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监管场所
A. 盐田港物流园区中的嘉里仓属于哪种保税监管场所
是出口监管仓,出口监管仓主要对出口货物而言,保税仓是对进口货物而言,他们是相对的,保税物流中心就复合了以上两种功能
B. 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什么区别出口加工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有什么区别
1、保税监管场所
主要有4种形式: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 A. m' {# X* p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主要有6种形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1、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油库、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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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监管仓库(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8 a6 B( N P- y. W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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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税物流中心(A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 J+ a7 q5 O- }' |
4、保税物流中心(B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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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税区(Bonded Area)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6、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国家划定或开辟的*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常享受减免各种地方征税的优惠。出口加工区一般选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运输和对外贸易方便、劳动力资源充足、城市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多设于沿海港口或国家边境附近。
7、保税物流园区(bonded logistic zone)
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m: L7 P5 c) Z8 ~
8、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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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税港区(bonded port)# V' ^8 S, S; {$ M' B; A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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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综合保税区(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7 z v3 v1 K# v1 }+ R0 h' [2 |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它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C. 保税物流园区的海关监管
一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1、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凭舱单将货物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3、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4、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5、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⑴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⑵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⑶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6、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⑴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⑵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⑶转口贸易货物;
⑷外商暂存货物;
⑸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⑹进口寄售货物;
⑺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⑻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⑼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⑽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7、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8、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1、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3、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5、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⑴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⑵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⑶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⑷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6、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7、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
9、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园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检测、维修完毕运回园区的机器、设备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园区。
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税,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1、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经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
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规定进行更换的区外原进口货物,留在区外不退运出境的,也不得进入园区。
三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1、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2、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4、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5、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6、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货物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还出口企业时,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办理退运手续,且无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应当予以退还。货物以转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园区企业出具启运地海关退运联系单后,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需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7、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8、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9、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
放弃货物由园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变卖后,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园区主管海关提取变卖该货物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确因无使用价值无法变卖并经海关核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园区主管海关直接办理核销手续。放弃货物在海关提取变卖前所需的仓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对按照规定应当销毁的放弃货物,由企业负责销毁,园区主管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园区主管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10、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⑴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⑵进境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园区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进行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
⑶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如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属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11、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对于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⑵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12、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四对园区与其他监管区域往来货物的监管
1、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此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D. 1、保税制度如何形成 2、报税监管意义和特征
1、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督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保税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19世纪中后期,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发展本国对外贸易,鼓励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和企业所进口的原材料实行了保税制度。随着殖民侵略的扩张,保税制度被引入殖民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殖民地经济的发展。
20世纪,世界各国为促进和鼓励本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的发展竞相建立保税制度,其范围也从单纯加工生产的保税扩大到包括商业性质的保税(如转口贸易货物的保税)和进口寄售商品的保税等。在中国,保税制度是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的殖民扩张和经济侵略而发展起来的。1882年,为方便和扩大外国商人对华出口贸易,当时的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R.赫德在上海筹建保税制度。1888年,第一批保税仓库在上海建立,这是中国保税制度的开始。当时主要是对进口货物的加工、包装等进行保税,随后逐步扩大到其他工业生产性保税和商业性保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保税制度基本停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后,为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保税制度逐步恢复,并不断扩大业务,实行了一些新的保税形式,已成为中国发展对外经贸往来,扩大出口创汇,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措施。
2、由于具有对进口货物暂缓征收应征关税的特点,保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简化货物通关手续;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资金周转;降低出口成本,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吸引外来资金;增加外汇收入等。
3、海关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的过程,反映出保税制度具有批准保税(或保税备案)、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案的特点。
一、批准保税
进境货物可否保税,要由海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决定。货物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境,这是保税制度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
海关应当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备案)。批准保税的条件原则上有3条:
·1.不受管制。所谓不受管制,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受国家贸易许可管制,无须提交相关进出口许可证件。
·2.复运出境。所谓复运出境,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流向明确,进境储存、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明是复运出境;而且申请保税的单证能够证明进出基本是平衡的。
·3.可以监管。所谓可以监管,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无论在进出口环节,还是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环节,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因为某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为了严格审批,海关总署规定了各种保税货物审批的程序和权限。比如保税仓库的审批,规定公共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专用型保税仓库由隶属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二、纳税暂缓
我们所说的办理纳税手续,包括办理征税手续和减免税手续。一般进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都必须在进境地海关或主管地海关办妥纳税手续(包括办妥征税或减免税手续)后才能提取。保税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凭有关单证册不办理纳税手续就可以提取。但是这不等于说保税货物最终均可以不办理纳税手续。
当保税货物最终不复运出境或改变保税货物特性时,需按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情况办理相应纳税手续。比如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货物,因故不能复出口,经批准内销,海关对不能复出口的成品或节余料件等按有关规定对料件进行补税。至于保税货物转为一般贸易进口,"纳税暂缓"的特点更加明显。
三、监管延伸
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时间是自进口货物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提取货物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装运出境止,海关监管的地点主要在货物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无论是时间,还是场所,都必须延伸。从时间上说,保税货物在进境地被提取,不是海关监管的结束,而是海关监管的开始,一直要监管到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办结海关核销手续或者正式进口海关手续为止。从地点上说,保税货物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直至向海关办结出口或内销手续止,凡是该货物储存、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该保税货物的场所。
所以,"监管延伸"也是保税制度的一大特点。
四、核销结关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放行结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由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然后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在这里,海关的放行,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结关的标志。
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海关也加盖"放行章",也执行放行程序。但是,保税货物的这种放行,只是单票货物的形式结关,是整个监管过程的一个环节。保税货物只有核销后才能算结关。核销是保税货物监管最后一道程序。所以核销是保税 制度区别于海关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E. 海关稽查与保税核查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规定,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单从定义上看,除了检查的范围不同,稽查的范围、稽查的面更广以外,就保税而言,都是对业务经营行为和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检查监督。正因为如此,如果不能从理论上对二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势必会对海关整体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和谐的关企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事实上,二者本质上是有一定区别的。
(一)主体不同。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核查时,出示海关核查证,无论是对保税加工业务核查、保税物流业务核查,还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都是其实施保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税管理的一种手段、一项措施。海关稽查则由海关稽查部门组织实施,进行稽查时,出示海关稽查证,对保税业务或监管场所实施稽查,是海关保税管理活动的延续,是对海关保税管理活动的补充和完善。
(二)对象不同。保税核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从事与保税加工业务有关的企业,只要海关保税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就随时可以对保税加工业务、保税物流业务或者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管理和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而海关稽查的对象则应该重点是依据举报或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的稽查重点经科学遴选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保税企业,或者是需要验证稽查的企业。即便是常规稽查,也是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的。如果海关稽查在选案上不进行甄别,那么与保税核查发生重复,甚至是冲突就在所难免了。
(三)程序不同。保税核查主要由以下3个环节组成:(1)核查准备:根据需要确定被核查人,编制海关核查工作方案。(2)核查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3)核查处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责令补办相关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等处理方式;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交稽查、缉私部门依法处理。
海关稽查由以下4个环节组成:(1)稽查准备:选查是稽查准备与核查准备的不同所在。(2)稽查实施:必要时,可以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还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3)稽查处理:可以补征、追征偷逃税款,有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4)强制执行。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补缴税款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做出取消其报关资格的处罚。
由于在管理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不同,可以看出,海关稽查比保税核查更具强制力。
(四)目的不同。保税核查是由于保税管理上的需要对保税企业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海关稽查除验证稽查外,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保税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促进保税企业守法自律,维护海关征管秩序。保税核查基本上属于管理性检查,而海关稽查则属于后续管理和执法性检查双重范畴。事实上,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稽查也是一种日常性或专门性的海关监督管理活动,不同的是,它属于后续管理的阶段。
(五)职能不同。保税核查主要有3项职能:(1)管理职能。保税核查的作用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保税监管的效能,为实施保税管理提供更真实、准确的依据。(2)规范职能。通过实地核查,可以规范企业的进出口管理行为,还可以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3)增收职能。通过核查,可以把漏征和少征的税款补征回来。其中,管理职能是保税核查的最主要职能。
海关稽查主要有5项职能:(1)防范职能。开展海关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范走私违法行为的发生,它是保税管理的延续、补充和完善。(2)威慑职能。通过对关税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发,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保税企业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3)促管职能。通过稽查可以发现保税监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措施建议,促进保税监管水平的提高。(4)增收职能。海关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道有效防线,追补偷逃税款,减少税收流失。(5)规范职能。通过实地稽查或日常监控,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控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其中,防范和威慑职能应该是海关稽查的最主要职能和最基本职能。
(六)时间不同。保税核查一般是在手册核销期或海关监管期内,核销后或海关监管期结束后即视为工作结束;而海关稽查除在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开展工作,并作为重点外,如发现偷漏税等违法、违规嫌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手册核销后或者超过海关监管期限3年内,仍然可以依法检查、追缴税款及做出其他处理。海关稽查的建立,延伸了海关监管的时间和空间。
F. 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什么不同
二者本质上是抄有一定区别的。
(一)主体不同。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核查时,出示海关核查证,无论是对保税加工业务核查、保税物流业务核查,还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都是其实施保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税管理的一种手段、一项措施。
海关稽查则由海关稽查部门组织实施,进行稽查时,出示海关稽查证,对保税业务或监管场所实施稽查,是海关保税管理活动的延续,是对海关保税管理活动的补充和完善。
(二)对象不同。保税核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从事与保税加工业务有关的企业,只要海关保税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就随时可以对保税加工业务、保税物流业务或者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管理和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而海关稽查的对象则应该重点是依据举报或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的稽查重点经科学遴选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保税企业,或者是需要验证稽查的企业。
即便是常规稽查,也是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的。如果海关稽查在选案上不进行甄别,那么与保税核查发生重复,甚至是冲突就在所难免了。
G. 海关监管区包括哪些地方
海关监管区域一般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专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属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已批准在27个省区市设立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 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基本特征:
一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
三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
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H. 武汉有哪些保税物流货物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相关简介
保税物流园区(Bonded Logistics Park, BLP)
定义: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功能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天津保税物流园区除了在传统意义的保税区的保税功能以外的最突出的政策特色为如下三点:
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对出口到报税区的国内企业可以实行退税(不必等货物真正装船离港后才能返回关单退税联);
B. 园区内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货物不可以更改初始入区的状态(税号不变)但可以更改包装和标志;
C. 园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到保税区海关稽查可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自由转换货物所有权或在园区内的不同货物存放地。
保税物流中心(Bonded Logistics Center)
定义: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功能
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
定义: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功能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货物;
外商暂存货物;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定义: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功能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通常结合着保税仓库来用,一般把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合二为一,统称叫做“两仓”,即一出一进。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属于同一范畴,主要应用于加工贸易企业当中,加工贸易企业在应用保税这一概念的过程中是非常丰富的,主要有五种加工保税模式,一是通常所说的“两头在外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国外,加工在国内;二是“两头在内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国内,当然加工也在国内,只是来源都是加工贸易公司;三是保税内销,四是非保外销,五是委托加工。关于出口监管仓库,局限的范围非常小,一是主要用于出口,二是仓库内不允许流通加工,三是仓库容量有限,四是涉及面也比较窄,五是退税一般要求为实际离境。
保税区(Duty—free Zone)
定义:经主权国家海关批准,在其海港、机场或其他地点设立的允许外国货物不办理进出口手续即可连续长期储存的区域。
保税区(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是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其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保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该区以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和保税加工等功能为主,以商品服务交易、投资融资保险等功能为辅,以法律政务、进出口展示等服务功能为配套,具备生产要素聚散、重要物资中转等功能。
保税港区 (Bonded Port)
定义: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九项功能。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
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
1,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
2,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3,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4,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工业、扩大对外贸易而设立的以制造、加工或装配出口商品为主的特殊区域。
I.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模式分类
模式分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 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基本特征
1、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
3、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
4、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9)保税监管场所扩展阅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企业注册备案流程
(一)企业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初审;
(三)科长复审;
(四)报关长审批;
(五)向企业核发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及自用物资手册;
(六)企业申领企业编码;
(七)正式业务开展。
企业注册备案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一)中资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股东签字);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在区内购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屋租售登记(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海关登记注册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7、验资报告正本(附银行进帐单)。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
1、管委会批复、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独资企业不要合同);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为外籍或港澳台籍的须有委托书及被委托的国内主管经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在区内购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屋租售登记(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海关登记注册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进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合同一式两份;
3、初次申请需递交租房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并经过海关人员验厂;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中期补税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制成品内销补税申请;
2、制成品单耗表;
3、制成品折算原材料明细表;
4、进口原材料入区报关单;
5、内销合同、发票、箱单;
6、内销货物所对应监管条件的相关凭证;
7、国产料件入区单据(制成品全部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除外);
8、制成品分摊制造费用明细表(制成品使用国产料件的除外);
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企业核销报表;
2、加工贸易手册;
3、进口原材料保税入区报关单(加盖验讫章联)及发票、合同、箱单;
4、制成品返销出口报关单(加盖验讫章联)及发票、合同、箱单;
5、制成品中期补税通知书、报关单、税单;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