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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9 10:44:25

❶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哪些

一、是进一步深化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

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❷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开展日常巡查,共完辖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量化分级巡查任务
二、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
该局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同时组织开展证后审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环节许可事权下沉监管所。组织开展“清零行动”,清理过期经营许可证,指导企业换证或注销。
三、抓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了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食品清理清查百日行动、校园及周边治理百日行动

❸ 政府应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涉及面广的民生问题。如果想彻底改善食品安全问题,且不考虑其他的情况下,个人觉得这样:
1、成立专门部门,有高级领导主要负责,全权负责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现有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一个协调部门,对部分非政府直管的部门如工商、质检等调度能力差,而且多部门参与使得有些问题互相推诿)
2、全民参与,定期对特脏特差餐饮单位进行媒体公示。
其他的时间有限,也没想到,完全手打,望采纳,并补充!

❹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理清思路,改进措施,统筹抓好食品安全领域各项重点工作;三是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❺ 如何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

(一)坚持全程监管,严格执法。一是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要严格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准入制度,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和门槛,从源头上把好关。对不符合规定和违反程序的厂商要严查重罚,坚决整治和依法取缔,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加大产品抽查力度和抽检批次,坚决销毁过期和变质的食品药品,确保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三是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管。重点对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原辅材料进行整治和规范,禁止不安全和不卫生的肉、菜上桌入口。特别要下决心综合整治市场的餐饮点,符合条件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彻底改变“脏、乱、差”的面貌,让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二)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保障机制。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编制,加强工作力量,保证工作的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将食品药品监管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进一步改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装备、取证工具和信息化设备,解决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的慢等问题。加大对市场建设投入,改善硬件,完善设施,提升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安全、放心、满意的购物消费场所。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强化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育和建设一支有责任、肯吃苦、讲奉献的高素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行为自律教育和廉政建设,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深入宣传,形成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只有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知晓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增强他们鉴别能力,自觉参与食品药品的监督。积极举报不法经营行为,大力支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使伪劣食品药品无市场,无藏身之处,造就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❻ 如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三聚氰胺毒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染色馒头、镉大米、毒生姜、吊白块腐竹、假冒伪劣药品、毒胶囊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不断刺痛人们敏感的神经,引发了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热议和担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成为人们日常生活饮食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市委、市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整合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生产、食品及酒类流通监管职能,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市政府首次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了政务目标考核内容,问责力度不断加大;“亮剑行动”等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成效明显,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但是,当前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的基础仍较薄弱,制约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一、主要问题
(一)源头污染问题突出。大气、水质、土壤污染对农产品、渔牧产品以及其它食品源头的影响日益显现,滥用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生长激素等现象较为普遍,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污染问题突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未落实,溯源困难。农民散户自产自销农产品领域处于监管盲区。
(二)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全市食品行业总量大、占比高,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低。2014年底,食品行业共有各类主体43076个,小作坊、小餐馆、小摊贩、小副食店占37%,“四小”食品卫生状况堪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加隐蔽,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涉及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各个环节。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药品。乡村医疗机构和药房管理不尽规范。农村食品药品监管面宽量大,农村宴席的增多加剧了食品安全风险。
(三)监管力度亟待加强。市级没有设置专门的投诉举报机构和食品药品安全评审认证机构。经开区未设置监管分局。全市314个乡镇(街道)成立食品药品监管站所48个,覆盖率仅为15.3%。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385名,到位154人,空编率达60%。全市实有食品药品监管人员426人,有食品药品监管对象53355个,人均监管企业数125个,渠县、宣汉县达150个。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不深入,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失之于软,震慑力不够。
(四)政府投入仍显不足。食品药品机构执法车辆严重缺乏(全市核定食品药品执法车辆编制42辆,实有27辆),编制未随职能增加而增加,原配备执法车辆老旧。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缺乏,快速检验检测能力不足。各县(市、区)经费保障不平衡,仅宣汉、开江县将农村(街道、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市48个食品药品监管站所中,有18个无办公场地、无办公设备、无执法装备没有运行。全市310个乡镇的322台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因无运行经费而无法使用。
(五)法规标准有待完善。有些食品药品法律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未及时出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法规早已过时,可操作性差。我省尚未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对“四小”食品管理上无法可依。食品标准不统一、不健全,很多食品无标可循。
二、几点建议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更为关注,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遏制源头污染。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二)健全监管体系。一是健全监管机构。建立市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和食品药品安全评审认证中心。成立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办公室。合理设置和适当增加基层监管所,加快基层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管员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引进专业人才,尽快补充空编人员。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制度。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配齐监管、监测人员,提高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二是提高检测能力。加快建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市农产品综合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推进基层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加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快速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进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设,扩大检测覆盖面,增强检测公信力。三是拓展监管载体。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电子监管追溯系统,逐步对学校食堂、酒店厨房(三星级以上)实行在线监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四是构建共治格局。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辨假能力。调动民众参与、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执法监管。一是强化抽检监测。增加重点品种抽检频次,提高药品抽检监测覆盖率。规范食品药品监测数据的报送、分析和通报工作,提高发现和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二是深入治理整顿。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开展瓶(桶)装水、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和农村食品市场、食品生产企业、校园及周边食品、传统节庆特色食品专项检查,加大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推进综合执法。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四)增加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专项经费,将食品、电子监管、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投诉举报奖励、基层监管站所建设、协管人员经费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增加执法车辆、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五)完善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依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部署,推进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完善促进食品药品产业优化升级的政策措施,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大力发展现代化食品药品物流配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完善扶持措施,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根据我市实际,积极向省上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建议。

❼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在食品安全监管,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的自我救济。笔者从事法学实践工作近十年,从基层法律工作者角度,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市各职能部门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官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近几年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失职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苛责。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相关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出于各种目的,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惟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甚至某些职能部门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开绿灯,违法行政许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行政权、国家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沉甸甸的责任。为督促行政权执掌者各司其职,《食品安全法》从法律责任方面各职能部门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国家对政府官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也包括国家对受害消费者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宜昌目前还没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应更加突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笔者同时认为,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应主动引咎辞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应被撤职。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为将此种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条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处分措施。虽然只有一个法条,但从该法条中可以明确,政府的“一把手”和职能部门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于本地、本部门违反法定食品监管职责而被摘掉“乌纱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该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副县长、副区长),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职领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在“田头”到“餐桌”的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似乎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要么缺乏信息互通,要么相互推诿。再如,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并不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问责不清的严重问题。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必然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贻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我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平台,保障信息畅通。就地方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而言,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消除监管空隙,提高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条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企业的监管资源优势,要求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全程管理过程中应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
笔者认为,建立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平台建设,应该一手抓监管的分工,一手抓监管的合作。换言之,既强调每家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又强调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三、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就产品缺陷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据此,食品既包括未经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则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若食品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要件,亦构成产品,食品类产品就既属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所辖范围,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范畴之内。因此,因食品类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但是《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针对的是缺陷产品,就食品领域而言,针对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类产品。但《侵权责任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参照特别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仅从文义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标准,则不属于缺陷产品。《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在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产品类型上并不会产生不一致。但有学说认为,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为标准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该产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因此,即便某食品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虽不能请求《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险,依然构成缺陷产品,被侵权人仍可以请求《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笔者要强调的是,依《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其适用范围较之前者明显缩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人身损害情形,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生产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构成《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赔偿诉讼中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但是,从维权成本角度讲,没有人会为十倍惩罚性赔偿而维权。但《食品安全法》尽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数额仅有十倍的赔偿。这个赔偿太低了,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就不应该封顶,设立这个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让制假企业知道,一万个人买了产品,哪怕只有一个消费者提出来要赔偿,整个企业可能就倒掉了。对於那种故意的、恶意的行为,应当在经济上给予致命的惩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更广泛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规定的不足,当然笔者也期待法律的完善。

❽ 如何学习惯彻新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监管

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快基层体制改革工作步伐,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和监管队伍建设,敢于担当,坚持不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要进一步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科普常识教育,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进一步发挥基层协管员队伍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快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2、要抓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快完善配套法规制度。
3、强化社会共治理念。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共同参与。

❾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有何重大意义

当前,劣质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现象屡禁不止。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工商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新“三定”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规范食品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交易。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今年要在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及“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行各业都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和安全管理。因此,各级工商机关要扎扎实实开展包括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内的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规范食品经营,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人民群众食品消费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畅通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申诉、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妥善处理消费争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目前,市场巡查、市场预警、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等是工商机关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主要方式。各地工商机关应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做到规则明确、程序合法、步骤完备,针对不同情况,组合应用,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整顿食品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加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工商机关还应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全面规划部署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规范、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除专项整治行动外,逐步将“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十一”以及“元宵”、“端午”、“中秋”等节假日期间的专项检查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机关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同时,还应通过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开展消费教育等方式,倡导健康文明食品消费方式,引导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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