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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30 15:29:26

1.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岗位职责有哪些

卫生监督所一般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承担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职责,也是卫生局的授权执法单位,承担卫生许可的受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规划和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承担市卫生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交付的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人员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三)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市级办理的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受理、初审、现场审查和批准后有关证件发放的具体工作;组织上述相关单位、机构的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四)按照市卫生局的部署,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完成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下达的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等现场检测、抽检任务;协助市卫生局通报监督、检测、抽检结果;
(五)对公共卫生重大案件、跨县市区案件、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市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负责受理卫生监督工作中的投诉举报、法律咨询和卫生监督工作的稽查;
(七)承办卫生法制宣传和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什么环节依法实施监管

安监局部门主要在职业病得病前监管监察,要求企业建设职业健康设备设施,采专取预防措施,属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等工作,仅负责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得病后的治疗,诊断,鉴定工作。得了职业病归卫生局管。
人社部门负责赔偿处理问题。
注意:1、职业病按“工伤情形”处理,但鉴定不归人社局管,是归卫生局管,不要和工伤混了。
2、职业病得病涉及多方原因,所以一旦得病了,相关处理责任是有联系的,不是说按上述分工能彻底分割清楚的。所以得职业病了就相当麻烦。

3.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转工作是什么意思

这是2010年以来,各地区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工作如下: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
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
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 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一)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协商。

(二)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
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
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三)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
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四)各地应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能划转期间,要做好协调工作
,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4.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保卫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全保卫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保卫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5. 职业卫生监管卫生部门和安监是怎么分工的

根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划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已经划转,部分地市可能还是在由地方卫生厅负责。

6. .职业卫生监督包括哪些

职业卫生监督是一整套系统性的工程,包括相当庞大的职业卫生监督内制度,具体如下:
容1.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7. 职业卫生监管安监和卫生部门是怎么分工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了个文件,规定很明确: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职责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8.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由谁负责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9. 如何保障职业卫生的安全做好职业卫生安全监管的关键是什么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要求,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作用。噪声作业人员应配备合格的防噪音耳塞,巡检人员尽量缩短巡检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人能够在工作场所正确的使用,并能及时更换个人防护用品,以确保防护效果。 加强夏季高温季节各高温作业点防暑降温措施,如加强通风,人工降温、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等。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单独列支,并加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各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等落实到位。建议加大对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局令第47号、48号、49号、51号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

10. 职业卫生工作为什么由安监局监管

以前职业卫生工作属于疾控部门管,现在归属安监监管。
因为职业卫生,其实也是生产安全的一部分。不过,职业卫生侧重的是生产现场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等是否对作业人员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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