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问责
『壹』 什么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
不要想得那么复杂,你从监督(监督检查)、执纪(查办案件)、问责(问责谈话)三个方面理解就可以了。希望对你有用。
『贰』 如何将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一、转变工作理念,聚焦纪律发力
以纪律的思维思考问题。纪律思维体现了对纪律的理解和态度。过去有些同志思想认识出现偏差,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认为纪委就是党内的“公检法”,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满脑子都是法律条文,案子不查出涉嫌违法问题不放手,甚至连讲话都用法言法语。司法机关是执行和实施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使用法言法语理所当然。纪律检查机关姓“纪”不姓“法”,从制定方案、初查初核、立案审查到对外公布违纪案件,就要回归自己的执纪本色。新修订的《条例》已经去除70多条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监督执纪新的要求,将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分开,工作重点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描述事实从“法言法语”向“纪言纪语”转变。量纪定性严格按照“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对外通报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纪、后违法的原则,规范违纪行为排序,并对违纪行为从党纪角度作出否定性评价,使监督执纪问责真正向党章规定回归。
以纪律的戒尺丈量问题。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治党之重器。纪委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管好纪律,是党章赋予纪委的根本职责。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纪党规严于国家法律。如果不用纪律而仅仅用法律的尺子来衡量党员言行,实际上把党员的标准等同于公民的底线。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纪委必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而不能仅仅是处理极少数有严重问题的人。《准则》向全党鲜明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党员的纪律要求作了细化,成为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各级纪检机关必须回归党章“原教旨”,紧紧围绕纪律和规矩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判断是非曲直,使纪律成为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底线。
以纪律的方式解决问题。党纪是约束党员的党内法规,约束力明显强于国法。《准则》明确告诉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达到的哪些标准;《条例》指出全体党员哪些不能为。监督执纪问责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必须运用纪律规范、纪律精神和纪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严密推理判断,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不管什么工作都要冲着纪律去,围绕纪律开展工作。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之间的辩证关系,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点面结合、综合施治,避免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查处少数严重违纪党员干部。转变以往贪大求全的审查方式,在抓“快”上下功夫。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在确保质量前提下,快查快结,提高审查时效,以减少审查成本和安全风险,发挥最大综合效应。
二、创新方式方法,挺纪律立规矩
在抓早抓小上着眼。以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政绩观出现偏差,只管抓大案要案,不管小节小问题,这实际上是政绩观错位,导致我们的同志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是“阶下囚”。《条例》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细化,明确处理依据,以前范围不清晰的违纪行为,现在可以“对号入座”。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紧盯“极极少数”严惩不贷,更要针对“大多数”抓早抓小,建立健全“早发现”“早提醒”“早查处”机制,发现党员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和敏感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对一些厅级领导干部违纪行为作出“断崖式”处理,这是抓早抓小的一种探索,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日常监督上着手。《准则》和《条例》面向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监督执纪问责立足点放在管好每一个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上,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对任何违纪行为,都必须先于法律作出反应,做到“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不能让党员干部在法纪之间徘徊。从今年1-11月全区立案审查的5453起案件结果看,大部分涉嫌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的领导干部,普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如果在其靠近纪律红线时大喝一声,及时将其拉回正轨,就能有效阻止其滑向腐败的深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大局,通过明察暗访、巡视监督、年终考核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党员干部在遵守执行纪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综合运用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一层一层阻挡,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到监督就在身边,陷阱就在脚下,成败就在手中,避免量变引起质变,在迷途上越走越远。
在严格执纪上着力。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要使《准则》和《条例》发挥威力,关键在于严格执行,严肃纲纪,一寸不让。如果束之高阁,再严的纪律也会变成摆设,成为一纸空文。今年1-11月,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居高不下,立案数、结案数、处分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数量分别同比增长37.56%、43.26%、44.29%、37.2%,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一方面表明我们加大工作力度,另一方面也表明广西反腐败形势与全国一样,依然严峻复杂。形势越严峻、任务越艰巨,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就越要严格。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眼里容不得沙子”的严肃性和认真劲,坚持在“严”字上下功夫,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增强纪律审查的震慑力。建立健全纪律执行问责机制,对纪律执行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格实施责任倒查,通过问责倒逼《准则》和《条例》落实。
三、提升执纪质量,维护党规权威
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准则》和《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为监督执纪问责划定了各条杠线,这就意味着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守党章、党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实践中,确实有些纪检机关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经常出现先斩后奏、报批程序不及时、重程序轻实体甚至打法律擦边球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执纪问责质量。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更要心存敬畏和戒惧,严格遵守纪律和规矩,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回避制度、保密纪律等,严格按程序办事。该请示的要请示,该报告的要报告,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坚持以纪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无论是线索处置、还是立案调查,都要严格按照实体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化证据意识,合法合规提取证据。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缴、登记、保管、处置分离,加强对涉案款物规范管理,防止涉案财物被挪用、截留,占为己有。
突出重点精准监督。把纪律执行到位,纪检机关必须带头学习《准则》和《条例》,先学一步,学深学透条文,并将其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教科书,有效运用指导工作实践。以往有的纪检机关热衷于查办违反法律的案件,而不重视查处一般性的违纪问题,主要是没有深刻领会党纪的真谛。从实践中看,当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行为大有人在,但真正因为违反这些纪律受到查处的党员并不多。“打蛇打七寸”,抓住了关键的节点、环节,才能真正把纪律管到位、严到底。纪检机关要对照党章和党纪党规的要求,把工作重心从查办案件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主动出击,全方位、多渠道查找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和执行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把握好纪律审查节奏,持续加大审查力度,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不折不扣执行处分。落实《条例》,除了要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还要把纪律处分决定100%执行到位。处分决定执行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纪律处分打了“白条”,《准则》再怎么倡导,《条例》再怎么严格,都将成为空谈。今年初,自治区纪委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存在宣布、送达不规范,处分决定未入个人档案,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工资级别档次调整不及时不到位、选拔任用把关不严等方面的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服刑人员“吃空饷”现象。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沟通和反馈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强化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及时纠正,通报问责,确保落实制度无例外,执行党纪没商量,防止违反纪律者逍遥于“纪”外。
『叁』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1、必须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认识和处理问题,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必须立足全局,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谋划和定位。
3、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向中央看齐,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肆』 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有什么要求
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为: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伍』 是执纪监督问责还是监督执纪问责
这个是语言顺序的问题,一般是按照常用顺序排列。不过如果从语法上来说,应该是监督执纪问责,先是监督,发现有问题了执行纪律,再进行问责
『陆』 如何强化新形势下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柒』 如何做好新常态下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要强化思想认识,增强政治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认真领会、贯彻落实曾版超群书记在全县作风建设推进权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作风建设无小事”、“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传导下去,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压实下去。
要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好“三书”制度,抓好纪律审查、“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两个专项整治、信访举报、联组巡察、作风建设等工作。
要抓好责任落实,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常态,协助督促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捌』 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是什么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四种形态”是执纪理念。“四种形态”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对违纪行为逐级设防的过程。
在“四种形态”中,从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其行为性质和量纪程度在层层加重,后一种行为是前一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后一种形态是前一种形态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前一种形态的工作真正做到位了,就会有效减少后一种形态问题的发生。
(8)监督执纪问责扩展阅读:
“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的指标内容:
一、第一种形态指标(共14项)
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
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
二、第二种形态指标(共21项)
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
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
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
三、第三种形态指标(共12项)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
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政纪重处分
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
四、第四种形态指标(共2项)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
五、辅助性指标(共7项)
“两规”“两指”人数、立案审查人数、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
信访举报件次、处分人数、处理县处级以上一把手人数、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