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监管
Ⅰ 我国对保险的政策和监管发展如何
良好的行业市场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监管。不论是我国还是发达国家,监管专的核属心都围绕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偿付能力监管即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财务资源支付所有的到期赔款,市场行为监管即确保保险公司在交易中公平地对待消费者。
伴随着《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的相继出台,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为保障消费公平及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6年以来,保监会进一步强调了“保险姓保”、“监管姓监”,并表示行业要从严从实加强监管履责,积极稳妥处置潜在风险点。18年,银保监会合并,保险业对外开放提速、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持续规范。在未来更加开放的环境下,中国保险业将更有可能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Ⅱ 为什么要对保险业实行监管
一、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
保险的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点。
1.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后收取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责任准备金,是其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
2.保障性是指保险的职能是补偿和给付;通过补偿和给付,保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后,能及时得到恢复和弥补。
3.广泛性是指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涉及千家万户,覆盖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再保险活动和海外投资活动使其经营超出国界,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因此需要对保险业严格地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
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培育、发展、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其数理基础的,保险这种商品的定价和设计过程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坚持承保条件的规范性和保险费的公平合理性。
三、族保险业的发展与对外开放的需要
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发展本国民族保险业,保证其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需要。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国金融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合理实施国民待遇准则,保险业的区域化、国际化、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本国保险市场既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对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挑战。与此同时,国内保险公司也必将更多更快地进入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保险业务,这要求其经营方式、核算标准等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为使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和国际两大保险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加强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职能显得尤为必要。
Ⅲ 我国目前采用的保险监管方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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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人寿保险定价方法是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
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的基本公式是营业保费的精算现值等于未来保险给付、费用和利润的精算现值。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目前要求的定价方法就是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在这种方法下,人寿保险费计算应考虑以下三个要素:死亡因素、利率因素和附加费因素。因此,人寿保险费是依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预定费用率来计算的,此三项称为计算人寿保险费的三要素。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最主要的有点是如果给定了保费的基本假设,即死亡率、利率、费用、税收补贴和利润附加时,只进行有限的计算就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费率。对于简单的寿险产品,这种方法是极其有效的和可行的。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的最大确定是这些公式没有表明每个保单年度利润的变化,特别是当寿险合同具有比较复杂的保险金给付,要求使用变化的利率和利润附加时,这种方法的计算是及其复杂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定价技术得到充分的提高,这种方法也逐渐很少被使用。
Ⅳ 监督保险行业的叫什么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五)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九)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能: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以上信息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保监局为保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04年前,保监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称为××保监会,比如在上海的,就叫上海保监会,04年后,统一更名为××保监局,目前保监会在全国各地共有35个派出机构。保监局的职能与保监会类似,只是中央和地方上的差别。
Ⅳ 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是什么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Ⅵ 保监会直接管理的保险公司是什么意思,都监管什么
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对提高白银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的竞争力,以及在更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了中央银行宏观监管、保监会微观监管的保险监管新体系。
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部级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职能,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稳定运行。
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从根本上说是要实现金融宏观监管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金融监管与监管日益复杂、专业化、技术化的金融市场的必然要求。建立了中央银行宏观监管、保监会微观监管的保险监管新体系。
(6)保险行业监管扩展阅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中国商业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它是国务院直属的部级机构,依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截至2017年2月,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保险监察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设立了5个保险监察局。
每个地方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授权,执行保险行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职能,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以统一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国家,维护合法,保险行业的稳定操作,和指导,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保险行业。
Ⅶ 监管保险公司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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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国务院直辖的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各大小保险公司及其相关事务,主要监督手段有强制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上缴一定的保险准备金,还有通过保险法律法规来监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员的销售行为,对违规者作出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Ⅷ 负责监管保险行业的是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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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是保监会下属领导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Ⅸ 汽车保险行业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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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现状及前景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的增长必将带动汽车保险业迅速发展,特别是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将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中国汽车保险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为我国汽车保险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论述我国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就以上问题展开论述。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直接带动了车险业的蓬勃兴起,迅猛膨胀的汽车消费者群体同时也构成了车险消费者的庞大队伍,成为日渐壮大的车险业务主要消费对象,推动了我国车险市场的快速成长,承保车辆数量激增。我国将进入汽车拥有率迅速上升时期。截止到目前,车险业务已经超过财产保险业务的60%,承保车险涵盖国内外各大汽车制造商的所有车型。可以预计,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和金融服务业的持续高速增长与更加紧密结合,车险市场必将成为今后发展潜力极大的市场。目前我国已经成为汽车大国,机动车辆保费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如此之高的比例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与机动车辆总值占整个社会资产份额的比例也是不相匹配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比例之高,说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及财产保险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缓慢的症结所在,同时也制约了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汽车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份额最重的一项,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汽车保险业也将迎来一个黄金期。自从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汽车保险已经历了若干次的大规模调整,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绝大部分汽车保险还在遵循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在以后的改革中,加大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总之,我国汽车保险与汽车王国美国相比较,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保险市场国际化趋势的日渐增强以及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我国交通责任强制险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汽车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综合国内外汽车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汽车保险种类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虽不尽相同,但也有规律可循,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发展到了一定的深度。比如许多国家都实行汽车保险自由费率,保费计算既“随车”也“随人”,而且还“随地”,除了第三方责任险为强制保险,其它多为自愿投保等。这些经营之道都很值得尚处在发展时期的我国汽车保险业参考借鉴。下面就我国汽车保险存在的问题具体来分析。
我国车险市场尚处于市场发育期,法制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缺乏,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能力薄弱,存在许多严重问题。在我国,投保意识的极度薄弱,这点与汽车保险较发达的美国是不能相比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因素的存在,国内机动车辆的投保率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就全国机动车辆的社会拥有量和投保比例最高的北京市而言,投保率不到50%,而发达国家机动车辆投保率都在80%以上。我国车辆保险投保率低除了汽车保险种类少、保险公司的服务跟不上以外,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也是很重要的原因。社会上的新闻媒体等也很少宣传车险的知识、法规等,更少介绍国外的先进经验。除了车险以外,其他财产险的承保占比都在逐年下降,就是汽车保险也是保险增幅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比例。我国农村有40%的车辆是任何险种都未投保,而中国农村的道路状况又较差,事故频发,一些农民因为没有保险,一旦出险,不是倾家荡产就是因祸再度致贫,还有些人虽然参加了保险,但是总想少保几个险种,即使出过险也得到过赔偿,但下次保险仍然是心存侥幸。鉴于这样一种心态,中国的保险事业在短期内仍然会举步维艰。在我国,出来首当其冲的投保意识薄弱外,接下来便是保险品种贫乏,保险费率单一的问题。在国外,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费率都由各个保险公司自定。因此,保险商品种类很多,其费率也是灵活多变的。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对应的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很少有车型差别,更没有地区差别,如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均适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主体不断增加,成分也更复杂,保险行业的附产品,如经纪人公司、公估公司、代理公司等,都将随行就市,纷纷成立。对于这些众多企业,保险监管部门必将采取一视同仁的监管政策,在市场竞争中对国有保险公司的扶持和保护也将逐步减少,外资公司的范围和领地也将从沿海向内地延伸扩展,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也逐步过渡到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松散性监管,这样一来各家保险公司就会从价格竞争变为实力竞争,谁的实力强,谁的生存空间就大,而一些小的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被兼并、改制。因此,现行的监管策略如不及时调整,一旦市场完全放开,国内保险公司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特别是汽车保险,由于长期的无序竞争和差异监管,车险价格已降到各家保险公司所能承受的最低点,如不是企财险、责任险等险种支撑,估计所有的国内保险公司都入不敷出,而这些效益险种在两年后也许会像车险一样,成为非效益险种,因此保险监管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后的监管方式对各家国内保险公司也是一个挑战。由于外资公司有较强的流动性和灵活的用人、分配机制,对优秀的保险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一些国内保险公司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车险业务的人员将会成为外资公司的首选目标,因为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国内保险工作经验,而且车险业务不仅在国内保险市场占有举足轻重的份额,同时车险也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系统业务,既需要有长期积累的经验,还要拥有丰富的社会客户资源,因此这部分人员的跳槽将给国内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