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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8 13:53:58

A. 国家公务员监管一是什么意思

1、就是监管职位中的“一”,例如有两个职位,用一二来区分一下。
2、2017国考目前正在报名中,24日截止,一定要把握好时间几点。

B. 公务员监管(一)(二) 是什么意思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你好,就是两个不同的职位而已, 工作性质基本一样,但是是两个不同的职位。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网上报名:2014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
资格审查:2014年10月15日至26日
查询报名序号:2014年10月28日8:00
确认缴费时间:2014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年11月24日10:00至29日12:00
打印准考证:2013年11月18日10:00-23日12:00
笔试时间:11月30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1月30日下午 14:00-17:00 申论
7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考试的时间为:
2014年11月29日下午14:00-16:00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专业考试的时间为:
2014年11月29日下午14:00-16:00
2015国考报名入口:http://sx.offcn.com/html/2014/07/26697.html?wt.mc_id=bd10443.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C. 监管是公务员什么级别的

这个没有低级不低级,无论执法类,管理类,一般刚考上的公务员都是普通内科员,有研究生学位或学历容的也都是科员但享受副科级工资待遇,以后干的好,下一步会提升副科级,不过提升也有实职和无实职之分,实职也就叫副主任科员,

就算干一线的,也有当领导的,蹲办公室的也有普通科员,一线不比其他岗位低级,相反对于性格活跃的人来说,还是干一线好些,闷在办公室容易生病

D. 对公务员权力的监督有几种形式

公务员的权力监督首要价值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没有监督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有监督才有法治,没有监督,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将失去保障。以监督促管理,渗透到各权力机关业务中,促进各权力机关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坚持标本兼治,严厉惩处腐败行为、遏制腐败现象,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扩宽监督渠道,保证人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政府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得到有力实施。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享有监督权的属性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家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社会监督又称非国家机关的监督,通常是指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媒体、人民群众等对权力机关公务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其最主要的特点是,监督权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只是一种具有法律影响力的活动,监督对象的执法活动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的,人民群众往往是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违法违纪主体的强烈要求,监督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并支持、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对监督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2.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是否属于同一组织系统进行的分类。
内部监督是指公务员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是公务员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各种监督中最经常、最直接的监督。它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等。而外部监督是指由公务员系统以外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公务员行为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是紧密联系的。内部监督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的,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以一定的外部监督为前提,离不开外部制约的社会环境;外部监督也离不开自我约束的作用。只有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让二者各自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才能最终达到监督的目的。
3.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这是根据监督的阶段性不同进行的分类。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防患于未然,在执法行为开始之前依法实施的监督,是一种预防性或防范性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执法行为在实施之中进行的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一种追踪性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执法行为实施完结后进行的监督,是一种补救性或惩戒性的监督。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是监督的3个不可分割的环节,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将事前监督的防范性与事后监督的补救性结合起来,构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防线,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E. 公务员能不能监管企业

我真的觉得这些考进公务员里的都太不厚道了,还想挣外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一进公务员队伍就要学习的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没有明确判几年,最大也就开除。
我估计监管也就是什么记过之类的咯,获利的话就可能开除咯。这个还不到坐牢的地步。不过,监管期间出现别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会要问刑了。

现在大把公务员背地里监管企业的,国家反腐都来不及,哪有力气大力整治这些小公务员呢?只要你们单位不抓到你,纪检部门不知道,你还是一样的逍遥快活。

顺带:如果你是想告人了,我支持你!这就是国家的蛀虫!如果你是想做这件事情呢?我顺带鄙视你!诅咒你!然后你选不选我的答案我也无所谓!

F. 国家公务员管理与监督主要内容有哪几种

第一、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第二,弄清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对各级政府制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及公务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守法、廉洁奉公进行监督。
第三,就可以分析行政法制监督的方式了。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
1.法律监督;
2.工作监督;
3.人事监督。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受理复议申请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公民、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

G. 怎样对公务员进行监督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主要表现为以法制权,通过监督法律、决议、命令的执行,在改变和撤销违反宪法的不适当的法律性文件、决定、命令的同时,向公务员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提出质询和责问,通过罢免政府组成人员等形式来实施对公务员责任监督。

二是独立的专门机构的监督。在我国现阶段主要由监察部门充当专门监督职能,将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系统。

三是民主党派的监督。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民主党派在政治参与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民主党派对公务员的监督制约作用也是责任监督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四是媒体舆论的监督。媒体舆论的力量不可忽视,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民众通过类似网络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影响大的技术手段来发布舆论,进行监督。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利用媒体舆论来补充立法、行政、司法对公务员监督的不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媒体通过正当的批评和评论,特别是对公务员反面事件的揭发和检举,帮助社会表达惩治违法行政行为的要求,这对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起着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

H. 公务员监督的存在问题

(一)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公务员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方面是某些监督机构监督意识比较淡薄、缺乏自觉性,有一小部分干部和群众认为监督只是一种形式;另一方面是被监督者中个别人拒绝监督,无视法律地凌驾于组织之上,对于人事等方面的决策常采取领导说了算的作法;还有一方面就是部分监督者对干部监督心存疑虑,怕遭到打击报复,把个人利益与监督义务联系起来而不敢监督。究其原因,除了人们“官本位”思想作祟,根本上的是在于我国监督体制还不够健全,约束力和实效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所以解放思想,建立健全监督法律体系是必由之路。
(二)监督主体间需要建立更加高效的协调机制
我国对公务员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两大系统,面对集中型的行政权力,我国实施《公务员法》进行规范,使公务员监督主体内外分化,从两个不同从属范围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在监督主体中,主要包括各级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检查机关、审计机关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等。在众多的监督主体内党的监督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相对其他监督主体更具有权威性。在工作实践中,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国家机关之间,党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的权力分工和运作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存在着少数不完全协调的现象,某些层面未完全形成相互衔接的权力与责任关系网络,致使出现个别的权力失范、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如何把人民代表大会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充分发挥作用,这需要各种监督形式通过法律渠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建立起更迅速、高效、灵敏的监督协调机制。
(三)执法程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的公务员监督体制经过多年的变革与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由多元化监督主体构成的立体监督网络,但该监督网还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监督漏洞,造成防范不到位、对腐败行为的监督难、调查难等社会现实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监督体制存在着执法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相关公务员监督法律法规虽然有涉及监督的运行形式等细微内容,但是深入研究还不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权力的程序上的快捷性和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面对这个问题,必须建立起有防范作用的预警机制、严密执法的监督过程、快速处理的事后监督等具体内容,防微杜渐地加强监督。

I. 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监督

严肃行政纪律 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

人民网浙江视窗讯 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围绕《条例》的精神、内容及贯彻施行,记者日前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

1、问:制定《条例》的背景是怎样的?

答: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保证政府政令畅通,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纪律惩戒作了原则规定;2005年发布的《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的纪律和惩戒作了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纪律惩戒规定,使得一些违背公务员职责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已刻不容缓。

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在总结行政纪律惩戒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问:如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答:《条例》的实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依法开展行政惩戒工作,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条例》的贯彻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法治湖州”,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打造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问:《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从四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即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教育与惩处的统一,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条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完善纪律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条例》对各种违纪行为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十分便于操作。《条例》按照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保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二是明确规定对有违反政治纪律、廉政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从严量纪,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是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从重处分。

4、问:《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确定了哪些违法违纪行为?

答:《条例》是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共7章5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及处分的原则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单位违法违纪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如何给予处分等;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了违反政治、组织、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第四章“处分的权限”,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权限;第五章“处分的程序”,规定了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等;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财物的处理、参照执行《条例》的人员范围等。

《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7个方面规定: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等行为;二是违反规则等行为;三是违法设定等行为;四是贪污、索贿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等行为;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七是虐待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5、问:监察、人事部门将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一是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严明纪律,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三是认真开展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四是贯彻实施《条例》要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五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领导。

此外,通过邀请专家讲座、发放《条例》手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增强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条例》的理解。

6、问:《条例》的实施能否在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切实起到促进作用?

答:当前,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作风基本上是好的,但在少数公务员身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广大群众把这些问题称之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个《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宏观管理,对建设一支让人民满意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

J. 公务员市场监管怎么样

考进来的话,也要看你在哪工作了,局里和所里的工作是完全不同的,我在所里所以基本上也只说所里。
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工作基本包括,对所在辖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监管,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相关业务,部分地区可能还要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发放和管理,除此之外还要面临巡视组和上级部门的巡检和抽检。
另外就是目前看来,大部分地区会给基层所制定罚款任务,每年罚没款额度不达标的话,就没有目标奖拿了,工资收入在二线城市的话,还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在北方,尤其是在东北的话,社会地位普遍也还不错,还有就是在自己的辖区还是很有威信的,大部分工商户看到你还是会主动上来套近乎的,不过罚缴分离之后,罚没款项基本上和基层所没什么关系了,所以大部分基层所都比较穷,吃的也一般。
至于工作本身,坦率的讲,如果你打算认真务实,勤勤恳恳的完成自己分内的全部工作,那么你需要全年无休且额外再加上个四五百天的班就差不多了,当然如果你仅仅是想完成领导部署的工作保证自己不被问责,那么每天工作3小时左右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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