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管
㈠ 广告监督管理的内容和原则是什么
广告监督管理的内容和原则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执法,对广告主体和广告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广告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广告活动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以及其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广告内容指广告主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媒介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传递的信息。
广告活动主体之间为了达到推销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目的,产生的广告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等一系列行为。对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管的目的是为建立依法经营的市场秩序。
(1)广告监管扩展阅读
广告监督管理特点:
第一,广告监督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在广告监督管理中的一个具体体现。
第二,广告监督管理具有强制性。广告监督管理体现的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意志,并由法律、行政法规保证实施,广告活动的主体必须接受广告监督管理。
第三,广告监督管理具有综合性。广告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广告活动的某一个方面,而是贯彻于广告活动的全过程,不但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要接受广告的监督管理,广告的内容等也必须接受广告的监督管理。
㈡ 中国广告协会对广告行业的监管模式
是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的。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代高级的市场形态与传统低级的市场形态并存,使得以现代广告市场监管理念为基础的新市场监管模式与以传统的监管理念为基础的旧的市场监管模式也将在一定时期并存。针对这一现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建立广告市场主体准入、监测、查处、规范系统为导向,抓住要害,将广告监管职能重心下移至工商所,充分发挥工商所就地监管和综合监管的优势,形成以市局为中心、县局为平台、工商所为网点的三级监管格局。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广告监测系统,及时有力地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一、积极参与制定和完善法律规则,保障基层监管有法可依。
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在积极参与制定新的适应《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应该着手参与制定建立在公平、公正基础上的广告竞争规则,建立健全广告法制体系。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部门和地方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的法规、规章及行政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但根据市场监管的需要,应该修订或制定新的《广告法实施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店堂广告登记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登记管理办法》、《广告审查制度》、《广告咨询制度》、《广告登记制度》、《广告监测制度》、《违法广告警示公示制度》、《广告审查员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规范化管理。
二、在基层工商系统建立市、县、工商所三级监管网络,做到目标明确,责权清晰。
1、市局主要是从以下三点组织广告监管工作:
①组织对全市主要报纸、电视、广播媒体的日常广告监测工作,加强对全地区监管工作的领导。这要求我们要改变以前重事先审批轻事后管理的传统广告监管模式,并将监管的重点适当转移到对广告业的不正当竞争,媒介垄断与广告创意保护等方面;
②指导全市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战略,帮助企业塑造形象、培育品牌价值,向全国乃至世界品牌冲刺和挑战;
③把过去靠突击整顿、集中整顿的监管,变为有效的、经常性的监管,及时、快捷地调控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有效打击违法广告。
2、县局在市局的统一指导下负责组织全县和辖区工商所的广告监管工作。
3、充分发挥工商所地处前沿和辖区管理优势,加强广告监管,促进日常广告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
工商所尤其要认真落实广告监管各项制度,做到“五落实”、“五建立”。一是落实“工商所广告监管巡查制度”,建立“广告监管巡查登记台帐和广告经营单位监管台帐”;二是落实“工商所广告监管目标考核制度”,建立“有效奖惩机制”;三是落实“工商所广告监管规范化建设制度”,建立“广告用人、学习、宣传、登记等制度”;四是落实“工商所广告监管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广告检查督促机制”;五是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建立“经营单位广告联络员制度”,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将广告监管责任细化,监管责任到人,消除广告监管死角和盲区。
三、建立四项制度,确保监管有效。
在有法可依、职责明确的前提下,要想有效地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管,工商部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四项制度:
1、建立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将违法广告和处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由部门追究发布违法虚假广告媒体的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违法广告警示公示制度。在警示、公示的基础上,选择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进行公开点评分析,对违法行为可起到震慑作用。
3、公开办案制度。在办案中请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和相关媒体参加,一方面能够促进依法公正办案,另一方面也可有效地解决媒体之间攀比的问题。
4、案件办结上报制度。这一制度对促进上下级之间信息沟通、加强指导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四、建立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新型的合作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广告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发展,一是要发挥广告协会在制定标准、价格协调、岗位培训、争端解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尽力发挥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广告监测、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应积极争取立法,以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使行业协会拥有相应的行业自我保护能力与行业自律的权威,建立起可协调国内外广告企业的力量和地位。并且在此基础上完善现有的资质认证体系、实行跟踪和监督制度、引入黄牌和红牌机制,大力倡导广告行业自律,倡导承诺、鼓励诚信,从行业内部促使广告业良性运行,使其在广告业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培训机制,提高广告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广告从业人员的素质。
有计划地对广告监管人员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媒体广告审查员定期进行现代化专业知识培训,同时组织其中的骨干人员到经济和广告发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管理水平,真正发挥 `各单位广告审查员的作用,从广告创作、发布的源头,防患于未然,杜绝违法广告的出现。
六、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
1、积极引导消费者对广告行业以及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消费者对于广告的监督是消费者依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限制或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广告,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行为。其主要是通过广告监管机关、消费者协会、社会舆论和诉讼等形式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聘请广告监督员,形成群众参与监督的局面。聘请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药专家和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人员作义务监督员,这些义务监督员以各自不同的视角审视广告市场的问题,能够及时向广告监管机关反馈信息。
3、针对现阶段一些便民家政服务小广告和某些推销广告经常出没社区的特点,工商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社区广告监管。一是在社区内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认识,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依靠群众力量打击违法广告;二是加强与城建、城管等部门间协作,督促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公共广告栏,规范小区内的灯箱广告、便民家政服务广告和公益广告;三是规范小区外围店铺的店名招牌及商业广告发布行为。彻底杜绝乱散发、乱张贴、乱发布的广告违法行为,还社区一个洁净的空间,给广大业主营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
由于广告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广告监管面临许多难题,广告监管工作也因此显得更为任重而道远,但只要我们抓住机遇,知难而上,广告监管工作必将呈现更高水平,从而树立工商部门执法与服务并重,监管和扶持同步的良好形象,在新的时代再创新的辉煌!
㈢ 广告的社会监管主要有哪几个方面加急!
广告社会监督主要通过广大消费者自发成立的消费者组织,依照国版家广告管理的法权律、法规对广告进行日常监督,对违法广告和虚假广告向政府广告管理机关进行举报与投诉,并向政府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请求与建议。其目的在于制止或限制虚假、违法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以维护广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确保广告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㈣ 新媒体广告监管的内容挑战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新媒体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新媒体管理的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
无论是以往分业、属地的媒体管理模式,还是具体方式方法,都很难适应互联网这个综合性融通性新平台。一是传统管控理念有待改变。存在重内容规范管理轻产业推进,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法规,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等现象。二是传统管控方法弊端加剧。在我国,网络治理是按照信息形态和内容差异来划分责任主体,实行多部门管理,这种模式使政府部门之间网络资源分散,各自为战,不易实现整体性规划。另外,政府对网络新媒体管理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原则,而网络社会没有疆界,网络传播的隐匿性使网民可以轻而易举地绕道而行,规避当地政府的监管。
(二)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的应用使数据爆炸式增长,随之而来的技术漏洞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对大数据存储、保护与利用重视不够,导致信息丢失或不完整,同时存在信息被损坏、篡改、泄露等问题,给国家信息安全和公众隐私保护带来了隐患。一是国家信息安全形势严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让网络规范有序运行已成当务之急。二是个人隐私权受到极大威胁。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和公民隐私泄露等各种社会风险。
(三)自由开放的言论环境使管理愈加困难
由于我国法律不完备,互联网行业监管不足,企业缺乏自律意识,新媒体有效管理难度空前增加。一是隐私权和公权力矛盾凸显。由于法律缺乏对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明确界定,导致网民个人信息被窥视、泄露和非法利用等现象频频出现,个人隐私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二是虚假新闻挑战职业底线。随着舆论开放度不断增强和媒体生存压力逐步增加,很多新媒体都把“眼球效应”作为第一追求,吸引受众眼球的虚假新闻不时出现,不断冲击着新媒体伦理底线。三是不良信息扰乱了网络传播环境。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带来深刻变化的同时,也导致虚假信息、网络病毒、人肉搜索、网络攻击、网络窃密等现象频发,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蔓延,“黄赌毒”不良信息屡禁不止。
(四)新媒体对党和政府公信力带来挑战
网络媒体最大的特点和优势之一就是互动性强,能够及时和网民沟通,对大家的关切进行快速回复,微博客等交互性自媒体进一步放大了这种优势。政务网站和各种新媒体应用载体在具体使用中的表现和做法,会影响人们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制约政府信息发布的引导和动员能力,但在网民热衷于参政议政的同时,某些政府部门却没有充分利用这一平台。随着新媒体使用人群不断扩大,新媒体舆论场的变化不仅使舆情引导更加困难,也给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带来了挑战。
(五)网络监督应对滞后
当前我国网络监督相关立法尚不健全,与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相比还显得很滞后,如何规范网络监督还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和操作细则。一是网络匿名性使得网络信息可靠性大打折扣,许多人利用网络监管漏洞进行网络诈骗、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不能正确对待网络监督,很多部门和公职人员面对网络监督表现为无所作为、不会作为和胡乱作为。三是欠规范的网络举报容易打消反腐积极性。
㈤ 什么是广告社会监督管理
很高兴为你解答。
广告社会监督管理,又叫消费者监督或舆论监督管理,是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对各种违法违纪广告的监督与举报。在通常情况下,广告管理以政府的行政管理为主,但这并不是说广告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管理是可有可无或根本用不着存在的,相反,正是由于有了广告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的加入,政府对广告的行政管理才更加有力,广告管理也才更加富有层次。
㈥ 广告监管的对象是什么
虚假广告是工商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却一直屡禁不止,特别是医疗、药品、保健品等领域处于“高发期”。虚假广告治理似乎陷入一个“屡犯—屡查—屡犯”异常循环的怪圈,这足以引起我们的思考,因而有必要寻求走出怪圈的有效途径。
一、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源
目前,关于虚假广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性法规一应俱全,特别是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颁布的规章达到近10部,内容涉及医疗器械、药品、食品、农药等诸多领域。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多的法律法规只不过是形式法或纸上法而已,关键在于法的有效施行和施行法律之人作用的发挥。
关于虚假广告的产生原因,相关研究往往容易忽视体制与机制,多是“就事论事”。殊不知,体制上的缺陷带来了机制上的不完善,即使有了较好的制度安排,机制上也会出现紊乱,达不到预期的制度效果。关于体制、机制与制度的关系,笔者认为体制是根本性的东西,它决定着机制的有效发挥;而机制又大于制度,机制是人与制度的有机结合,有了制度没有人去较好的执行与遵守,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是纸上谈兵。因此,从体制与机制的角度来分析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源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
㈦ 工商部门如何实现对网络广告的监管
工商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部门,对网络市场秩序的维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网络广告的监督也是首当其冲的。工商部门有必要从网络广告发展的现状出发,深刻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积极创新监管手段,维护网络广告市场秩序,对网络广告市场进行有效监督。 一、网络广告的不良现状 1.利用法律真空,不良网络广告主、经营者以及发布者恶意散布虚假广告,严重影响整个网络广告的品质和环境。非法获利人利用因特网发布虚假广告所带来的影响远远盖过了传统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所产生的连锁效应。首先是影响面大,一旦发布网络虚假广告,可能影响世界各地的人。其次是速度快,可在瞬间将信息传送到世界各地。再次,它还具有隐蔽性。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可以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隐藏其真实身份,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使执法者束手无策。 2. 由于网络管理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不良的网站经营者乘机谋取暴利,导致网络“牛皮癣”层出不穷。当访问某些网站时,一些小窗口的宣传广告就会一个接一个地跳出来,使电脑屏幕混乱不堪。不少网络“牛皮癣”以障眼大法、移花接木、见缝插针等方式出现,让人防不胜防。这些网络“牛皮癣”大都是一些内容不健康或虚假的广告。 二、工商部门实现网络广告监管浅探 1、成立专门的广告审查委员会,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网络广告审查制度。在互联网中开设专门的网络广告管理窗口,对网络广告进行监测,定期公布网络广告的监管及处罚情况。鼓励网民及时举报,以扩大监督面,提高监管效能。制订专门的网络监管规范,将法律规范与专门规相结合。加强专职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2、各地工商应成立广告监测中心,设计统一的专业网络广告监测软件,运用高科技,实现全方面的监管。依托广告监测中心,将“人工监管”转变为“智能监管”。将过去监管中的人工操作、个别查处改为掌握整体发布动态、快速作出监管行为。依托广告监测中心,将“抽样监管”转变为“全面监管”。通过定向主动出击和分类有序监管,合理利用执法资源,实现广告监管效果的最大化。利用广告监测中心,“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预防”,促进工商部门与媒体、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依托广告监测中心,“单纯监管”转变为“监管与服务并重”。有效利用监测数据,实现职能从单纯监管到注重服务的转变。张祥
㈧ 新广告法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㈨ 广告监督管理的目录
第一章广告监督管理概述
第一节广告与广告监督管理
第二节广告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三节广告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四节广告监督管理的发展趋势及对策
第二章广告监督管理的沿革
第一节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广告监督管理(1949—1952年)
第二节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广告监督管理(1953—1957年)
第三节“大跃进”和经济调整时期的广告监督管理与自律(1958一1965年)
第四节“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告事业遭到严重摧残(1966一1976年)
第五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时期的广告监督管理与自律(1977年至今)
第三章广告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节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节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广告自律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节广告监督管理的法律环境
第四章对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管理
第一节广告经营者申请审批登记的程序
第二节对广告经营者的企业登记管理
第三节对广告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与年检注册书
第五章对特殊商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上)
第一节主要的广告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节广告发布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则
第三节对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对烟草、酒类、兽药和农药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对特殊商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下)
第一节对食品、化妆品和印刷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对店堂和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对网络、电视直销和专利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房地产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对家用电器、金融和其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一节广告违法行为的概述
第二节广告违法行为的表现及行政处罚
第三节广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四节广告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文书
第八章优秀广告作品评选组织
第一节中国广告协会对优秀广告作品的评选
第二节中国其他优秀广告评选组织
第三节国际著名优秀广告作品评选活动
第九章外国广告管理
第一节国际广告组织
第二节外国广告管理
第三节外国广告管理比较研究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附录2广告管理条例
附录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附录4中国广告协会章程(节选)
参考文献
㈩ 户外广告监管中存在些什么问题
广告主、发布者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有相当一部分广告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发布户外广告过程中,只需要向广告设置地点审批部门申请即可,工商部门只是监管户外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而忽略了向户外广告的管理监督部门 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造成辖区内未经登记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常有发生。目前在韶关市区登记注册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企业有200多户。自对广告公司和个体户取消《广告经营许可证》前置登记条件后,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大部分人对广告审查登记很陌生,特别是在商家法定控制地带的自设性户外广告基本上没有主动登记。
(二)基层工商所履行监管职能不到位。一方面,有的基层工商所对户外广告监管工作重视不够,认为户外广告监管主要是局机关业务科(股)室的事情,在工作安排上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力、时间,未能发挥基层工商所在户外广告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过去监管模式的影响,使基层工商所长期以来形成了以收费为主、监管为辅的工作惯性,没有能够发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主力军的作用,在监管力度、广度、深度上还不够,使辖区内未经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部分工商监管人员对广告监管法律法规不熟悉,在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
(三)日常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以专项集中整治为主,以突击性事后查处为特征,日常监管和事前防范不足,对违法行为的预先征兆不能及时察觉,不能形成有效的事先规范,造成登记管理、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三项工作不能统一。同时,从监督管理的职责看,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化对广告登记事项中的各项内容的日常监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督不能形成链条,日常监管不能及时到位,专项整治也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