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政府采购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8 06:29:06

⑴ 政府采购监督的分类

政府采购监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合规性的监督,二是有效性的监督。
合规性的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的方法,政府采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关注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是否按照规章制度去实施,这应该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
有效性的监督则是在合规性监督的基础上,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监督,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即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切合实际,政府采购的过程是否顺畅有序,政府采购资金的运作是否高效,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具体操作可分为以下几点:
1.进行事前有效性的监督。
首先要对从事政府采购的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核,看其立项的理由、依据、数据是否真实、充分、准确,是否有利于部门或单位的发展需要。为此,政府采购部门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就单位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进行具体的调整核实并加以分析。
2.进行事中的有效性监督。
即对具体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这就要落实到具体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除了监督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是否依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公正、公开、公平等合规性监督外。还要注重政府采购质量,看其是否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本着同质优价、同价优质的原则,政府采购质量好、符合环保要求的优质商品。还要节约财政资金,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除此之外,还应当对政府采购商品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看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进行事后的有效性监督。
即建立和形成事后的报告分析制度。主要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分析及信息反馈,为后续安排提供依据、参考和建议。为此,首先要看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政府采购目标,这是政府采购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指标考核体系,对政府采购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判断本期政府采购规模的合理性、有效性,是政府采购有效性监督的最重要的环节。

⑵ 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应商。

⑶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如下:

1、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

2、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如指定下令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

3、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主要是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

5、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等。

(3)政府采购监督扩展阅读

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

⑷ 浅谈如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管理

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往往在事前参与、事中控制、事后核查监督检查中滞后,造成许多政府采购项目中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监督部门在事前参与监督显得更为重要。因此,笔者认为,要从以下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采购的事前参与和监督
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管理主体与采购主体分离,即实行采管分离的原则。在采购资金结算上,实行采购、付款相分离的原则。即政府采购负责采购计划的备案,付款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性的监督。岗位设置要相互监督和牵制。如操作岗位与合同审核岗位、决策岗位与执行岗位之间等等,要保持相互监督和牵制的关系。防止少数甚至一人说了算,从而从制度上堵塞了采购操作上的漏洞,避免暗箱、违规操作的发生。
对采购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的监督。对采购人员建立岗位纪律要求,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同时,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工作及从业资质认定。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的质量及效率。因此,要对采购人员的理论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其实务操作多加指导,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加强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监督。信息、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的。加强采购信息的公开力度,就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关心相关的政府采购事项,这就相对扩大了对采购操作的监督力度。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担负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决定着每一个投标单位的命运。对评审专家的使用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要求,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基础工作,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按计划采购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前期参与和事前监督最有效的监督方式。
加强采购预算的监督。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的前期工作,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凡是没有上报预算或虽然上报预算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擅自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发票,财政部门拒绝拨款,审计、监察部门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对采购活动进行事中的有效监督
对政府采购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电子监控。电子监控材料必须保证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供该项目的电子监控材料。
对采购供应商监督。政府采购市场,对社会各界合法生产和经营的商家机会是均等的。但由于市场经济和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有一个资格审查的过程,以保证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产品合法、资格合法、经营合法、履约能力适当。
在采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事后检查。一是采购合同的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合同签订。二是合同执行监督。三是合同项目验收及售后服务监督。
加强审计、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涉及面广,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涉及财政、财务、工程决算、法律等专业知识,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部分也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定。
定期进行检查。政府采购检查应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和政府采购管理等部门共同参加。监督采购机构是否按照采购程序、采购方式等合规性监督外,还要注重本身的采购质量,看其是否在采购的过程中本着节俭高效,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减少不必要开支,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加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决策的记录完整妥善地保存采购档案,可以为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纠纷、制定相关政策等项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促使其强化服务意识,忠实履行采购执行职责,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实现物有所值、物美价廉的采购目标,并公布考核结果,增强社会监督。

⑸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被进行监督检查吗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会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具体可以参考《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决定从2019年10月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⑹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⑺ 政府采购过程中监察部门如何发挥监督作用

政府采购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政府采购工作因其透明,公开,公正,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也正因为需要透明,公开,公正,所以要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笔者认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监督到位:一、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克服那种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工作任务重,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无所谓的态度。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走出”现场监督的误区,以防监督的触角带有片面性,人为形成监察“盲区”,从而使监察工作丧失了质量和效果。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采购当事人的方方面面,只有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相结合方式,从多个角度、不同的方位,对包括采购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参加对象都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才能有效地规范好采购行为,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纪检监察部门却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仅仅理解成或操作成是“现场”监督,而实际上,大量的腐败行为或违法乱纪问题都是暗箱操作的,都发生在“现场”之外,如果一味地实施“现场”监督,就会形成监督的“盲区”,使监察工作失去了全面性,从而直接影响到了采购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认准”自己的监督对象,以防工作中越俎代庖,不得要点,造成重复、交叉式监督,降低了监察工作效率。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虽然都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执法的目的也基本上都相同一致,但他们的监督职责却各有“侧重”,并不“雷同”或重复,应当各司其职,在《政府采购法》的第六十九条也明确地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由此可见,监察部门实施采购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因此,其具体的监督措施就必须围绕这些监督对象去开展,而在实际工作中,就存在着不少的监察工作人员,不做自己的“正事”,却插手介入了应由财政部门实施的或应由审计机关行政的职能之中等等,如参与了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对采购操作环节及资料的核实、对采购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实施了检查等等,从而使监督工作“越俎代庖”,该自己行使的监督职责没有做到位,不该自己实施的监督职能却“越位”行使,从而造成了交叉、重复式的监督,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行使,降低了监督工作效率。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从自己的职能出发认真“选择”监督角度,以规范执法,有效提高监察工作效率。
各执法部门的职责不同,其执法依据、执法角度就应该各不相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应该是从正面直接对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监督的角度主要应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等等方面入手,而纪检监察部门则应该是从侧面间接地实施监督,主要应从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去开展工作,通过对工作人员遵守党纪条规情况的监督,剖析其行为是否已影响到了政府采购工作,从而达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这些角度包括查访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了供应商等的礼品、礼金,或接受了有关方面的不正当权益;工作人员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等。
五、纪检监察部门本身要“带头”执行党纪条规,严格履行监察职责,防止各种“走过场”行为。
在众多人的心目中,检监察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很容易给人一种公开、公平的感觉,因此,监察部门必须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实施执法监察,以防有人利用监察部门参与现场监督来作“档箭牌”,暗地里却大搞舞弊行为,这就要求纪检监察人员本身要有一身“过硬”的素质和本领,目光敏锐,铁面无私,忠于职守。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监察人员参与采购监督时,却既吃又喝,还拿取“专家费”等等,这就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俗话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听人的心软等等,从而导致他们难以严格地履行监督职能,使相关的监察活动只能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监督效果。
六、纪检监察部门要与其他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以形成打击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合力,共同推进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
大家都很清楚,纪检部门主要是从“人”的角度去实施监察的,因为“人”是采购操作的实施“主体”;财政或审计部门则主要是对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的,因为操作环节是容易滋生违法乱纪行为的“土壤”,他们的监督职责是不同的,而腐败行为总是同违法操作联系在一起的,可以想象,如果采购当事人存在或发生了某些腐败行为,就有可能会导致某些暗箱操作或舞弊行为的产生,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就必须要与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相互协调与配合,及时交流与沟通监督信息,只有这样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从不同角度,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合力,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行为的滋生与蔓延的目的。
[稿源:红网]
[作者:李朝平]

⑻ 政府采购监督的主要问题

(一)宏观管理问题
第一,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管理重视不够。有的部门虽然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但不完整,大量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在采购预算中体现。据审计资料统计,编制的200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仅为100亿元左右,而实际采购金额超过200亿元①。
第二,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不够高。在 2005年审计部门抽查的几个中央部门中有5个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未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金额 31.28亿元,相当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总额的62%①。
第三,采购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与没有中标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评标时未通过财政部管理的专家库抽取专家;与不具备销售代理资格的企业签订合同,人为增加采购环节和成本等。
第四,部分集中采购项目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益不高。对于部分市场价格变动频繁的协议供货产品,如果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联动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最高限价逐渐失去实际控制意义,部分商品的政府采购价格就会高于市场价格。
第五,部分项目采购周期较长,采购效率有待提高。2006年经过对中央部门的问卷调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28类项目,有11类项目采购有70%以上的部门认为采购周期较短,另有11类项目采购有40%的部门认为采购周期较长。
(二)实际执行中的问题
第一,采购人有意无意地将不应该透露的采购信息提前透露给供应商;编制采购文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采购人对其内部需求、资产管理等情况不了解,任由用户部门自行上报其需求数量和品目等,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采购需求,也给供应商的推销游说大开方便之门;不顾具体情况、实际用途,盲目攀比,追求名牌,造成“不求最好,但求最贵”现象屡见不鲜;未将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部门代理,而是擅自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拒签或延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二,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应透露的采购信息透露给供应商,如采购预算、评审专家名单、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等内容;不按照规定充分公开信息;评审标准不够全面、细化,或者直接把特定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技术等条件设定为评审标准,谋求个别供应商的不当优势;按照采购人的意愿有选择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干预或诱导其他评标专家意见等。
第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认真履行职责,以个人好恶或者成见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审推荐意见;与供应商串通或迎合采购人,出具不适当意见;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有关细节等。
第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种种不正常或违法现象,限于专业知识、法律意识、经验和人手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够及时发现,关注的焦点往往放在参与竞标的企业身上,一旦产品到位之后,对于产品的具体使用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职能;对投诉、质疑事项不及时做出处理或违法违规做出不当处理等。
第五,供应商不严格遵守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不按《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事。各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采购机构进行不正当联系等。
政府采购监督的国际规则和国外经验[2](一)新国际规则的影响
2007年12月28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申请书,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这是继加入WTO以后,我国在对外经贸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显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加入GPA有利有弊。“利”是:首先,我国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采购人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不出国门,就可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次,国内企业可以一跃进入国际市场,赢得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再次,有助于提高政策透明度,健全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由于公开招标是国际政府采购活动的首选采购方式,必然要求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程序、条件等都要公开、透明,本国企业将与外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有利于迅速形成包括财政、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以及供应商、公众等社会各界在内的全方位积极参与的监督机制。
另一方面,加入GPA之“弊”表现在:首先,国际竞争的加剧势必使得某些国内企业受到冲击。其次,我国在体制、法律等诸多方面短期内难以适应,需要进行大量的法律、规章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再次,健全的法制运行体系需要建立一整套相应的监管机构等作为支撑,其运行成本将相当可观。另外,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国际规则将对我们的制度建设、行为规范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尽快弥补,迎头赶上,将很难趋利避害,也很容易遭人诟病、授人以柄而枉交学费。
(二)值得借鉴的国外经验
第一,形成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从国外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来看,基本形成了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比如在美国,议会主要审查采购预算的监督权,审查政府预算安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计部门主要是对管理工作水平和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事后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在资金的管理活动中展开,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此外,司法机关、供应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也进行相应的司法和社会监督。
第二,以严格的财政预算程序为前提。从国外政府采购监督的时间来看,加强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是财政预算监督管理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如果预算编制不合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就有先天性不足,即使监督的措施科学合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难以达到应有的要求。
第三,以完善的法制体系为基础。美国政府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200多年前的《联邦采购法》开始,美国先后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等一系列规范联邦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另外,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颁布相应的采购法规,对采购目标、采购程序、财政预算、采购监督和评估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制度完全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从而使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
第四,保持政府采购的高透明度。为保证采购业务公开、公正地进行,美国政府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一是颁布有关采购程序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使政府采购人员和供应商明确知道该怎样进行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向未签约的商家及感兴趣的公众公布与政府签约的商家名称及签约数量,使采购结果公开,并且向未能签约的商家公布并解释具体规章制度的执行办法,使独立的第三方及未能签约的商家的律师可以随时查阅政府的采购记录;三是聘请监督人员(如政府总监)定期检查政府采购行为,避免政府采购的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
第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高度重视采购信息系统的建设,不仅出版专门的杂志刊登各种采购信息,而且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大的信息功能,发布和搜集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

⑼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能

  1. 对政府采来购自进行监督管理

  2. 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3. 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 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5. 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6. 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7. 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8. 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9. 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10. 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11. 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12. 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管

  13.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