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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20-11-27 17:58:08

『壹』 什么是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实施卫生监督。目的是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把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和可能的卫生问题,消除或控制在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也就是使公共场所建成投入使用后,不致于发生局部危害或污染外界环境,不致于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并具有预防和控制疾病,保护和增进健康的功能。

『贰』 什么是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执法主体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所。

卫生监督是加强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主要的卫生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的具体责任部门。卫生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检查等手段来实施。

(2)卫生监督检查扩展阅读:

卫生监督客体:

①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城乡规划,公用设施,民用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卫生设施和大型水利工程等。

②产生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的工矿、企事业单位。

③工业产品中的生活用品以及有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的一切产品。

④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水质。

⑤城乡环境卫生以及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⑥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单位的卫生防护和废物处理。

⑦危害女工、青少年身体健康的物质和环境因素。

⑧职业病、公害病的防治措施。

⑨医疗、学校以及科研机构、游泳池、影剧院、公共场所及服务行业等单位的卫生状况。

⑩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运输、出售设备等。

『叁』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由谁负责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肆』 卫生监督检查的对象有哪些

一、这个问题涉及到卫生监督的具体监督范围,有关解释如下:
①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城乡规划,公用设施,民用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卫生设施和大型水利工程等。
②产生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的工矿、企事业单位。
③工业产品中的生活用品以及有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的一切产品。 ④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水质。
⑤城乡环境卫生以及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⑥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单位的卫生防护和废物处理。
⑦危害女工、青少年身体健康的物质和环境因素。
⑧职业病、公害病的防治措施。
⑨医疗、学校以及科研机构、游泳池、影剧院、公共场所及服务行业等单位的卫生状况。
⑩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运输、出售设备等。
二、必要补充:
卫生监督可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两类。
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城市、居民区、各项大型设施,工厂、矿山企业等在规划、设计、建设、投产验收阶段进行的。以新建工厂为例,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内容包括: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工艺流程安排、"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及排放、生产、生活水源的选择等是否合理,工厂生产对周围居民有无影响;生产性有害因素(如尘、毒)有无达到卫生标准要求的适当措施,厂房、车间设计是否合理、建筑物大小、配置、结构材料是否符合预防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卫生要求;辅助用室设计是否符合生产卫生、生活卫生、妇幼卫生等要求;医疗卫生设施是否符合企业规模、职工人数要求等。
经常性卫生监督是对已经运营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各卫生学科的工作对象专业范围不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劳动卫生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主要内容有:劳动条件中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否存在及其危害程度;生产环境中的毒害因素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作业岗位是否已设有效的防护措施,其使用维修情况及其效果如何;是否对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及就业后的定期健康检查,结果如何;对健康检查等资料的登记及管理如何,发现职业病患者后是否及时处理;劳动岗位有无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接触尘毒工人是否配戴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及其定期检查更新制度如何等。

『伍』 请问卫生监督所一般需要检测那些东西

一般检查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中央空调冷却水病菌、黑诊所和餐饮卫生等。。一般是卫生监督局的派出机构。。穿中国卫监字样制服。。每次检查需要你填写相应检查材料。。有时突击检查。。

『陆』 卫生监督机构有哪些卫生监管模式

一、综合监督局的成立及其机构、队伍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相对集中卫生计生监督职能,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了综合监督局。卫生计生监督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正常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卫生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计划生育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全国已建立2900余个卫生监督机构,有人口计生法制机构3200余个。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区)各自相对独立的卫生、计生监督网络已经形成,并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为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全国共有卫生监督员6万余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17万余人。我们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组织保障,强化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发挥专业优势,执法能力和监督水平明显提升。

二、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计生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要求,整合卫生计生系统的监督执法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13年12月,我委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力量,力求做到监督执法机构名称统一、明确职责任务,重心下沉、队伍壮大。

为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有效履行综合监督职责,规范综合监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做好委内相关业务司局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确保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我委印发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根据规划要求,2014至2017年期间,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要完成7部卫生计生法律、17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综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不断增加,一些地方医疗服务市场混乱、个别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问题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当前各地医疗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10月-2014年9月,我委联合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6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医托行骗,严肃查处“两非”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重拳整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重点督办了辽宁、山东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件,北京特大医托诈骗团伙,浙江王华璞、王二敏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案件。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各类案件9.3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亿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26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833件,刑事立案1256起,刑事拘留1373人,打掉犯罪团伙32个,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加强了部门协作与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得到巩固,强化了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觉性得到提升。

(二)完成首次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我委印发的《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2014年5-8月我委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共确定了217项具体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医学考试机构以及部分行业组织、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通过监督检查,提升了卫生计生系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水平,推动了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学校落实法律责任,营造了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014年下半年,我委继续开展对《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今后三年中,我委还将开展对《献血法》等5部卫生计生法律、9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步骤地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一遍。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完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促进卫生计生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提高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起到推动作用。

(三)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各项监督工作统筹推进。

——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加强。公共卫生监督覆盖率明显提升,2013年共监督检查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学校255万户次,监督覆盖率达到80%,查处违法案件2.4万件,罚款近3000万元,均较2012年有所增加。对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和二次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单位5万家,责令整改9000家,为实现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目标打下基础。组织开展了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了2378家生产企业和1442家经营单位,抽检产品546件,曝光17件不合格产品。加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力度,开展城市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集中供水监督检查,共检查学校3.2万所,责令整改4800所。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对514所学校的教学环境、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完成综合评价,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做好准备。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行为,共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近8000家,抽检了9万余套消毒餐具,向工商部门通报1100余家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保障了餐饮具卫生安全。

——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加强《传染病防治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应询全国人大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主动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共检查疫情发生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7.5万余户次。在2千余家医疗机构开展以医疗废物管理为重点的分级监督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以医疗废物、放射诊疗和医疗广告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56万余户次,立案查处2万余家,罚款2600余万元,促进了医疗服务规范管理。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加强,2013年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57万余户次,警告1.1万余家,罚款1500余万元;检查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49万余户次,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措施规范化水平较2012年有所提升。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逐步深入。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规范的研究取得初步成果,基层监督执法资源得到积极整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常规监督进行了规范。加强计生监督培训,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组织参与了打击“两非”等多起计生重要案件的督查督办,推进了计生工作有关法规的落实和依法行政。,

——许可取消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平稳有序。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推进委本级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下放的上百家企业的850余个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分类提出处理原则,指导地方有序做好衔接工作。印发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三新”判定依据,完善审批管理办法。各地及时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现了行政许可和职能转变的有效平稳衔接。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国家监督抽检,2013年共抽检1348个消毒产品、1254个涉水产品,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处。

(四)规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督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我局每年选择不同重点开展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2014年,我们以行政处罚案卷为重点,稽查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中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实施、自由裁量权使用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督促各级监督机构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监督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对照法律规定全面监督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工作情况,为卫生计生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保驾护航。

『柒』 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范本

注意几点内容:
1、检查主体:检查机关名称全称、检查人员(至少2人)监督证件号码,体现亮证过程、事项交待清楚;
2、被检查主体:是法人单位注意名称全称(以营业执照为准,最好收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检查单位章)、被检查人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址、联系电话、职务等;
3、检查时间地点:是个时间段,有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描述清楚;
4、陪同人: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及其他部门陪同人,如有必要注明新闻媒体;
5、记录内容:发现什么如实记录,条理清楚。如有其它取证例如摄像、索取资料等记录清楚。如有修改注明修改人并签字按手印;
6、被检查人签字接收、检查人员签字:最好均按手印。
7、现场制作,不得后延。

『捌』 拒绝卫生监督员检查工作的给予什么处罚

具体的看你们当地的法规政策,要是没人没关系按最高上限处罚。
不过卫生部门也没什么大权力,不过会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检查,那时候你就是不让检查都不行,没什么见不得人,还是配合检查的好

『玖』 迎接市检查学校卫生监督检查需要落实哪些

一、这个问题涉及到卫生监督的具体监督范围,有关解释如下:
①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城乡规划,公用设施,民用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卫生设施和大型水利工程等。
②产生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的工矿、企事业单位。
③工业产品中的生活用品以及有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的一切产品。 ④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水质。
⑤城乡环境卫生以及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⑥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单位的卫生防护和废物处理。
⑦危害女工、青少年身体健康的物质和环境因素。
⑧职业病、公害病的防治措施。
⑨医疗、学校以及科研、游泳池、影剧院、公共场所及服务行业等单位的卫生状况。
⑩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运输、出售设备等。
二、必要补充:
卫生监督可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两类。
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城市、居民区、各项大型设施,工厂、矿山等在规划、设计、建设、投产验收阶段进行的。以新建工厂为例,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内容包括: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工艺流程安排、"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及排放、生产、生活水源的选择等是否合理,工厂生产对周围居民有无影响;生产性有害因素(如尘、毒)有无达到卫生标准要求的适当措施,厂房、车间设计是否合理、建筑物大小、配置、结构材料是否符合预防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卫生要求;辅助用室设计是否符合生产卫生、生活卫生、妇幼卫生等要求;医疗卫生设施是否符合规模、职工人数要求等。
经常性卫生监督是对已经运营的厂矿、事业单位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各卫生学科的工作对象专业范围不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劳动卫生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主要内容有:劳动条件中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否存在及其危害程度;生产环境中的毒害因素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作业岗位是否已设有效的防护措施,其使用维修情况及其效果如何;是否对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及就业后的定期健康检查,结果如何;对健康检查等资料的登记及管理如何,发现职业病患者后是否及时处理;劳动岗位有无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接触尘毒工人是否配戴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及其定期检查更新制度如何等。

『拾』 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执法主体是什么

是上级卫生局
具体情况可参考以下文章: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管职责。
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
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法 》及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经常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三条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水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部《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小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管理。
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性病防治各项工作。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辽宁省人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市卫生监督所职责: 行使全市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任务;对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查处,对各类卫生许可实施监管;组织实施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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