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壹』 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些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最新修订)
7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重点有哪些?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将会受到哪些处罚?昨天下午,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法制办、省安监局联合举行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出席发布会并作有关介绍。
安全生产工作由谁来负责?
《条例》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规定。
《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该条规定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条例》第三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哪些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根据我省实际,《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作了明确。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结合从业人员数量,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同时,《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对于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物品应远离哪些场所?
《条例》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和有关规划也做了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哪些是安全生产重点检查的范围?
《条例》还对安全生产重点检查的范围作了明确。其中包括矿山、危险物品、油气管道、建筑施工、交通运输、船舶修造或者拆解、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怎么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条例》还强化了安全生产信用制度的功能。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渔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每年六月为安全生产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并创新舆论监督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强化行业自律,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有关协会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修改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建议。鼓励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邀请有关协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修改。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考核时间少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不得收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培训活动。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协调考核和培训计划,避免重复考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验、检测以及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备案部门核销。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部门在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时,查验经验收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培训。
第二十条 使用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从业人员发现所操作的机械冲压设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贰』 浙江省建筑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要求是什么
三类复人员指的是A类企业主要制负责人(需2人,正常情况下是企业法人和技术负责人),B类项目负责人(按照企业所有资质中项目经理数量要求最高的办理,比如你是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那么就需要10个项目经理办B证),C类安全员(任意3人均可)。
『叁』 谁有浙江省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的电子版呀 有的直接发送至我的邮箱[email protected] 谢谢
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 从2011年开始就没有变化过 现在考试也不怎么依靠教材了 你可以到我们网站看相应的资料和视频课件 加油吧
『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我省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拟订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研究省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承担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中央在浙、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负责全省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以下简称“三同时”)。
(十一)负责制定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定和制度;承担局机关文电、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提案和建议以及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起草局机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拟订年度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组织考核并通报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的查处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和标准;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方面的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指导推行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处(挂统计处牌子)。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的规程、标准;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承担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事故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五)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和输送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七)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检查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电子、纺织、烟草、食品、电力、电信、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八)人事培训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管理有关安全资格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陆』 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怎么进入
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怎么进入
下面入口。
http://bzh.zjsafety.gov.cn/loginAction!initChange.action
『柒』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有哪些亮点
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呈现“细、实、新、长、严”五方面特色亮点
2016年8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了。10年来首次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在我省贯彻落实安全发展观念、推进依法治安新征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统览新《条例》全文,“细、实、新、长、严”五方面特色亮点明显。 细化量化增强操作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耳熟能详,但具体怎样才算落实到位,没有具体细化。《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三个必须”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条例》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厘清了综合监管、直接监管、行业监管的关系,有利于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育培训考试、隐患排查治理量化标准,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更加具体化、数字化。 求实体现浙江特色。《条例》充分体现了“管用、实用”要求,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不重复,专项法规已明确的要求不统括,力求解决实际问题、体现浙江特色。为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缓解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面临的任务重、人手少等现实难题,《条例》赋予基层监督检查权,规定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开发区(园区)等要制定实施年度检查计划;针对我省船舶修造与拆解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条例》对该类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在将个体工商户明确列为《条例》适用对象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创新彰显改革成效。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我省近年来寻求破解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难题的探索,有利于推动实现政府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已取得初步成效,并被列入今年中央深化改革重点的工作内容之一,《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此外,《条例》首次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等作了衔接和明确。 合力构建长效机制。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聚焦难点重点和薄弱环节,《条例》专门列条细化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监管措施、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等,协作构建港口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从生产、经营、储存到使用、废弃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条例》明确建立上下联通、横向共享的全省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消除信息孤岛,明确信息录入、核实、维护主体,推进信息共用共享,实现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督管理。 严格树立法规权威。《条例》修订坚持“重典治安”原则,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条例》对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增加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实行单位、个人“双罚制”,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作出行政处罚。针对基层反映较多的部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相关行政执法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
『捌』 浙江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
1、首先,如果已经与原单位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是不允许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可以向愿意单位索回,如果对方不同意强制扣押,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对方。
2、如果特种作业操作证,被原单位遗失或损坏,可以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后给予补发。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
(1)第三十六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2)第二十条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4、特种作业操作证,可通过国家安监局培训中心_证书查询进行查询。
(8)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扩展阅读: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2、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