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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9 17:47:36

⑴ 食品质量监督局的投诉电话是多少

您好!食品质量监督局的投诉电话是12365。谢谢阅读!

⑵ 如何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食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当前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2001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开拓了新局面。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需要对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加以科学、深入地分析,以便质检部门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我国食品产业的特殊性加大了食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的难度

⑶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
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白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九项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
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对辖区发现的退市食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
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
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
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
止涉案食品扩散;
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机关。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
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并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在商场、超市等大型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众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六、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的监管。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
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
2.市州局、县级局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基层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
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
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
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
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人的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监管责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一)食品广告内容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违法广告查处。对违法广告、特别是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要严厉查处;对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不法行为。
(三)食品广告监测和预警。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广告发布动态,杜绝违法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与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二)相关部门协作问题的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2.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查;
3.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和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⑷ 食品质量与安全和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的区别

食品营养与检测——该专业培养具有综合运用所学化学、营养学、食品卫生学、食品分析与检验、教育学等学科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从事食品营养指导与产品开发、食疗保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食品生产等与食品营养、食品检验相关的技术、管理、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专门人才。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的就业方向职业技术学校,食品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质量检测部门、食品与饮料生产企业、食品与饮料营销企业从事技术管理、质量检测、产品营销等。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的介绍学制:四年授予学位:教育学学士。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的主要课程无机化学,分析化学,食品化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营养学,食品卫生学,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机械与设备,食品工艺学,食品感官检验,食品毒理学,食品理化分析,食品检验与分析,食品微生物检验,食品质量管理,环境科学等。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测等工作;能胜任卫生防疫、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机构中与本专业相关的工作;也可从事食品安全研究、食品教学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位的工作。主要专业课程:有机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食品品质学、食品卫生学、营养生理学、食品理化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学、食品感官科学、食品毒理学、食品卫生监督、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食品行政法规与标准、非传染性流行病学、食品免疫学及技术、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工艺学等。

⑸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项目

罐头类 :肉类、果蔬、水产、坚果等
·饮料类 :碳酸饮料、运动饮料、乳酸菌饮料、饮用天然矿泉水、
饮用纯净水、茶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固体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等
· 冷饮类 :冰淇淋、雪泥、雪糕、冰棍等
· 糖果类 :硬质糖果、夹心糖果、巧克力等
· 焙烤食品类 :饼干、月饼、面包、糕点等
· 方便食品、休闲食品类 :方便面、果冻、蜜饯、花生制品、
烤鱼片、膨化食品、小食品、炒制品等
· 儿童食品类 :婴幼儿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强化食品
· 食品添加剂类 :保鲜、防腐、抗氧化、营养剂等
· 保健食品 类 :鱼油、海藻类等不饱和脂肪酸测定等
· 啤酒类 :淡色啤酒、浓色啤酒、熟啤酒、生啤酒、特色啤酒等
· 白酒类 :酱香、浓香、清香、米香、凤香、液态等、食用酒精
· 黄酒 :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
· 葡萄酒 :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等
· 酒类 :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
· 名 优白酒的真伪鉴别 :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鬼酒、剑南春等国产知名品牌
· 洋 酒的真伪鉴别 :轩尼诗、人头马、马爹利等系列产品
· 味精
· 酱油
· 豆制品
· 特殊膳食食品营养成分

⑹ 食品监管部门电话

食品监管部门全国统一投诉电话: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
工商局: 12315
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65
卫生局:12320
商务局:12312

(6)食品质量监督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责权明确、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提高食品安全控制水平的基础。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食品贸易量的增加、新食品种类的快速增加、新的食品技术的发展以及饮食方式的改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各国关注。

尤其是“疯牛病”、“二英”、“苏丹红”等事件发生以后,许多国家认为,监管体制不完善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许多国家纷纷调整原来的监管体制。目前,欧盟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局,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⑺ 食品质量监督局可以化验食品成分吗

应该可以
化验食品的成分可以到质监部门、疾控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验,也可以到一些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比如谱尼测试、通标公司等等。
广义的食品检验是指研究和评定食品质量及其变化的一门学科,它依据物理、化学、生物化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各种技术,按照制订的技术标准,如国际、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副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食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对食品的感官检测,食品中营养成分、添加剂、有害物质的检测等。

⑻ 食品质量安全

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也叫市场准入管制,是指为了防止资源配置低效或过度竞争,确保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和提高经济效率,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批准和注册,对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是关于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市场的有关准则和法规,是政府对市场管理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具体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等方式来体现。
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许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也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是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且产品经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安全质量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其具体要求有两个:一是那些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实施自行检验其出厂的食品。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定期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二是已经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三是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
三、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并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表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
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为什么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食品生产工艺水平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1年7月13日,朱?基总理视察国家质检总局时明确指示,"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质检总局一定要管好。"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总体上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极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米、面、油、酱油、醋5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检验能力。产品出厂不检验;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是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主体,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在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猖獗。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审查生产条件、强制检验、加贴标识等措施,对此类违法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食品种类繁多,大量的、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在从事着食品的生产加工。因此,要解决食品和食品生产中存在的大量质量问题,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抓住关键点,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规范市场秩序。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实行目录管理,就是要分期分批分步骤地解决食品的突出质量问题。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5类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这5类食品是老百姓每日生活所必需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同时这5类食品生产量大、生产企业多,存在的质量问题也很多,平均抽样合格率不到60%;如存在小麦粉过量使用增白剂、非食用冰醋酸配制修食醋、超量使用防腐剂等现象。更重要的是这5类食品也是多种食品的基本原料和餐饮业的基本原料,如果这5类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危害范围、危害程度都会较大。因此,我们要从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开始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在全国开展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和茶叶等5类产品的质量状况和生产基本条件的专项调查,为下一步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作准备。
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关系是什么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部分,都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工作程序、审查条件、工作部署开展工作。但两者也有一定的区别,首先是管理模式不同。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负责审查;而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承担审查工作。
其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制度,而食品生产许可证则作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环节,是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审查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市场准入标识制度等,是密切联系、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规章,主要作用是什么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我们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文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规范性文件。为了解决国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存在的严重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职能,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确立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三是技术法规。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标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行为,国家质检总局还针对具体食品生产证许可实施细则。这次印发的《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属于技术性很强的技术规范,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技术法规,用以指导企业完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指导各地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和食品强制检验工作。
上述3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工作依据。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也就是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获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应当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包括10个方面,即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加工工艺及过程、原材料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储运要求、检验设备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包装标识要求等。
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具体要求不同,在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环境条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条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例如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设有原料和成品库房。对大米的生产加工则必须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注筛等设备。虽然不同的产、品需要生产设备有所不同,但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基本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工艺及过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如,2001年吉林市发生的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就是因为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工艺参数,将杀菌温度由82°C降低到60°C,不仅不能起到灭菌的作用,反而促进细菌生长,直接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致使大批学生食物中毒。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原材料要求。虽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有所不同,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有所不同,但均应当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制作食品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例如生产大米不能使用已发霉变质的稻谷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又如在食用植物油的生产中,严禁使用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和油脂为原料加工生产食用植物油。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用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必须执行,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不允许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且应在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否则,该企业标准无效;对于具体的产品其执行的标准有所不同,如生产小麦粉则要符合GB1355-1986《小麦粉》,小麦粉中使用的添加剂及添加量必须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生产大米则要符合国家GB1354-1986《大米》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则要求其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则要求其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对于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能力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如生产酱油的企业应具备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包装基本要求是什么
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不同的产品其包装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食品植物油的包装容器,要求应彩无毒、耐油的材料制成。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代、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褒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为什么要建立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当前,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假冒伪劣屡禁不止,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消费者缺少安全感,很难在购买前辨认食品是否安全;就连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难度也在增加,很多情况下难以用简便的方法现场识别。这样一方面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识别能力;另一方面,在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创建一种既能证明食品质量安全合格,又便于监督,同时也方便消费者辨认识别,全国统一规范的食品市场准入标志,从市场准入的角度加强管理。
在这方面,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把企业自我声明和政府标识管理结合起来,按照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的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其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政府通过对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按照方便企业、易于识别、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方便企业就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企业自行加贴,可以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直接印刷在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和外包装上。易于识别就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组成,简捷明了,便于监督,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标志对食品进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式样是什么样的
QSXXXX XXXX XXXX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QS为"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该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都有具体的制作要求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以后,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鉴于一些不法分子的造假手段越来越无孔不入,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将出台一系列防伪措施,防止QS标志被伪造。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适用范围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其产品出厂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的,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均需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但是,裸装食品和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食品应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专用标志,在下列规定条件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1) 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 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 出厂的食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企业如何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产品经自行检验合格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QS标志免费使用,由企业自行印刷,但必须加印(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QS标志的图案、颜色必须正确,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式样放大或缩小。
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自我声明的一种表达形式,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承诺或保证。因此,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出厂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按照与生产者订立的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⑼ 食品质量安全

不管任何食品都要保证质量安全。这是正常的。

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0)食品质量监督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

一、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二、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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