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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28 05:30:26

1. 什么时间下发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什么时候发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不重要,暂时可以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回有关村务公开的规定答。最重要的是监委会的选举规程,村两委及其亲属应该回避,以免产生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村监委会,投票人最好是全体户代表,村民代表会议投票只是间接民主,公信力和准确度较差,有村委会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会议投票更差,选举结果要大打折扣!村级民主有可能名存实亡!

史彦

2. 今年安徽省对村务监督的新举措有哪些

安徽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强化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

第二章组织性质与设置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村级事务管理、村务公开等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相同。换届选举工作一般与村“两委”同期举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举行。
第四条各村级办公场所大门前增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牌子,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规格和式样与村民委员会牌子相同。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村务监督组织职能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若干监督小组。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一般应是党员,可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三章委员任职条件及产生方式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行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中应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任职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外,村“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或与村“两委”成员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通过以下方式,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一)提名。通过村党组织推荐、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或村民本人自荐报名的方式进行。
(二)审核。乡镇纪委和村党组织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结构和委员候选人基本条件要求,做好产生委员候选人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三)选举。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的程序和方式参照同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乡镇党委和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组进驻村现场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和纪委备案。

第四章委员会职责与监督程序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事务管理和村干部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督,收集和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村“两委”做好有关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进行,及时发现、反映和督促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二)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主要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监督村务“点题公开”、公开质询制度的落实。
(三)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行监督。主要对村集体财务收支事项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审查,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对村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主要对项目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对村干部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室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具体监督事项。
(二)调查和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落实。及时将调查了解的结果、工作意见和建议向村“两委”反映,提出实施监督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直接向乡镇纪委、监察室反映,督促村级组织改进工作、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结果反馈。通过公开栏、个别反馈等形式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五)民主评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每年至少提请村民委员会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终止;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应予解聘。

第五章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有关会议,特别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事项的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事项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询问、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有关村务事项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或认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二)坚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三)认真完成工作职责确定的监督事项;
(四)每年向村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和乡镇纪委、监察室报告工作,接受乡镇纪委、监察室的工作指导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信任度测评。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或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少于四个半天。根据监督需要和村党组织意见,工作时间可以自行安排。
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室以及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支持和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建立完善村“两委”工作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双向通报制度、乡镇包村干部指导协调制度、乡镇纪委、监察室监督与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经费及委员的误工补贴纳入县乡财政预算。其中误工补贴实行打卡发放,确保补贴到人。
乡镇纪委、监察室应把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定期培训、督查指导等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村“两委”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落实必要的办公条件,帮助其做到“六有”,即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
第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委员:
(一)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实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情形的。
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室可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职尽责、群众满意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称职甚至违纪违法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建制村。拥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城市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村民自治怎么健全村干部选拔管理监督机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新时期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尽快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动全省村民自治工作依法、规范、健康的开展,我们调研组成员深入到鹤壁、焦作、洛阳、许昌、南阳等市的乡、村,采取分别召开由村委主任、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民参加的座谈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党员代表、基层民政干部和乡镇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发放问卷、入户与村民交谈等形式,详细了解农村干部群众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这一现实问题,向基层干部群众问计问策。通过深入实际的调研,结合我省目前正在开展的申报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活动以及平时所掌握了解的全省村民自治工作情况,我们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行了研究。

一、我省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们调研、接待信访以及各地反映的情况看,村民自治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少数县、乡干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片面,态度消极

主要表现是:一些县、乡领导干部低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觉悟和自治能力,认为理论与实际差距较大,片面地看待村民自治,存在“三怕”:怕民主选举会引起“麻烦”,把农村搞乱了;怕群众选上来的村委会干部不听话,难领导;怕搞民主政治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要求把乡与村之间的指导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即使不变指导关系,也需要补充制订一些限制村委会干部不听话的办法。否则乡镇治不住村委会干部,干起来“不气势”,总认为选上的干部不如任命的村委会干部听话。有的乡镇干部提出要有权罢免村委会干部的要求,否则乡镇政权就会弱化。因此,有的乡采取换届不换人的办法。把上届村委会班子延续下来;有的仍“指派”村委会干部,如临颍县三家店镇高宗寨村,由于镇党委对民选村委主任不满意,就迫使其向镇党委、政府辞职,尔后镇党委、政府就另外指派一人为村委主任。更多地是因乡镇干部不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不能依法领导和组织,造成选举中断,迫使群众上访。从全省未完成换届任务的村来看有一大部分属于这种情况,其它三个民主在这些村更无从谈起。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在这些地方显得苍白无力。

(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村民自治工作不能完全健康运行

胡锦涛总书记2002年在与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现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和党支部关系不协调,个别的甚至矛盾尖锐,既影响村里的工作,又损害党支部、村委会形象。”那么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不协调表现在哪些方面,表现形式是什么,原因有哪些,如何使它们协调,一直是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探索的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对此进行了梳理。

(1)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当前,村两委关系不协调主要集中在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等方面,即:

第一,村级组织非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的聘用权问题。据调查,村级组织工作人员除了选举产生的村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妇代会主席、团支部书记等外,非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主要有会计、出纳和文书三个职务。由于村级财务人员和文书具体掌管着整个村的财务权和用印权,所以这三个职务的聘用权问题就成了很多村两委争执的一个焦点。一些村党支部认为,党的组织原则就是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用人权当属村支部。村委会则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委会是法定的村集体财产的管理者,村集体财产的具体管理人员理应当由村委会聘用。如栾川县某村,新当选村委会自行聘用村级财务管理人员,并为其购置办工用品桌椅,将村支部聘用的原村会计、出纳的办公桌椅搬出办公室,引发了一场“办公室之争”。

第二,财务审批权的归属问题。除了用人权以外,最主要的是村级财务的审批权。一些村党支部认为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就要体现党在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上,而财务开支审批就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必须要由党支部来把关,党支部书记必须代表支部行使财务开支审批权。大部分村委会主任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接受村民会议的委托行使管理权,有义务有责任管好本村的财务开支,应依法履行审批权,村主任是村委会法人代表,财务开支审批权应归自己,同党支部无关。

第三,用印权的归属问题。村民外出、结婚登记、子女上学、应聘招工等大小事情都需要用印,谁的签字有效就成了村两委会之间的权利之争。部分村党支部认为,要体现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党支部要全面掌握本村的实际情况,及时把握动态,所以用印审批权应归属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则认为,村级事务用印问题是纯粹的村务管理问题,根本不需要同村党支部商量,村务用印审批权应属村委会主任。于是就出现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把印章放在自己家里或放在公文包里随身携带的现象。

(2)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村党支部包揽一切,凡事都事必躬亲。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村党支部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不适应民主的领导方式,认为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不亲自参与具体的管理工作就体现不了领导核心作用;第二种是村党支部被迫亲自参与具体管理工作,由于民选村委会成员不堪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约,长期不参与村务管理工作,村民又没有提出罢免要求。或少数村委会成员参与民主选举其目的不是想为村民服务,而是通过参与民主选举来证实自己的能力和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他们当选后主要精力仍放在从事自己的事业上,无暇顾及村务和为民服务,所以村支部不得不亲自管理具体村务。这种现象虽是极少数,但确实存在。第三种是村委会主要成员不知道村委会工作内容,又没有管理经验,一时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村党支部只得亲自管理村中一切具体事务。

第二,村委会一枝独秀,大权在握,孤军作战。这也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村党支部成员年龄老化、文化素质不高,面对民选产生的高素质村委会成员无法进行领导,缺少领导能力和水平,缺少领导手段和方法,只能由村委会自行开展工作。如汝阳县刘店乡七贤村,八年未发展过党员,党支部仅有一名副支书,且长期有病,而村委会成员均为初高中文化程度,年龄都在41岁以下,工作有思路,组织领导有魄力,在村民中有凝聚力、号召力,村中一切事务均有村委会来组织实施。第二种是部分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不是党员,缺少对党的领导的正确认识,缺少党性原则,不懂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遇事不商量,不汇报,擅自开展工作。如郾城县空冢郭乡寺西村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种是部分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其竞选目的就是为个人谋利益,一旦当选,不要党的领导,不要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利用自治搞“自”治。

(3)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主要原因。

第一,一些村党支部的领导方式不适应村民自治新形势的需要,在认识上存在误区,面对村民自治,有一种失落感。例如,有的村党支部认为“村民自治了,支部没权了”,片面地把村民自治与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对立起来,甚至指责村委会依法办理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是“不尊重村党支部的领导”;习惯于过去的旧体制下那一套领导方式,即村里事务无论大小,都是由村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遇事大包大揽,动辄强迫命令;村委会成员和党支部成员,谁的意见与支书不合,就可任意撤换;村务管理不公开,一手遮天,家长制作风;不注重支部自身建设,要么长期不发展党员,导致全村党员年龄老化,要么在发展党员问题上存在亲属化、宗族化、宗派化倾向。这些不仅没有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相反削弱了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力,而且造成群众疏离情绪增长。

第二,一些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普遍具有年纪轻,文化程度高,办事能力强,群众威信高,接受新鲜事物快等特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妄自尊大,不善于处理各种复杂的关系,经验不足,尤其是尊重与维护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的自觉性不够强。在正确处理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时,认识上也存在误区。例如,有的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认为,村党支部成员是乡镇党委任命的,只知对上负责,明知有些事在本村难以推行也要硬向下压。而自己是村民选的,要维护村民的利益,遇到有损村民利益的事,就不顺从、不执行。于是常常与村支部“顶牛”。还有个别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错误地认为村党支部书记是几个人、十几个人选出来的,没有代表性,而自己则是全村绝大多数村民直接选举出来,能真正代表村民说话,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不尊重党支部书记的领导,致使矛盾公开化。

第三,村级管理制度不规范。其一,村级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无章可循,致使村委会和村支部的职责不清。议事、决策程序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造成村级管理以人的能力而定,谁的能力强、势力大,谁说了算。其二,村委会成员的管理不规范,对村委会成员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监督、制约机制,致使部分村委会成员为所欲为,嚣张跋扈,目无法纪。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对一些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制约机制,村民对这些村委会成员又不能及时或因家族、宗族关系等原因,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是让农民率先实行自治,从基层开始寻找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所以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采取的是宣传教育为主,道德约束为主,法的威慑力不够强,从而使一部分不良分子有机可乘。

(三)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健全,村民的民主权利不能够充分享有

我省在制订《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时,考虑到我省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多,召开村民会议难这一实际情况,规定:“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虽然发挥了作用,维护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有的村的村民代表没有完全依法推荐,甚至由村委会指定,村民代表没有代表性。二是有的村一年也没有开过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主要是一些山区村、贫困村和乱村。三是一些村委会把村民代表会议作为一种摆设,会前没有布置,会上没有讨论,会后没有决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究其原因:一是作为核心作用的村级组织本身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况,在村中没有威信、没有号召力,村民代表会议自然难以开展活动。二是有的村委会干部把村民自治错误理解为村干部自治,加之不习惯或者不愿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因而大小事务由几个村干部说了算,剥夺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三是纠错机制刚性不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民主权利虽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如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但对村委会违反此规定的处罚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村民的民主权利无法充分享有。

(四)村民自治章程内容陈旧不规范,亟待完善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体村民参与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被村民称为农村的“小宪法”。每次村委会换届结束后,都应根据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修订,使农村干部和群众依据自治章程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仍是几年前制定的,几年来未作任何修订,内容陈旧,也不规范,甚至个别条款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的村只有一份乡镇或县里发的样稿,根本没有结合本村实际进行完善和充实,有些村虽然制定有村民自治章程,但都是村两委少数人闭门造车,也未张贴和交给村民讨论,村民难以用章程的内容规范自己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村民自治的内容难以全部实现。

(五)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监督方面存在有不足

尽管我省村务公开工作开展的较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质量不高,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假公开,不公开;二是依靠和尊重群众不够,群众参与热情不高,甚至造成群众不满,引发群众上访;三是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甚至有制度不坚持、不遵循,失信于民。如一些村的公开内容未履行规定程序,村干部签字就上墙公布。四是有些地方重形式,轻内容。虽然都建起了公开栏,但公开的随意性大,有的公开一次管半年,甚至管一年。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进程,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地方的领导认识不到位,指导不力。主要是乡、村干部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对农民的民主权利不重视、不关心。有的干部自身不廉洁,不敢公开,或是避实就虚,走形式。二是组织和制度建设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的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是民主推荐,监督组织和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三是抓落实不够。全面推行村务公开以来,我省由强力推进逐步转入巩固提高阶段,但由于一些地方出现松懈麻痹情绪,自觉性不强,抓落实不够,村务公开工作力度有所下降。四是工作力量相当薄弱。我省从省里到市、县的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绝大多数设在民政部门的基层政权建设机构,没有专职固定人员,缺乏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这些都影响村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措施研究

(一)完善村民自治,要健全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妥善处理村两委关系,以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1、加强农村基层党支部自身建设,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

第一,建立具有群众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的党支部民主选举机制。为了使党支部在农村具有极高的威信,能得到广大村民的信任和拥护,应借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发扬党内民主,扩大群众参与,建立和推广民主推荐选举农村党支部的新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真正保证把最优秀的、得到广大群众拥护的党员选进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这种新机制应有两方面内容:一是“两推一选”制度。所谓“两推一选”,即分别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荐党支部成员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考察和公示后进行党内选举。实行“两推一选”,是对农村党的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二是按照中办发〔2003〕14号文件的规定,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程序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正式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不断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这种新机制的建立和推广既遵循党章,又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第二,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进党支部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
总结党领导农村改革二十多年的经验,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党支部只有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正确对待农村出现的新生事物,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担负起领导农村工作的历史重任。否则,就会落在群众的后面,丧失领导作用。当前,党支部特别是支部书记要带头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和方法,从过去的行政指挥为主转变到为村民服务上来,从过去的行政命令为主转到善于同群众商量办事、用示范的方法去推动工作上来。要在增加农民收入,帮助农民致富上多想一些办法,多找一些门路,让农民多得到一些实惠。只有这样,农民才会相信党支部,拥护党支部,并敦促村委会全面接受党支部的领导。

2、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第一,要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原则。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也是现实状况决定的,更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有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核心去实施领导,进行协调,农村工作就很难搞好。实践证明,有一个好的党支部起核心作用,村里的各种组织作用就能得到较好的发挥。我们调研所接触到的一部分村民自治模范村的党支部,大多都是各级党组织命名的“先进党支部”。反之,一些乱村、穷村,村党支部往往就是一盘散沙,陷入瘫痪或半瘫痪的混乱状态。因此,村委会的工作是否能够做好与有没有一个坚强的党支部有很大关系。第二,要依法办事。党支部作为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决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凌架于法律之上,随意侵犯和剥夺其他村级组织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党支部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障村委会依照法律和村民自治章程开展工作,同时向村委会通报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听取村委会的意见,而不能包揽村委会的具体事务。与此相适应,村委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自己置身于党支部领导之下,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凡是法律规定的,都要认真去做,并努力做好;凡是法律禁止的,就坚决不做。不能认为实行民主,搞村民自治,就可以不受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违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必须明确,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摆正自己的位置,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把农村的各项具体事务办实办好。

4. 如何进一步完善村监委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选好班子。实践证明,人的因素是事业成败的关键。一要公开公平,选出民心所向的监委会班子。在村民代表中直接选举监委会成员。选举过程中,乡镇纪委全程监督、当场计票,按得票情况选出主任与委员。坚决执行亲属回避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委会成员。二要严格把关,选出素质高主动性强的监委会班子。制定选举方案时,在年龄结构、文化层次、个人意愿三个关口上严格把关,提出选任的硬性标准,以避免因监委会成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和认识水平偏低等原因而导致的监督工作困难。只有真正推选出那些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办事公道,有责任心、有文化、懂政策,对财务知识有一定了解,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担任,才能真正履行起监督的职责。
(二)强化保障。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规范化建设方面,按照“六有”标准为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提供坚强保障(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制度、有台账、有班子)。二是工资待遇方面,监委会成员享有与村两委班子成员同样的工资补贴。监委会主任在工资补贴上可进一步提高标准,但不受村党组织领导的从属关系。三是履行职责支持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在难于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答复和妥善处理;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查处理。
(三)规范制度和程序。规范的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对顺利开展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定位、运行机制、考核办法、保障措施等;建立监督立项、集体决策、工作通报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按照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的要求,对村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其运作程序设为:负责搜集整理村民对村委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设立台账,逐项登记,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村民意见或建议;由监委会主任向村委会提交村民意见建议;监委会主任列席村两委会议,对村两委会议制定的工作意见或安排提出意见或建议;向村民及时反馈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措施,并做好相关措施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重点对村务公开内容、村级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村干部廉政勤政情况等进行监督,财务收支、财产变更等事项经监委会讨论决定盖章方可执行;对村委会不合理的决策及村级重大问题,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表决。
(四)实行奖罚考核。建立起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奖罚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干好干坏一个样,监督小组成员因此没有压力,缺乏责任心,肯定影响村务监督的效果。因此,乡镇纪委每年年初应和各村监委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村监委会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履职情况兑现奖罚,调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积极性。村民代表会议半年或年度应安排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监督工作进行评议。采取对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误工补贴和考评奖惩相结合的办法,由乡镇纪委每年按考评细则对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检查考评,年终通过乡镇党委组织的“廉政盘点”和村民代表大会,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进行双重评议和考评,与村两委干部的履职考评同步进行,对履行监督到位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发放基本报酬,对履职监督不到位的建议村民代表大会给予罢免和调整。

5. 如何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

1.健全队伍,做到有保障。成立监督委员会,不能形同虚设,不能只是一个位置、一个牌子、一张桌子、一把椅子。自从成立监督委员会以来,我们始终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配备齐全的硬件设施的同时,选举年轻有为的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监督委员会主任坐班制,积极投入到我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来,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制度,理顺社会各种关系。
2.提供平台,做到有作为。一是要求全过程参与村“两委”班子的议事,把好关,对村务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二是要求全过程参与村级事业建设的管理,如工程的立项、招投标,施工过程中的监督、质量检查,工程的验收、预决算的审定等。三是要求以月为单位抓好财务收支的管理、审核,对不符合入账的票据严格把关。四是要求以月为单位抓好党务、村务、财务的公开公示工作、坚决做到及时、正确、不拖沓。五是要求全过程参与村级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如社会维稳、基层党建、计划生育等,要切实起到“连心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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