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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8 08:49:57

⑴ 安全生产关于 "三查,四严,六到位"是指什么

三查(即针对教训查、突出重点查、抓住问题查)
四严(即从严落实党政领导责任、从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严进行追责问责)
六到位(即组织领导要到位、人员配备要到位、对象覆盖要到位、责任落实要到位、隐患整改要到位、工作措施要到位)

⑵ 中国首部核安全法如何提高从严监管能力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通过,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安全涉及的部门多,延伸的链条长,监管的专业性强,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尤显重要。为此,核安全法对监管作出多项规定。

为营造一个全社会、相关部门、全体涉核人员关心核能事业,主动承担核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上下一体、纵深防御、联防联控的体系,共同来保障我国核事业的发展和核安全,此次核安全法还大力推进全社会的核安全文化建设。

⑶ 行业监管从严,请问对于极融来说有哪些影响吗谢谢

你好,极融作为嘉银金科旗下金融科技名牌,致力于打造金 融科技输出,符合行业与政策的发展趋势,环境好,企业发展更好,望采纳。

⑷ 如何从严监督管理干部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工作是整个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对干部严格有效管理监督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干部管理体制,从严管理监督干部”,面对“四大危险”、“四大考验”,要使领导干部经受住方方面面的诱惑和考验,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和思想道德的纯洁,保证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中贯穿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就必须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现伟大的中国梦,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证,需要靠领导干部提供正能量,更需要组织部门认真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全面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何实现对干部严格有效管理监督,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⑸ 如何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强化执纪问责真正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用好问责利器,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用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个利器,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
要以党中央的旗帜立场、决策部署、担当精神为标杆,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把关心爱护干部和强化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选人用人标准,统筹干部选拔、培养、交流、使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推动全面完成纪检体制改革任务,持续深化“三转”,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密切联系实际,找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严格工作规程,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管理监督,严控自由裁量权;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加强“一案双查”,对不担当、不负责的要调整岗位,对不忠诚、不干净的要严肃查处,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确保纪检监察队伍始终能够利剑高扬,树立起严格自律的标杆。

⑹ 江苏保监局从严要求落实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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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0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决定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二、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理赔(给付)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各保险公司要对外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联系人。
七、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别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赔服务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以及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发生调整,各保险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会及相关保监局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八、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理赔(给付)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部门:稽查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处
联系人:王柱刘展
联系电话: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保监发〔2008〕80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进社会和谐。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
五、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7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2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四、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险公司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二)从2008年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每年应按照会计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一式四份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
(三)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险公司应逐步细化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中《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对费用项目内容进行说明。
五、要做好新旧交强险切换工作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统衔接、保单印制等工作,确保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费率方案按时执行。
(三)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应当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版)承担保险责任”等类似字样。
六、要加强交强险重要环节监管
(一)各保监局要将辖区内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查实存在“虚列费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保费收入和已决赔款确认、未决赔案估损、专属费用指认、共同费用分摊等环节,全面准确反映经营结果。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保监局要加强查处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责令撤换责任人”、“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严肃处理措施。

⑺ 从严监管会提高审计质量吗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审计工作和审计质量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才能更好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全面提升审计质量,以便让审计工作能够与快速发展的现代经济社会相适应,现将笔者对做好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的几点思考浅谈如下:一、抓好队伍建设是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前提“党的路线方针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毛泽东主席这句话突出了政策执行者的重要性,再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都需要人来执行,人的素质是决定工作开展好坏的前提和基础,一般来说,高质量的审计项目都是由高素质的审计团队来完成的。因此,只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审计质量的有效提升。首先,要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综合素质,就必须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要时刻注意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纪律教育等,使每一位审计工作者牢记党的审计工作宗旨、审计工作职责和审计工作纪律,切实做到

⑻ 为什么说强化党内监管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治党的重要原则,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和要求。 “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适应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根本要求。
从严治党,要有坚决有力的措施手段。廉政建设,反腐斗争,事关党的前途命运,在这个问题上,中央决心很大,态度明确,将反腐倡廉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强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要求狠抓不放、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深刻认识到,我们是有着8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必须依靠严明的政治纪律,时刻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确保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坚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才能让人民看到切实成效和变化,增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才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党的纯洁性先进性。
从严治党,还要高度重视着眼长远的制度建设。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是抓好工作的根本,只有制度才能避免决心和手段成为一阵风、走过场。一方面,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树立党员意识,用党章规范言行;另一方面,也要不断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有序健康的政党治理。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和任务,更要在“党要管党”中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在“从严治党”中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我们就一定能够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不辱历史使命、不负人民重托[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新要求,要把握一个“长”字,务必继续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作风建设无止境,必须时刻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在敬终如一做好教育实践活动后续工作的基础上,锲而不舍、弛而不息推进作风建设,继续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务必在抓常抓细抓长上持续努力、久久为功,特别是要紧紧盯住作风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及时跟进相应的对策措施,坚决打赢作风建设的攻坚战和持久战,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确保作风建设要求落地生根。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新要求,要突出一个“严”字,坚持从严教育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提高理论水平、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风清气正。严格落实干部监督管理和经济责任审计,坚决整治为官不为、廉而不勤、失职渎职行为。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新要求,要落实一个“廉”字,切实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入抓好反腐倡廉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保障机制,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牢,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真正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不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切实做到凡腐必惩、除恶务尽,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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