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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用人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9 15:23:42

① 深入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3、四项监督制度是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

② 加强对选人用人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严格问责

一、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须深化思想认识
中央和中组部最近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要事。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深刻领会这一重大部署的深刻意义。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规范干部选任工作、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的重大突破。干部选任工作还存在一些不严格、不规范的地方,干部选任工作水平还不高。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改进了监督视角,既突出了对“一把手”选人用人问题的监督,又强调选任干部的评价结果与“一把手”的自身利益紧密相联,既加强对选人用人过程的监督,又突出了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这个重点,有力地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难点焦点问题,是规范干部选任工作,提高干部工作水平的一大突破。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解决监督难点问题的创新之举。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责任主体不清楚、执行制度不到位、查处问题不及时。四项制度从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形成一个监督链条,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它不仅加强了对干部提拔的监督,而且明确了相关人员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依据,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有效方法。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保证。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程序不公、权责不明、用人腐败等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四项监督制度就是对选人用人权力实行有力监督的“高压线”,就是确保选人用人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防腐剂”。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利于各级党组织进一步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规范干部选任工作,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加强学习宣传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增强干部对四项制度知晓的广度和深度,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制度内容。一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按照中央要求,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干部的重点,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组织部门要学前一步,在学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学深、学透,为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打牢基础。将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的学习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二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为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四项制度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知晓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内部刊物、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真正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三、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须提高执行效力
对四项监督制度,要认真贯彻、深入落实,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一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形成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把四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作为今年干部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用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的根本要求,规范执行好四个法规性文件,用铁的纪律来保证公平公正地选人用人。二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四项监督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要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集中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综合运用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巡查、年度自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坚决予以纠正,通过深入督查推进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三是要严格案件查处。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必须用好查处这个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武器,以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加强协查、重点督查、实行复查,做到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坚决查处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抓住典型案件处理,推动四项监督制度的切实执行。检查的案件,如果自己不主动查、查不动,上级部门就要督促查、直接查、查到底。四是要加大问责力度。问题经查属实,该追究的要追究、该问责的要问责、该处理的要处理,不能虎头蛇尾,搞下不为例。不仅要一查到底,还要追究到位、问责到人,以战斗的实际行动和成效取信于民。各地各部门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查实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警示干部,引以为戒。
四、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安排时间,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措施方案。要向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好源潮部长、纪南副部长和树贤副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通盘考虑,统筹安排,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班子主要领导要自觉加强修养和党性锻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落实;主动配合、自觉接受上级组织部门开展的选人用人情况检查和评议,积极支持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以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搞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选人防误无尽头,监督正未有穷期。我们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③ 怎样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改进检查办法,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加强和改进“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④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
用。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 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3年6月19日印发)

⑤ 试论如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改进检查办法,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 “ 跑官要官 ” 、 “ 买官卖官 ” 、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 “ 带病提拔 ” 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加强和改进 “ 12380 ” 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 “ 便利、安全、高效 ” 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⑥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的名词解释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这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把关的一项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越级提拔干部等5种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破格提拔、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形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受理的报告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一报告两评议”。这是对选人用人结果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按照此《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此《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年度考核等方式,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结果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结果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3、离任检查。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选拔任用干部总体情况、本地区用人风气情况。离任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4、干部考察组“一岗双责”。是指干部考察组既要负责做好考察工作,又要负责监督选人用人风气。这是近年来在地方集中换届中探索实行的一项有效做法。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⑦ 在选人用人方面如何实行效能监察

在用人选人方面要实行有效的监察时,必须要对其相应的管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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