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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所

发布时间: 2020-11-28 06:10:18

监察法用留置代替两规里的置留指什么意思

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批准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

留置程序:

(1)监察留置所扩展阅读

留置操作规范要求:

一是使用条件更加严格。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必须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一点在留置的使用条件上得到了充分体现,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同时明确,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严格。纪检监察机关一直以来对严格程序高度重视,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一经验,专设“监察程序”一章,明确“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并对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各个环节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尤其是对留置的审批程序规定极其严格: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三是使用期限更加严格。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期限更加严格。草案第五十九条还规定,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这就意味着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采取留置措施。

四是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1、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极为严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一有益经验,第四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既是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也是对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的保障。

2、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同时明确提出“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Ⅱ 市监察留置所巡逻处突什么岗位,具体做什么的

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在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确保事态不蔓延、不扩大。 1、在维稳工作期间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目标及人员进行防控。 2、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驻在村内重点路段、事件多发地段进行24小时巡逻。 3、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确保把握处突事件的方向。 4、工作队成员须24小时全员在岗,村委会每天安排2名村干部24小时值班,每个村民小组每天安排4—5户群众负责各自小组内的巡逻和值班,确保全村的稳定。 5、应急与值守,及时掌握和报告区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向区政府报送紧急事项,保证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社区)联络畅通,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

Ⅲ 什么情况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安场所

这个在监察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Ⅳ 监察委留置有多可怕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出现于《警察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4)监察留置所扩展阅读:

首批三个试点地区留置的根据是2016年底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因此,试点推开后,对所有地区而言,留置的依据则应以2017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作为依据,在文书中填写时,也应是填写的根据人大授权决定这样的表述。同时,用留置令,而非留置决定书,目的之一也是为了与刑事诉讼中的拘留证、逮捕证等进行区分。

同时,试点各地,留置令应该也不是唯一的样式。二是留置令作为监察文书,也属于法律文书的一种,是监察委特有的文书,虽然是合署办公,但不能以纪委的名义制发。根据监察法(草案)的规定,可以看出,留置作为法律规定的监察强制措施,

只有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而不能作为办案辅助手段随意使用。同时,笔者认为,涉嫌犯罪也是以一定的证据为前提,且涉嫌犯罪的证据应当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非仅仅单方的孤证。三是留置令的审批应当与逮捕等的审批一样

要经过内部审查程序和多道审批,而是需要时只填写留置令就可以的。因此,制作留置令之前应该内部会出一个“留置决定书”,这是经过内部审批后形成的一个决定文书,

然后制作“留置令”向被调查人宣布。与此同时,应当制作“留置通知书”通知被调查人的家属和所在单位,通知书中应该包含了被留置人、留置时间、留置场所等信息。

Ⅳ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决定

2018年《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Ⅵ 县纪委监委设立留置管理中心是干什么的,属于哪管单位属于什么性质,有前途吗

纪监委下属的留置管理中心,是对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约谈、调查、审理办案机构。级别从中央到地方,比隶属纪监委低一级的单位。前途则是自己靠工作表现和能力来实现的。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成立专门的留置场所管理机构,做好留置场所的管理、监督工作,是依法精准使用留置措施的基础保障,是牢牢守住审查调查安全底线的重要保证,是依纪依法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要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深刻理解留置措施对于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保障监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意义。要坚持“少用”“慎用”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使用留置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二是要确保留置安全。要把安全措施落实到留置工作全过程,落实好每一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留置对象的绝对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是要提升管理水平。

Ⅶ 监察法实施后,监察留置是不是和刑事拘留一个意思

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它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因此就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法,调查也就不能等同于侦查,所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这种违法犯罪的调查。所以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将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都会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乃至于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保障等等都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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