年3月30日正式出台,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1)最近有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主要内容
一、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
三、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
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贰』 城管的全名叫啥,他们执行哪部法律
1、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执法局、城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
2、执行法律:
设立法源为《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授权法源为《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2)最近有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1、执法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2、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叁』 城管的规范准则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3)最近有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省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
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本规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肆』 “城管执法人员的数量配备应按照市区人口的万分之五配备”这个标准出自哪条法律法规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2008年11月1日执行)中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人员的定员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
『伍』 请问 城管执法人员的数量配备 应按照市区人口的万分之五配备 这个标准出自哪条法律法规请不吝赐教!谢谢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2008年11月1日执行)中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人员的定员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
『陆』 城管法律法规
载人电动三轮车本身就是非法的,以前是交通和公安管的,但是成立城管行政执法以后,当地政府就把这个职责划分给了城管来管理。他属于小型车辆,交警一般不管,按照交通法规,和当地政府法规,可以暂扣1个月,可以罚50到200员,加动力装置,非法代人可以罚500以上,并强制拆除电瓶
『柒』 城管的执法权来自哪里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在我国,任何行政主体的权力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从本质上来讲,城管的产生,就是把原来各个部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身上。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7)最近有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捌』 城管是归那个部门管理的,与城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
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一是因为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二是因为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是因为占用了城市道路,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城市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不能占用,城管依据这个清除商贩是有依据的,地方政府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玖』 城管局的设立有法律依据吗
城管抄执法的法律依据是袭:
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