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关系
Ⅰ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根据十六字方针,可知二者是互相监督的关系。
Ⅱ 监督和被监督 与 相互监督 的区别
监督和被监督一般是上下级关系(比如人大监督政府)互相监督是平等的
Ⅲ 政治书中什么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
乖乖女、害羞女、内向女: 《假如给我三天光明》、《哈佛女孩刘亦婷》、《红楼梦》、《花间词——纳兰容若诗集》、《不负如来不负卿——仓央嘉措诗集》、《生如夏花》 小说迷: 《梦里花落知多少》、《夏至未至》、《幻城》 活泼、青春、外向: 《简...
Ⅳ 监督与控制的关系是什么,异同
释义上:
监督:监视并督促。
控制:测量并调节、纠正。
“监督”可以说是计划制订之后,安排专人来监视并督促员工按计划完成工作(确保干活的人不偷懒)。
但实际进度与计划发生偏差后,就需要“控制”。
“控制”先是要在计划制订的时候,确定下来测量偏差的方法,而在实际进度与计划发生偏差之后,就需要决定采取怎样的措施来调节和纠正这个偏差。
“监督”可以由外行人进行,而“控制”则必须有专业人士进行分析与计划。
Ⅳ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一、 具体解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二、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通俗点说吧,法院要是上级领导下级,那还用两审制干什么呢?上级说怎么判下级就怎么判,你上诉上去了,那还是那么判.还谈什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呢.
Ⅵ 政治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关系
很明了的,政治监督是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是政府执法机构的监督。
政治监督可以上升到行政监督,两个相辅相成的。
具体看事情了,假如你身兼纪委委员和公安督察双重身份,那么你在监督时,可以随时
转换身份监督,明白不,假如对方是党员,执行党务工作,你就可以行使政治监督。
不过你这个题目要是考试用的题目,那么我的答案你还是不要参考的好,因为我的
回答不是考试题的标准答案哦
Ⅶ 浅谈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
董事会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同时督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配合。在监事会与经理层专的关系方面,董属事会委托授权经理层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控制,以实现经营目标;监事会接受股东的委托,对董事、经理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因此,监事会与经理层在法律层面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Ⅷ 监督行政关系和行政关系有什么区别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基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权力及其运作是一个庞杂的系统,为确保其合乎法治要求,就需要多种监督。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的权利,承担较多的义务。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①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能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Ⅸ 领导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监督关系怎么区分
1、定义不同
领导关系,是指领导者在进行领导活动的过程中,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及领导者与领导者相互之间发生、发展和建立起来的一种工作和感情交往的关系,即领导主体在领导活动中与组织系统中的其他成员发生的工作关系和非工作关系的总和。
业务指导关系,是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同一专业系统中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监督关系,里面有一种特别监督关系,是指特别权力关系的一种。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辅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实施的监督。因不同于基于一般权力关系对社会组织所实行的监督,故称。如国家机关对烟草专卖企业实行的监督就不同于工商行政机关对一般工商企业的监督。
2、属性不同
领导关系的自然属性是指,只要人类需要共同的劳动和生活,就需要分工协作,需要有人从事组织、指挥、协调和引导工作,这是所有生产方式中一种普遍的、共同的规律。领导关系的社会属性是指,领导活动总是建立在一定生产方式之上,直接表现为某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业务指导关系里,中央部门与地方部门之间一般也是业务指导关系。各级政府与其下属的部、委、行、署、厅、局之间是隶属关系,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也是隶属关系。
职能监督,主要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3、作用不同
领导关系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良好的领导关系能使领导集体内部形成优势互补,激发领导活力,增强领导集体整体的适应能力,优化领导格局。良好的领导关系有利于保证领导活动和领导事业的持续发展。良好的领导关系有助于提高领导效能。
业务指导关系里,如城管执法起到的作用是实行的都是属地管理,城管执法队伍的人权和财权都归当地政府掌握,上级城管对下级城管只是业务指导关系。中央部门与地方部门之间一般也是业务指导关系作用。
日常监督,起到的作用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各种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Ⅹ 为什么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法院与检察院的性质并不完全一样,法院是审判机关,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两者的不同工作决定了彼此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同。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如果法院之间实行领导关系,那么上诉就没有意义了。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则必须在领导关系体制下才能有效开展
人民法院所行使的是审判权,审判权的特点是判断: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系统之所以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因就在于通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分别审理,使案件得到公正的结果。因此,每一个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都应当是独立的,这样才能作出独立的判断。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号施令,命令和指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这种或者那种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内部的两审终审即形同虚设,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上级人民法院只能通过审理具体案件,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人民检察院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它监督所有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进行工作、行使职权。这就要求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协同一致,齐心合力,共同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以及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对人民法院所办理的案件认为有错误或者违法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征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