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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8 18:52:16

1. 浅谈如何加强分公司财务监管

一、集权控制
(一)总部制定分公司的财会制度
财务制度一直是公司进行内部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分公司的管理上,财务控制是重中之重。有很多公司就是因为在分公司的管理中进行过度的财务放权而渐渐对其失去了控制。财务控制是防止公司资产外流的主要手段。在财务制度上,分公司的财务制度一定要延续总部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结构的完整性;作为总公司要充分了解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现金流动情况,以及监控分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及时正确的执行,总部应制定分公司的财会制度,适时反映和监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这些制度主要有:“分公司财会核算、管理办法”、“费用报销标准及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制度”、“产品定价管理制度”等。如在实际工作发生制度中未明确的会计业务,分公司需及时与总部沟通,不得擅自处理。
(二)总部委派或聘任分公司会计人员
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直接委派和聘任,直接对总部财务负责人负责,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总部统一管理,并统一由总公司财务部对其进行考核。总部要对分公司的会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分公司财务人员胜任工作,并适时进行轮换。作为分公司会计人员既要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与监督职能,又要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总部委派会计的出发点是强化监督,是要保证会计活动的合法合规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和方式,其核心就是服务,要寓监督于服务中。委派的会计人员是代表总部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要以搞好分公司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为轴心,按国家财经法纪办事,主动为单位服务,当好分公司经理的参谋,为其出谋划策,提高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加强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资金是每一个驻外分公司经济活动的动力资源和生存、发展的血液,分公司的销售收款须存入专设的银行账户中,此账户只收不付。所收货款需及时转入总部银行账户。应实行收款销售一体化的原则,坚持款货两清,杜绝先发货后收款,确实有特殊情况须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同时,应加强费用管理,对于占费用比重比较大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更应严格把关。有关原始单据必须戳记清晰、事实清楚,经领导签字后方能予以核销。
分公司只负责支付小额、零星的经营费用。大额费用由总部支付,分公司支付的费用主要有:办公费、运杂费、差旅费、交际应酬费等。总部支付的费用主要有:物资采购费、工资、广告费、促销费、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等。总部根据分公司的年度预算及分公司的月份用款计划,按月向分公司拨付经营费用。分公司用于经营费用支出的存款账户,只能用于接受总公司拨款和经营费用支付,不得用于存入销售货款。
(四)在总公司之内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信息
系统以计算机为支撑,分公司要向总公司提供财务周报、月报、年报,以便总部全面了解和控制经营情况。每周要向总公司报送:“销售明细表(赊销应单独注明,单独汇总)”、“货款回收明细表”等。每月要向总部报送“月度会计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营费用明细表”、“存货盘点表”、“应收账款账期分析表(含可能坏账百分比及可能之坏账)”、“销售收入、经营费用最新预测表(滚动预算)”等。同时对主要问题和重要事项予以文字说明。根据各分公司每月传递的信息,总部财务应做出灵敏反映,不断做出最新的财务预计,使预算成为滚动的,真正达到控制实际的作用。
(五)加强存货管理
财务人员应该根据各类物资的实际库存和正常储备,结合当时的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库存量,并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边清查边处理。对积压的物资,要采取措施利用各种销售手段尽快实现销售。对残缺的物资,要积极修复或回收,以便盘活资金、降低采购资金和储备成本。
(六)加强价格管理
扩大产品销售量、提高产品售价、争取更大的利润,是每一个驻外分公司的经营目标。但是,在价格管理上,财务人员不能一成不变。应根据存货的周转快慢、市场行情的变动情况等因素,协助领导做好价格的制定工作,对不同提货类型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价格水平,从而使分公司形成合理的利润空间。
(七)定期审计
对分公司是否正确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是否真实,要定期对分公司进行严格仔细的审计。在公司不断扩张,分公司各项工作未完全步入正轨前,总部每季度要对各分公司的存货管理、会计凭证,账表、费用支出的控制、价格执行情况、货款回收情况以及各项销售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待分公司各项工作完全步入正轨后,可半年审计一次。
二、分权管理
分权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管理会计中的责任会计制度,视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中心,通过责任预算控制和考核达到财务管理目标。鉴于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合理储存货物;扩大销售收入;及时收回货款;严格控制费用。其中销售与费用是重点,可将此责任中心定义为“销售及费用责任中心”。
(一)制定切实可达的销售及费用责任预算
每个分公司(即销售及费用责任中心)须编制责任预算,以这些预算为目标,衡量其绩效。预算数额应依实际可达的水平予以设立,并需分公司经理认可,由总部平衡、批准。
(二)主要责任预算指标
主要责任预算指标有:分月、季的年度销售预算存货定额;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赊账)限额;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月、季的可控经营费用预算;销售收入费用率。通过制定切实可达的上述指标,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将有关预算指标换算成弹性的预算指标,与实际比较,基本可衡量出分公司的经营绩效。
(三)责任预算指标考核
总部财务需按月对分公司的销售及费用责任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实际与预算的差异进行分析、调查,进而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报告给公司管理当局。责任预算不应一成不变,应于经济情况、竞争程度、产品成本等发生大变化时,予以检讨、修正,使责任预算更有效地执行。责任预算的执行情况应与分公司人员的报酬挂钩,体现激励原则。
三、预算管理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管理其资产,对应的责任是通过经营资产实现利润。因此总公司在财年预算前要向分公司协调确定利润目标,以量化规范总公司对分公司权责利安排。分公司应据此编定销售、生产、成本、费用、采购等业务年度和各月预算,并把各业务预算分级归口落实到车间、班组直至个人,形成有效的分公司内部各级责权利体系。分公司再依据各业务预算编定资金预算和预计报表等财务预算,总公司可以据此掌握各分公司预计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资金的预算平衡和合理调度。
预算管理体系运做的核心是责权利体系,所以必须要保证每一个层次责权利安排的有效。在分公司层面,是总公司检查并考核其年度经营目标,通过合理的人事和薪酬制度,激励和约束分公司总体经营;在分公司车间层面,是分公司检查并考核其成本控制、费用支出、材料耗用、设备管理等日常财务目标,同时也要对车间层面制定和预算权责相匹配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依次向下,对于必要的预算控制项目,要落实到相关的个人。
四、审计控制
不论是集权控制还是分权控制都应建立对分公司的财务审计制度,形成对分公司的审计控制。对分公司的审计控制应包括会计审计和和预算审计两个方面。会计审计主要检查会计核算和控制体系,主要是对分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的合理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会计报表的真实性等进行审计,是针对会计系统的审计。预算审计是对分公司预算编制汇总体系的合理性、核算统计系统的完备性、预算执行和考核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的检查和评估,是一种管理性审计。
五、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由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的人去认真实施,否则,即便是设计最完美的控制制度亦无法发挥作用。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具备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不懂财务知识而想做好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财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修养,在会计法律、税收法律、经济法律、计算机知识、外语等方面苦下功夫,不断地充实自己、增加知识、增长才干,这样才能适应复杂经济活动的要求,搞好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是对财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求实认真,不谋私利。在采购物资、销售产品、纳税、内部报销等方面,必须按程序、按原则办理,不能越轨,也不给任何人以特殊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三)具备较高的公关能力
分公司的财务、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与当地的财政、税收、审计等有关部门有很大的关系。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多与他们进行沟通,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接受他们的指导和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分公司的运作,减少财务风险,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2. 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您好,1、规范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2、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3、实专施量化分属级管理和“放心工程”,4、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5、运用质量监督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运用规范引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运用社会监督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8、运用执法办案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希望帮到您,满意请采纳,谢谢。

3. 如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问题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导向,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仅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眼睛,同时也是我们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标尺,通过这只眼睛我们可以看到工作的职责所在,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这个标尺可以掌握工作的标准,找准工作的着重点。所以要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安全生产行业法律法规,弄清楚本辖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结合实际,对照目标任务,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初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扎实有序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任何工作都不是靠哪一个人的力量能搞好的,都说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就是重于屋山,也不是我们一个人两个人的力量所能扛动的,有好多同志,事故出来以后,一脸的茫然,极力的推卸责任,可又缺乏依据,最后只有自己去承担责任。用句俗话说:力也出了,劲也掏了,为什么会出现令人失望的结果呢?就是因为自己平时没弄明白应该怎么做。那么做好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和要达到的目标,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度决定行为,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有了制度就有了明确、具体的标尺。有了这样的标尺,既便于衡量,也便于检查监督,对有关的职责、权利、义务、程序等,或是作质的界定,或是作量的界定,对于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怎样去做,哪些是哪个单位或哪个岗位的人去做,规定得清清楚楚,使人一目了然。所以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建立,是人、设备和环境等安全性的有力保证,可以更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以达到安全生产目的。
三、搞好全程监督管理,把工作落在实处
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外乎三种形式:事前监督管理、事中监督管理、事后监督管理。事前监督管理是指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事后监督管理是指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人员,提出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中监督管理是主要的日常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因为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是一个永恒的课题,监管的重点在事中,这个过程,是我们发现问题的过程,是我们解决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我们查处问题的过程。所以,我们必须下功夫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使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事中监督管理又包括两个过程:行为监察和技术监察。在这个监督管理过程中,不论自查,还是复查,都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在报告单上签字盖章,有效地强化单位负责人对本报告情况的责任力度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落实力度。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现安全隐患,都要依法处置,记录备案,限期整改,跟踪问效,督办落实,并按照责任制要求,把问题进行上报、分解、转办,做到问题不积压,不棚架、不推诿、不扯皮。对于难点问题,把握其规律和特点,分析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建议,向领导作好汇报,以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台帐规范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领导组织的成立、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应急组织的成立、安全人员的定期培训、安全生产例会的召开、安全生产台账的建立等都是建立长效机制的内容。在这里我重点谈一下台帐的建立,台帐是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情况的资料记录,是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的内容。作用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再现工作开展情况。因为我们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以录像的方式保存外,我们所做的工作过往即逝,为此只有以台帐的方式才能将整个工作过程进行保存,从而再现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做的各项工作情况。可以说我们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和结果,是由台帐来反映的。二是积累珍贵工作经验。安全生产是一门边缘科学,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尤其是我们各个行业,涉及的面如此之广,技术含量较高。如建设工程,涉及到地质、气象、水文、机械、电器、起重、爆破等诸多方面的知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种知识需要不断掌握,许多经验需要积累和完善,台帐资料的记录、整理过程实际上就是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三是有利于查找。安全生产既贯穿于各单位的专业工作和生产经营之中,但又有专门的要求,有其特殊的内容。我们做好了台帐,就能将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资料进行分门别类地有序整理和归纳,在我们需要的时候就能很方便地寻找,为我们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四是有利于自我保护。用辩证科学的眼光对待安全生产,在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但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我们谁也不能保证不出事故,但我们必须为预防事故和避免事故损失而努力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我们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都有可能由平时的管理者转变成为事故调查对象。有关部门调查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做到位,措施是否落实,查阅台帐是主要的手段之一。如:2004年,杭州长运“5.12”事故发生后,国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在到达杭州时,就立即通知杭州市交通局、杭州市交通投资公司、杭州长运公司在1个小时之内将所有安全生产工作台帐送到事故调查组所在地,从中可以看出安全台帐对一个事故处理的作用是多么的重要。所以安全生产要两手抓,一手抓现场监管,另一手抓基础台帐。抓好现场监管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抓好基础台帐是为了一旦发生事故,能保护我们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至于受到过多、过重的处理。那么如何做好基本台帐呢?首先工作人员要有恒心和细心,靠一点一滴的记录,综合归纳各方面的资料,积少成多,聚沙成塔。要经常深入基层和生产现场,了解情况,对各类信息资料的反应要灵敏,对有用的资料要及时收集和分析,对发生和掌握的情况要随时记录,不能拖延。其次,要注重台帐的内容对应,合理分类和外表整洁,台帐还要按年度进行整理后装订成册。第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台帐的收集整理,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能够反映所开展工作的本来面目,千万不能造假,否则就会失去意义,最终还会害了自己。第四要按规范整理台帐。建筑施工企业怎么管理,交通运输企业怎么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怎么管理,各个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行业主管单位按行业不同的要求和特点对它们进行规范,不要怕繁琐,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各类图片、照片和摄像等相关资料也应作为安全生产台帐的组成内容。

4. 如何加强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 建立制度,划分职责和区域等,制定非安全生产的项目条例。

  2. 成立监管小组,成员必须有足够的级别。

  3. 根据规定要求实施定时稽核。

  4. 不合格的现象全部用相机拍下来。

  5. 将不合格现象作成文档全司通报。

  6. 责任人检讨,不用处罚,写1000字感言。

  7. 责任人月重复发生三次不合格,扣绩效或处罚。

5. 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国有资产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新的实践,《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是适应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决定》提出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新形势的客观要求。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快,产权流动和重组更加频繁,企业的产权所有结构也会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客观要求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要从管企业为主转向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出资人到位履行职责。

《决定》提出的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也是适应新形势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必然选择。

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国有资产规模快速扩大。《决定》还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通过投资实业拥有股权,通过资产经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履行出资人职责。

6. 社区如何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处置的基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以及各相关部门履职的依据。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注重学习和掌握应用,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

(二)加快编制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规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并送上级审核和备案。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编写,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编写,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编写,以部门(单位)文件印发。县级以下应急预案对应参照市级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和出台。

(三)明确应急预案责任主体

各类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单位)是应急预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市总体预案的责任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是各自的牵头部门,市部门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是本部门。责任主体部门(单位)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深入学习,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配合意识;负责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配套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预防应对工作。

(四)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演练工作,深入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主办部门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要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的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五)熟练掌握预案内容,快速启动应急响应

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是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标志。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紧学习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印发后30天,预案中确定的组织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市主管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即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特别是当遇到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时,市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以应急指挥部的名义及时组织预案相关部门(单位)实施紧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预案相关部门(单位)接到预案牵头部门(单位)的指令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立即启动各自的行动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7. 如何加强监管

监管职责仍不清。实施“先照后证”制度后,相应的配套措施尚未到位,涉及工商部门与其他审批部门的职责界限不明确,许可项目、经营范围核定没有规范,仍出现监管缺位、责任推诿等现象。

监管手段跟不上。改革后,监管手段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信用约束为主,企业在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同时,要靠自律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各部门通过抽查企业信用公示进行监管。而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无法支撑信用约束监管理念,企业年报、部门监管信息共享等无法全面实现,现有的执法人员、装备、执法方式也无法满足监管的需要。

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法治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而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和规定已不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目前后续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进,制度配套不清晰,给监管部门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8.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开展日常巡查,共完辖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量化分级巡查任务
二、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
该局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同时组织开展证后审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环节许可事权下沉监管所。组织开展“清零行动”,清理过期经营许可证,指导企业换证或注销。
三、抓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了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食品清理清查百日行动、校园及周边治理百日行动

9.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在食品安全监管,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的自我救济。笔者从事法学实践工作近十年,从基层法律工作者角度,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市各职能部门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官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近几年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失职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苛责。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相关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出于各种目的,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惟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甚至某些职能部门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开绿灯,违法行政许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行政权、国家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沉甸甸的责任。为督促行政权执掌者各司其职,《食品安全法》从法律责任方面各职能部门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国家对政府官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也包括国家对受害消费者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宜昌目前还没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应更加突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笔者同时认为,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应主动引咎辞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应被撤职。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为将此种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条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处分措施。虽然只有一个法条,但从该法条中可以明确,政府的“一把手”和职能部门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于本地、本部门违反法定食品监管职责而被摘掉“乌纱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该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副县长、副区长),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职领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在“田头”到“餐桌”的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似乎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要么缺乏信息互通,要么相互推诿。再如,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并不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问责不清的严重问题。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必然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贻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我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平台,保障信息畅通。就地方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而言,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消除监管空隙,提高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条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企业的监管资源优势,要求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全程管理过程中应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
笔者认为,建立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平台建设,应该一手抓监管的分工,一手抓监管的合作。换言之,既强调每家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又强调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三、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就产品缺陷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据此,食品既包括未经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则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若食品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要件,亦构成产品,食品类产品就既属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所辖范围,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范畴之内。因此,因食品类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但是《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针对的是缺陷产品,就食品领域而言,针对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类产品。但《侵权责任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参照特别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仅从文义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标准,则不属于缺陷产品。《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在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产品类型上并不会产生不一致。但有学说认为,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为标准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该产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因此,即便某食品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虽不能请求《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险,依然构成缺陷产品,被侵权人仍可以请求《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笔者要强调的是,依《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其适用范围较之前者明显缩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人身损害情形,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生产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构成《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赔偿诉讼中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但是,从维权成本角度讲,没有人会为十倍惩罚性赔偿而维权。但《食品安全法》尽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数额仅有十倍的赔偿。这个赔偿太低了,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就不应该封顶,设立这个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让制假企业知道,一万个人买了产品,哪怕只有一个消费者提出来要赔偿,整个企业可能就倒掉了。对於那种故意的、恶意的行为,应当在经济上给予致命的惩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更广泛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规定的不足,当然笔者也期待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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