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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9 16:54:50

㈠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各项指标体现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 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
第十九条 银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勉谈话和风险提示。

㈡ 企业风险监控最需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风险的无处不在、难以度量,让企业很难去评估风险,因此在很多时候,企业对于实施内控和风险管理便无从下手。“企业应该从内控与风险管理的五个要素入手。”GBU集团管控事业部内控风险业务总监刘巍说道。 整体而言,企业要建立内控制度的知识管理平台,将内控手册电子化、规范意识普及化;将企业内控规范与日常业务运作结合,并实现实时监控;建立企业重大风险事项的内控预警平台,防患于未然;建立完善的集团管控体系,加强对分子公司重大风险事项的监控;建立有效长期的内控审计监督机制,持续跟踪改进内控风险管理体系。 刘巍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内控环境。企业要建立明确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专门机构,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日常运行,保证审计独立,并且注意加强文化建设、法制观念,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案例:四川长虹199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曾一度是国内股市少有的绩优股。2004年12月28日长虹发布了上市10年来的首次预亏报告。亏损主要源自对单一应收款账户(美国APEX公司)的坏账准备。从1998年到现在,APEX公司已经累计拖欠四川长虹4.67亿美元货款。长虹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其对主要经销商的运营缺乏充分了解,对运营风险掌握不足;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反映应收账款的回收问题。 ——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上,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和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财务因素等内部因素。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外部的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等经济因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社会信用、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案例:成立于1986年的郑百文原来是一个单纯的百货文化用品批发站,1988年在全国同行业率先进行股份制改革,成为全国商业批发行业的龙头;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1996年销售收入41亿元,名列全国同行业前茅;1997年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在所有商业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一;1998年郑百文在中国股市创下了每股净亏2.54元的最高纪录;1999年郑百文一年亏损掉9.8亿元,2000年8月,公司公告停牌重组。一个行业老大沦落到停牌重组的地步,主要原因是上市后披露虚假的财务信息;风险意识薄弱,缺乏一套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活动。首先要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实行销售预收款、采购与付款、资产报关与记录分开;其次要实施授权审批控制和会计系统控制;还要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的财产保护控制;另外,实行全面预算,明确各职责权限,规范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案例:经营范围遍及全球85个国家的韩国控股公司在2008年春节爆发了4000万美元(约合3亿人民币)神秘失踪,其财务以及审计负责人李克江前后100余次截留转移运费收入,并携款潜逃。究其原因,主要问题是岗位设置严重失误,财务和内部审计居然为同一人负责;内部审计形同虚设,长时间多次作案总部毫无觉察;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资金控制失效。 ——信息与沟通。注意内外部信息收集与整合和信息系统全面应用和协同,并建立反舞弊机制和投诉举报机制。 案例:中航油因石油衍生品交易巨亏5.5亿美元,2004年11月30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主要问题是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集团公司控制不了下属公司的“人”权;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内部监督。保证内部审计独立,设立常规监督与专项监督。 案例:2004年12月,伊利董事长郑俊怀等5名高管因涉嫌挪用公款牟取私利被逮捕。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出现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监控公司资金的不法流动。

㈢ 什么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㈣ 风险欺诈管理的监督责任有什么来旅行

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新的项目管理模式——工头体与共保体,在建筑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为使监理单位在新的管理模式下更好地发挥监督 管理作用,分析了监理单位目前面临的各种风险,研究和检讨在新的项目管理模式下监理的安全责任管理。

㈤ 安全生产监督如何规避风险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24号令的施行将对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如何防范潜在渎职风险起到决定作用。

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最有可能涉及安监部门的渎职案件是玩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对照上述标准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有关监管人员有渎职行为就有可能涉嫌渎职罪。当然存在渎职行为并不一定构成渎职罪,只有当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达到渎职罪构成要件的相关标准。但如果不构成行政责任肯定不会构成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是从行政角度来定性的,有关职责的严格界定对执法监察人员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对执法人员来讲应该是自我保护的有利武器,也为如何规避潜在风险提供依据。

对于安全生产监管风险的理解:

安全生产监管风险来自多方面,最根本的是职能分工风险。安全监管职责的存在决定了监管风险的先天存在,风险与职务是共生共存的,也就是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必然要承担有关责任和风险。其次是不作为风险,作为不当风险,执法不到位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从思想意识讲要树立两方面意识

(一)树立牢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该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中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利益。既然我们的一切源自人民,就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岗位负责、对自己的良心负责,真正踏踏实实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树立依法行政和职权法定的意识。依法行政和职权法定要求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经法定授权,遵循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使行政权在法律的框架体系内得到有效的控制。

执法监察人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人,应该按照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开展有关工作要牢固树立一下三项依法行政意识:1、忧患意识:时刻提醒自己,我的这种行为会不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会不会有过错,会不会被追究责任。2、程序正当意识:时刻遵守既定执法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行为。3、证据充分意识:法律面前是讲证据的,我们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有严密关联性、逻辑性,有没有经过确认,经不经得起审查,所有收集的证据能否证明违法事实的确立。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具体工作上要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执法监察任务。24号令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这条内容很明确,就是要求执法监察部门应制定工作计划,并按照既定计划开展工作,经批准后执法监察职责将限定在工作计划中。对于执法监察人员亦应据此进行操作,这样我们的责任就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或者不确定的。

二是明确执法监察重点。24号令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等19条。可以看出24号令对执法监察的要求还是侧重管理方面,对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应该是灵活掌握。笔者认为24令第八条的19项内容是执法监察工作中必须重点检查的,任何疏忽都是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落实自己的岗位职责,根据自己的权限及时处理或请示上报。24号令第二章有关规定执法监察人员应该认真学习领悟。

几点思考:

1、监管任务应该进一步明确。原来出台的执法监察分级分类管理和检查频率次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当重新修订,使之更加明确。

2、与检方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交流与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络员制度。形成情况通报制度,将有关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对于移交案件和其他涉案公函(如建议公安机关《停止爆炸物品供应函》等)及时备案,有助于避免有关责任,保障公函的处理效果。

3、事故处理方面。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但是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只列席而不表达意见对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起不到指导监督作用。事故调查组应该要求检察机关对整个事故处理过程出具有关官方意见。

㈥ 如何强化好协同监督防控廉政风险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是新时期预防腐败的新探索、新途径,是从源头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和实践创新。当前,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税务系统适应新形式新任务、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作风建设,促进干部队伍廉洁从政的必然要求。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意识层面不到位,风险查找不精准

税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主要通过采取风险查找、准确评析、有效防控、检查评估和考核追究等方法,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以规范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为核心的单位廉政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努力消除税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源。

但是,由于干部思想认识、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对开展廉政风险管理重要性的意义理解不同,部分党员干部存在抵触心理或敷衍心态,尤其部分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和重点人员,在查找风险点时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思想风险点、职能风险点和岗位风险点等查找不精细,不全面、表述不准确,或泛泛而谈,或无关痛痒,一些深层次的思想风险未能准确查找,起不到该有的警示和防控作用。

(二)制度机制建设滞后,防控针对性不强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构建科学惩防体系的重要机制。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建章立制工作,也围绕两权监督制约制定了很多制度办法,这些制度办法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有效保障了各项税收工作健康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作动态的变化,风险点也在不断变化,部分制度办法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或制定的有些制度办法照搬照抄,不能因地制宜地地结合单位职能、岗位和队伍情况动态跟进,适时总结、改进该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可能致使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错位,防控针对性不强,尤其是风险查找和措施制定间隔时间过长,导致部分风险过时、新增风险遗漏、措施过于理论和滞后,对实际思想道德风险、岗位风险、职能风险及制度漏洞风险等防控错位,实际工作中需要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

(三)实际执行力不到位,业务介入能力不足

近年来,税务系统一直非常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与税收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常抓不懈,尤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经济责任审计和税务人员廉洁从税制度、税收执法管理制度和税务行政管理制度等,有效促进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发展。

但是,仍然存诸多执行力不足问题,部分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和党员干部自身主观能动性方面、风险防控的配套措施制定方面、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人为因素,弹性较大,难以定性定量测评,且缺乏精细衡量标准,容易在执行过程中产生问题和不足。尤其是纪检部门对税收业务工作介入能力和力度不够,对各类信息化软件运用不熟练,对部分重点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能深入,对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有限,同时,由于税收征管软件各流程运行未能与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目前,仍然存在事前预警少,事后补救多,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警不够及时,化解不够及时,导致廉政风险多样性和复杂性兼备,具有不易监管的特点,以及需要防范对象配合执行等特点,也使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执行难度系数有所提高,执行过程中出现瓶颈和问题的几率上升。

二、大力推进实施廉政风险预防管理的有效措施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要以规范和制约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权力运行为核心,起始于查、立足于防、着眼于控,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一)坚持教育防腐,细化防控措施

一是强化廉政风险教育。把深入感知、认知廉政风险作为提升防控水平的前提,做到过程和结果并重。“排雷”、“扫雷”是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但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样不能忽视,风险查摆的过程也是自我教育和自我防范的过程。要充分利用日常政治学习等机会,开展理论教育、典型教育、岗位教育等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教育活动,从而提升廉政教育的渗透,增强自我发现、自我纠正的风险意识,增强党员干部的风险认知能力、防险意识,使干部职工在耳濡目染中受到了文化熏陶和廉政教育。此外,还要通过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深入基层开展“大走访”进行查访核验等工作,开门评税,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到教育在先、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防线。

二是厘清风险种类,规范流程运用。制定细化严格财务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和党组议事规则,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再造,制作工作规程,对权力运行节点的每一项权责进行精细化分工和管理,建立权力相互监督制约,流程环环相扣的基本流程,别是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完善各项审批程序,定期分析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将运行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公示。突出税收执法权监控,在运行过程中坚持以定岗定责为基础,对税收征管职能进行梳理,对涉及的职能进行合理分权和确认,明确税收执法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文书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严格划分不同权力的使用界限,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优化运行程序,准确利用各类征管软件,实施流程科技控制,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有章可循,基本做到可视、可防、可控。

(二) 强化监督检查,促进机制运行

一是将风险防范管理与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相结合。在加大岗位廉政教育、风险防范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超前防范。要围绕“人、财、物、征、管、查、减、免、罚”九个环节,将廉政风险防范与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进行有机结合,把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经费使用、票证管理、税收执法等作为主要监察项目。积极健全监督体系,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建立起党内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组织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主辅交叉的监督网络,让税务干部权力运行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对外,采取意见箱“集意见”、座谈会“求意见”、个别走访“谈意见”、信访接待“询意见”进行查访核验等工作,收集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增加监督检查的实地效果。

二是将风险防范管理与目标考核相结合。要将风险防范管理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通过硬化考核指标,突出考核重点,严格内部检查等手段,强化各项制度落实和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近年来,目标考核虽在治理“慵懒散”方面起到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考核指标太粗不具体、量化标准不统一、检查面宽时间紧、考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及人情面子等诸多因素影响,致使监督检查整体效果不佳。尤其是决策权和监督权的一体化,使监督主体和客体时常错位,以致对权力的监督难以实施。整体监督的乏力,给以权谋私、以税谋私者带来可乘之机,也使廉政风险居高不下。因此,在行政管理权方面: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干部任用、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大宗物品采购、基建维修等重点工作的监督,加大对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相关制度落实、政务公开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进执行,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对风险防范工作落实不力的,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对拒不落实风险防范管理或单位出现廉政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对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从而切实发挥出制度的效力。

三是将风险防范管理与税收专项检查相结合。在税收执法权和自由裁量权方面: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事项、核定应纳税额、发票领用、税款征收等重点岗位的监督。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税收征管行为、税收政策执行、日常办税程序等环节的计算机考核和人工考核,对税务行政处罚、个税双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事项的审核审批,严格落实减免税集体审批制度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则,要围绕税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环节加强监督,通过纳税评估、执法检查和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税收执法环境的整治,查找税收征管工作漏洞,了解规范执法情况,杜绝不按程序和规定办事,随意执法及以权谋私损害纳税人利益的问题,围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减免税、所得税税前列支等审核、审批环节加强监督,进行纳税评估、汇算检查、税负调查,数据比对的形式,检验各单位税收征管质量,对出入较大的严格实行问责制,进一步强化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杜绝失职渎职及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制度落实

在惩防体系建设中,教育、预防、监督、惩治是基本原则,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没有惩治的教育是空头的教育,再好的制度,如果缺少监督手段不执行,也会形同虚设,只有严肃惩治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破坏制度的行为,才能突显教育的效果,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利用考核和检查结果,建立检查底稿、汇总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执法过错预警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对发现的征管漏洞进行归纳梳理分析,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通过定期通报、警示提醒、诫勉谈话、行政处理等手段,加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及以权谋私损害纳税人利益问题的查处。加大自办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在审核审批、税额核定、纳税评估、征收管理等关键环节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在重大涉税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案件,严肃查处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及“吃、拿、卡、要、报”
侵害纳税人利益等不正之风,通过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促使干部自觉抵御风险、廉洁从税。

如何实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远离职务犯罪,保护好税务工作人员,是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特别是在税收工作中的行政管理和税收征、管、查等各个环节,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廉政风险,值得我们深入探析,认真关注和改进。

㈦ 最早提出反洗钱风险监督理念并付诸实践的是哪个国家

最早提出反洗钱风险监督理念并付诸实践的是英国。

英国金融服务局专在2000年1月制定《新属千年的新监管者》,提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为反洗钱监管提供了可借鉴的先例。

英国反洗钱法律规范包括:单行法律、行政规章、官方监管规则和行业指导。

英国反洗钱管理体系包括:反洗钱政策及协调部门、反洗钱执法部门、反洗钱监管部门、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反洗钱监管部门。

(7)风险监督扩展阅读:

反洗钱有利于打击走私、贩毒、腐败、黑社会等经济、刑事犯罪,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安全。洗钱是这些犯罪的最后一个阶段,同时又为下一阶段的犯罪提供了经济支持。反洗钱,则好比给这一“黑色链条”拦腰一刀。

反洗钱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保障经济金融安全。洗钱让黑钱进入正常的流通领域,有可能造成货币量增加的假象,使经济统计数据产生误差,甚至导致宏观经济决策走偏;大量黑钱洗白后的转移对利率和汇率也可能产生冲击,甚至造成金融动荡;洗钱还将导致国家税收大量逃脱,导致资本外逃,严重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

㈧ 监督执纪和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有哪些

实践证明做干部工作效办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干部监督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制化笔者认干部监督工作要贯彻严治党针入手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条例》等党纪政纪规契机结合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突四转变重点切实做新形势干部监督工作防止克服干部工作风腐败现象 、突由领导干部监督向领导班集体监督转变 单位风气程度取决于领导班作风起表率作用曾现领导班集体违纪、群体犯罪现象重要原领导班集体监督削弱要强化领导班集体监督要完善决策机制断完善规范领导班议事、决策程序等行健全领导班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领导班内部自我监督意识二要提高民主质量班员间解情况发言权具监督便利任何项政策、决议台都离领导班员集体监督、关要通进步提高领导班民主质量切实运用批评自我批评武器解决领导班党性、党风等面存突问题三要抓监督制度建设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放社背景考虑需要面面相关制度实实措施加配套才能真落实处收实效逐步建立与《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条例》等相配套系列制度、机制抓领导班重事项决议监督围绕重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建设安排额度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要涉及保密事项都要做条件、标准、程序、政策、结公接受群众舆论监督四要加强手监督手领导班处于核位部门工作起着关键作用领导干部监督重点加强领导班手监督手权力运用程缺乏必要监督势必导致权力失衡、决策失误行失控给工作带损失给事业造危害 二、突由工作圈监督向工作圈、圈、社交圈监督转变 工作间外圈、社交圈往往更能反映领导干部官德情况且工作圈、圈、社交圈三圈紧密相连、相互作用圈、社交圈内情况影响干部权力工作圈运用事实证明工作管住节必定要丧失政治节干部监督工作既要解领导干部工作圈政治表现、工作能效要解圈、社交圈情况通领导干部圈、社交圈监督掌握领导干部圈、社交圈存问题获取平按规程序实施干部考察掌握信息更全面、深入、准确掌握干部素质、能力及现实表现情况使领导干部难脱离超越监督范围段党组织准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实现监督工作全面性真实性真做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哪延伸哪监督跟踪哪留空白带 三、突由事监督向事前、事、事监督转变 前干部监督工作存薄弱环节事前监督事监督办、措施力往往问题才进行检查处理具体表现:容易发违纪违行风领域事前少提力防范措施;已经现苗性问题能及察觉纠;党员干部行使权力情况缺乏经性指导、检查督促经等问题严重才查处种事监督典型监督、消极监督使许本及察觉纠问题发展、蔓延终造良才能由监督转变积极监督呢要事前、事、事监督机结合起干部事前、事、事全程进行效监督做事前要堵、事要卡事要查保持整监督程首尾相互联系整体提高监督效保证权力始终确轨道运行首先要关口前移加干部任前监督力度紧扣唯德才授权原则领导干部入口关源杜绝用风防止带病提拔其要跟踪考察加任监督力度领导干部任职程思想品德、群众威信、领导能力、工作业绩要进行全面解掌握防止带病操作再主要领导离任要认真落实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离任防带病离岗 四、突由封闭式监督向放式监督转变 近随着改革断深化干部工作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应打破相封闭格局步入放式监督轨道监督途径应由组织监督向执纪监督、司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断拓展重视运用现代科技先进技术建立起干部监督信息中国络形立体式、全位监督中国络体系做干部工作展哪干部权力行使哪领导延伸哪监督工作跟进哪二监督形式要由相单监督向考察预告、专项调查、诫勉谈、信复等形式监督转化要健全完善群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社公评价机制强化事前监督加群众监督覆盖面增强舆论监督公性真实性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事部门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发挥、政协、执纪执部门及广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作用通组织监督、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形监督中国络合力逐步实现干部监督工作系统化、科化切实改进传统单纯依赖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做解决干部监督工作先性

㈨ 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是什么意思

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7]55号 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编辑本段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编辑本段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 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编辑本段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07年8月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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