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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原则

发布时间: 2020-11-28 17:46:36

①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把握的工作原则是

三个原则:

一、在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本内涵上求深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的有机体。“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是相对比例关系,不是机械的绝对数字概念。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日常工作,具体违纪行为应该按哪种形态处理,必须依据党规党纪,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确保错责相当、宽严相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实里、严到细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转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适应,在处理具体情况时会面临如何运用好、把握好、操作好的问题。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只有事事出以公心,才能确保“四种形态”用好、出效果,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二、在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上下功夫: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不同类型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之策,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安排,也是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路径。只有总体把握、区别对待,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各级党委、纪委要增强同频共振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深化局部与整体关系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将实践“四种形态”日常化。

对于第一种形态,要围绕落实主体责任来实践。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能,不能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专司办案的业务部门。要了解掌握所联系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整个“森林”。要加强与所联系地区和单位间的沟通,对发现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反馈给党委(党组),协助其履行严肃党内关系、净化政治生态的主体责任。2016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约谈区管干部22人,函询132人。对所有函询回复认真分析研判,对未说清楚的进行“二次函询”,存疑问题进行核实;对回复没有问题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

对于第二种形态,要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凡违反纪律规矩的都要处理,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而不是本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却放松尺度,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从小处入手、从小事抓起。

对于第三种形态,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要给政策、给出路。如果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要从严查处。

对于第四种形态,要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要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以“零容忍”态度严查严处腐败行为,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2016年以来,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1211件严重违纪问题,其中厅级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92人。重点开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共查处问题168起,处理20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6人,移送司法机关18人,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在创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见实效:

当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囿于传统、不敢迈步,仍然靠惯性思维开展工作,深化“三转”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把创新体现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方面面,从创新体制、健全制度、压实责任入手,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定决心,又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组织关怀,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成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利器。

一要创新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进一步深化“三转”,严格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增强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打通监督执纪问责“最后一公里”。

二要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把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润物无声。强化纪律养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要求自己,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健全制度规范,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机制,发挥好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拓展:

四种形态

来源: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具体: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② 监督工作的原则不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3、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③ 纪检和监察有什么区别

纪检是党的机构,监察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而监察部门是以政府的角度给予查处和行政处分的。对于党员干部,违法和犯罪后不但要予以党纪处风,还要给予政纪处理。

在体制上,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的监督检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行政监察工作的目的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政高效地为人民服务

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是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依法界定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三是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四是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首先,独立意味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监察,监察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机关可以拒绝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干涉。

其次,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的专门执行监察职能的机关,专门性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视、督察、纠举、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对其活动加以干涉。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虽然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使监察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与干涉监察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

再次,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的性质,但领导也不至于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这种领导主要表现为:

①方针、政策的领导;

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监察业务进行指导。但不能对监察工作包办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扰。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行政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这是保证行政监察办案质量所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和业务水平提出的要求。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的取得靠的是办案人员深入细微的调查、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赃枉法的品德修养和高度的业务能力。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也是《行政监察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在法律和政纪面前,不管是行政机关首长也好,还是一般公务员也好,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只有要违法违纪监察机关必须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察法》第5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这就是说监督检查也好、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也好都不是行政监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处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违纪违法者,教育大家。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改进工作。

(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察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所以《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这是因为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权对国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也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众中进行的,专门的监察人员只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帮助,才能搞清事实真像,才能正确地做好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履行各项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行政监察法》第3条至第6条,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是我国行政监察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反映了做好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带规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有以下三点基本含义:

(一)依法监察。监察机关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法制建设的机关,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这样的法律地位,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自身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妥善处理问题,做到依法监察。

(二)自主行使监察权。行政监察机关是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主体。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它依法拥有自主行使监察职权的权力。这是使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影响,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非法干预、影响监察活动的行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为了秉公执法,就必须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做到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体现了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的思想路线的精神,也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精神。贯彻实施这一项原则,对于搞好各项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点:

(一)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做出工作部署、进行工作指导、解决各方面的问题。要坚持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材料,对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和借鉴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教训,研究探索做好各项监察工作的规律,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证据。重证据,就是注重事实、重证据,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使政纪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确保案件质量。

(三)重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环节,是了解真实情况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监察机关在开展的各项监察工作中,都必须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再加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才能对监察事项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为做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依据。

三、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对任何监察对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特权。这体现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宪法和《行政监察法》之所以要规定这一重要法制原则,旨在坚持平等,反对特权,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坚持和实行这一原则,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任何监察对象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行政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特权;

(三)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监察对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政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维护政纪的专门机构,通过严肃惩处违纪者,可以给监察对象以正确的导向,使违纪者及其他人员认识到政纪是必须遵守的,违反了就要受到惩处,从而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遏制和防范违反政纪行为的发生。这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政令畅通,严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勤政建设,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惩前毖后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因此监察机关应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惩处,教育那些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做好工作,将功补过;同时,通过案件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教训,来对广大的监察对象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促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搞好廉政、勤政建设提供思想保证。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办理所有监察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同要达到的目的统一起来。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监察对象遵纪和守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揭露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对违反行政纪律者给予应得的政纪处分。但是,发现问题和执行纪律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除了对监察对象进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之外,就是要通过发现问题、执行纪律,去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研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对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有效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六、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保证。这是因为:

首先,监察对象的执法活动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的,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遵纪执法和工作情况的好坏最为了解;因此,监察机关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的反映和意见,认真受理其控告、检举,从而,把行政监察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其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具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力,也有同各种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这种积极性。

第三,人民群众往往是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强烈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并支持、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是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优良传统。而且,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找到了许多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一)建立举报和来信来访制度,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对检举、控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劳动模范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知名人士作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是负责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向监察机关传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和法律规定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参与研究或起草行政监察的法规、规章,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参加某些执法监察和案件调查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三)在开展各项工作中,都要注意调动、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和核实证据,听取群众意见;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要把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问题列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及群众代表,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行业风气进行评议,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执法监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章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中,都要通过各种形式请群众广泛参与。

(四)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将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案件的查处结果、重要工作情况等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应在监察工作实践中,探索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

④ 规划监察工作如何开展

地区和项目出现监管薄弱,不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公路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监督机构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在高速公路审批、审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认真监督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二是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建设规模和工期的管控力度;三是对高速公路各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的情况,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项目法人准入管理。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应满足资格标准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特别是社会投资项目的法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项目法人资格和建设能力,并将项目法人管理能力与项目建设的适应性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对不适应建设管理需要、屡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或工程实施严重不力、工程管理混乱的项目法人,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不力的可依法予以更换。

(三)加强在建项目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严格措施加强高速公路在建项目过程管理,一是对发现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工程质量低劣或通车后可能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在建项目,应立即责令彻底整改;二是要把好即将完工项目交付使用前的验收关口,对降低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带病”项目,不得允许向社会开放交通试运营,更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三是对已查明存在问题未经整改即允许通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各项制度和技术标准

( 一 )严格控制初步设计质量。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负责审查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地质勘察深度不够、工程方案比选深度不足、设计质量低下、不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一律退回重新编制。严格控制概算规模,初步设计概算应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和材料设备价格编制,不得虚高冒估,不得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缩短桥梁和隧道长度或其他途径缩减投资规模。

(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所以设计变更都应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或办理,不得为了降低成本而牺牲质量和安全进行设计变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路线走向、路基宽度、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三)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建设项目和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认真落实合同约定的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要求。对于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节地和公众利益的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舍弃、更改或随意选取。对技术标准中科灵活运用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

三、落实从业单位责任

(一)落实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责任。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负全面的建设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依法依规组织建设,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管理和工程实施中的动态控制,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总工期和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坚决杜绝人为压缩合理工期或损害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二)落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提交的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设计原则,积极杜绝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设计失误、设计质量低下造成损失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责任,并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三)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施工管理,认真落实个人岗位责任,认真执行施工过程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立即自行整改。对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有关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要严格控制外购材料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而进入工地的材料和设备,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

(四)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理规程,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细化和落实旁站、巡视、平行试验等现场管理责任,加强检查频度,坚决杜绝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降低合同约定质量、安全要求的工程签署合格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签字监理人员责任,同时追究监理单位的管理责任,处理结果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和顺利实施的基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和管理,在提高从业单位对公路建设各项制度执行力的同时,要首先遵守和严格执行。近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排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法人建设管理里能力,执行公路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从业单位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将排查结果报部。

⑤ 监察工作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版工作条例》权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接受群众和检察人员的监督。

(5)监察工作原则扩展阅读: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

(四)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⑥ 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规定》分六章二十八条,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工作原则、监督内容、责任主体、监管机构和工作保障、责任追究等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实事求是、从严要求,惩治有力、抓早抓小,分级负责、依纪依法的原则,坚持制度创新与监督跟进相结合、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与教育警示干部、职能部门专责监督与各级组织共同形成监督合力相结合、加强监督与严格追责相结合,重点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它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办案纪律,遵守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等方面的监督。

⑦ 监察工作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紧贴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和纪检监察工作重点;与严肃纪律和加强制度约束紧密结合;充分运用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工作优势;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宣传教育的整体合力;针对实际,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加强预见,提前施教,积极疏导;分层次、有重点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⑧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哪些新规定

纪委(纪检抄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责任: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体监督执纪问责前提执纪问责监督延伸
1、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前提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2、执纪——纪检监察工作核
指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其党内规违反家律、规违反党家政策、社主义道德危害党、家民利益行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行
3、问责——纪检监察工作关键问责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律党内规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义务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种责任追究制

⑨ 监督的基本原则

我国安全生来产监督管理的基自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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