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监管
保监局行政监管主要包括:
1、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对内辖区内保险机构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订辖区内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
3、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等有关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4、负责审查核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战略规划;
6、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Ⅱ 保险公司有监管部门吗如果要投诉一家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办
保险公司有监管部门的,如果要投诉一家保险公司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投诉。
保监会一直强调要重视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恶意拖赔等违法违规现象必须查处。但是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主要只接受对保险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被保险人关注的保险纠纷一般不是其处理的重点。因此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似乎不是最好的保险投诉途径。
一般来说,简单的保险投诉纠纷,向总部投诉后,相对来说,会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大部分投诉,通过该途径,仍然无法获得及时理赔。甚至让很多人气愤不已。
很多投诉人,迫不得已通过向新闻媒体投诉,以期望获得合理理赔。但是仍然有大部分投诉,前期似乎取得一定突破,但最终结果却不容乐观,让投诉人情绪大起大落。主要原因是保险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让很多媒体无法像处理消费类电子类投诉一样,简单有效。
因此如果需要保诉保险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应该按以下流程进行。
1、有什么问题建议还是首先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有时候纠纷来至于不理解,问题说清楚了,也许就没有争议了;
2、正常情况下,投诉保险公司可以到其主管部门,大城市有保监局,小地方没有保监局,但会有保险行业协会;
3、有的人选择消费者协会;
4、你如果认为证据确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还是建议投诉者先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听保险公司说的有没有道理,另外考虑一下投诉是否有证据,没有证据的投诉也是挺难处理的。
Ⅲ 被监管的保险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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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果:
1、政府部门实施信用惩戒当你的企业因为部分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政府部门会将其公示在工商网上,而当你在办理各类登记备案事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各种从业资格等事项时,政府部门会因为你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而慎重考虑这些你所办理的事项。而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是禁入。
2、日常生活经营受限当你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你的信用信息就会被银行等一系列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或个人活动的参考依据。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会不予在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3、被公示在企业信息网上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无论是在工商局网站还是一些第三方查询网站,都可以查到你的异常信息,这会影响企业的形象。
4、导致业务交易被拒我们知道,当公司与公司有业务关系时,公司的信用很是重要,也许就是因为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使你的交易被拒,导致公司的业务以及利益受到损失。
5、载入满三年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按照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扔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其带来的后果就是面临更严重的失信行为,收到全社会更为严厉的惩戒。
6、企业负责人任职受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懂事、监事、高管的相关信息将会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中。任职资格相关事项会受到限制,并且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Ⅳ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如何监管
每年会派检查组下到各保险公司进行检查;
每年会对各保险公司的年度结算报告进行检查审核,分红发布需经保监会批准。
每款产品的上市,需经保监会备案同意。
Ⅳ 监管保险公司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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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国务院直辖的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各大小保险公司及其相关事务,主要监督手段有强制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上缴一定的保险准备金,还有通过保险法律法规来监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员的销售行为,对违规者作出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Ⅵ 保监会直接管理的保险公司是什么意思,都监管什么
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对提高白银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的竞争力,以及在更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了中央银行宏观监管、保监会微观监管的保险监管新体系。
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部级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职能,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稳定运行。
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从根本上说是要实现金融宏观监管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金融监管与监管日益复杂、专业化、技术化的金融市场的必然要求。建立了中央银行宏观监管、保监会微观监管的保险监管新体系。
(6)保险公司监管扩展阅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中国商业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它是国务院直属的部级机构,依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截至2017年2月,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保险监察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设立了5个保险监察局。
每个地方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授权,执行保险行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职能,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以统一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国家,维护合法,保险行业的稳定操作,和指导,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保险行业。
Ⅶ 为什么要对保险业实行监管
一、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
保险的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点。
1.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后收取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责任准备金,是其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
2.保障性是指保险的职能是补偿和给付;通过补偿和给付,保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后,能及时得到恢复和弥补。
3.广泛性是指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涉及千家万户,覆盖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再保险活动和海外投资活动使其经营超出国界,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因此需要对保险业严格地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
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培育、发展、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其数理基础的,保险这种商品的定价和设计过程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坚持承保条件的规范性和保险费的公平合理性。
三、族保险业的发展与对外开放的需要
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发展本国民族保险业,保证其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需要。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国金融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合理实施国民待遇准则,保险业的区域化、国际化、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本国保险市场既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对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挑战。与此同时,国内保险公司也必将更多更快地进入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保险业务,这要求其经营方式、核算标准等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为使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和国际两大保险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加强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职能显得尤为必要。
Ⅷ 保险公司被国家什么机构监管
专门监督管理保险部门的,(保监会)。
Ⅸ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第一、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表现为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组织必须具备比一般工商企业设立更为严格的条件,这是世界各国保险法的普遍规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的五项条件。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在保险公司的变更和退出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保险组织的变更包括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变更,首先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其次要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最后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果涉及到减少实收货币资本金时,必须通知债权人。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撤销都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涉及的社会面广,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当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我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但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则由我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2)保险经营的监管
第一、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
第二、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在我国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执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但应当报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监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防止恶性竞争,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险法》对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
第四、对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在我国,再保险公司也要分业经营。为了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本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对外国保险公司则有选择地逐步让其进入。
第五、对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
(3)保险财务的监管
第一、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第二、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有与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才能完全履行保险责任。各种准备金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第三、公积金的监管。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是为了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公司资本金。
第四、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4)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第一、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监管的内容有:保险代理人的设立、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
第二、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据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在我国保险经纪人限于组织。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上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监管的内容有:保险经纪人的设立、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第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监管的内容有:保险公估人的设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