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改革
1. 综合执法改革的发展路径是怎样的
从最早的行业监察到综合执法的演进,综合执法改革的发展路径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综合执法实践课最早追溯到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监察,综合执法改革则起源于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逐步演进到全面的综合执法改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在对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梳理了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制度的发展脉络,回顾了从城建管理监察执法、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再到综合执法监察的演进历程,是中国特色综合执法改革的发展路径。
相关资料可以参考:
城管简史:城市综合管理、城管监察与综合执法发展演进
2. 城管以后的趋势 城管参公与不参公有什么区别
现在目前比抄较普遍的说法是已经入职的城管是参公的,就算改革仍然是参公编制。参公与不参公的区别在于工资待遇不同,比如参公的工资是与公务员的工资基本相同的,其他发放的都是由财政核拨;不参公的话,有些发放的就不是财政核拨,要单位自筹。
3. 事业单位改革,合同工和城管临时工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改革,在编人员改为合同制,其待遇还是享受事业在编人员工资待遇,临时工是属于劳务派遣性质,其工资待遇与有编制的合同工差别很大。
4. 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总来书记、国家主席、自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11月9日上午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让城市成为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要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实现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等问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制度,特别是要建设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真正做到依法、规范、文明执法。要坚持试点先行,分类分层推进。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尚未发布,住建部及相关部委正在按照会议研究精神对中央《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于年内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同时下发该意见,请注意关注。
5. 最近,新闻上看到了综合执法的体制改革问题,不是很懂,难道城管执法部门要取消吗求解
恰恰相反,就是把一些比较糟糕和难处理的职能增加给综合执法部门。
比如,
超限超载是交警专的,非机动车道违属停是交警的,
人行道违停划转给综合执法局,城管要管停车。
工业园区排放废气、废水达标是环保局的,餐饮油烟排放达标划转综合执法局,
也就是说城管要去管炒菜的。
如果环保局去查工厂,估计会获得大力支持,
如果城管局去查餐饮店排放油烟问题,应对饭店周边居民油烟投诉
要求饭店整改,然后其实投诉的人也去饭店吃饭,
有没有感觉,城管要比以前更“坏”了,
以前买菜马路菜场不安生,现在连吃饭都不安生了?
6. 事业单位改革,城管会怎么改呢是不是改成公务员
逐步将其行政职来能划归行政机构或源转为行政机构,将参公。
依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说明: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6)城管改革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改革要求规定:
1、为配合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促使公共事业社会化和市场化,从根本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财政应区分不同公共事业的性质和特点,对现有的国有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2、改变现有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与经营范围,促使其逐步转向市场,开展自主经营,并打破各种行政性的市场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和不必要的经营限制。
3、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科学技术市场、教育市场、文化市场、体育市场、卫生市场以及其他各类相关市场,以实现公共事业服务方向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7. 城管执法怎么改革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组织,是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法律确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背景下产生的。城管“无所不管”,多数情况下是“借法执法”,即履行职能主要是执行其他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现实中城管的着装、标识、公务用车、执法工具“五花八门”,而因其“无所不管”常常导致自身成为角色分裂的执法者。
城管执法问题突出,表现为:缺少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职权不清,与相关部门缺乏配合;执法观念滞后;在具体执法中,“治标不治本”。
城管队伍鱼龙混杂:既有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进入城管编制,并且通过了相关执法资格考试,属于具有执法权的“正规军”,又有协助正规城管工作的协管员和承担城管外包工作的“雇佣军”,还有业务多次外包后产生的或完全冒充的“伪军”。
部分城管人员在现实中的不当行为对于城管形象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民众对之已经形成刻板印象。一方面,大众从心理上往往将受害的小贩视为自己同一阶层的人群;另一方面,城管的“恃强凌弱”、“公权私用”的行为确实大量存在。于是民众往往从负面的角度去理解关于城管的信息。这就促成了社会对城管的刻板印象,而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
城管网络动词高频词数据显示,在全网和在微博,网友对城管的网络情感均以负面居多,自媒体对城管评价更差。不同地域网民对于城管的关注度存在差异,可以推断出两项结论: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城管受到网民的关注度大;大城市城管受到更大关注度。
改革建议:
一是制度变革与微调。政府出台全国统一的城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首先,制定全国通行的专门法规,取代地方性的管理条例;其次,理顺城管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确定统一的归属部门;第三,统一“硬件”,包括城管的制服、臂章、执法工具、执法车辆的规格等。
二是媒介形象修正与改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与传统媒体积极沟通,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特别在面对负面新闻时不推脱,在第一时间摆出一个易于让群众接受的姿态;用诙谐幽默的方式应对网络媒体的恶搞,城管可以运用视频、音乐等多种形式“反恶搞”;利用微博建立改善形象的新窗口,如专人负责、申请认证、发布信息平民化、针对相关热点问题主动发起讨论等。
三是理念的转变与提升。包括:城管核心理念应为民服务,需要更多地突出“服务”色彩,在具体的工作中,从民众角度出发,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城管部门不能外包执法权力和责任,外包的只能是城管的服务职能,城管也应该对雇佣人员的负面事件承担责任;城管需要重点化解与流动摊贩的矛盾,可以协助解决小贩就业问题、推行分区治理、定时定期举办集市等;城管还需要注重队伍建设,同时利用新兴科技帮助改善执法。
四是公共治理方向和探讨。公共治理是指将包括普通公民、治理对象、第三方机构等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纳入到城市管理主体当中,并通过相关的法案、法规对这一模式进行制度化,创造诸如政府与社区、流动商贩三者之间达成的协商与合作、多方谈判、合约信用和自治规则,从而规避城管执法目的和执法行为的变异。
8. 城管体制改革执法人员身份为什么不能解决
城管体制改革执法人员身份的问题原因是:身份=收入,成本问题,和城管还是其他无关。
之前,国办发〔2000〕63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发〔2002〕17号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9. 国家关于城管的政策在编人员国家收编吗
不是收编,是改革公务员,因为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城管必须是行政编制,必须是公务员。
1、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2、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管、学校等。
3、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宾馆、培训中心、设计室等。
(9)城管改革扩展阅读:
现在讲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股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局长,就是局级。
也就是说,如果是行政编制,那就是“走”级别的。而事业编制,“走“的是职称,比如在医院,几年以后是住院医师,几年以后是主治医师,几年以后是副主任医师。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