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政策
『壹』 中国政府是怎样实现对银行的监管的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监督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市)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市)设立了监管办事处。银监会成立时间在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贰』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2)银行监管政策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叁』 着力防风险 银监会出台了哪些政策
出台《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紧密围绕“引导科学发展”和“严守风险底线”两个核心目标,提高民营银行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民营银行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出台《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 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加强国别风险管理、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关键问题、薄弱环节和突出风险,提出一系列具体监管要求。
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评估乱设机构、乱办业务、不当利益输送、信贷、票据、理财、信用卡等重点业务领域的风险突出环节以及信息披露不合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隐瞒不报等问题,以检查业务的方式倒查内部制度和合规存在的问题。
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主要针对同业、投资、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要求银行自查套利和规避监管行为。
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出台《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对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廉政风险、监管行为、内外勾结违法、非法金融活动“十大乱象”。
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业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既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领域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等传统领域风险,又包括债券波动风险、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外部冲击风险等非传统领域风险,基本涵盖了银行业风险的主要类别。
出台《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旨在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化监管处罚和强化责任追究,主要针对监管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关键问题、薄弱环节和突出风险,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出台《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明确岗位责任,完善信息系统,规范押品管理业务流程;同时,对押品分类、估值、集中度管理、压力测试等提出明确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押品风险管理。
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在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疏堵结合、打开正门、扎紧围栏、加强治理”的总体思路,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进一步针对大学生合理需求研发产品,同时要求从事校园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一律暂停新发校园网贷业务标的。
出台《关于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监管履职中严格实行公私分开的意见》和《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试行)》,从制度上预防监管履职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和道德风险,筑牢公私分开“防火墙”,打好公正履职“防疫针”。
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有效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问题,切实加强行为监管并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肆』 2018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银行有哪些新的监管要求
2018年监管之拳仍不会松,银监会将进一步深入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
划重点——
公司治理不健全
违反宏观调控政策
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
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违法违规展业
案件与操作风险
行业廉洁风险
上述八个方面将是整治重点!
『伍』 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理由是什么
银行监管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虽然,我国的银行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憾,还需要不断补充与完善。
『陆』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落实最新监管政策
银行落实全面管理要求以及履行风险管理职责该做到如下几点:
一、合规风险管理的内涵及作用 所谓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理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内部控制活动,它是构建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因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特点,在吸取大量银行案件的教训后,银行业合规问题日益引起监管者和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合规管理作为专门的银行风险管理技术也日益得到全球银行业的普遍认同。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银行的合规与合规管理部门》指导性文件,对银行的合规管理提供了框架性指导,以敦促并指导银行业金融建立起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推进银行的稳健经营。合规建设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是指银行主动识别合规风险,持续修订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避免违规事件发生,持续管理合规风险的动态过程。加强合规建设,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对于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首先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文化建设全过程。合规是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
二、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长期以来,银行一直未将合规作为一个重要的风险源来管理,更没有将合规风险管理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银行合规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目前银行在合规风险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比较淡薄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理念上的偏差,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一是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金融各级往往把目光局限于完成考核任务和经营目标,注重市场营销和拓展,忽视业务的合规性管理,有些营业甚至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业绩,加大了银行合规经营风险。
二是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邮储银行往往偏重于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的管理处罚措施,试图以严厉的处罚遏制风险的出现,而对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却关注较少。三是重基层操作人员管理,轻高层管理人员约束。这是我国银行业在合规风险管理上存在着共同的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理念,即重视对基层操作人员的管理,忽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似乎只有基层人员才有引发可能
『柒』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