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监督再检查
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行业纪检监察部门,在物资采购工作中发挥着再监督的重要作用。那么,纪检监察再监督的工作原则是什么?再监督的内容与程序又是如何?笔者简要介绍如下。 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对物资采购再监督的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过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既要对烟草行业各监督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又要注重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控。二是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与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三是再监督工作检查与加强烟草行业管理监督、治本抓源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四是建立内部管理监督长效机制与建立和专卖制度相适应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对物资采购再监督的内容与程序 烟草行业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是对各监督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一是各监督主体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情况;二是监督是否到位。 烟草行业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物资采购的投诉与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凡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如实记录并及时向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报告,重大问题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举报、投诉内容涉及需上级部门处理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 烟草行业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核实与查处。对物资采购项目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由两人以上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经调查核实,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署名举报投诉的,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举报投诉人反馈。 对物资采购活动公开情况进行再监督。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专项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物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单位招标采购活动的专项检查。 实施专项检查的具体程序是: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物资招标采购活动予以立项;向项目实施机构送达专项检查通知书;派出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写出专项检查情况报告;提出专项检查结论和建议。 物资采购项目实施机构收到专项检查通知书后,要按要求做好准备并提供相关材料。【字号:大中小 | 颜色:浅深红| 打印】
Ⅱ 4.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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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Ⅲ 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是( )
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Ⅳ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Ⅳ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的主体
答案是:证明人
Ⅵ 检查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监督权包括3方面,1对司法机关的监督2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3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进行我国的监督体系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组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分工和制约有利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目的是使不同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防止没有权限的机关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或者滥用权力,造成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后果!
Ⅶ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什么职权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Ⅷ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主要抄担负监督职能,袭2010年,中央先后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统称四项监督制度,根据这四项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对拟考察、提拨干部出具廉政鉴定,并对干部考察过程进行监督。
Ⅸ 安监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安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享有如下权力:
(1)检查权;
(2)书面调查权;
(3)询问权;
(4)查询资料权;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6)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予以查封或扣押;
(7)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