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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8 04:46:45

A. 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专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属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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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票中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是好事还是坏事

一般情况是上市公司出状况了,监管部门才会出问询函,至少不是好事。

C.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有哪些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在现行备案制管理体系下,虽然不对私募基金的内容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但会从基金募集、运作、事务管理、自律惩戒等角度,对信息披露是否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披露标准进行制度性约束。

D. “相关的监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披露是什么意思

举例说明:证券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信息披露。
意指在特定媒体公开发布的意思。其披露工作通常由董秘负责提交给相关媒体。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监管、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信息监管等,都有类似工作。
希望对你有帮助。

E. 为什么说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的核心

因为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人) 按照一定法律和规章制度, 向投资者、社内会公众、证券监管容机构等通过一定方式将其经营状况、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盈利状况等在规定时间准确、充分、及时地进行公开或公告, 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作为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的信息保障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被称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 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证券发行人在公司在上市时进行初始披露, 在上市之后经营过程中进行持续披露。初始披露主要通过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来完成。持续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发布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来完成定期披露; 除了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报告和公司收购报告属于临时披露。

F. “相关的监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披露是什么意思

举例说明:证券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信息披露。
意指在特定媒体公开发布的意思。其披露工作通常由董秘负责提交给相关媒体。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监管、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信息监管等,都有类似工作。
希望对你有帮助。

G. 对于我们投资人来说,监管部门对于P2P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有什么意义

这个起到监督作用,信息公开透明。

H.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和意义是什么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各国企业股份化的经验证明,证券市场是股份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给股份持有人创设一个可以随时变现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获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更快的推广,从而实现资金规模化所产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虽然从证券发行的角度看,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筹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发行人从而应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承诺,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履行依法披露义务,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个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还在于法律规定的发行人具有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强制义务。即使在颇具契约特征的证券发行阶段,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发行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募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这些信息不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

I.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时间不及时,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的决策失去时效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的意义。不过,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如:97年6月石家庄宝石电子公司市场畏缩,显像管生产线停产,这一重大生产经营环境变化的情况在年报中没有公布,直到98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罗列的这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都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对于股市健康发展、对于国企改革乃至对于社会、国家来讲,都是贻害无穷的。而对于广大股市投资者来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给他们的投资决策带来误导,以至投资失误带来损失,将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股市的正常发展。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其他临时性报告。临时性披露有时往往在股东大会召开几个甚至十几个工作日之后,年报披露则一直到次年四月底,而这期间企业经营环境、经营项目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许多跨国公司在国外的经营情况也许会发生异常变化。因此会计信息披露期过长,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极为不利。2.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如深发展96年3月至97年4月间,动用3.11亿元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佛山照明在95年5月至96年11月间,违规贷款6.3亿元给银行和证券公司。这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有关公司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披露。传统财务报告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反映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历史的财务资料是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但是决策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对未来投资活动的筹划或规划,是一种包含有预期的经济行为。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未能对未来的有关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尤其是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不确定性信息比以前更多、更突出,而目前的报表却无法披露与企业有关的各种不确定信息。同时,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受传统会计约束,重点披露只能用货币计量的资产,对知识资本、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环境资源等非货币性资产不进行披露。这样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3.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完善,难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目前,采用固定格式、固定模式的披露方法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这种方法一般都采用三张基本报表和附表加很少的报表附注形式进行披露,没有考虑不同使用者之间的信息需求的差别和使用上的差别。至于临时性会计信息披露,则往往只发一个简单的公告,或说一些不相关的话。当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时,公告经常这样讲:“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投资者据此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 4.会计信息披露运作很不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较低① 会计信息披露一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公司资产重组中,机构、“庄家”对重组过程了解得清清楚楚,而小股东却一无所知,从而直接导致了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资产重组是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长期以来备受市场关注,但证券市场一直都在不停地演绎着“黑箱”操作、套牢中小投资者的重组故事,如亿安科技事件、中科创业事件等。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充分、不对称则是导致这些事件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尽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② 会计披露虚假信息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文字叙述失真和数字不实,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这个问题表现得尤其突出。比如,为了取得上市资格,披露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财务信息,如编造虚假利润、提供虚假盈利预测、资产评估失实、虚拟资产重组等;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如故意编造虚假的收购消息、随意披露不确定信息;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不实披露;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如在财务报告中对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不加以区别、使用“暂不分配”或“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交易或投资项目”等类似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进行不规范信息披露,等等。企业做假帐、假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如果没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直接或间接参与,如果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都能够格尽职守,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证券市场不会如此频繁地发生郑百文事件、琼民源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大案。③ 会计信息披露差错时有发生

J.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监管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4)基金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投资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受人之托,专业理财”,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有权利了解基金运作和资产变动的相关信息。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实现基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披露,基金运作的通明度得以增强,基金当事人,特别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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