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政府
『壹』 政府监督的含义
政府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主管事物负责相应事项的全过程依法监视、督促和管理。政府监督不是单指政府或政府部门出面进行检查、管理的具体做法、具体的操作。当今,政府监督已成为一个固定的概念。在我国,政府监督往往与行业自律等多方面同时并举。即政府监督的方式、方法,往往与其它管理方法、办法共同提出,相互补充。
『贰』 为什么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1、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要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回来为人民谋利答益,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
2、权力是把双刃剑。政府权力运用得好,可以指挥得法、令行禁止、造福于民;权力一旦被少数人滥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可能滋生腐败,贻害无穷。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3、根本原因: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须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4.监督的意义、必要性,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才能更好的合民意、集民智、聚民心,作出正确的决策;才能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才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保证清正廉洁;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造福于人民,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有威信的政府。
『叁』 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关键是什么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关键 目前我国专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属了自己的体系,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这个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个缺陷就是没有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是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这个机制,一靠民主,鼓励公民参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才是最好、最有效的监督;二靠法律,使政府的决策、执法和执法检查都按法律行使,合理运行
『肆』 怎样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关于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准则》提出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几个关键制度的建设: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这几项制度对于把权力关进笼子,进一步强化权责对应,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决不能让制度成为摆设、“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
二是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准则》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做到这点,最重要的就是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明确权力界限,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手握权力,掌握大量社会资源,如果缺乏健全完善的用权法规制度,权力失去约束、不受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滥用、潜规则盛行,最终导致腐败。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大爱护。
首先要强化党内监督。《准则》提出“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正确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公开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舆论监督。
『伍』 监督政府人员的部门有哪些
行政监督可根据抄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袭。通常由:
(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陆』 公民监督政府的最有效手段
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责任政治下的政府自然应该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最为核心的环节就是努力构建完善的政府问责制。由于我国政府问责制起步较晚,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责任缺乏明确界定,政府权力缺乏刚性约束,对政府官员失责违规行为缺乏有效追惩,异体问责功能虚置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问责制的建设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突破和强化,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和协调化,这才是问责制的本质所在。一、加强政府责任立法,明确政府责任著名的公共管理学家法约尔指出:“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H.法约尔:《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4页)如果享有权力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必然意味着公共权力的无限膨胀与扩张,最终必然威胁民众权力的实现。因此,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控制,使得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配套,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这首先就要求对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细化,制定统一的《政府责任法》,将政府因其职能与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加以统一整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首先,《政府责任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具体原则的规定,不仅包括对政府责任从总体上的明示与失责的追惩,更重要的是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之间以及部门首长与非首长领导之间的责任都应该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其次,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政府责任法》的实施。具体来说,可以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专门的政府责任监督机构,全权负责监督《政府问责法》的实施,党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从而确保责任监督和追惩的力度。二、首长负责制与责任追究的“纽伦堡”原则双管齐下首长负责制与责任追究的“纽伦堡”原则双管齐下是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的有效措施。理论界对于首长负责制的论述颇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绝不能以“集体决议”的名义而推卸行政首长应负的责任,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的不可诉性和效力的普遍持续性,因而对社会与公民产生的影响更为广大,所以更应该加强对其监督,让行政首长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旦该行政行为造成侵权或违法,行政首长即要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增强行政首长的责任感和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谨慎度。所谓责任追究的“纽伦堡”原则,即是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长官之命而行动的事实,不能使其免除责任。(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9页)这也就是说,虽然首长是决策的最终决定者,但决策的参与者和决策的执行者并不能摆脱决策失误与错误执行的责任。这样必然能增强行政首长以外人员对于决策实施的谨慎度和对于首长决策的制衡性,同时也有助于错误决策的及时纠正和对于行政首长独断专行的遏制。要使“纽伦堡”原则得以有效贯彻,还必须有配套制度的保证,这就是坚持道德提倡的揭发机制,即对于具有道德良心和正义感而违背组织政策去坚持伦理标准的组织成员的保护。三、完善政务公开,克服信息不对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根本措施就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化水平。建设政务公开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作保障。首先就是制订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务公开法》,对政府哪些信息必须公开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同时制定相应的违法惩戒措施。同时,注意政务公开的实效性,避免“公开的是群众不需要的或众所周知的,群众需要的是不公开的”这样的现象。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也能使公民对政府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实行政务公开,除了将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行为过程和处理结果公诸于众以外,还必须对政府掌握的大量信息资源公开化,这样才能使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作出有理有据的科学判断。同时,也能使政府在公众的监督下更加审慎行事,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如果政府行政不公开、不透明,就会严重阻碍政府的责任承担和责任追究。只有真正实现政务公开,使得政府行政透明化,才能最终走出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与追惩。四、充分发挥人大的异体监督与问责功能要实现“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的发展,首要任务就是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问责功能。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问责功能应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党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第二,提高人大代表的专业化和专职化水平。人大机关要拓宽招才、引才渠道,配好配强机关干部,特别是要注意引进审计、经济、法律和科教等专门人才,充实力量,提高人大机关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要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在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使常委会委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第三,提高人大监督的法制化水平。要加强监督立法和健全监督机构,使人大监督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如可以设置监督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监督工作,为人大监督机制的高效运行提供组织保证。要进一步完善人大的监督手段,使质询、罢免、撤职、调查、审议和批准等监督方式更加规范化。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与问责功能新闻舆论是强化政府问责,增强政府回应力的重要措施。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信息传播和影响力,能够给政府官员施加非常的精神压力,增强政府及其官员对社会的回应度。国外学者这样评价媒体的监督力量,“非政府组织对公共部门的监督,其中一种确保政府及其人员公共责任的力量就是媒体”。媒体能够以一种高度艺术性的形式来报道政府官员以及公务员的活动,对政府的规划及实施进行调查,抓住那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曝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然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强大的监督力量。目前,当务之急就是给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制度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保障新闻媒体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政府责任行政的功能。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人民群众实现了权力的监督,才是真正有效的制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来谈所谓制约的问题,是永远都无法找到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民群众掌握监督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之一。只有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政府决策和行动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对政府的强有力监督。我国的政府问责制建设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的作用。
『柒』 如何监督政府的权力
最近两会在召开,提案议案不少,也不乏有社会责任心的人士提出合理的建议。其中一个热点就是“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本人对此非常赞同,但我在考虑更深层次的问题,政府权力如何在阳光下运行,其实现过程是怎么样的。我想途径无非有三:一是政府主动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二是上级领导的指示,让权力受监督;三是通过老百姓的努力逼迫政府公开权力运作。 途径一:政府主动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大家都清楚这一途径是不可能出现的,自己主动公布权力运作,等于“自首”。试想,某个官员通过与房地产商勾结,贪污500万土地出让金,没有外部压力,他会主动公布土地出让金的运作,而暴露贪污吗?答案是不会。没有人在无外部压力下公开自己的污点,这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途径一根本不可能。 途径二:上级领导的指示,让权力受监督。我不否认会有少数英明的领导,将下级政府的权力运作置于阳光下,但大多数会考虑自己的脸面,而不去动作。现在部门、各级政府多数考虑自己的位子受不受影响,下级政府的腐败现象暴露等同于给自己抹黑。况且如果只要求下级政府公布权力运作而自己不去执行,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我们知道现在政府大面积腐败,公布权力运作定会暴露大批贪污腐败现象,政府的公信力丧失,引起社会不满,进而社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是政府在实施此途径要考量的问题。途径二实施的可能性极小。 途径三:通过老百姓的努力逼迫政府公开权力运作,这是现阶段唯一可以实现的途径,政府不会自己主动,上级政府指示也没有积极性,剩下的途径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推动。社会的发展不是个别领导的意愿,而是广大人民群众推动的结果,从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得知,2009年行政诉讼案件大幅上升,说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意识提高,给政府权力寻租造成不少的阻力。但现阶段老百姓的力量还没有形成震慑的效应,政府权力运作还处在阴暗中,政府官员对公开权力运作讳莫如深,极力阻止此进程的发展,因为他们明白只要权力公开运作,权力就没有寻租的空间,灰色收入必然减少,这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老百姓的努力,不能光靠几个人的力量,而是要靠大家齐心协力。当你的权益受侵害时,就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去打官司,就去找领导,可能现阶段十个案件有一个得到公正的判决,那九件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事件,社会需要有志之仕,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虽然有些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不能因为此丧失信念。民众要有奉献精神,因为你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对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我常说一句话,“当你的权益受侵害时,除了你自己,没有人会为人申冤,给你争取权益,除了你自己别无他人”,你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权益,可能有10%的可能性,你不去争取,没有可能,为了这10%的可能,我们值得去努力。有些人认为,这种可能性极小,就不去争取,是可悲的,他是在放弃自己的利益。 只要我们的利益受到侵害,就要通过法律途径极力争取,不要因为可能性小而失去信心,也不要因为事件太小觉得不值得努力。每个人都争取自己合法的权益,当这些事成为社会舆论时,成为社会发展的方向时,政府也要考量民众的声音。从小的事件做起,让政府权力不仅受到法律的监督,更要受到老百姓的监督,社会才会向前发展,才会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
『捌』 政府监督具体有什么
一、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监督的常见分类有:
(一)、以监督主体作为标准进行分类:
1、 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依法作为监督主体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对国家生活进行领导的一种重要形式。
2、 国家监督——是指依法作为监督主体的各类国家机关,运用自己享有的国家权力,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如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等。
3、 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如:政协对政府的监督、社会团体对政府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不同分为:
1、 内部行政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相互实施的行政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经常采用的一种监督形式。
2、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政府机构以外的行政监督。如中国共产党、政协、社会团体对政府的监督。
(三)、以行政监督的层次作为标准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监督又叫高层、中层和基层监督。
(四)、以行政监督的方式分为:放任型、适中型和琐细型监督。
(五)、以监督主体同监督对象的关系为标准分:直接监督,如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间接监督,如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政府的监督。
(六)、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分:
1、 事前监督——是指制定行政决策之前由监督主体对制定行政决策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2、 事中监督——是在监督对象执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由监督主体对它实施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3、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执行决策的过程基本结束以后由监督主体对它实施的监督。目的是在于全面检查决策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是否有违和不当之处,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七)、以监督的专业性作为标准分:
1、 一般监督——指的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全部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2、 专业监督——指的是对某一类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主管的某种专业工作的监督。如财务监督、人事监督、卫生监督、海关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