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规划
㈠ 简述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意义
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一般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工作,对各部委、各地区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等。又如国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各部委、各地区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由此而形成的制度丰富多彩,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所说的报告工作,就是指下级国家机关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项、事件和问题向上级所做的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和综合报告等形式。通过这些报告可以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审查批准制度。审查批准制度是指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决定、命令、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计划、报表、帐簿、单据等进行审阅核对,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备案检查制度。按照法定规定,下级制定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如果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撤消。
(4)违纪调查制度。违纪调查制度是指具有监督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它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行政复议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是具有上下隶属监督权的机关,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
(6)批评建议制度。批评建议制度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认为有违背法律、政策或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以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从目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新路子。
2、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
根据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的其它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
从上述不
㈡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有哪些内容
监督检查贯穿于城市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它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了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具体地说,它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都要严格验证其申报条件(包括各类文件和图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的情况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就要及时退回,不予受理。
(2)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土地的征用或划拨手续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复验,若有关用地的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不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或重新补办手续,否则对其建设工程不予审批。
(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放线后,要自觉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即履行验线手续,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形式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不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责令其改正,否则有关建设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可给予必要的处罚。
(4)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其中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控取砂石、土方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要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如果发现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活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在检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对城市规划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果发现不符,就视情况提出补救措施,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2.行政监督与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便将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为正确执行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
(2)国家和省、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各级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便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
(3)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的发生。
3.立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1)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已经编制完成或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对于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城市人民政府有责任给予明确的解释或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2)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就实施城市规划的进展情况,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执法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加以改进或完善。城市人民政府则有义务在任期内全面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
4.社会监督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对于其执法的监督。
(2)城市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和随意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及时对检举和控告涉及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落实和查处。
(3)城市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力。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随时听取意见和检举、控告,并对有关的违法行为作出公开的处理。
㈢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防治规划实施进度和质量
地质灾害抄防治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袭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成效,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成效,关键是抓好工作质量。各级领导务必把质量问题当成大事来抓,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及其相关制度标准开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项目管理的业主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级管理部门严把质量关,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环节的工作质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有效实施。
严厉查处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质量问题案件,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防治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人坚决予以查处。
㈣ 如何监督计划实施
这个问题很广啊,简单的讲就是:你们怎么制定的计划,就怎样实施。按照标准、要求及质量手册的规定去对照检查、核对
㈤ 城乡规划法中的监督检查与监督有什么区别
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一般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工作,对各部委、各地区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等。又如国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各部委、各地区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由此而形成的制度丰富多彩,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所说的报告工作,就是指下级国家机关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项、事件和问题向上级所做的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和综合报告等形式。通过这些报告可以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审查批准制度。审查批准制度是指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决定、命令、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计划、报表、帐簿、单据等进行审阅核对,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备案检查制度。按照法定规定,下级制定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如果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撤消。
(4)违纪调查制度。违纪调查制度是指具有监督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它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行政复议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是具有上下隶属监督权的机关,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
(6)批评建议制度。批评建议制度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认为有违背法律、政策或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以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从目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新路子。
2、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
根据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的其它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
从上述不难看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清正廉洁监督。即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行政监察职责的有效履行,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按照职责权限,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行政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
3、特种监督。特种监督是特指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财务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中国审计监督机构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9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家专门审计监督机关,形成了由国家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的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在地方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二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家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但在业务上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三是社会审计组织。目前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他们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做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目前政府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合规性审计。主要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帐目,查明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二是绩效审计。主要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其范围包括政府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以下法定职权: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㈥ 参与规划 监督规划平台 市民需要做哪些
鼓励市民复以更多形式参与公制众规划,并率先开展“市民讲解员”“小小讲解员”活动。
利用“众规武汉”新媒体平台、武汉规划展示馆实体平台、2049城市沙龙对话平台,全方位听取各方建议,并邀请市民走进规划展示馆,成为“市民讲解员”“小小讲解员”,使规划既能体现城市发展意图,也能汇聚全体市民的发展愿景。
㈦ 行风监督计划怎么写
工作任务
工作内容:行风(机关作风)建设的计划\规划,有关规章制度\文件\要求等的制定情况;规章制度的公布公开执行情况;群众监督举报投诉的设施或举措;领导重视情况....好做法和经验
工作方法
工作时间
工作纪律
㈧ 如何监督自己完成自己制定的计划
自己完成自己制定的计划,首先自己要有恒心,其次要有吃苦的精神,说话算数,完不成今天的任务决不放弃,只有这样才能完成自己制定的计划。
㈨ 应对检测过程关键环节的监督,监督计划应含哪些内容
检 测 过 程 关 键 环 节 监 督 办 法
为保证本公司检测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应对检测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1. 检测过程关键环节的确定
根据“评审准则”和本公司“质量手册”的要求,确定以下8个环节为检测过程应实施监督的关键环节:
(1) 检验样品的接收;
(2) 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
(3) 检测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4) 依据标准规范的有效性;
(5) 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
(6) 检测报告的复核和批准签发;
(7) 顾客投诉申诉的处理;
(8) 试验室安全作业。
2. 质量监督小组
本公司成立以质量负责人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或熟悉检测方法和结果评价并有责任心的技术骨干为监督员的质量监督小组,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组长(质量负责人):xxx
质量监督员:xxx xxx
3. 质量监督的方式
本公司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
(1)日常监督是监督员在日常的检测工作中,通过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复核、检测环境条件的检查、工作质量的检查等进行的监督。
(2)专项监督是本公司根据年度质量计划的要求,专门安排的质量监督,包括 内部审核、质量抽查、试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等。
4. 质量监督的实施
4.1质量监督的频次
(1)日常监督不作频次规定,由监督员在各自的履职岗位上,按眼到、口到、心到的要求,通过观察、判断并及时纠正;
(2)专项监督按年度计划进行,每年每个关键环节的监督不少于一次。
4.2质量监督应以8个关键环节为监督的重点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4.3 质量监督发现的不符合,由质量监督员填写“质量监督记录”,按《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程序》的要求处理。
㈩ 如何做好规划监察工作
一是积极实施规划执法依据、程序、时限、结果、监督权落到实处;二是制定出违法建回筑面积和造价的认定答办法,对规划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减少了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三是建立大队内部说情登记制度;四是坚决纠正查处违法建设中的不正之风;五是建立办案反馈制度。征求各界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廉政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六是积极推行用人制度的改革。实行执法岗位定期轮换岗制度。并公开向社会承诺:接到违建举报,24小时内到达到现场查处,实行接待首问负责制、一告查实待岗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