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框架
① 英文论文帮助
美英日银行监管体制比较分析
内容提要: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这几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体制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在监管法律基础方面,美英日分别实行 “规范管理”、 “非正式管理”、 “金融行政管理”;在监管框架模式方面,美日英分别为“双线多头”、 高度集中的“单一制”、“单线多头”监管模式;在监管制度内容方面,三国在市场准入监管、日常审慎监管、问题银行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方面也各具特色。
关键词:银行监管体制法律基础 框架模式 制度内容
引言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以美国、英国、日本这几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其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基础、框架模式、制度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建立一种符合当今复杂情况的现代化银行监管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一、银行监管法律基础比较
(一)美国的“规范管理”。美国是一个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尊重法律、处处依靠法律是美国民族的特点之一,因而其管理制度常被学者标上“规范管理”的典范,也成为其区别于英国注重银行的自律监管、以“习惯法”为主的监管特色。自建国以来的短短两百多年里,美国颁布了众多的金融法规和条例,不仅有银行大法①,还有各种各样的专项法律②,并且不断出台或修订银行条例及规章制度,由此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法律框架为基础的、手段先进、机构复杂严密、理性量化管理的银行监管体制。从其银行监管条例的重心看,30年代立法主要从防止银行大量破产影响经济稳定出发,以保证银行安全,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为主,1933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美国银行分业管理的格局;70年代立法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80年代立法转向放松管制,提倡效率和竞争;90年代在西方国家纷纷改革金融体制、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浪潮的推动下,1999年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又称为Gramm-Leach-Bliley Act of 1999,GLB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由此打破了美国半个多世纪以来银行、证券、保险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二)英国的“非正式管理”。英国是老牌君主立宪制国家,由于历史、地理及其政治环境的影响,加上英国人冷静理智、善于自我克制、尊重社会权威和秩序、保全声誉、遵纪守法的传统,使英国社会采取了以“习惯③法”为主,并与“成文法”相结合的独特的银行监管法律体制。英国并非是一个不重视法律的国家,事实上英国是一个严格执行法律的国家,只是在法律方面采取因袭主义,具有较长的稳固性,而不像美国那样频繁地颁布法律,由此英国银行监管风格被贴上“非正式管理④”的标签,并与美国“规范管理”的银行监管法律体制相区别。英国的银行法很少,主要有《1979年银行法》和《1987年银行法》,《1979年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监督的责任,《1987年银行法》加强了这一监督职能。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成立,成为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九个金融行业的统一的服务监管机构。2000年,英国通过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三)日本的“金融行政管理”。日本相对于美、英等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具有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通常也被称为“日本的金融行政”管理。日本金融监管当局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吸收英美行之有效的银行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银行监管法律体制。日本主要的银行监管法规是1981年《日本普通银行法》、《日本银行法》,该法对银行业务范围、财务监督、经营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998年日本政府顺应金融改革的大趋势,全面修改《日本银行法》,通过了《新日本银行法》,加强了中央银行——日本银行的独立性。此外,一些银行部门法规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银行监管框架模式比较
由于各国地理和自然条件的不同,民族和社会历史的特殊性,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不同,政策法律制度的显著差异,形成了各国监管框架模式的多样性。
(一)美国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对银行都有监督权,“多头”是指在每一级又有若干个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在联邦这一级上,有8个监管机构,有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宅贷款管理总局、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其中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是:联邦储备体系(Federal Reserve Board ,简称FRD,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货币监管署(the 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负责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及其责任见表一。在州这一级上,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督管理官员和管理机构。
实行“双线多头”监管模式的国家都是实行联邦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地域辽阔,经济金融状况、生产力分布和经济部门结构等情况差别很大,此外美国民族崇尚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的特点、联邦和各州权益严格的分权制,使银行业的集中监管难以实行。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美国“双线多元”监管体制正适合了美国的国情,其优点在于:它能适应地域辽阔、金融机构繁多的国家的实际情况;可以防止一国金融监管权利的过分集中;可以使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专业化,提高金融监管的效果。但“双线多元”监管体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金融监管机构交叉;金融法规不统一;监管分散,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银行容易钻不同监管部门的空子,逃避监管,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和混乱。
(二)英国的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模式。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模式,指单一型的监督管理设置模式,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长期以来,英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权高度集中在隶属于财政部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对银行的监管是由隶属英格兰银行的银行业监督委员会(Board of Banking Supervision)和银行业监督局(Banking Supervison Division)负责的。 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为银行业监督的最高机构,每年发表执行银行法情况的年度报告,汇报根据银行法对银行监督的执行情况。银行业监督局具体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并由英格兰银行的一名执行董事或常务副行长负责。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和欧元诞生的挑战,1997年,英国政府提出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将包括英格兰银行、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督组织、私人投资监管局等九家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责移交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简称FSA)”,统一负责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九个金融行业的监管。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模式。英国的社会经济金融发展是一种较少人为干预的、自然的历史发展模式,直到《1979年银行法》颁布后,才以法律的形式授权英格兰银行具体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使金融监管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银行不易钻空子;能较好地适应高度集中国家政治机构;运行得当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服其他模式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缺点是这种模式会使监管部门作风官僚化,监管任务过重,不利于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三)日本的“单线多头”监管模式。“单线”是指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这一级,“多头”是指在中央这一级政府有多个机构负责对金融业的监管。长期以来,大藏省一直是日本金融事务的主管机关,对银行业的监管也主要由大藏省负责。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行政上接受大藏省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也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形成了由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同负责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模式。大藏省监督的重点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依据银行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对银行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银行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日本银行只对在日本银行开设往来帐户或需在日本银行取得贷款的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其监督的重点是从经营风险和资产状况角度,通过对其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银行业经营的安全性、相互竞争的平等性,使银行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保持一致。1998年,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体系计划厅从大藏省分离出来,成立了综合性的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日本金融监督厅,到2001年,日本初步形成了一个以金融监督厅为核心,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受托监管的监管框架。
实行“单线多头”监管模式的国家大多是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日本的不同发展层次的市场经济和议会政治结构,导致了比较分散的经济政治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反映在日本的银行监管体制中,就形成了“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集中统一的监管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形成各权力机构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同时也应该看到这种模式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各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一个不善合作与立法不健全的国家中,这种体制的优势难以得到发挥。同时这种模式也同样面临“双线多头”监管模式类似的问题,如监管职责划分不清,重复监管等。
三、银行监管制度内容比较
银行业监管的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日常审慎监管,问题银行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三国都实行核准主义⑤,普遍重视最低准入资本金是否充足。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制定对银行业开业条件的具体要求,以防止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保持合理的机构数量,避免恶性竞争,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三个方面。
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1.美国相对于英日管理较松。不同性质的银行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审批⑥,其中美国的国民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2.英国最为重视。英格兰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使银行持续满足银行法规定的授权标准⑦,不断地评估和考察这个标准是否被遵循,按照谨慎原则决定是否取消或限制授权。英国的银行准入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欧元;3.日本最为严格。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为首要目标,实行严格的开业管制,从1960年后几乎没有新的普通银行建立,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数量,100%属于世界性的大银行,垄断性非常严重。日本的银行准入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亿日元。
(二)日常审慎监管。日常审慎监管是指在银行正常经营期间内对银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防范银行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对以下几个指标的监控: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分析(包括资产集中程度、不良贷款的水平和发展趋势等)、流动性指标、呆账准备金、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分析,以及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其中几个主要指标的比较情况见表二。
(三)问题银行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问题银行监管制度是指旨在防止银行出现可能导致对银行体系安全威胁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纠正性监管、救助性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其中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核心,存款保险制度模式按隶属关系分为独立、隶属于央行和隶属于财政部两种,按功能分为单一⑧和复合⑨两种。美英日三国也各有自己的特色:1.美国于1933年首创存款保险制度,其存款保险机构独立于政府,具有复合功能,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2.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82年,存款保险机构也是独立的,但只有单一的功能,保险上限为存款余额的75%,最高可达2万英镑;3.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71年,存款保险机构隶属于财政部,具有复合功能,保险上限为1千万日元。
综上所述,美英日银行监管体制都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体制、历史条件和人文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监管体制是完全一样的。而且在市场和金融发展的不同阶段,监管体制也需要根据环境和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不存在一个适用于任何国家或任何发展阶段的固定单一的银行监管体制。因而,各国应结合各自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体制、金融文化等逐渐摸索和形成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银行监管体制,以推动本国经济、金融健康平稳发展。
注:
①重要的监管大法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78年《国际银行法》;1980年《放松存款机构管理与货币控制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加强法》;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
②重要的专项法律有: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1966《银行合并法》;1968年《消费信贷保护法》;
1982年《加恩-圣吉曼存款机构法》;1983年《国际贷款监督法》;1994年《瑞格尔-尼尔跨州银行和分行效率法案》等。
③所谓“习惯”,是指仁人志士着意创造或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成为社会成员主动遵守的行为模式。它是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人们的习惯性行为,成为稳定社会的一种手段。
④“非正式管理”是指没有正式的规则、由监管者看管金融群体并警告它们,当其陷人危险时,金融机构或自我改变其行为方式,或听从管理者意见进行动作。
⑤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审批制,即事先的行政许可,是商业银行登记及成立的前提条件。具体来说,设立商业银行除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须报请金融监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申请登记注册,公告成立。
⑥ 联邦级银行由通货监理署颁发执照,州级银行由州政府颁发执照。若州银行要成为美联储会员银行,要经联邦储备理事会审批。通货监理署审查开业银行是否符合注册标准时,须考虑以下因素:(一)资本充足性;(二)合格的管理标准;(三)社区的便利与需要;(四)已有设施的供求关系;(五)银行业内部的竞争因素;(六)未来盈利前景;(七)申请者的守法情况。此外,对于每个因素还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测评手段,这样不仅使监管部门在操作时有章可循,也能够让申请者做到心中有数。
⑦英国1987年《银行法》对于授权标准也有明确要求:(一)最低实收资本;(二)专业技能要求;(三)谨慎行为标准;(四)设置非执行董事;(五)人员适合与适当标准;(六)"四只眼原则"。
⑧ 单一存款保险的职能仅是在投保机构破产关闭时,负责赔偿存款人,因而被称为“付钱箱”式存款保险。目前全世界共有39个国家实行这种模式,主要分布在欧洲。
⑨ 复合存款保险不仅承担着偿付破产银行存款人的职责,而且具有监管银行和处置破产银行的功能。目前全世界共有33个国家实行这种模式,主要分布在亚洲和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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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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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国家审计如何推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
自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在着力加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改革,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也正式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逐步展开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为核心内容的金融监管改革。而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节,在开展重大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下,理应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从而推动建立有效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实现其抵御、改进和预防等“免疫系统”功能。
一、我国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一)我国缺乏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经验,监管难度越来越大。
尽管我国仍然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并形成了以一行(中国人民银行)、三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主体的较为完整的分业监管体系。但目前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性质的金融服务项目,混业经营已经萌芽,这对先行的分业经营监管体制造成了强大压力。不同监管部门既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又按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交叉监管的现象突出,不仅制约了金融业务的创新活动,也经常给市场发出互不协调、相互矛盾的信号,极大的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成效和金融改革的进程。随着中国未来逐渐融入国际金融体系,许多国内现有的管制或规定将被强行突破,金融分业监管的难度将越来越大。
(二)逆周期操作将对资本充足率有更高要求。
金融风险的发生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金融机构应该在经济繁荣时期储备更高水平的资本,以便在经济萧条时期拥有更大的缓冲余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作为一个典型的宏观审慎工具,就是逆周期操作的体现。特别是当借贷总额超过经济上或某个领域上应有的平均值时,由于用于购买资产的借贷不断增大,将导致资产价格上升从而引起系统性危险的持续扩大。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虽然不能结束繁荣衰退周期,但将有助于减少幅度。
在人民银行2009
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提出,“只有银行在经济高涨时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在衰退到来时才不至于因准备不足而被迫紧缩贷款。”这意味着,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标准很可能提高,以限制杠杆率。
(三)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应放在对系统风险的预警,强调“市场准入”、“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的监管。
由于欧美国家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存在,系统风险主要存在于风险在金融市场间的传播,而中国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是由金融体制的“信贷配给异化”(间接融资市场更发达且信贷资源主要投向国有大中型企业)造成的宏观经济周期引发的。因此,对系统风险的防范上,与欧美国家将防范重点放在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施加额外资本”和“破产隔离机制”上不同,我国应放在对“宏观系统风险”的预警上。同时,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是保证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有力支撑,中国金融体系要重视的不是美国“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反而是太多的“小而不倒”的问题。中国应加强“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监管,允许国内民营资本自由进入各类金融机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的有效退出机制,并加强“过程监管”,防止监管黑洞。此外,与传统金融风险预期模型不同,宏观审慎风险预警的重点应放在分析金融体系的信贷增长、资产价格和杠杆率等指标相互影响的机制、主要特征及演变趋势,以及宏观经济大幅波动对金融体系可能造成冲击的渠道,并进一步分析金融体系之间如何反作用于宏观经济等。
二、国家审计如何推动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宏观审慎监管最直接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国家审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助力。
(一)强化宏观意识,关注金融监管体系中重复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的问题,促进建立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渐推进一体化监管体制。
此次金融危机表明,宏观审慎监管只有在央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的情况下,才能在承受压力时有更迅速的反应并做出更好的决策。因此,国家审计应该关注“一行三会”重复监管和监管缺失的问题,及时予以反映,促进金融监管部门对各自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和统计网络进行改造,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宏观审慎监管共享数据库,形成统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从而避免监管不协调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审计还可采取审计调查的方式,探讨逐步推进一体化监管的可能性。因为一体化监管不仅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并避免监管套利,更好地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还能更加迅速的发现金融系统风险并对风险做出高效反应,及时采取逆周期的货币和财政政策。
(二)将银行业包括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资本金充足情况和不良贷款比率作为一项常规审计内容,及时反映银行业潜在系统风险,充分发挥审计免疫功能。
我国银行体系的高脆弱性主要表现在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和不良贷款比率过高,但由于银行受到政府的隐性担保、高储蓄率和高经济增长速度的原因,使得商业银行体系并未出现大规模的挤兑风险。但随着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资本市场对储蓄的分流,银行体系的风险将逐渐显露。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调查结果显示,资本金缺位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主要风险。
因此,将银行业包括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资本金充足情况和不良贷款比率作为一项常规审计内容,重点揭示资本金“名存实亡”的问题,可以为逆周期政策的选择和决策提供依据,也可以补充监督金融行业的运营安全,降低金融系统风险。
(三)国家审计通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对于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审计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查监督,对于促进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家审计可以发现各种不利于宏观逆周期政策执行的问题和隐患,并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实施恰当的政策提供基础的、可靠的信息,促进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建立;其次,国家审计对于“准入监管”、“过程监管”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审查和监督,为政府提供合理建议,促进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完善;最后,国家审计对于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可以提升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协助其实现宏观审慎监管。(孟岭)
③ 2003年,银行,证劵,保险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的标志是
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由此确立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
④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负责银行政策的制定和行政法规的制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监督银行、保险、证券的经营行为。还有银行、保险、证券各自的行业自律委员会进行道德经营的自律
⑤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什么为什么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体制。
原因: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主要有:内(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容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承担金融业的监管责任。分业监管有利于集中专门监管人才,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分业经营的原则,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运行体制是一致的。
⑥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的监管框架是什么
这是我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的官网上查到的:
开曼金融管理局金融监管与国际合作框架由许多要素构成,包括:
开曼群岛政府通过的有关法律法规;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发布的规则、原则和指示;
《监管手册》和其他手册规定的监管政策和程序;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承诺执行的跨境协议;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遵守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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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十三五期间怎样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基准利率还是处于无序波动的状态,整个市场的基准利率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未来汇率的灵活性会进一步加大,但是加大的幅度也不会太大,因为中国还没有能力完全实施浮动性汇率制度。资本账户开放必定是大趋势,但这个步骤怎么掌握还需更进一步思考,而其核心便是我们金融市场本身能否应对国际金融市场动荡风险。
“十二五期间金融改革的成效是比较显著的,主要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员范建军29表示。
在以往的五年规划纲要中,金融体制改革都用单独一章论述。其中涉及金融调控机制改革的内容尤为外界关注。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三项重要改革。
上述目标虽然未提出具体时间表和量化目标,但目前“狭义”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汇率浮动扩大以及定价机制改革也取得较大进步。
10月29日公布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表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十三五期间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致力于定价市场化和完善利率传导机制改革。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可兑换的改革也会继续推动。
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传导机制待完成
关于利率市场化,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
2012年以来,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所加快。央行在2013年7月放开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并在今年10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存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后,意味着我国的利率管制已基本放开,“狭义”率市场化基本完成。
“从利率市场化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已经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但是从实质角度来讲,利率市场化还远远没有完成,还没有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表示。
实际上,定价市场化和利率传导机制还尚需完善,中国利率市场化定价程度较低,这些还需在十三五期间继续推进。在发达经济体中,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定价主要在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或者国债收益率基础上加点或者减点形成,而中国商业银行则是在央行确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加点或者减点形成。
范建军则表示,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基准利率还是处于无序波动的状态,整个市场的基准利率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在利率传导机制上,目前短期利率还不能有效传到到长期利率以及债券市场利率。中国人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本月22日表示:“如果能有效传导,就能创造向新的货币政策框架转型的条件,即以政策利率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
汇率浮动灵活性加大
十二五规划提到汇率市场改革时称,(要)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从目前来看,十二五期间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扩大,中间价的市场化水平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