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监察事项
『壹』 监察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行政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理监察事项的回避,是指监察人员不得参与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监察事项。根据本条的规定,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回避的提出有以下几种情况:(1)监察机关发现其工作人员具备回避条件,应不安排有关人员办理监察事项,已做出安排的,要做调整。(2)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认为自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主动提出回避。(3)被监察的部门、人员认为承办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具备回避条件,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更换承办人。(4)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监察人员是否回避,最终应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凡涉及到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应回避的监察人员必须服从决定
『贰』 机关可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吗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叁』 监察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监察制度如何你指的是行政监督的话,那包括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回监督两大类
答1.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2.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3.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