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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20-11-27 17:20:23

⑴ 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更新思想观念, 强化服务。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本质所在。要适应新形势下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强化服务理念,坚持检查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关口前移,在事前防范上多做工作。通过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规意识;通过价格政策提醒和告诫,提高经营者价格自律的自觉性;通过加强价格诚信建设,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通过加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促进市场有序竞争;通过加强对经营行为的引导,促进价格行为的规范。
2、创新工作方式 ,提高效率。
一是创新检查方法,认真调查取证。加强调查研究,提前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价格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的特点,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不仅要会正面查帐目,看凭证,还要善于逆向检查,善于从调查或检查与其有业务联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中发现问题,掌握证据,对财务不健全的经营者的违价行为以及无凭证手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还要通过明查暗访、调查摸底等方式,广泛搜集包括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在内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全面开展检查奠定坚实的基础。

⑵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是基层价格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任务是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国家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当前,基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时,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制约基层物价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寻找新形势下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出路,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调查难。突出表现一是检查面越来越窄,尤其是针对一些强势职能部门及重点垄断行业,基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深感力不从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价格违法主体利用科技手段,价格违法行为日趋隐蔽,手段智能化,给价格检查带来新的困难。二是检查手段落后,方式单一。目前,基层价格检查部门仍然主要依靠手工检查的办法,查阅账、表、单、证、册等资料,对可疑账户、外围调查取证及与价格违法行为关链性问题,缺乏全面、系统了解,证据材料的逻辑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受到影响。三是后备力量不足,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懂经济、懂财务、懂法律、懂计算机的复合型检查人才少之又少,极大地影响了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处罚难。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处罚过程中,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处罚难度日益加大。同时,又有不少检查人员不能正确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担心当被告,吃官司,协商处理的现象大量存在,处罚难以依法到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价格违法行为,这也是某些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执行难。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加上司法处理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多,处罚难以执行情况经常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解放思想,更新监管理念。首先,要明晰思路,突出重点。要打破传统思维定式,不断拓展新领域。当前,要关注群众的呼声,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领域的价格违法问题要进行重点突破。其次,要贯彻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的工作方针。克服单纯的为检查而检查,为处罚而处罚的作法,坚持宣传在先,预防在先,警示在先,下大力气把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第三,要大胆执法,勇于担当。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摒弃“怕”、“推”、“等”的思想。对大案、要案、难案,敢于查处,敢于碰硬,依法履职,在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绝不退让。第四,要正确面对行政诉讼。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质量,力求把每件案子办成铁案。在此基础上,综合利用法律的武器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不怕当被告,不怕由此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依法办案,严把检查关口。查处案件要在坚持“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的前提下,重点把好五个关口。一是严把立案审批关。要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握案件源头,重点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二是严把调查取证关。调查取证必须做到事实清楚,材料充分,证据确凿。所取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联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三是严把行政处罚关。要把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力求做到定性准确,处罚相当,不枉不纵,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同时,切实遵守案件审理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进行集体审理。四是严把执行关。案件处理后要依照相关规定确定执行期限;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要根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严把程序关。遵守程序是查处案件的关键。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发现违法线索——立案——送达《检查通知书》或《价格行政检查告知书》——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责令退还多收价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实施听证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核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结案报告,所有程序缺一不可。
(三)开拓创新,拓宽检查层面。注重加强外围调查取证,锁定违法事实,完善证据链条。要注意丰富证据种类,加强对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的收集力度。积极应用现代科技成果,注重加强对电子帐务的检查,努力提高检查质效。要整合资源,充分运用交叉检查,下查一级,联合检查等方式,提高价格执法效率。要拓宽检查层面,加强对关系民生的重要商品、垄断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探索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办法。
(四)加强教育,建设一流队伍。要把不断提升价格执法人员的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价格执法队伍作为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价格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一是要广纳贤才,根据岗位情况,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引进优秀人才,不断充实基层价格执法队伍力量。二是加强在职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现有执法人员素质。物价干部交流少,成长慢,职后教育机制不完善,成为现阶段物价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瓶颈。要建立学习、培训、交流、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机制,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物价工作的新要求。

⑶ 如何才能做好新形势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是基层价格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任务是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国家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当前,基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时,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制约基层物价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寻找新形势下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出路,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调查难。突出表现一是检查面越来越窄,尤其是针对一些强势职能部门及重点垄断行业,基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深感力不从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价格违法主体利用科技手段,价格违法行为日趋隐蔽,手段智能化,给价格检查带来新的困难。二是检查手段落后,方式单一。目前,基层价格检查部门仍然主要依靠手工检查的办法,查阅账、表、单、证、册等资料,对可疑账户、外围调查取证及与价格违法行为关链性问题,缺乏全面、系统了解,证据材料的逻辑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受到影响。三是后备力量不足,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懂经济、懂财务、懂法律、懂计算机的复合型检查人才少之又少,极大地影响了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处罚难。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处罚过程中,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处罚难度日益加大。同时,又有不少检查人员不能正确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担心当被告,吃官司,协商处理的现象大量存在,处罚难以依法到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价格违法行为,这也是某些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执行难。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加上司法处理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多,处罚难以执行情况经常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解放思想,更新监管理念。首先,要明晰思路,突出重点。要打破传统思维定式,不断拓展新领域。当前,要关注群众的呼声,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领域的价格违法问题要进行重点突破。其次,要贯彻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的工作方针。克服单纯的为检查而检查,为处罚而处罚的作法,坚持宣传在先,预防在先,警示在先,下大力气把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第三,要大胆执法,勇于担当。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摒弃“怕”、“推”、“等”的思想。对大案、要案、难案,敢于查处,敢于碰硬,依法履职,在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绝不退让。第四,要正确面对行政诉讼。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质量,力求把每件案子办成铁案。在此基础上,综合利用法律的武器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不怕当被告,不怕由此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依法办案,严把检查关口。查处案件要在坚持“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的前提下,重点把好五个关口。一是严把立案审批关。要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握案件源头,重点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二是严把调查取证关。调查取证必须做到事实清楚,材料充分,证据确凿。所取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联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三是严把行政处罚关。要把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力求做到定性准确,处罚相当,不枉不纵,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同时,切实遵守案件审理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进行集体审理。四是严把执行关。案件处理后要依照相关规定确定执行期限;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要根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严把程序关。遵守程序是查处案件的关键。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发现违法线索——立案——送达《检查通知书》或《价格行政检查告知书》——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责令退还多收价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实施听证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核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结案报告,所有程序缺一不可。
(三)开拓创新,拓宽检查层面。注重加强外围调查取证,锁定违法事实,完善证据链条。要注意丰富证据种类,加强对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的收集力度。积极应用现代科技成果,注重加强对电子帐务的检查,努力提高检查质效。要整合资源,充分运用交叉检查,下查一级,联合检查等方式,提高价格执法效率。要拓宽检查层面,加强对关系民生的重要商品、垄断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探索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办法。
(四)加强教育,建设一流队伍。要把不断提升价格执法人员的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价格执法队伍作为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价格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一是要广纳贤才,根据岗位情况,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引进优秀人才,不断充实基层价格执法队伍力量。二是加强在职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现有执法人员素质。物价干部交流少,成长慢,职后教育机制不完善,成为现阶段物价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瓶颈。要建立学习、培训、交流、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机制,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物价工作的新要求。

⑷ 如何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是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对规范整顿教育、医疗等民生行业的收费情况等起着重要性的作用。例如:
开展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保障惠农政策落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依法查处乱收费现象、提高标准、自立项目等问题。
开展教育收费检查,保证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避免边免费边乱收费的情况发生,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现象,以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对县城以及各乡镇医疗机构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及中标药品核定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
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招商引资条件,着力营造宽松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如国土部门重点查处违规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问题;交通部门重点查处违规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客货运经营权许可费用等问题;城建部门重点查处违规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污水处理费等问题。
今年以来,我们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发挥保持价格水平稳定的支撑作用。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如清明、五一、端午、国庆、中秋等节日期间,组织检查人员,开展粮油店、集贸市场、客运市场、超市、医院、加油站等价格执行情况价格检查,检查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按要求明码标价等问题。节日期间,保证“12358”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对违反价格政策的经营者依法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的案件及时予以公开曝光等。其次,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重点打击价格欺诈行为。最后,积极推进明码标价工作。继续按照“分行业、按系统、重规范”的总体要求,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大力推进明码实价。
加大价格举报工作力度,发挥化解民怨、民难的窗口作用依法行政,取信于民。价格举报时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窗口。必须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举报属实的情况坚决依法查处。秉承“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强监督、创品牌”的新思路,强化举报服务功能,全力打造“12358”价格投诉举报品牌,构建“12358”业务管理网络平台,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实现价格举报智能化受理、举报信息自动化处理和流转、查询以及价格信息动态发布,有力促进价格举报管理业务运作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数据传递网络化、统计分析科学化。始终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举报中心“12358”二十四小时值班,快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提升服务水平,快速处理群众投诉,为群众办实事。
作为基层价检部门,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对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很重要。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各界对物价工作的了解,基层物价部门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价格法宣传,通过有力宣传提高群众的物价观念,让群众更加了解物价工作的性质、更加支持基层的物价工作。
提高认识,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工作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检查统计报表分析和总结汇报材料,对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认真查处、及时反馈。严格执行物价检查人员守则和廉洁自律的规定,维护物价检查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必须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依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认真完成各专项、重点检查任务,切实加强价格举报工作,进一步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创建规范物价检查活动,不断提高检查队伍素质,培养过硬作风,提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战斗力。

⑸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一、询问权:询问的权力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力,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的第一步。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可以了解情况,提取证言。当事人是指被检查的经营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有关人员是指与被检查的经营者的行为有关系的人员,比如与经营者业务往来的客户、消费者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询问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来讲,询问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对象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虚假陈述或者作假证的法律后果。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同时,询问权还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证明材料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陈述的有关情况,要求其提供能够证明其陈述的资料。比如,要求被检查的经营者提供其主张没有非法低于成本倾销商品的事实依据,要求消费者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资料等。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主要是指帐簿、单据、凭证等。

二、查询、复制、核对权:有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以提取书证或者有关视听资料,查清违法事实。在收集上述证据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对于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出具该材料的单位、个人签名或者盖章。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主要是为了查清被检查人的违法所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注意不要扩大核对的银行资料的范围,应当只限于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金融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使查询、复制、核对权的前提是被检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如果被检查者没有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就无权行使上述职权。

三、检查财物权:有权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应当当场制作笔录,并由检查人员及被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注意只能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比如国家规定对某一商品实行最高限价制度,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或者提供的服务收费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只能检查与超过限价这一违法行为有关的商品,而不能涉及其他商品。如果案情比较复杂,为了便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在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比如责令当事人暂时停止销售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商品,而不是暂停所有营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作出暂停相关营业的决定后,必须及时检查,查清后及时依法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四、证据登记保存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关于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便于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即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目的是保全证据。如果不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就不能采取这一措施。具体程序是必须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一般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决定采取这一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时间限制为七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⑹ 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价格监督检查应遵循哪些原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顺利贯彻执行;(2)监督落实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确保价格改革和价格监管目标的实现;(3)完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切实维护价格秩序;(4)健全价格法制,严格依法行政。
价格监督检查应遵循的原则是:(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处罚法定原则;(3)公正性原则;(4)公开性原则;(5)过罚相当原则;(6)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7)一事不再罚原则。

⑺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是干什么的专业性强不强

专业性较强,主要法律依据为《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等。该处(科)室主要担负着(网络搜了一个给你):1、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3、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指导行业价格自律,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监督管理;4、负责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5、开展价格服务,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的社会监督;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⑻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更新思想观念抄, 强化服务。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本质所在。要适应新形势下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强化服务理念,坚持检查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关口前移,在事前防范上多做工作。通过加强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规意识;通过价格政策提醒和告诫,提高经营者价格自律的自觉性;通过加强价格诚信建设,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通过加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促进市场有序竞争;通过加强对经营行为的引导,促进价格行为的规范。
2、创新工作方式 ,提高效率。
一是创新检查方法,认真调查取证。加强调查研究,提前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价格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的特点,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不仅要会正面查帐目,看凭证,还要善于逆向检查,善于从调查或检查与其有业务联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中发现问题,掌握证据,对财务不健全的经营者的违价行为以及无凭证手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还要通过明查暗访、调查摸底等方式,广泛搜集包括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在内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全面开展检查奠定坚实的基础。

⑼ 价格监督检察的机构及其职能

价格监督检察的机构及其职能
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此外,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者和经营者具有以下职责:
1.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⑽ 当前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价格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
我国《价格法》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价格法规草案;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依法规定商品和服务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协调处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我国《价格法》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依照价格管理权限依法规定商品和服务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提供有关的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等。
(三)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
我国《价格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依法规定商品和服务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四)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我国《价格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实施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指导、协调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工作;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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