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监督
① 党组织监督的特征是
我知道党内监督的特点看你能不能用到
党内监督的基本特点,是通过党内监督的形式各异的具体活动所反映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共同一致的特点。
(一)自觉性。自觉性是党内监督的总体特征。第一,由于党的工人阶级先进性使之具有自我监督的可能性。以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能够正确认识历史的进程,自觉地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行事。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外,党自身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要求。这就决定了党能够正视自己内部存在的各种问题,具有防范、克服、抑制、解决这些问题的要求和能力,并探索和认识监督的一般规律,从而使党内监督成为一种自觉的活动过程。第二,任何监督都是以被监督者一定的素质为基础的,而不同的社会组织由于对其成员的素质要求各不相同,监督的内容和效果也不尽相同。中国共产党是由一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成员为实现人类的崇高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这一组织的成员都是在对该组织章程高度认同的基础上经过党组织较长过程教育和考验,自觉自愿加入的。党员的先进性和自觉性也使其具有了自觉接受监督的可能性。作为一个共产党员,一方面,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按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条件要求自己;另一方面,也应该而且可能自觉地接受来自外部的方方面面的监督以随时修正自己的行为。
(二)强制性。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等于说监督就是一种自觉的活动,而只能说为其自觉接受监督提供一种可能性。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都是处于永恒的发展变化之中。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也不是绝对的,凝固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变的。先进可以变成不先进,自觉可以变成不自觉。正是为了防止事物走向反面,才更加显示出监督的重要性。监督活动以自觉性为基础,但不能以被监督者的自觉性为前提条件。监督是一项强制性活动,其强制性就表现在对监督对象不管自觉与否,都必须接受监督。这一点是无条件的。被监督者对监督的认识和态度,不能对监督活动能否进行以及怎样进行构成决定性影响。尤其对于那些不自觉的人,就更需要加强监督。因为对这样的人,仅靠自觉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三)相对独立性。所谓相对独立性,是指监督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受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和阻碍,尤其是不受来自被监督一方的组织行为或个人行为的影响和阻碍。由于监督权力的作用和功能在于揭露、处理党内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行为,其运作常常受到被监督者的本能的抵制和干扰。被监督者的问题越严重,所受的抵制和干扰越强烈。因而监督权力能否摆脱各种非正常因素特别是被监督者的干扰和影响,在法定范围内具有相对独立性,是其能否在监督活动中产生预期效果的重要条件
② 如何建立基层党组织监督考核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行绩效考核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摆上重要议程,认真谋划,深入研究,精心部署。一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综合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切实做到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层层抓落实,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三要要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教育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大宣传教育资源,形成领导干部作风教育的强大合力;要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与其他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真正做到落实工作到位、指导工作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落实责任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三要把干部作风建设纳入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年底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作为评选先进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二)提高认识,深入开展作风教育教育是作风建设的基础,有扎实的教育才会有良好的作风。因此,深入开展作风教育,是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一是要把握作风教育的内涵。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因此,“为民、务实、清廉”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领导干部作风教育的主要目的和根本要求。二是要明确作风教育的内容。要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发展观教育。把科学发展观教育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结合起来,同党纪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党的光荣传统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等结合起来,使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和做法,有效解决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要加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要把唯物史观教育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教育结合起来,始终坚持以人民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不断为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以实际行动实践党的宗旨、当好人民公仆。要加强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教育。要把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教育与社会责任和岗位责任教育、党的思想路线教育、正确政绩观教育结合起来,使各级领导干部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在本职岗位上创造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要加强廉洁自律的人生习惯教育。要把正确权力观教育、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健康生活情趣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持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坚决抵制腐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三)建立健全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关键在于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治官治权”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一是要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要紧紧围绕权力行使做文章,在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权力部门、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上建立健全权力约束机制,特别要把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当作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对重要领导岗位和直接掌管人财物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切实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完善党纪执行制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正确政绩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建立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组织对党员的纪律考核指标,全面推行执纪责任制;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建立和完善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出现重大违法、严重滥用职权、严重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要建立健全普通党员违法失职、滥用职权、贪污腐化等应受政纪或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和党员因轻微违法失职或官僚主义而向社会、公民、法人等赔礼道歉的道义责任制度。同时,制定的制度要政策分明、界线清楚、强化刚性、减少柔性,尽量不出现“不准”、“应该”等模糊词汇,使制定的制度鲜明准确、要求具体、便于落实,以减少实际操作中的弹性和随意性。三是要严格用人管人制度。要完善用人机制,端正用人导向,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人,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人,干事创业、心系群众、开拓创新、不事张扬、清正廉洁、诚实守信的人选拔到重要领导岗位。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制定相应的具有预见性、针对性、配套性和实操性的管人制度,做到防范在先、未雨绸缪。如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上,要建立健全诸如家庭收入申报制、金融实名制等相应的辅助制度,尽快改变愿报就报、不愿报就不报的无序状态。(四)规范从政行为,畅通监督渠道一是要规范从政行为。要严格规范执纪行为,做到明确执纪权限、严格执纪标准、强化执纪考核、落实执纪责任,督促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的权限管理党内事务,既不允许越权乱作为,又不允许失职不作为,坚决纠正党纪执行中执纪不严、纪法不分的现象。二是要畅通监督渠道。各级党委要严格执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力保障条例》,完善党内民主、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当前,尤其要尊重和保障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力,确保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权力的有效行使,对漠视民主、压制民主、打击报复,造成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导干部,要运用组织和纪律手段给予严肃处理;要把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五)预防惩处齐下,加大反腐力度预防和惩治好比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必须坚持方针、构建体系、拓展领域、主动预防,不断加强防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以权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一是有案必查。目前,一些腐败案件可谓是盘根错节、错综复杂,如果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就会丧失良机。因对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绝不允许图形式、走过场。要把干部作风建设纳入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做到奖惩兑现。省地县党委在纪委、组织部设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投诉电话,按照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的要求,凡是群众有投诉的,一律要追查到底;凡是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根据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凡是对本地本部门作风建设抓得不力、问题严重的,一律要追究领导责任。二是有腐必反。当前,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寄予了极大的希望,只有取信于民,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因此,对于那些以权代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以权谋私者,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任其行事、姑息迁就。三是依纪依法。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腐败分子不能迁就照顾,必须在提高腐败成本、加大反腐败威力、增强反腐败实效上下工夫,使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付出沉重代价、失去立足之地。总之,只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性,才能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只有切实认清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的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坚持不懈地抓住教育这个基础、制度这个保证、监督这个保障、惩处这个关键,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逐级负责、狠抓落实,才能取得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根本好转。
③ 党的基层组织在党内监督中有哪些职责
第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一是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使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各种方式都有实质内容,让组织生活富有战斗性和锋芒。把召开高质量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作为关键举措,遇到重要问题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对于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6个月以上的党员,要作为自动脱党处理。二是要自觉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大胆使用、经常使用、用够用好,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使之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教育党员、干部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顾虑,既深刻剖析和检查自己,又开展诚恳的相互批评。三是要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使全体党员牢记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监督其切实履行义务,敢于担当,对党负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义务的党员,要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基层党组织只有发挥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才能把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基层党组织要注重发动全体党员共同履行监督职能,鼓励和支持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激发党员关心党的形象、关心党的事业、关心领导干部成长的责任感。要自觉践行群众路线,虚心听取群众意见,鼓励群众多提建议,织密监督之网。要认真执行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制度,经常了解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党的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状况,定期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结合实际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第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中就包括“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基层党组织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纪为基本准绳,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从标准上严格起来,在内容上系统起来,在措施上完善起来,在环节上衔接起来,做到不漏人、不缺项、不掉链,使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解决的问题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及时咬耳扯袖,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防止小病拖成大病。对于问题严重的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④ 中国共产党员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有几项监督职责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⑤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哪些监督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1)、(2)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4、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3、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1)、(2)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4、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5)组织监督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要性: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
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⑥ 为什么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
很明显,简而言之,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起不到真正作用,而外部监督又形同虚设,只有自上而下的组组监督才管用,所以被强调,中国特色嘛
⑦ 社会组织的监督包括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体系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比如来自上级政府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体系包括:
(1)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等。
(2)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的监督,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⑧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构建监督体系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构建监督体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