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Ⅰ 招用人员简章包括哪些
根据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招用人数;
3、工作内容;
4、招录条件;
5、劳动报酬;
6、福利待遇;
7、社会保险等内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我国的就业方针: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 , 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即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即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政府促进就业,即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Ⅱ 国家对公益性就业服务实行哪些鼓励政策
2009年2月26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王亚栋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kubang"]今年7月我就要大学毕业了,听说国家鼓励我们到基层就业,请问,具体的鼓励政策有哪些?到基层就业能享受哪些政策? [王亚栋]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通知》提出了四项具体鼓励政策:一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就业补贴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基层和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基层和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辽宁省今年将开发1万个大学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并给予补贴。北京市也拟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者岗位,设置“社区助理”岗位招聘大学生。 二是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和应征入伍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如江苏省提出高校毕业生自愿到苏北基层工作3年,本科学费可全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辽宁省提出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服务期满2年的代偿助学贷款,工作满4年的学费由政府返还。 三是选聘招录优惠政策。对有基层经历的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地市以上公务员考录时扩大比例。教育部提出,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三年内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读成人本科。辽宁省提出有2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内研究生培养单位,享受总分加20分政策。 四是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Ⅲ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招聘广告出现“月薪面议”,是真的吗
是的.
Ⅳ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提起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28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要求非规定工作岗位人员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颁布《规定》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需要。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服务和管理”和“就业援助”设立专章,提出了明确要求。
Ⅵ 就业登记取消问题
公开项目内 容办事项目名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和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七)《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说明1:省属单位流动人员备案在省办理。说明2:用人单位招用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国家规定可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直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招用员工应当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可就近向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中心、街(镇)劳动保障中心申请。
(二)审批。经审核对员工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受理机构办理备案,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上盖章确认。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一)一般即时办结。(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1、电子版可到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http://www.gzlss.gov.cn“表格下载”区下载,且必须按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
2、已根据穗劳社函〔2007〕1388号进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复印件后,可提交劳动者未签名表办理备案。
(三)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原《失业证》(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或失业登记失效人员不用提供)。
(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六)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说明1: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续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时不需要提交劳动者暂住证、计生证。
说明2: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单位名称等变更的用人单位,先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用工主体资料变更。
(1)填妥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书(表格)名称《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联系电话83816426(市就业中心业务咨询电话)办公地址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暂住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中心或区就业中心受理窗口
1、市级机构负责办理城区范围内所有类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业务。 2、区就业中心、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均办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和劳动者就业登记。。办事网址http://gzjy.gzlm.net/投诉电话83318519投诉处理时限5个工作日备注
Ⅶ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哪些服务
1、政府公益性就业服务应对城乡所有劳动者免费,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回业援助,对用人答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由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机构合并成立。旨在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Ⅷ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扩大其安置待业人员的能力;
(四)开展技术培训,开辟物资渠道,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五)指导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及其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承担上款各项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部门发展规划,协助企业筹措发展资金;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部门内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四)开展技术培训,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技术等信息交流;
(五)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新产品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六)指导本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Ⅸ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哪些失业人员属于失业登记范围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Ⅹ 公共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共就业服务指的是政府通过研究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以及提供咨询、帮助等各种方法和手段的综合运用,充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或雇主联系的媒介,便利劳动者的就业过程,改善劳动力市场的组织和运行,促使全部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和使用。根据世界各国劳动力市场理论与运作的实践,公共就业服务的方法和内容主要有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研究和发布信息以及就业帮助等。
我国2000年11月颁布施行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将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界定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受实际条件限制,从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上来说没有西方发达国家充实和广泛,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主要针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就业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