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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 2020-11-28 00:47:41

㈠ 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赋码系统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码包装赋码系统来完成药品包装过程中关联关系的建立,
通过对条码的逻辑分析与处理,建立底层核心数据,从而实现对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终端等链式
环节的监管。
系统核心功能
系统设置模块
基础信息建立模块
药监数据管理模块
生产管理模块
异常管理模块
数据查询模块
数据导入导出模块
系统增值功能
外部系统接口
生产库存管理模块
包装材料管理模块
往来单位管理模块

㈡ 急急急!!!!!请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什么系统的是工商系统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是工商系统,工商局才是工商管理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虽然也是行政执法机构,但是具体职责是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质量及其与之有关行为和机构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所以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食品药品监督执法管理系统。

㈢ 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助记码什么意思

助记码主要是方便查找药品,没什么别的意思.

㈣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 为什么登陆不上

因为今年以前用专用u盘登录的,现在不用了,不要管用户名能不能读取,能登录就行

㈤ 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客户端怎么修改企业信息

目前没有颁布法律 ,都是法规或者规章什么的。法律要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才行。。 下面列一些今年目前颁布的一些法规规章: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 作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 •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 关于发布第41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 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关于确保春节旺季邮政服务的几点建议 • 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通知 •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通知 •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 • 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 •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㈥ 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能是什么

食品药品监管局指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方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决定和措施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承担保健用品监督及市场管理等相关职能;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七)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八)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检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发布本市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法核发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初审工作。

(九)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负责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工作。

(十一)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十四)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6)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扩展阅读:

1、我国药品监管的主体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保证体系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药监"和"药检"三个系统组成,药品管理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落在"药检"部门的肩上。

3、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始创建具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市、县、乡三级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现形成了从国家到省、地市、县四级药品监督机构和较系统的药品检验工作程序。2009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级行政机构共计2713个、事业单位1035个;2010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级行政机构共计2898个、事业单位1076个。药品监管系统机构和事业单位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药品监管得到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4、截至2010年底,全国药品经营企业中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药店)共有414840家,其中法人批发企业10875家、非法人批发企业2586家;零售连锁企业2310家,零售连锁企业药店137073家;零售单体药店261996家。

5、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零售药店不断增加,已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公众的用药需求,人均药品消费水平稳步增长,对保证人民心身健康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大大增加了药监机构的监督任务和监管工作难度。新药审批不断增多,据报道,2004年,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使诸多学者均极为关注并深入研究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部门的职能是什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20个内设机构:

1、办公厅(应急管理办公室)。拟订总局机关有关政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总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总局机关全国性会议计划的管理。

拟订总局重大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承办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负责总局政务信息、政务值班值守,牵头协调总局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批示件督办,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议定、批办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政务督查工作。

负责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和机要文件处理,指导总局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总局机关保密管理,指导直属单位保密工作。负责总局机关档案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相关工作。

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动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协调指导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和地方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和地方根据职责分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协调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司(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秘书处)。组织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大政策,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分析,编撰食品药品安全年度发展报告。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和专题研究,协调推动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评议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评议考核工作。开展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

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组织筹备。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部门间、地区间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性文稿、重要会议文件。

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承担总局统计办公室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法制司。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草案。负责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项提出意见。

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理论研究。负责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

承担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总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工作。承担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4、食品安全监管一司。掌握分析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拟定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指导有关单位和地方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管理,督促下级行政机构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指导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管理的科研工作。拟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地方相关工作。

指导地方推进食品生产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督促地方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食品安全监管二司。掌握分析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督促落实。规范流通和餐饮消费许可管理,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立与农业部门的衔接处置机制。拟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停止经营的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工作。指导地方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6、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开展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分析和形势研判,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参与拟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报监测结果并配合依法处置相关问题。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协调、建立与农业、卫生计生、质检等部门有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衔接机制。承担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衔接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编制食品安全统计年鉴。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统计、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交流领域的项目研究。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食品监督抽检。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7、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研究拟订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下简称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研究拟订特殊食品注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审评、注册检验、功能评价、现场核查等工作规范。

承担特殊食品注册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与特殊食品注册行政审批、备案管理相关的检查、督导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8、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药品注册和部分化妆品行政许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跨省区调剂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和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评估、药品行政保护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和注册,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指导督促药品化妆品注册工作中受理、审评、检验、检查、备案等工作。

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部分化妆品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9、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境内第三类、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管理流程,组织实施分类管理。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临床试验活动。指导督促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相关的受理、审评、检测、检查、备案等工作。

拟订医疗器械注册许可工作规范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并监督实施。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第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许可等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0、药品化妆品监管司。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拟订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对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拟订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

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问题药品化妆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地方相关工作。

拟订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总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承担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承办履行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相关事项,承担有关药品出口监督管理事项。不再承担以上划转到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科技和标准司承担的职责任务。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医疗器械监管司。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拟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拟订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监督管理事项。

拟订问题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工作。拟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2、稽查局。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指导监督地方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相关的执法检验。拟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3、科技和标准司。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研规划和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承担相关科技条件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引进国外相关先进技术,指导科研、管理与生产经营单位技术协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有关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组织拟订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的管理规范。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指导地方科技和标准管理工作。承担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有关行政审批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4、新闻宣传司。组织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解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度、措施。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拟订总局新闻宣传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和协调总局机关新闻宣传工作,指导总局直属单位新闻宣传工作。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的年度、季度和专题报道计划并组织实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及组织工作,协调新闻单位相关事项。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舆论引导机制、科普宣传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主题宣传活动。

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报刊、图书、影视、音像等宣传业务管理。组织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诚信体系建设。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搜集和舆情监测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和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和评估,总结分析风险趋势,提出对策建议。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5、人事司。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才发展相关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和干部监督工作。承担总局机关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总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以及领导班子建设等相关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协助管理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机制和制度,拟订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6、规划财务司。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资源调查,统筹规划与协调资源配置,推进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基础设施、装备条件等专项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编制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规划编制工作。拟订局本级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承担中央转移地方专项资金的落实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负责对局本级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7、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地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流与合作。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负责外事行政管理,拟订外事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境外检查。组织开展智力引进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组织协调驻外机构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承担因公出国(境)人员团组的审核、审批及护照签证管理工作。

18、机关党委。拟订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计划、制度和规定并组织落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指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发展党员工作。

协助总局党组开展直属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干部管理。配合人事部门对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总局机关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建议。

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协调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总局直属机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领导总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党员监督和违纪调查处理。

开展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统战工作。领导、支持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协助总局党组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党建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9、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

经中央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司局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承办中央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视工作。

20、离退休干部局。提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组织落实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导总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离退休干部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发挥离退休干部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的管理。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

负责离退休干部的信访工作。受理离退休干部的异地安置工作,落实异地安置干部的待遇,处理离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机关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7)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扩展阅读: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㈧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系统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国务院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建设“两个链条、两个体系、一个网络”中的监管网络,是政府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利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编码技术,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管的科学创新,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人民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高度重视。
为配合国内众多企业更好的完成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重点产品的电子监管,更好地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做好供应和服务工作,本公司开发了电子监管码打印系统。应用本系统,企业可在公司内部实时打印向电子监管网所申请的产品电子监管码,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企业在电子监管码数据传输、标签印刷及运输过程中的时效及遗失风险。 1、打印清晰度高,条码及数字符合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要求。
2、系统可一次或批次导入生产企业向电子监管网申请到的电子监管码数据,并实时打印。
3、打印数据可实时存储,方便企业查询。
4、可配合客户运行的生产管理系统实行电子监管码与内部原有流程的关联,既可满足规范要求,又可追踪生产管理漏洞。
5、权限管理严格,既可最大限度保证打印安全性,又可以查询登录用户的打印记录,包括登录名、打印数据、打印量、打印时间等
*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
1、权限管理
2、数据一次导入或批次导入
4、打印数据查询
5、各种报表挂接
6、生产管理系统挂接
食品、药品监管码的使用:
今天看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对于里面谈到的“药品电子监管码”(见图片),有一些疑问,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看到这个问题的,欢迎一起讨论。
看这个“药品电子监管码”,类似于普通商品上的条形码,可以实现对药品实施“电子身份证”的监管制度,建立起“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网络”,“对于列入重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求于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赋码入网,上述重点药品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这个让我想到现在施行的药品批准文号的政策,一个产品一个批准文号,这不就是类似于“药品身份证”的作用吗,那个现在又出现一个“药品电子监管码”,那么原来的药品批准文号是不是出现重复的监管作用吗?经过这两年的实践,药品批准文号都可以通过医药企业贿赂药监部门来取得批号,那么是不是这个“药品电子监管码”也会步这样的后尘呢?
还有,药监部门准备建立“药品监管网”,实现(1)“从生产出厂、流通、运输、储存直至配送给医疗机构全过程的在药品监管部门的监控之下”,并且能够随时追踪流向。(2)“实时查询每一盒、每一箱、每一批重点药品生产、经营、库存以及流向情况,遇有问题时可以迅速追溯和召回”;(3)“信息预警。各企业超资质生产和经营预警;药品销售数量异常预警,可以指示是否有药物滥用,或可能某种药物短时间大量售出提示可能的疾病流行预警;药品发货与收货数量和品种核实预警,及时发现药品是否流失”;(4)终端移动执法。药品监管和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如通过上网,或通过手机便利地在现场适时稽查。
为实现药品的监管目的,需要对药品进行包装编码控制(即监管码),并将监管码通过条码的形式标记在包装外面,可以通过扫描识读或肉眼识读。监管码依据质监部门制定的生产计划,在产品监控信息网络上申请核发,监管码与生产的产品相关;在生产前,通过数据接口将监管码导入赋码系统(即生产线监管码赋码系统),在生产包装过程中,赋码系统给每个产品的数层包装加以赋码,并通过扫描将不同层次包装的条码关系加以关联,储存在数据库中,系统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或人为决定的时间点,将监管码关联数据通过数据接口发送到产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监管码被激活后可以在该产品进入流通或使用过程中进行查询、管理。
赋码系统对外与监控信息网络系统通过数据接口,进行原始监管码的导入,并将关联好的监管码上传至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对内与扫描系统、显示屏幕、条码打印系统、贴标系统等通过接口进行联系,通过现场数据收集传送到赋码系统后台,经过后台逻辑处理,将信息反馈给现场指导作业人员如何进行下一步作业,如果是自动生产线,可以通过数据接口指导自动设备进行自动生产处理。
关于在实际工作中,药品电子监管任务繁杂,很多东西亟待理顺。希望更多的业界同仁多多交流,共同完善。保证药品的用药安全。

㈨ 经营企业药品电子监管码有没有与企业ERP系统对接的软件。

易得药品电子监管码管理软件与经营企业企业ERP紧密融合,工作流程的无缝对接,极大提高电子监管码工作效率;现免费电子监管码管理软件试用一个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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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什么是GSP管理系统

GSP管理系统?

GSP 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翻译的缩写,它是一个国际通用概念,也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一种法定的监督管理形式。按照GSP的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围绕保证药品质量,从药品管理、人员、设备、购进、入库、储存、出库、销售等环节建立一套完整质量保证体系,通过层层把关,有效杜绝假劣药品的进入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1982年我国开始了GSP的起草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1984年中国医药公司组织制定的《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文在全国医药商业范围内试行。我国第一套GSP的发布实施,引起医药商业企业的广泛重视,许多企业将GSP逐步纳入企业发展的轨道,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历几年的试行后,1991年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组织力量对1984年版GSP进行了修订,1992年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实施,使GSP成为政府实行医药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总结了十几年来GSP实施经验,在1992版GSP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00年4月30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颁布,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GSP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进行了区分对待,内容更加具体、科学、丰富、实用。

新版GSP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对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GSP认证

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意即良好供应规范,是控制医药商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医药商品在其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作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上采取严格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药商品质量。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保证药品质量,在实验室阶段实行GLP,新药临床阶段实行GCP,在医药商品使用过程中实施GUP,GSP是这一系列控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http://www.chinamedicom.com/public/news/gsp-wenda.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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